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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數據修正的勞動收入占比再測算

2019-12-18 03:17
新營銷 2019年14期
關鍵詞:個體經濟勞動收入口徑

□ 陳 艷

(湘潭大學 湖南 湘潭 411100)

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在20世紀90年代逐步建立后,國家統計局就針對所有勞動者設置單一的勞動報酬指標來核算勞動報酬,并明確規定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事生產活動所應得的全部報酬。我國勞動報酬指標的核算口徑發生過兩次變更。第一次變更發生在2004年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后,具體是將除個體經營戶的雇員報酬之外的部分從勞動報酬中剔除出去,同時將國有和集體農場營業盈余不在單獨列入營業盈余,而是作為勞動報酬列入。第二次變更發生在2008年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后,具體是將個體經營戶的業主勞動報酬計入勞動報酬中。

LR1=LR單位+LR農戶+OSF農戶盈余+LR個體雇主+LR個體雇員+OSF個體盈余

(1)

LR2=LR單位+LR農戶+OSF農戶盈余+SF國有和集體盈余+LR個體雇員

(2)

LR3=LR單位+LR農戶+OSF農戶盈余+SF國有和集體盈余+LR個體雇主+LR個體雇員

(3)

LR表示勞動報酬,SF表示營業盈余,根據國民經濟核算的核算口徑變動列出上述的三個式子,LR1表示的是2004年全國經濟普查前的年份勞動報酬的核算內容,LR2表示的是2004-2008年全國第一次經濟普查年份后的勞動報酬核算內容,LR3表示的是全國第二次經濟普查年份后的勞動報酬核算內容,可以看出這三個核算口徑大小為LR1>LR3>LR2,但實際意義上的勞動報酬應該是單位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從事農業的農戶勞動報酬、個體工商戶雇主與雇員的勞動報酬之和。即:

LR=LR單位+LR農戶+LR個體雇主+LR個體雇員

省際收入法GDP有統計口徑的變化使得數據缺乏可比性,而且省際收入法GDP核算資料修訂工作滯后于全國數據。所以要修正勞動報酬數據得將普查前后年份的數據口徑分辨清楚,在2002年之前,用歷史核算資料1996-2002年的數據與歷年統計年鑒比較發現數據是一致的,說明不存在核算口徑的變更,各個省份都是用口徑1來核算勞動報酬,且在普查后沒有對歷年GDP數據進行調整;而在歷史核算資料1952-2004年中,與資料1996-2002對比發現,不僅調整了以前年度各地區的增加值數據,調整了勞動報酬數據,某些省份甚至更改了核算口徑,所以需要在1996-2003年之間要確定每個省份的核算口徑,因為2004年進行了全國的經濟普查,所以這里使用普查后調整的數據作為計算勞動報酬的依據,對于1993-1995期間數據缺失,本文只修正從1996-2017年的勞動報酬數據。

在1996-2002年中用歷史資料1996-2002數據與普查后編寫的歷史核算資料1952-2004年來分辨出歷年每個省份的核算口徑,因為歷史資料1中全部用口徑1來計算勞動報酬,2004年某些省份進行追溯調整變更了核算口徑,將個體經濟的除雇員報酬外的部分不再計入勞動報酬,并且由于國有和集體農場的營業盈余難以核算,直接計入勞動報酬中去,所以按照口徑大小來說口徑1應該比口徑2大。呂光明區別口徑1與2是利用兩個數據每個省份計算出的勞動報酬占比,計算差額之后,用口徑1比口徑2大3%作為判別準則,來判斷在2003年各地區的核算口徑,但是他這忽視了2004年經濟進行了全國普查,他在1996-2002年間運用了舊的歷史數據,他沒有考慮到普查后各地區調整以前年度的數據,本文采用的是統計學上的聚類分析,將調整后口徑變更的省份歸為一類,將調整后口徑未變更省份歸為另一類,這樣就避免人為主觀劃分區分出1996-2003年歷年各地區的核算口徑。對于2004-2007年,應該核算口徑都是口徑2的,但2008年進行了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且進行了第二次的核算口徑變更,國家統計局對2007年的數據進行了修訂,因尚未找到相應的普查后調整數據,不再區分2007年各地區的核算口徑。

將1996-2003年每個省份的核算口徑分辨清楚后,我們接下來要對不同口徑的勞動報酬數據進行調整使得到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報酬

