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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實事證明責任分配探析

2019-08-26 06:52孫群偉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孫群偉

摘 要:在動態的量刑過程中,量刑實事應重新界定,其范圍涵蓋了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及非犯罪事實三類。量刑證據存疑作有利于于被告人的認定,過于側重保障被告人的刑罰權益,無法保證量刑的公平性。量刑實事證明責任的分配應根據不同的量刑實事區別對待?;跓o罪推定原則的要求,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應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非犯罪事實應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

關鍵詞:量刑實事;舉證責任;量刑起點;基準刑;宣告刑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蛾P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哪些實事會成為量刑證據?量刑實事證明責任如何分配,是完全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還是根據不同的量刑實事進行合理區分?從《意見》的規定來看,無法得出明確的答案。本文結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以動態化的量刑方法為分析手段,全面分析影響法官刑罰裁量的實事,對量刑實事進行重新梳理界定,進一步分析無罪推定原則對量刑實事證明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明確量刑實事的概念,在確定量刑實事的范圍的基礎上,加以類型化,并提出了不同的量刑實事證明責任分配原則。

一、量刑實事的重新界定:以量刑動態化為分析工具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量刑分為三個步驟①。這三個步驟在刑罰裁量過程中依次遞進,且每階段量刑都“可視化”,直接體現出量刑裁量的公正性。

(一)量刑起點的裁量

《量指導意見》規定: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盎痉缸飿嫵墒聦崱睘橹匾啃淌聦?。國內有學者認為,“所謂基本犯罪構成就是犯罪構成特征達到相應的法定幅度內的量刑構成要件?!奔椿痉缸飿嫵墒聦嵤桥c抽象個罪的犯罪構成事實相對應的一組概念,它要求法官不能拋開具體個案,僅僅根據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這樣也符合法官的審判實踐。抽象的個罪只在立法者那里出現,法官的每一次審判都面對的是活生生的、充滿特色的具體案件,雖然是同類犯罪,但社會危害性卻可能存在很大差別。如果拋開個案去確定量刑起點,就失去了量刑的實質公正性基礎。

例如:同為故意殺人罪,在主體、客體和客觀方面都相同的情況下,直接故意比間接故意、有預謀比無預謀的故意殺人危害性大。如果是根據抽象個罪的犯罪構成事實來確定量刑起點,考慮的都是“故意”。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就要考慮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之間的差別,因此,得出的量刑起點也就不同。但不論是依據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還是依據具體個案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都實質上承認了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犯罪構成事實影響量刑起點的確定,或者說某一行為在構成要件成立以后就必然確定量刑起點,不必再考慮其他情節輕重的因素。法官必須嚴格依據刑法對有關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來確定,不得自己的參考其他因素。在確定量刑起點幅度以后,最終確定的量刑起點,則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權限。但在此階段,不論是量刑起點幅度的確定,還是量刑起點的確定,都是犯罪構成實事即定罪實事對法官作用的結果。

(二)基準刑的裁量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读啃讨笇б庖姟芬幎ǎ焊鶕渌绊懛缸飿嫵傻姆缸飻殿~、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這里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是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由此可以得出,《量刑指導意見》把犯罪構成事實區分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只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才能確定基準刑,除此之外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并不能用來調節量刑起點,確定基準刑。如按照《刑法》第264條的相關規定②,“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即位犯罪構成要件。對于盜竊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構成,只要分別以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起點數額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只能用來確定量刑起點;超出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起點數額的犯罪數額,則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事”才能用來確定基準刑。相反,在搶劫罪中,多數情況下也會涉及到犯罪數額問題。但是,由于搶劫罪并不以搶劫的數額多少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所以,這里的犯罪數額并不是影響其他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因此,法官在量刑的第二個階段,并不能使用該犯罪事實確定基準刑。

(三)宣告刑的裁量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依法確定宣告刑,并明確了確定宣告刑的具體方法。這里“量刑情節”成為確定宣告刑最重要的事實。因此,對量刑情節的識別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司法活動。在識別量刑情節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恪守禁止雙重評價原則。部分學者如此評價禁止雙重評價“對犯罪事實不能進行雙重評價,否則就有可能導致犯罪事實演變為多個犯罪事實,這與法治原則相?!?。在量刑過程中已經被評價過的事實就不能再次進行評價。在動態化的量刑過程中,每個階段所影響的量刑事實并不相同。在確定宣告刑時,法院應考慮的量刑情節就是那些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能反映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個性化事實。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動態化的量刑過程中,量刑事實是指影響法官刑罰裁量的一切主客觀情況,包括定罪事實和其他與定罪無關但影響量刑的事實。具體來看,量刑實事包括三類:一是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二是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三是非犯罪事實。

