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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民間借貸糾紛適用的訴訟時效

2019-12-14 12:50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關鍵詞:訴訟時效請求權本金

杜 睿

(100088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

一、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

在審判實踐中,最長訴訟時效20年應從何時開始起算,又適用何種案件?在民間借貸實務中不同的法院或者法官處理類似案件時,由于對該條規定的理解不同,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未定期的債權在沒有確定還款期限或者債權人主張權利之前其訴訟時效都不計算,因為若沒有確定還款期限且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則無法認定權利是否被侵害。

如果在民間借貸中一個人的權利被侵害但是他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那么訴訟時效應從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是從權利被(實際)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律不予保護。此時訴訟時效期間是未定的,還要看從權利被(實際)侵害之日到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時的期間有多長,除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短期訴訟時效外,如果小于等于18年,那么此時債權人享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如果大于18年,此時債權人享有的訴訟時效期間就是20年減去大于18年的這部分期間。當然這些計算都是在沒有特殊情況,不適用延長規定的情況下。這樣的邏輯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民間借貸中是否存在權利實際被侵害而可以認定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呢?發生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是實踐合同,交付才生效,會有人把錢出借然后到期后對方不還錢自己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發生在自然人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即生效,那么根據合同條文更加方便確定權利是否被侵害了。筆者認為在民間借貸實務中認定這樣的情形十分困難,不但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債權人在遭遇時效抗辯時主張自己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而且在實務中舉證責任分配以及法官如何認定也都不確定。

有關確認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標準的另一個爭議就是某些法院把“權利被侵害之日”理解為“債權請求權成立之日”而非“債權成立之日”,認為應從債權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某些學者認為“請求權成立說”的起算標準符合傳統的訴訟時效理論。所謂“請求權成立說”,是指普通訴訟時效自請求權成立時起算?!罢埱髾喑闪⒄f”歷史悠久,羅馬法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從當事人享有相應的請求權之日起計算?!备鶕覈梢幎?,人民法院不保護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之后的請求權,由此可以得出我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該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而“債權成立之日”未必是權利被侵害之日。在民間借貸中債權的成立多從出具借條或者交付現金開始,而權利被侵害至少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才會侵害債權人的權利。所以筆者認為實踐中認定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將“權利被侵害之日”理解為“債權請求權成立之日”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二、借款利息的訴訟時效起算

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形式多樣,有些借貸約定利息,有些借貸沒有約定利息,還有些借貸約定給付利息的時間和歸還本金的時間不一致(有些是按期給付,有些是一次性給付),從而導致審判過程中法官們對利息的訴訟時效起算適用有差異,理論界對如何計算利息的訴訟時效也有不同的觀點。眾所周知,利息屬于孳息的一種,它從屬于主債務,是一種依附于本金債權而存在的從權利,所以有些學者認為利息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具有獨立性,它應該跟著主債權一起計算訴訟時效,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跟主債權一致,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利息的訴訟時效期間也經過,債務人對主債務和利息都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當然主流觀點還是認為利息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與本金分開計算。大部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人士雖然認可利息依附于主債權而產生,但是在實踐中有很多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給付時間和主債權還款期不一致。而且,合同法第205條對利息的給付期限進行了規定,即有約定期限從約定,未約定期限則用第61條確定,還確定不了的,未滿一年的利息與借款一并返還,超過一年的利息滿一年支付一次。由于依此規定的利息支付與本金支付不完全一致,所以有人認為這是法律在間接承認利息的獨立性,即利息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債權而存在。而且,在實務中已經產生的利息之債也不會隨著主債務消滅而消滅,本金的償還只會使得后續基于本金產生的利息不再產生,而之前產生的利息之債卻不會當然消滅,它只會因為借款人清償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消滅。由此可以看出利息之債與本金之債是相對獨立的,所以利息之債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可以與本金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分開計算。然而,雖然主張借款利息具有獨立性這種觀點為主流觀點,但在實務審判中對于獨立起算利息訴訟時效又幾種不同的裁判意見。

爭議點之一就是約定了給付時間的利息。有人認為,訴訟時效應該從約定的時間到期時開始計算,因為約定的給付時間未給付即可以視為權利被侵害,所以利息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該是支付利息之日,如果無特殊情況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部分將在法律上喪失勝訴權。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約定給付時間的利息,都是一筆獨立的債務,都應該分別起算訴訟時效。但是實務中有不同的觀點認為,類似于約定按月(季)給付利息的這種利息支付方式屬于定期給付之債,屬于具有整體性、關聯性的連續性的債務,應視為分期履行的債務。所以連續性定期給付的利息其訴訟時效應該從最后一筆利息的給付日開始計算。

爭議點之二就是對于沒有約定利息給付時間的,大部分人認為應該適用合同法第205條的規定,先確定利息支付的時間,再確定利息支付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但是不同觀點者認為,合同法第205條的出臺是為了約束債務人,即債務人可能因此條款的出臺而喪失對債權人主張利息的抗辯權;而對債權人而言既然沒有約定利息給付時間,就不應該根據其規定計算利息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視為利息之債的訴訟時效在債權人主張之前都未起算。這樣的觀點大多也是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也符合最高法的“有利于債權人的原則作從寬解釋”的精神。從利息的獨立性角度來看,筆者認為未約定利息給付時間的情形應該適用未定期債權的起算原則。在實踐中如果債務人歸還了債權人的本金卻沒有歸還利息,那么也可以認定債權人從本金歸還之日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主張利息的權利被侵害(畢竟利息是由本金產生的孳息,即使沒有約定歸還期限,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未定期的本金和利息的請求權大體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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