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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師與新學校簽訂合同性質的研究

2019-08-26 06:52王旭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王旭

摘 要:有很多的退休教師選擇繼續從教。學校也愿意聘用有教育經驗有能力的老教師,所以雙方便形成了一定的法律關系。但是我國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尚未對退休再就業法律問題做出系統清晰的規定。筆者認為退休教師與新學校所簽訂的合同應當屬于聘用合同。本文以司法案例為基礎進行深入探討,以定性研究為主,對該問題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退休教師;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合同性質;工傷認定

一、引言

退休人員在的再就業問題現在已經逐漸增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選擇再就業或是迫于生活的壓力或者出于為兒女多攢一些錢的思考。退休后再就業的教師不同于狹義勞動者,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屬于退休再就業大軍之一。按照我國已經確立的法律的立法精神,退休教師退休后仍無法和新的就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其合法權利并不能得到勞動法的傾斜保護。所以,筆者建議認定退休教師與新學校簽訂的合同屬于聘用合同,使得退休教師的合法權益得到合法的保護。

二、上海商業會計學校與上海市黃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

下面基于實際司法案例分析上海市對退休教師與新用人單位所簽訂合同的性質是如何認定的,再就該問題提出筆者的建議。案例如下。

陳老師退休后受聘于上海商業會計學校,成為客座英語老師。她在校園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來的一名學生撞倒在地,經醫院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骨折。2006年8月,陳老師直接向上海市黃浦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因學校與陳老師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在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勞動局于2006年9月終止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間,陳老師分別向勞動爭議仲裁文員會和法院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均被告知“不予受理”。

2006年12月,區勞動局恢復工傷認定審理,經調查核實,于2007年1月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商業會計學校不服審判結果,且對上海市勞動局所依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學校遂對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學校不僅提出撤銷陳老師工傷認定的要式,還要求市政府審查并撤銷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的兩份規范性文件。

2007年四月市政府給出了審查意見認為《特殊勞動關系通知》和《工商保險條例》以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沒有創設新的法律關系,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后商業會計學校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其行政職權范圍內,針對本市勞動力市場的實際狀況,為解決實際問題而作的規定。該規范性文件業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審查,認為符合相關行政法規、規章的基本精神,未創設新的法律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雹偕虡I會計學校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三、對退休教師與新學校簽訂合同的性質確認相關爭議的解決

(一)我國現有勞動法對勞動者的界定

從我國勞動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笨梢钥闯鑫覈鴦趧恿⒎ㄖ胁⒉徽J可退休勞務提供人員的勞動者地位。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規定并不合理。

(二)比較法考察

1.日本勞動立法對勞動者概念的規定

日本勞動法不是一部統一的勞動法典,由多部勞動法律組成。其中以《勞動基準法》為基礎。日本《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勞動者,不問職業的種類,被公司或事務所使用,并被支付報酬者?!雹塾纱艘幎梢苑治龀鋈毡緞趧臃ㄖ袆趧诱吒拍畹慕缍ㄖ攸c在“被使用”和“被支付報酬”。由于勞動者“被使用”即會被“支付報酬”。

2.聯邦德國對勞動者概念的規定

聯邦德國的勞動法與日本勞動法一樣,并不統一集中在一部勞動立法中?,F實生活中真正規范提供勞務者與使用勞務者的明文法律規范很少。根據聯邦勞動法院的判決:對雇主有人身依賴性的人員視為雇員。在如下情況下認定雇員具有人身依賴性:雇員被整合入雇主的經營中;或者雇員在時間、地點和所提供工作種類上受制于雇主的指令。④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聯邦德國勞動法中對勞動者概念的規定也與上述日本勞動法的規定相似,采取“從屬性”的標準。

(三)對我國勞動者概念立法完善的建議

根據上述比較法考察的結果,筆者認為日本勞動法和德國勞動法中認定是否屬于勞動者的標準可以歸結為“從屬性”,依據“從屬性”認定提供勞務一方是否屬于勞動者,以及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筆者建議,結合日本勞動法和德國勞動法的規定,我國應當在勞動法的總則中,在對勞動法所調整的用人單位的范圍作出界定之前,對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者的范圍進行界定,添加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勞動者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從屬于用人單位的自然人”。退休教師雖然不屬于我國狹義勞動者的范疇,但可以對勞動法立法所做規定,作出擴大解釋,并且結合立法的本意,在認定退休教師的勞動者身份時,認可退休教師屬于廣義的勞動者,適用該條款,從而認可其勞動者身份。

四、結論

結合本文開始所引用的司法案例的判決,即認可陳小清與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校形成了勞動關系。并結合本文上述所說日本勞動法和德國勞動法對勞動者概念的鑒定。筆者認為,應當改變我國現行的對勞動者概念的界定,以“從屬性”作為認可提供勞務者是否屬于勞動者的衡量標準,從而認可退休教師的勞動者身份。通過立法統一規定,從國家層面確定勞動者的概念就不會再有上述案例之類的爭議發生。

注釋:

①無訟案例網.

②《中華人民共合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

③李娜.退休再就業法律問題研究.

④https://wenku.baidu.com/view/c8069404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72.html.

參考文獻:

[1]鄭遠航.論超齡就業法律沖突及解決之道[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8.

[2]李娜.退休再就業法律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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