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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視角下對意定監護制度的思考

2019-08-26 06:52梅元芝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公證思考

梅元芝

摘 要:近年來,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嚴重加劇,為了對老年人的監護問題進行有效解決,我國建立起了相應的意定監督制度,但是相對于其他國家的既往經驗可以發現,我國當前的一定監護制度上存在立法不足的問題,所以還需積極在實踐中對其進行完善,并從公正視角下展開對意定監護制度的思考。

關鍵詞:公證;意定監護制度;思考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口的比例顯著增加,且存在著嚴重的失獨老人、空巢老人、行為意識不健全老人等情況,在此基礎上,對意定監護制度進行建立勢在必行。

一、我國意定監護制度立法的不足

1.缺少對意定監護實現形式的明確規定

目前意定監督制度應用較為成熟的各個國家,對于該制度均采用不同的法律形式進行呈現,其中主要應用的形式包括預防授權書、任意監督契約以及持久授權書等。但是在我國對于意向監護制度,僅在《民法總則》中規定,“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但此處所出現的“書面形式”,既可指單方的權利,也可只雙方的協議,由此,不管是在生效條件方面,還是在法律后果方面,不同的理解能夠造成巨大的差異,可見當前我國意定監督制度立法上存在規定不明確的情況。

2.缺少對監護事務及代理權的相關規定

在被監護人具有完全判斷能力的情況下,根據其自身意愿對監護人進行確定,并簽署委托監護合同,將自身喪失判斷能力之后,對自身的監護事物全部代理權或部分代理權進行賦予,以及對其人身、財產等多方面合法權益進行管理的法律制度,即為意定監護。對這一制度進行實施,必須尊重被監護人本人的“尊重自我決定權”,保障其不受公權力的干涉,也就是說,監護事務的代理權權限以及具體范圍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進行商定,而非委托人單方面進行授予,也就充分地顯示出了“非法定”的特點,但是這一“非法定”的特點,十分需要法律對其進行明確和規范。

3.缺少對意定監護監督人的規定

在對意定監護制度進行應用的過程中,雖然被監護人能夠自主對監護人以及監護事務進行確定,但是一旦其處于弱勢地位,將難以保障監護人仍然能夠按照被監護人的意愿對各方面監護事務進行處理,所以相對于法定監護來說,意定監護更加需要具有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目前對意定監護制度進行應用的國家中,大多設立了相應的監護法庭以及公共監護人等監督管理模式,而在該方面,我國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二、完善我國意定監護制度的公證實踐

1.意定監護公證的必要性分析

(1)公正屬于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所以將其應用于意定監護之中,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公證員對意定監護協議進行參與,能夠更加有效地保障協議雙方想法的真實性,同時能夠保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性,且幫助協議雙方對簽署協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更加充分和深入的了解,也就有利于監護人對各方面權限以及事務具有更加明確的認知,從而提高監護人對監護責任的執行力,以避免雙方發生糾紛,保障了制度的順利實施。

(2)多數對意定監護制度進行應用的國家,將公證作為該監護制度的形式要件,例如日本任意監護制度,其中的意定監護契約需要首先采用公證書的形式進行訂立,并且要求任意監護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對契約進行訂立的判斷能力;或是在德國預防代理權授予制度當中,授予書籍為公證證書之一,公證人必須確信授權書的委任者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以上均屬于發展程度較為成熟的意定護制度,值得我國進行借鑒。

(3)在中國歷史發展過程當中,人們普遍認為,老人養老應是自己的家事,在老年人出現能力不足情況之后,其日常事務應由其子女負責處理,財產也有其子女負責進行管理,且多數老年人以及子女難以接受有所謂的“外人”對老年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梢娮鳛椤安皝砥贰钡囊舛ūO護制度在我國嚴重缺乏進行應用的根基,如果想要取得人民群眾的認可和廣泛應用,還具有一定的難度。所以,公證處作為國家法律專業機構,能夠對該制度起到有效的宣傳引導以及輔助作用,從而使我國人民群眾能夠對意定監護制度具有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理解,以促使人民群眾對一定監護制度的接受度得到提高。

2.完善意定監護制度的公證實踐舉措

(1)在進行實踐的過程中,將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作為意定監護充分實現的重要形式,完全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對被監護人的生活事務、財產事務以及醫療事務進行相應的處理,在對協議進行簽訂之前,公證處可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根據被監護人的法律需求對意定監護制度進行詳細介紹,以促使被監護人的意愿能夠預見或制度有效契合,另外再對協議進行簽訂的過程中,公證員應根據被監護人的意愿,對監護人以及進行監護的內容進行明確,并監督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雙方完成協議,以保障被監護人想法的真實性以及監護協議內容的合法性。

對于監護人,我國法律未作出禁止性的規定,但是在實施公證的過程中,公證員應對監護人進行全面地了解,并對存在以下情況的人員進行排除:①具有明顯不利于被監護人因素;②品行不端或具有吸毒、賭博等不良生活嗜好;③被禁止行使監護權;④被拘禁或受刑罰處罰;⑤因經濟或身體原因無監護能力;⑥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監護內容,既可以包括醫療康復、人身照顧以及財產管理,也可以包括法律行為代理以及代為訴訟等。公證員應對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進行指導,以對監護協議內容進行有效約定。

(2)在公證處內部建立起相應的登記制度流程以及全國范圍內的預定監護咨詢平臺,將意定監護登記信息對外發布供人民群眾進行查閱,以保障教育的安全性以及對社會利益進行維護;對于重大資產的使用,可將其提存于公證處;被監護人死亡及宣告監護協議終止,公證處可監督監護人對資產清算的義務進行履行。

三、結束語

根據實踐經驗,我們可以認為,對于立法不完善的領域人民群眾格外需要公證對其進行引導和輔助。由此,公證的價值進一步在社會中得到體現。所以公證機構應該在此過程中積極抓住機遇,對意定監護實踐進行有效完善,并在此過程中對公證事業的發展進行推動。

參考文獻:

[1]何晶晶.關于公證介入意定監護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8,(36):34-35.

[2]汪科鵬.以公證的視角談我國意定監護制度的完善[J].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8,17(1):80-8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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