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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視角下共享單車地方立法問題淺談

2019-08-26 06:52顏龍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執法共享單車

摘 要:共享單車開創了共享經濟的先河,其思想起源于公共產品的共同利用,共享單車的出現給人民帶來了極大的生活便利,也開創了一種經濟發展模式,在經歷了幾年的發展與變化之后,再審視共享單車給我們帶來的困惑,文章以行政法視角,探討了對于共享單車的行政管理立法與執法探討。

關鍵詞:共享單車;行政管理立法;執法

一、共享單車現象的理論溯源

共享單車的出現,極大的方便了人們出行,解決交通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作為“互聯網+交通運輸”的新型發展模式之首創,“共享單車與傳統出租車和專車、順風車等領域都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其作為城市運輸慢行系統的重要補充,提升了公眾對于共享經濟的切實感知,緩解了城市道路運輸的壓力?!盵1]政府應當如何理性對待這一新生事務,行政立法與行政管理當作何應對?著名經濟學家保羅·薩姆爾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書中提出公共產品,它是指“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提供公共產品似乎政府的天職,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分工,某些服務型公共產品己經不屬于政府提供,我們可稱之為準公共產品,它的提供可以由政府委托給私人或純民營化運營,政府只需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共享單車在性質上可謂準公共產品,可以預見將有更多共享產品問世,也將給城市管理帶來更大的行政管理難題,行政機關的管理必須秉持“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可見必須首先解決在實際運營中共享單車帶來的行政法律問題。

二、地方政府對待共享單車管理放任的原因

現在共享單車似乎成為了城市文明的瘡疤,亂停、被破壞等現象都暴露出人性丑陋的一面。對此社會公眾、共享單車運營商都必須負責任,但是政府公共管理部門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狀況的成因有:

(1)政府對共享單車的商品屬性定位不當。提供共享單車租賃服務的企業主要是私商私企(可能有的存在國有股份),政府通常沒有意識到共享單車其實是一種準公共物品。共享單車這類由私人廠商所提供的準公共物品,本應由公共管理部門管理然而它們卻放權棄責。

(2)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管理方便或政績考慮。共享單車確實能為城市帶來如低碳環保、解決交通擁堵甚至解決就業問題,所以很多城市政府對其采取“放水養魚”態度。[2]基于地方管理方便或政績考慮,市政管理往往對其種種亂象睜只眼閉只眼,沒有出臺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有的地方可能出臺一些層級不高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胡亂應對。

三、最高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共享單車的態度

2017年,交通運輸部等十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兑庖姟肥鞘讉€全國性的專門針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下稱“共享單車”)行業的部門規章?!兑庖姟芬幎ㄕ畽C關在推行共享單車管理方面應當發揮下述職能作用:①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進公共租賃自行車與共享單車融合發展,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②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③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推進自行車道建設、完善道路標志標線;④推進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對不宜停放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⑤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標準化建設。⑥加強信用管理。我國最高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傾向于支持和鼓勵共享單車,明確地方政府是共享單車管理的責任主體。那么,地方政府在對待共享單車問題上應當如何履行主體責任呢?

四、對于共享單車的行政管理出臺地方立法勢在必行

從立法層級上,我國部門規章體現出國家對于共享單車的管理態度。由此也可以說明行政法在努力地作為。實際上,在運作過程中,地方政府對于共享單車這一新生事物的管理,只有極少數地方政府如福州市、鎮江市等出臺規范共享單車管理的意見。地方政府過少的參與共享單車管理,究其原因,筆者前面已經講過,政府作為行政主體,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由于最高交通部門立法的過于原則性,導致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于共享單車的管理,還是處于難以明確的尷尬境地。特別是較低層級的政府更加是難以有所作為。因此,地方行政立法實在是必行,筆者認為通常要在參照《意見》的前提進行以下方面的規范:企業入市、共享單車規定??空?、投入數量、押金規定、稅務管理、交通使用線路、企業與共享使用人的信用管理。對于企業如市,筆者贊同周俊生《政府對共享單車要支持也要規范引導》提出的觀點:“政府可以對停車場地實行競標,哪家企業出價高、向消費者收費低,哪家企業在管理上有更好的措施,就將場地交給哪家企業。通過競爭,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滿足政府和消費者的要求?!庇捎诔鞘泄灿玫鼐o張,運營商占用公共資源,應當要交納相應的規費,其共享的公益性質只不過是企業的生存及發展定位更顯性為人們共享特性。事實上,任何企業要想生存與發展,其產品與服務都應當是有利于民,也就是說,都應當是有公益的性質。而對于共享單車的使用者可以參照汽車交通管理,由于其公益性和共享性,可以類似于汽車交通管理,“對共享單車的毀壞、私自占有、違規停放等,單車公司可以聯合當地交警部門加大處罰力度?!盵3]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與社會分工細化的當今現代經濟業態下,企業的產品與服務如果不準備利他與公益性質,也就不具備合法合規性。共享單車因其突出的明顯的公益性與首創共享性,地方立法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王建瑞,林旭凱.行政主體在“共享單車”發展中的規制路徑[N].山西經濟日報,2017-03-21.

[2]屈振輝,李秋艷.共享單車的多維度倫理審視[J].城市學刊,2018年第1期,第62頁.

[3]劉亞楠.共享單車發展研究分析[J].時代金融,2013,(03).

作者簡介:

顏龍(1973~ ),男,湖南郴州人,碩士研究生,講師,研究方向:行政法、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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