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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建立與完善仲裁員披露制度

2019-08-26 06:52王聰穎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仲裁員

王聰穎

摘 要:仲裁員披露義務作為保障仲裁員公正性與獨立性的重要舉措,我國現行仲裁法及司法解釋對仲裁員披露義務沒有任何相關規定。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形成了比較規范的仲裁員披露義務制度,國內主要仲裁機構的現行仲裁規則也有相關規定。仲裁員披露制度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觸發器”,其與仲裁規則中的回避制度相輔相成,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有效選擇仲裁員的同時,進一步確保了仲裁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公正與獨立。然而,立法上的缺失以及仲裁員因違反披露義務產生的法律后果,對仲裁的公正高效發展帶來巨大阻礙。因此,建立完善的仲裁員披露制度已迫在眉睫。

關鍵詞:仲裁員;披露制度;仲裁規則

一、健全相關立法

國際商事仲裁發展中業已形成的仲裁員披露制度,是我國仲裁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的空白,且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更沒有上升至法律規范,加之國內學者對披露制度研究較少,關于披露制度上升立法層面進程緩慢。立法上的空白,造成的不利后果也是顯而易見的。筆者認為,為適應國際仲裁發展潮流,修改《仲裁法》以完善仲裁員披露制度已經迫在眉睫,況且在《仲裁法》中加入仲裁員披露制度時機已經成熟,國內諸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的披露制度已經得到廣泛的運用,包括對仲裁員披露的情形、形式、完善的披露程序、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時限以及仲裁員未披露的法律后果都在仲裁規則中進行了具體規定。其次,盡管修改仲裁法的條件尚未具備,在仲裁規則中加以完善不失為一種明智之舉,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的仲裁員披露制度為國內首創,后被國內諸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所借鑒。仲裁員披露制度應該符合《仲裁法》內在主旨之意,仲裁規則應將披露義務作為仲裁員法定的強制性義務規定得更加具體,盡可能對披露制度的相關問題研究透徹之后再上升為規則,例如對某一具體事項或者關系是否應該進行披露,應該結合實際加以分析,著重研究披露制度的潛在問題,盡可能避免邏輯上的混亂。最后,在專門針對仲裁員的規范性文件、守則中盡可能體現披露制度的相關信息,制定專門針對仲裁員違反披露義務的懲罰性措施。有學者認為,可以專門制定一套符合我國仲裁實踐的《仲裁員披露事項指引》,充分發揮仲裁員披露義務在仲裁實務中的作用;亦可參照北京仲裁委員會將仲裁員信息披露制度載入《仲裁員守則》之中,形成專門約束仲裁員的規范制度。

筆者對國際商事仲裁規則以及國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關于仲裁員披露制度進行研究后發現,國際商事仲裁對仲裁員未履行披露義務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及承擔的法律后果,而國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大部分只規定了仲裁員的披露義務,并未規定仲裁員未及時披露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依據國際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仲裁未按照規則規定及時披露法定事項,其作出的仲裁裁決可能面臨被撤銷或者被不予執行的不利后果。修改《仲裁法》時,應該對仲裁員未及時披露的法律后果進行規定,主要包括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兩種,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應當在已有規范之基礎上,加以詳盡。

二、明確未盡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

仲裁員披露義務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一環,如涉及違反仲裁程序,案件將會面臨撤銷或不予執行裁決的不利后果,如若仲裁員披露義務作為法定義務見文于仲裁法律規范之中,則仲裁員未經披露的法律后果應當與違反一般程序的后果一致。仲裁與訴訟不同,一裁終局的特殊性需要仲裁員更加重視裁決的公正性,對未盡披露義務法律后果進行立法上的嚴格規定,是仲裁公正性與獨立性的內在要求。違反仲裁員披露義務,其潛在的后果無論是對仲裁員自身的聲譽,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難以估量的損失。完善仲裁法規,明確仲裁員未及時披露的法律后果,促使仲裁員嚴格履行法定披露義務。筆者認為,將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作為仲裁員未盡披露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除法律規定之外,應該允許仲裁規則對仲裁員未盡披露義務的后果加以詳盡,規定更加具體可行的懲罰措施,不僅包含因裁決被撤銷或不予執行所針對仲裁員的懲罰措施,而且應該包括對仲裁員事后追究機制的建立,可以參照法官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的相關規定。仲裁員未盡合理披露義務的標準主要體現在仲裁員未披露的事項足以造成當事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且可能造成仲裁庭組成不合法或者仲裁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符合上述條件才能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撤銷或者不予執行對仲裁員的聲譽有嚴重影響,明確如此嚴厲的法律后果,才能更加督促仲裁員在今后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踐行披露義務。同時,如最終裁決被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應該記錄于仲裁員個人信息中,待仲裁員換屆,作為是否續聘的參考標準之一。

三、增強仲裁員的披露意識

僅僅依賴仲裁員未盡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督促仲裁員及時履行義務,并不必然帶來最好的程序保障,只有仲裁員自身披露意識的增強,養成良好的辦案習慣,才能確保仲裁程序施行到位。如何才能有效增強仲裁員的披露意識呢?筆者認為,仲裁機構要定期組織仲裁員培訓,以講座、觀摩、交流會、研討會、網絡互動等多種靈活的方式進行,仲裁員參加培訓的情況是仲裁機構考察仲裁員以及決定是否續聘仲裁員的重要參考。仲裁機構完全可以利用這種模式,開設有關仲裁員披露義務的專題培訓,讓仲裁員真正了解披露的事項,更加深刻理解披露在維護公正與聲譽中的重要性,進而加強仲裁員的披露意識。仲裁員的披露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而不是一種額外“負擔”,增強仲裁員披露意識,才能提升披露制度在仲裁實踐中的效果。

四、小結

仲裁員披露義務作為保障仲裁程序的重要措施,應該在仲裁實務中發揮其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仲裁員披露制度,在重要的仲裁法律法規中明確仲裁員的披露義務,有利于引導仲裁員及時履行披露義務,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進而有效的推進仲裁程序,保障仲裁的公正。本文從我國仲裁制度發展現狀出發,結合國際仲裁規則中關于仲裁員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將仲裁員披露義務定位為法定強制性義務,在提倡建立完善的披露制度之時,希望通過專門的培訓機制加強仲裁員的主動披露意識,從而使披露制度在實踐中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確保仲裁員在案件審理過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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