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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徐翔案看案件執行中的資產甄別

2020-02-04 07:50蘇旭滕杰
家族企業 2020年7期
關鍵詞:徐翔名下罰金

蘇旭 滕杰

2020年5月31日,徐翔妻子應瑩在微博上發文稱:“青島中院明確徐翔案資產甄別已進入尾聲”,“青島中院承辦法官明確罰金僅針對徐翔本人,也確認我和徐翔父母有合法資產的所有權”。

2015年徐翔案發,約210億家庭財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2017年1月23日,徐翔被判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沒收違法所得逾90億,罰金110億元。徐翔案判決書中明確表示“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權屬和性質予以甄別后,依法作出處置”。

因為判決中的110億元的罰金尚未清繳,上述被查封、凍結財產中的120億元合法財產依然處在被查封、凍結或扣押狀態,除徐翔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外,還有一部分是其父母、朋友的財產,而本次財產查封中未予區分,進行了一并查封、凍結,由此給其他個人和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另外,按照正常程序,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資產甄別及案件執行應立即進行,但是自法院判決作出后,徐翔案歷時三年有余,直到現在仍未完成案件甄別工作。這不禁讓眾人生疑,資產甄別是一個怎樣的流程,目前正在被查封、凍結中的資產是什么資產、應如何甄別,甄別工作為何耗時如此之久,以及能否采取財產保護措施避開上述曠日持久的資產甄別程序?

什么是資產甄別

資產甄別并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權尚未明晰的財產予以分割、分別確定其各自歸屬的過程。在徐翔案中,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權屬和性質予以甄別后,依法作出處置”,由此可見,資產甄別實際上是資產執行中的一道前置程序,用來明確哪些財產屬于徐翔,進而采取下一步執行措施。在徐翔案開庭前,法院已經對徐翔及其父母、妻子、朋友名下的部分資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凍結,但上述資產中哪些屬于徐翔的個人財產,哪些是由其妻子、父母以及朋友代持的財產,尚不清晰,為明確徐翔用來繳納罰金的資產范圍,法院執行庭有必要對已經查封的資產進行區分,以確定徐翔的責任財產范圍。

如上文所述,資產甄別并非準確的法律概念,法律法規亦未對資產甄別的具體流程進行詳盡規定。實踐中,資產甄別主要包括財產的調查、甄別以及責任財產的確認等程序。

1.財產調查

在很多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并不知悉被執行人是否擁有財產,有多少財產,甚至不能提供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自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以盡可能多地獲得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

2.財產區分

在很多案件中,被執行人名下可能并無財產,其財產可能由其他家庭成員或者朋友代持,或者其名下雖然有財產,但此類財產并非其自身所有,而是其代別人持有的財產。此時就需要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梳理區分,明確區分所查封、凍結或扣押的財產中的違法所得、個人合法財產以及他人合法財產等。

3.責任財產確定

所謂責任財產的確定就是人民法院在財產甄別的基礎上,確定被執行人用來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財產范圍。責任財產的確定是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基礎,不能確定責任財產,就沒有辦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罰金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資產甄別工作中有一個特殊之處,即夫妻共有財產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夫妻婚后取得的財產由夫妻共同共有。資產甄別所確認歸屬于徐翔的財產中,是否存在夫妻共有財產的情形,是否全部應當被劃為責任財產,理應值得商榷。此外,對于徐翔個人的110億元罰金是否應由妻子應瑩一同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亦存在一定爭議。

有觀點認為,生效判決裁明“違法所得已經全部追繳”,追繳之后,剩余的合法財產約120億元,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徐翔、應瑩夫妻各擁有一半,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徐翔的110億元罰金只能從其個人財產中追繳。2018年1月,對徐翔案財產執行問題進行法律論證的九位國內權威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專家即持有類似觀點,認為“罰金刑的執行與違法所得的沒收均應只針對徐翔的個人財產進行,不能株連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員”。另有觀點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執行110億元罰金的時候,不會去考慮財產是在徐翔名下還是在其妻子應瑩名下,只要是徐翔所控制的資產,均可能被作為罰金執行的對象,司法實踐中需先從中扣除刑事案件判決的罰金,再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罰金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對被告人犯罪行為的一種經濟處罰性措施,是附加刑中的一種。罰金與沒收違法所得不同,《刑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但對罰金是否可以要求犯罪分子家屬承擔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借鑒上述規定,確立了同樣的“共債共簽”原則。

由此可見,無論刑法還是民法都未明確罰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我們理解罰金屬于對徐翔操縱市場行為的刑罰,雖然應瑩可能實際上享受了徐翔操縱市場行為帶來的經濟收益,但是卻并不存在實際操縱市場的犯罪行為,因此要求應瑩承擔罰金違反了“罪責自負”的刑事基本原則,該筆罰金應由徐翔個人承擔。對此,徐翔妻子應瑩在微博上發文稱“青島中院承辦法官明確罰金僅針對徐翔本人,也確認我和徐翔父母有合法資產的所有權”,也表明了法院的態度? 罰金由徐翔個人承擔。

