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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民法典》都有望給出答案!

2020-02-04 07:50
家族企業 2020年7期
關鍵詞:續期居住權債權

Q1:在失智失能時,依靠誰保護你的財富不受損害?

意定監護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成年受保護者可以自主選擇監護人

南開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 陳昊軒、李雕、李金蓉、馬秀祺、秦濤、趙竹君、柏高原:

意定監護這一概念,是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次將理論變成現實的。意定監護充分體現著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則,和成年法定監護相互對比,意定監護更為契合當下社會“對成年受保護者的自主選擇權利的尊重”的需求,是對我國監護制度的完善,彌補了法定監護所不能涉及的區域。不過我國的意定監護屬于起步階段,做好意定監護制度與已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的銜接是意定監護走向現實應用的重要一環。

家族傳承需要顧命大臣式的意定監護的傳幫帶

北京厚大合川(天津)律師事務所 執行主任方一清律師:

意定監護尊重當事人意愿,凸顯自然人的意思自治。意定監護是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時候,選擇一個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不是,書面指定被委托者作為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著名慈善家李春平的遭遇,就是個生動的例子。由于他在身體健康時,沒有指定意定監護人。當李春平失去完全行為能力,不能親立遺囑時,只能按照監護制度認定他的妹妹為監護人。過程中,李春平曾簽訂了一份資產管理協議書,將全部地產及其他物業交由一家公司托管20年。這家公司抵押了李春平的部分房產,向另一家信托公司貸款2.5億,導致李春平陷入財務危機。

可以說意定監護是成年人的利益保護機制,提前選定監護人,保護其在失智失能時,利益不受損害。家族傳承需要顧命大臣式意定監護,此舉還可以防范生活中的道德風險。

Q2:如何保護我們的虛擬財產?

數據、虛擬財產保護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數據、虛擬財產成為網絡時代新型“權利”

南開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 陳昊軒、李雕、李金蓉、馬秀祺、秦濤、趙竹君、柏高原:

《民法典》對數字時代的發展變化也做出了回應——數據、虛擬財產的保護被納入《民法典》中。隨著科技和互聯網的發展,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數據和虛擬財產是網絡時代的新型“權利”,能夠產生一定的經濟價值,具有財產的屬性。但是此前相關法律處于空白狀態,使得其保護、轉讓、繼承的問題無法可依。網絡信息經濟的高速發展,對數據和虛擬財產的合理使用和保護可以促進產業經濟的發展。以數據為例,實踐中,對數據的開發具備獨創性的,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數據具備商業秘密屬性的,相關權利主體則可以主張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Q3:住宅滿70年自動續期,要收費嗎?

住宅滿70年自動續期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續期是否續費,留待下一步立法明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高圣平: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是在我國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及有償出讓的背景下,因房屋所有權的永久性與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性之間的矛盾所產生的制度問題?!段餀喾ā返?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可以自動續期,但回避了自動續期是否要收費的問題。隨著溫州、深圳、青島等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出現,續期是否“續費”的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時是否收費,法學界存在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自動續期應當收費,因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所交的出讓金只是原定期間的對價,而出讓年限不同,權利人支付的對價也就不同,無償自動續期有違公平原則,且無償自動續期可能會加劇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進一步加劇炒房行為。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自動續期應當無償,因為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的實質是歸全民所有,既然農民對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可永久無償使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也就不應當收費。不過,目前的多數觀點認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時即使收費,也不能按照土地出讓金的標準來計算,而是可以采納在確定最低居住面積的基礎上實行超額累進收費或者“以稅代費”的方法。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根據黨中央批準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后,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相關法律。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的情況下,《民法典》先確認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的原則,并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因此,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費用的繳納或減免,尚待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后再明確。

Q4:房子在孩子名下,父母居住權如何保證?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新增居住權制度,保障以房養老

南開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 陳昊軒、李雕、李金蓉、馬秀祺、秦濤、趙竹君、柏高原:

《民法典》物權編新增居住權制度,將之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此舉回應了社會的現實需求,值得肯定。此前,作為債權的租賃權因為其支配力較低、相對性、有償性、期限性等制度不足逐漸無法替代居住權的制度功能,司法實踐中居住權的案例也一直層出不窮。設立居住權能夠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實現“物盡其用”,保障拆遷安置住戶的居住權益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實現“住有所屋”的目標。此外,我國社會老齡化日趨嚴重,單從以房養老的視角即可證明我國具有確立居住權之充分必要。

Q5:因新冠肺炎疫情,履行不了合同,屬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吸收了不可抗力

南開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 陳昊軒、李雕、李金蓉、馬秀祺、秦濤、趙竹君、柏高原:

商業活動中,如果是當事人雙方在正常的情況下能夠預料的風險(如原材料價格波動、勞動力價格上漲等),通常歸入商業風險。對于商業風險,一般而言遵循“有約必守”原則。然而現代社會交易紛繁復雜、形態多樣,對于那些不屬于商業風險的事件(例如原材料價格出現難以預見的暴漲暴跌),如果再僵化地堅持“有約必守”,則實質意義上將無法實現公平正義。因此,對于那些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情形(即“情勢”)出現后,導致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這時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將明顯不公平。此時允許一方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例如:疫情期間,一些商場因為疫情防控措施而導致雖可正常開門營業,但客流極為稀少。疫情防控措施,是雙方所無法預見的風險,不宜歸入商業風險。此時,如承租方繼續按原標準繳納租金,似有不公。承租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合同,適當降低租金。

我國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當時并未引入“情勢變更”制度,主要考慮擔心該制度被濫用,進而使得原本屬于商業風險的內容被情勢變更原則吸收,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立法者決定暫不規定,留待根據市場經濟以及社會環境變化酌定是否采納。2009年頒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首次規定了狹義的情勢變更制度。當時的情勢變更制度,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外,即:發生的不屬于商業風險且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確屬于合同當事方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允許當事人依法申請變更。此次《民法典》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將“情勢”吸收了不可抗力,即: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也允許當事人依法申請變更。這樣的立法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不可抗力和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所規定的狹義“情勢變更”有時難以劃分,而且不可抗力極有可能導致合同履行不能、也有可能導致合同履行困難。因此《民法典》此次有關情勢變更的立法模式,能夠更好地在當事人無法預見風險導致重大變化時,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Q6:已借高利貸,可以只還本金嗎?

