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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民意對司法的影響

2019-10-21 01:12奚琴琴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關鍵詞:司法

奚琴琴

【摘要】:轟動一時的藥家鑫案已經過去,廣為關注的江歌案也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兩起案件都是網絡民意下的司法審判,本文旨在通過對比研究藥家鑫案中我國法院的做法和江歌案中日本法院的做法,提出我國法院今后面對強大的網絡民意,處理類似案件時可吸收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藥家鑫 江歌 網絡民意 輿論審判 司法

一、藥家鑫案之“輿論審判”和“司法獨立”

有人說,真正殺死藥家鑫的是輿論,是所謂的“網絡民意”,是這些“輿論審判”最終將其送上了斷頭臺?;仡櫵幖姻伟?,我們不難看出網絡媒介在社會大眾和公共知識分子間挑起了一道鴻溝,卻沒有變成一副很好的粘合劑去縮小這道鴻溝,社會大眾和公共知識分子間的矛盾被進一步激化。

一方面,五教授聯名上書事件將藥家鑫案推向了輿論的巔峰,藥家鑫的死刑判決情況直接與中國的死刑存廢相聯系。另一方面,作為受害人訴訟代理人的張顯利用其微博影響力發布博文《村名簽名要求判處藥家鑫死刑》,附有500多個村名簽名要求死刑的照片,并直言“藥家鑫不死,天理難容”等。北京大學教授孔慶東也公開發表言論,直言“藥家鑫就長著一張犯罪的臉”“一看就是罪該萬死,極其殘忍的殺人犯是不應該獲得自首減刑的,躲到海角天涯也要把你‘滿門抄斬,這才是最嚴肅的法律”??讘c東的這番言論獲得了絕大多數普通公眾網名的“一致好評”,直呼痛快。在這種狂潮的推動下,先于法院出現了“輿論審判”。微博上發起了一個名為“藥家鑫殺人案——民眾投票審判”的活動,六萬多的網民參加了投票,大多說的網民都選擇了“藥家鑫殺人證據確鑿,必須斬立決”的選項。 這種“輿論審判”嚴重干擾了司法的獨立行使。

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了公訴,三月份,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當天,無數的攝像機和記者參與其中,庭審期間法院實行了500多份的“民意調查”,主要是征求量刑意見和對庭審的建議。只涵蓋了25名左右的村民和被害人這邊的“民意調查”在網上也是贏得了一片熱議,很多網友直言法院不尊重法律,認定審判存在“黑幕”等。

從專業的角度,暫且先不論這樣的一次500多人的“民意調查”是否真的能代表廣大的普通大眾的真實民意,法院的這種“民意調查”本身就是一種十分草率,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司法權在我國是一項專有的權力,具有排他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和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要求在我國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統一獨立行使,司法機關只服從于法律,不受其它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在我國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專屬法院。只有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據法律的規定才可以判決有罪。藥家鑫案中,無論是“投票審判”還是“民意調查”都從一定程度上發映出了“微”力量對司法的干擾,法官沒有真正的服從于法律,而是面臨著在社會大眾和公共知識分子間進行抉擇的難題。

二、江歌案之中國“網絡民意”下的日本“司法選擇”

劉鑫與江秋蓮之間的“愛恨情仇”居身在網絡輿論的風口浪尖上,對陳世峰的道德譴責卻相對弱化了。2017年的下半年,即將迎來江歌案在日本的一審。江秋蓮在微博上發起了《請求判處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請愿書,并要求在《上申書》上留下自己的電話、姓名和住址。這一活動贏得了數以萬計的網民的簽名支持。從藥家鑫的案件過來很多人認為,江秋蓮的這一行為有“輿論審判”干預司法之嫌。

至于江秋蓮發起的請愿書首先并不違反日本法律的規定,日本《憲法》第16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享有請愿權,可就損害救濟、公務員的罷免、法律法令以及規則的制定、修改和廢除而請愿。同時還規定,法院可以成為請愿的受理機關,受理對司法審判的請愿。江秋蓮的請愿行為有《憲法》依據。對于《上申書》要求簽名、留電話和住址的行為也是符合日本法律規定的。日本的《請愿法》的第2、3條規定:請愿要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載明請愿者的姓名、電話和住址。據此可以看書,江秋蓮的請愿行為是有法可依的。但對于請愿書的效力,日本的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請愿書可以作為證據,法律只規定了法院有忠實處理的義務,但沒有規定法院必須要滿足請愿書的訴求。根據日本以往的司法實踐,請愿書可能從某種程度上影響量刑。