但如果只能執行徐翔個人財產,那么如何對待其夫妻共有財產,是否在執行中預留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用來執行呢?在司法實踐層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魯01執異543號執行裁定書中認為,在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如果執行依據明確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除能執行債務人的個人財產外,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實際上,因為夫妻財產屬于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而非“按份共有”關系,在未進行析產之前,夫妻一方的權利及于共有財產的全部,并非簡單地按照一人一半方式劃分。上述裁定實際可能只是針對特定情形的執行方式,是否能夠推廣普適尚不確定。

2019年3月應瑩提出離婚,并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在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是否可以夫妻一方申請離婚所確定的財產份額為基礎承擔賠償責任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2款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案例中濟南中院也認為,在執行程序中夫妻離婚取得的析產判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代持資產的甄別

根據《應瑩:關于離婚案的一點說明》,徐翔案被查封的財產包含其家庭名下大概接近210億元的資產,主要包括澤熙系公司的資產、徐翔父母名下以及夫妻名下的所有資產,此外還包括一些關聯朋友的資產。對于不屬于徐翔而屬于其他主體的合法財產,本身不應受到查封,即便此前基于公共利益的保障需求被查封,也應盡快確認所有權后予以解封,但根據應瑩的描述,本案中還查封了其他主體的財產,為何法院卻遲遲不予解封呢?目前公開渠道尚不能獲知法院不予解封的原因,但是我們推測,可能是由于法院認為上述主體存在代持徐翔資產的情形。

所謂代持,是指由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為持有貨幣、股權、債權等資產的行為。以徐翔旗下的澤熙系公司為例,公開資料顯示,徐翔旗下共有四個公司作為資本運作平臺,分別是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上海澤添資產管理中心、西藏澤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其中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股東分別為鄭素貞(徐翔母親),徐翔,徐柏良(徐翔父親);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認繳出資額總計3000萬元,股東分別為鄭素貞和徐柏良;上海澤添資產管理中心認繳出資額總計為3000萬元,股東分別為鄭素貞和徐柏良;西藏澤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總計5050萬元,股東分別為鄭素貞和徐柏良。

因徐翔父母名下的資產由其與徐翔共有,如不能證明上述資產為徐翔所有,而應歸屬于其父母所有,一旦解封,則上述資產將從徐翔的責任財產中排除出去,由此導致其承擔罰金的能力降低,也許這正是法院遲遲不愿進行資產甄別的原因。

長期資產甄別中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徐翔案中,自法院判決生效后,資產甄別一直持續了三年有余,尚未開始進行后續執行操作,由此對徐翔及其家人、朋友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長期資產甄別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風險。

1.降低家庭生活品質

在徐翔“私募一哥”的神話尚未破滅的時候,徐翔曾豪擲巨款購買房產,但當徐翔家庭資產被查封后,應瑩曾稱“和兒子租房度日,一度靠親友接濟生活”,其家庭生活品質的下降是可想而知的。

2.影響婚姻關系

在徐翔被關押期間,本來由徐翔負責的大小事務都轉移至應瑩身上,在這樣的壓力下,應瑩于2019年3月提出離婚,雖然有觀點認為,應瑩提出的是一種“技術性離婚”,但無論如何,夫妻以離婚的方式來分割財產都是一種無奈之舉,婚姻關系一旦解除后,夫妻雙方至少從法律層面斷絕了財產關系。

3.對家庭資產及公司經營造成影響

在徐翔被關押期間,其旗下的公司資產應聲直落,以其中的兩家上市公司寧波中百和大恒科技為例,徐翔案件宣判時,應瑩提到兩家上市公司寧波中百和大恒科技在當時的股價分別為17.96元/股和13.53元/股,而截止本文成稿時,兩家公司的股價降到了10元/股左右。此外,由于公司控股股東徐翔被關押,公司的很多業務難以做出決定,或令其業務合作方對公司發展前景擔憂,勢必對其公司業務造成影響。

除此之外,徐翔的家庭資產一旦被分割,勢必會涉及其旗下公司高管層的變動。在公開信中,應瑩稱“如果大恒科技和寧波中百的股權劃歸我,我也有自信能保持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并做好管理層的股權激勵”,但如果上述公司股權最終被認定為徐翔實際擁有的財產,而其父母僅是幫徐翔代持股權,則在股權分割后,仍有較大可能造成公司控制權變更,進而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

實踐中,由于資產權屬的復雜性以及執行程序的不可控性,資產甄別可能延續數年,由此給被執行人帶來較大的風險。事實上,對于上述風險,企業家可以提前做好防范工作。例如,在采取代持的方式持有資產時,應簽署代持協議、保留資產原始取得證明,以防止自己的財產因代持人的原因被錯誤查封、凍結,也避免因自己的原因而給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企業家也可以采取信托的方式持有資產,因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也可以獨立于受益人,通過信托的方式進行資產保全與傳承,雖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存在被執行或保全的可能性,但因為該財產不在企業家的名下,較易與企業家個人所有的財產作出區分,以避免因特定事項進行資產甄別遷延日久而造成不可控的風險。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可采取夫妻財產協議的方式提前確定各自的財產范圍,以此保證各方的財產權益??傊?,為避免執行中資產甄別的風險,企業家應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提前梳理規劃,確定較為清晰的財產范圍,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采取保全、隔離措施,避免與他人財產相混同或被后續債務所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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