禁止高利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不明確利息的,即視為沒有利息

南開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 陳昊軒、李雕、李金蓉、馬秀祺、秦濤、趙竹君、柏高原:

高利貸問題在我國社會中屢禁不止?!睹穹ǖ洹吩诿袷禄痉▽用鎸Ω呃J現象進行了規制,在明確利率限制的同時,要求利息的明確化,若不明確寫明利息的標準或數額,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即視為沒有利息。另外,利息的確定也并非統一為最高限度,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交易方式等因素來具體確定。該條文有助于促進合同的透明化、規范化,讓還款有據可依、無須擔驚受怕,但同時,也保障了出借人不受老賴的拖延,及時得到法院的裁決?!睹穹ǖ洹返诹侔耸畻l的規定在法律體系中是首次登場,這對各類放貸組織依法展業、有序參與市場競爭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同時,在提高了規制高利貸問題的立法層級之外,也完善了法律結構對該問題的評價統一性。

Q7:中小企業融資難,如何破解?

保理合同正式立法,助力中小企業融資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武騰:

保理合同 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類有名合同。在此之前,任何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沒有關于保理合同的專門規定。保理合同的立法背景是,2017年我國商業保理業務量達1萬億元人民幣,2018年更是達到1.2萬億元人民幣,我國保理業務總量大、增速快;相應地,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也不斷增加,亟需法律規范加以調整。完善保理制度相關立法,對于中小企業經營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便于經營者進行融資并進行財富創造。

在域外,早有關于保理的相關規則。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保理公約》、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的《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和《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轉讓公約》均是國際保理領域的重要公約或者規范性文件。在我國,雖然原銀監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調整保理交易及其監管,但一直缺乏較高層級的法律規定。2018年12月,《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首次嘗試將保理合同納入基本民事法律,作出六條規定。2020年通過的《民法典》合同編第16章又增加三個條文,以九個條文規定保理合同。這體現出立法機關希望充分回應司法實踐中的保理合同糾紛,也進一步推動保理業務的健康發展。

保理合同是債權讓與和金融服務的混合合同 《民法典》第761條是關于保理合同的定義性規定。從中可以發現,保理合同的內容必須包括兩部分,一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也就是債權讓與(又稱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二是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也就是金融服務??梢?,保理合同是一種既包含債權讓與,又包含金融服務的混合合同。

虛構應收賬款不得對抗第三人 在2017年頒布《民法總則》時,對于虛假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則,立法機關就決定在民法典各分編編纂時區分不同情形加以規定。而《民法典》第763條在保理領域確立了這個規則。為什么在保理領域確立這個規則?因為在保理實踐中,虛構基礎交易的情況較為嚴重。債權人和債務人雖然簽訂了一個合同,但合同背后可能沒有真實交易,或者合同中記載的債務數額是虛高的,債權人可能就拿這個虛假債權來找保理人獲得融資。保理人會向債務人核實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債務人可能會先出具聲明或者在相關文件上確認該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等保理人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后,保理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債務人卻以基礎交易合同并未履行或有爭議、應收賬款虛假、確認有誤等為由抗辯。實踐中這類糾紛較多,而且債權數額一般比較大,所以立法機關決定在保理合同中作出規定。

第763條前段確立了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債權,不得以債權不存在為由對抗善意的保理人;該條后段規定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對抗惡意的保理人。所謂善意,是指保理人不知基礎交易虛假。保理人在審查時存在重大過失,未發現基礎交易虛假的,仍然不得對抗保理人。這一規定體現了對保理人的優待。實際上,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應當是保理人審查的重點,這是由作為授信業務的保理自身的風險防控要求所決定的。

本條絕非免除保理人的審核義務。恰恰相反,對于債權,普通受讓人尚有較高的注意義務,保理人對于基礎交易真實性負有更高的審查義務。如果保理人未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損失。即使在本條規定將惡意的保理人局限在“明知”的場合下,因重大過失不知債權虛假的保理人仍應自擔相應責任。

登記在先的債權優先 在債權多重讓與領域,究竟如何確定哪一個債權人取得債權,始終有較大爭議。原因是,債權既不像動產那樣可以交付,又不像不動產那樣有存在公信力的不動產登記簿,在債權多重讓與場合,本來應當按照先來后到的順序來確定債權受讓人。然而,這種方式對于交易安全十分不利,因為只要債權讓與人與第三人倒簽合同,就可以輕松地讓真正的債權受讓人的交易目的落空。理想的方案還是為債權讓與建立一套公示制度,按照公示的先后順序確定債權受讓人。不過,普通債權轉讓沒有登記的交易習慣,立法機關認為,難以在債權轉讓部分一般性地解決這個問題,決定通過《民法典》第768條在保理領域先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現實意義。如果本條規定實施得好,那么對于一般債權轉讓也有示范效果。

《民法典》合同編第768條規定確立了以登記作為首要對抗要件,以通知為次要對抗要件。只要有登記,就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確定多個受讓人之間的先后順序;沒有登記的,才按照通知的先后順序來確定債權受讓人;既沒有登記也沒有通知的,就按照債權平等原則,實行按照比例取得債權。這有利于鼓勵當事人進行登記,也便于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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