針對承載了濃厚的“網絡民意”的請愿書,日本法院還是選擇了遵從憲法和法律,本著司法獨立的原則公開審理了案件。盡管所有的案件證據都是間接的,盡管陳世峰方面能言善辯,法官根據反復的舉證質證,最終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排除了合理的懷疑,判決陳世峰故意殺人罪,有期徒刑20年。對于陳世峰,撒謊不能加重對他的處罰,因為法律不能強迫自證有罪 但撒謊也并不能使他逃脫法律的制裁,因為正義從來都不會缺席。

三、從比較法的角度看“網絡民意”下我國司法的對策

對比藥家鑫案和江歌案,比較中日法院在面對呼聲高漲的“網絡民意”時的做法,對我國法院今后處理類似案件有以下幾點借鑒:

首先,堅持我國的“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判決。江歌案的判決沒能贏得廣大網友的拍手稱贊,但它堅持了日本的司法獨立。而藥家鑫案,客觀的說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都是合法的,但死緩可能更具有人性關懷。中國古代便有“存留養親”制度,判處藥家鑫死刑對其父母無疑是毀滅性的,對于無辜的父母,體面的法律不應該沒有一點憐憫,讓他們承受這種絕望的痛苦。法學家賀衛東也曾表示過,最高法在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上是非常謹慎的,對于藥家鑫案,考慮到他是臨時起意殺人,再加上他確實有自首的情節,最高法對此案更傾向于叛死緩。但自首的情節只是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西安法院最終還是抵擋不住殺聲四起的“網絡民意”判決了死刑。所以可以說是輿論殺死了藥家鑫。

其次,堅持正當程序來實現法治。正當程序原則是實現法治的基本保障,遵守正當的程序并不必然帶來結果的正義,但非正當的程序必定導致非正義的結果。藥家鑫案中,面對眾多的媒體和網絡大眾,法院懼怕了,實施了“民意調查”,希望能盡可能的讓判決符合社會大眾的心理預期。這一做法明顯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法院沒有依照法定的程序而是摻雜了太多的社會因素來進行審理,被告人的求生之路異??部?。江歌案中,也許判決受到了不公平的質疑,誠如江秋蓮所說“養一個女兒用了24年,殺了她卻只需要用20年來償命”,但對比日本的法律,可以說這樣的判決還是公平公正合理的。

最后,堅持司法獨立,并不意味著排斥公眾監督,但要謹慎吸納民意。每一個思維正常的人都有感知外界精神的能力。法官作為一個理性人,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會被這些所困擾。在現今的微博時代,每一條微博被限制在140個字以內,140個字很難說清事情的來龍去脈,到底是“微”言大義還是“微”言聳聽是值得我們去反復推敲的。微博作為一種自媒體,有著自身獨特的特征。一方面,它讓每個用戶既是信息的消費者也是信息的發布者,每個人可以隨時發布身邊的各種事情,具有“即時發布”的功能 另一方面,微博集中了大量用戶,不僅有普通的社會大眾,也有各業精英,這些群體可以跨越地區和時間的隨時互動,這種“即時互動”的功能加上令人嘆為觀止的傳播速度,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凝聚成“網絡民意”。這也為謠言的擴散提供了渠道,藥家鑫案中針對藥慶衛是“官僚”“富商”的傳播不正是最好的例子嗎。但我們應該明白,網絡用戶的普遍文化水平并不高,“網絡民意”更多的是一種道德的譴責,相比于法律專業化的分析處理,“網絡民意”更多的是一種情緒性的非理性極端行為。對于“網絡民意”法官在自由裁量時可以酌情考慮量刑,但切忌為了迎合大眾而采納“輿論審判”的結果。江歌案中,請愿書表達了網友的憤怒,日本的法官在量刑時也給與了較重的處罰,但并沒有盲目的判處死刑,這一點還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除此之外,司法獨立并不意味著排斥公眾監督。權力如果沒有監督與制約必定會滋生腐敗,這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共識。司法權作為公權力的一種,直接關系到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應該受到制約和監督。網絡的發達,有利于將司法置于公眾的眼皮底下,從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在以后的司法工作中,我們應該大力推進“陽光下辦案”,讓司法更加透明。

【參考文獻】:

【1】賀衛方:《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嗎?》,《南都周刊》2011年4月11日。

【2】[美]K.T.斯托更:《情緒心理學》,張燕云譯,遼寧人民出版社2008。

【3】梁根林:《刑罰結構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4】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編.網絡輿論與法院審判[M].法律出版社2010。

【5】劉昂.網絡民意與司法的博弈—從沖突走向和諧[J].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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