LR=LR單位+LR農業+LR個體雇主+LR個體雇員

對每組數據進行修正的話口徑1有LR=LR1-OSF農戶盈余-OS個體盈余

口徑2有LR=LR2-OSF農戶盈余-SF國有和集體盈余+LR個體雇主

口徑3有LR=LR3-OSF農戶盈余-SF國有和集體盈余

對于未調整地區的國有和集體營業盈余就是第一產業的營業盈余,對于2002年之后的地區用每個省份的平均比例乘以當年的第一產業的增加值就是國有和集體營業盈余的估計值。

再估算農戶營業盈余,首先要推算農戶混合收入數據??紤]到2004年全國經濟普查顯示的農林牧漁業法人單位就業人數不到第一產業就業人數的0.5%,因而可認為2004年前,第一產業增加值扣除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等后剩余的部分與農戶混合收入規模相當(李琦,2012)。鑒于各省份歷史數據顯示的勞動報酬和營業盈余總和在第一產業增加值中的占比基本穩定,且在2004年經濟普查之后各省將國有和集體農場的營業盈余都納入到了第一產業的勞動報酬,不再單獨核算。

2004年之后農戶混合收入=第一產業增加值*2004年前混合收入占第一產業比例均值-SF國有和集體盈余

在已知農戶混合收入的情況下,參照Gollin(2002)提出的按照第一產業的勞動和資本分配關系分劈來計算農戶營業盈余。用歷史資料1996-2002來計算歷年各地區第一產業中勞動占勞動與資本收入的比例,即

歷年農戶混合收入中資本收入=1-農戶混合收入中勞動收入占比

解決完農戶盈余之后再來解決個體經濟雇主的勞動收入與資本收入,因為在口徑1中包含了不必要的個體雇主的營業盈余,口徑2中又缺少了個體經濟雇主的勞動收入,具體要測算的年份應該是1996年到2007年。首先需要測算個體雇主的混合收入,個體經濟主要分布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那么1996-2003年以前的年份用第一次經濟普查數據來測算,具體的是歷年個體經濟混合收入=李琦計算個體經濟營業盈余用下列式子。

因為在2004年經濟普查之后將除了個體經濟雇員報酬之外的部分都記為個體經濟的營業盈余,所以這里計算出來的個體經濟營業盈余其實也是個體雇主的混合收入,但是李琦這樣就忽視了在1996-2003年間未進行追溯調整的省份,這些省份個體經濟營業盈余還放在第二和第三產業勞動報酬中,不在第二和第三產業的營業盈余中。所以本文在1996-2003年間分兩組計算,首先未進行追溯調整省份:

某年個體經濟混合收入=某年個體經濟凈收入*(1-2004年雇員報酬占個體經濟凈收入比重)這里個體經濟凈收入包括個體戶雇主勞動報酬,雇員勞動報酬和個體戶的營業盈余。

其次:進行追溯調整省份

2004年個體經濟的營業盈余=營業收入-營業支出-固定資產*5%(假設個體工商戶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都為20年,則固定資產折舊率為5%)

2005-2007年個體雇主混合收入=2004年個體經濟人均營業盈余*歷年個體人數

計算完個體雇主混合收入之后,要對個體雇主混合收入中勞動與資本收入進行分劈。然而個體經營戶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收入不同,而且收入區間不一樣的個體戶,勞動與資本收入分配比例也不一樣,按照理解經營收入越高的個體戶運用資金越多,則勞動收入占比應該較低,很多因素能影響個體工商戶戶主收入的勞資分配比例,然而本文由于微觀數據難以獲取,采用的還是從宏觀層面來看,由于個體工商戶主要存在于第二和第三產業,用歷年第二和第三產業中勞動與資本的分配比例來確定個體工商戶戶主的勞資分配比例。

以上所述內容修正了1996到2018年的勞動報酬數據,使數據具有可比性,在修正勞動報酬基礎下,計算出的勞動收入占比也更具有意義。這里因為篇幅限制,說明國家層面的修正前后的勞動收入占比變化如圖1所示。

圖1 勞動收入占比變化趨勢圖

計算數據修正前后的勞動收入占比變化趨勢圖,根據修正前的數據計算出的勞動收入占在2003年驟降,這主要是因為核算口徑變更,且2003年到2007年間計算出的勞動收入占比異常于其他年份,使得未修正前計算出的數據不具有可比性。但是,觀察我們經過修正后的數據計算出的勞動收入占比一直是比較平緩的,且歷年來低于未修正前的數據,說明現階段學者們直接用統計局歷年數據計算出的勞動收入占比有高估的傾向。

借助圖形直觀表現出各省份勞動報酬數據修正調整前后的勞動收占比均值差異。

圖2 各省份修正前后勞動收入占比比較圖

從圖2中可明顯得出,修正前勞動收入占比總是高于修正后勞動收入占比,且對于個別省份如河北省、海南省、新疆和西藏地區,經過調整前后數據差異較大,且這些省份都是農業大省,勞動密集型產業集中,精確地測量勞動收入占比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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