二、無罪推定原則對量刑實事證明責任的影響

無罪推定,又被稱之為“無罪類推”,但這是否能夠要求控方對被告人的罪行實施證明承擔相關證明責任還存在爭議。學術界主要分為否定論者和肯定論者。

否定論者認為,“在量刑程序中,考慮到法院做出的有罪認定,無罪推定不再具備法律約束力。因此‘誰主張,誰舉證更加符合這一程序中的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定罪與量刑問題在邏輯層面的先后已經決定進入量刑程序的被告人被證明為“有罪”,因此無罪推定的原則不再適用于罪行程序。但肯定論認為無罪推定原則仍然適用于量刑程序,量刑事實的證明責任由追訴機關承擔。如王敏遠教授就明確肯定無罪推定原則在量刑程序中的效力。

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主要證明責任分配。刑事訴訟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兩個階段,但從被告人責任追求來看,這兩個階段顯然不可分割。從法律層面而言,基本原則應該“貫穿始終”,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同樣具備這一效力,國家應該保障被告人無罪推定權利。但部分否定論認為,定罪程序中的被告人被確定有罪,量刑程序不受無罪推定保護,具有一定危險性,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權保障。畢竟無罪推定原則并不是要求控方制證“犯罪構成事實”,而是要求其對指控“犯罪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三、量刑實事證明責任的分配

犯罪事實由犯罪構成事實和非犯罪構成犯罪事實兩部分組成。在量刑程序中,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是證明對象。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涵,只要控方的指控沒有停止,控方所肩負的證明責任也不能夠解除,更不能轉移。況且,空方的指征不僅僅指“罪”,更包括“刑”??刈锏哪康氖乔笮?,如果僅僅從表面層面來理解無罪推定,則會得出如下結論,即在量刑程序中,被告人很容易成為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的證明責任的承擔者,且因為舉證能力不足最終導致控辯雙方處于非公平地位,導致被告人更加不利,這顯然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本文認為在量刑程序中,不同事實構建應該不同的證明責任制度。

(一)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與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的證明分配

犯罪構成實事和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是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發生的一系列主客觀情況。雖然非犯罪構成事實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對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裁量不起任何作用,但對基準刑的調節具有重要作用。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的多少,會影響到基準刑的高低,影響法官對宣告刑的裁量。從理論層面而言,控方不僅僅需要站在客觀公正角度,還應該基于追溯犯罪需求,盡最大努力去收集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以實現對被告人的公正處罰。而從被告人層面而言,法官一旦確立其犯罪成立,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會直接決定其適用刑種和具體刑期長短。

因此,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直接關乎被告人的自身利益,任何不合理分配事實的證明責任,都會給被告人造成嚴重的影響。如果以國內某些學者主張的那樣,量刑程序過程中不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一旦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無法明確指認時,法官該如何認定呢?因此,在量刑程序中,只要控方提出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存在的相關指控,控方就必須承擔證明責任,且需要嚴格證明。

(二)非犯罪事實的證明責任分配

隨著刑罰目的的演進,刑罰不再是赤裸裸的報復,在量刑的時候應該結合行為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差別化對待,即刑罰個別化。在確定宣告刑的時候,法官著重考慮的是影響量刑的非犯罪構成實事。非犯罪事實的證明主要是通過社會調查來反映。除此之外還存在一些法定的非犯罪事實,控辯雙方往往都會獨立提出并予以證明。在此過程,控辯雙方都會對調查被告人的相關信息,并形成獨立的調查報告,且在法庭上予以舉證。由于非犯罪事實極有可能有益于控方,也有可能有益于被告人,所以控辯雙方都會從自我角度出發進行社會調查報告。在量刑均衡基礎上,控辯雙方都應該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在進行個別化量刑時提供相關證據,否則法官可以不采納相關主張。

四、結語

量刑實事證明責任分配問題在我國還沒有深入的進行研究。量刑事實是一個外延非常廣的概念,包括了罪構成的犯罪事實、非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及非犯罪事實。將量刑建立在證明的基礎之上,深入研究量刑實事證明責任分配,制定符合量刑裁量的證據制度,公開量刑程序,保障參與者的各項訴訟權利,以實現程序的正義和量刑結果的公正,是今后需要繼續努力的方向。

注釋:

①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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