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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航次租船合同項下基于貨損對到付運費的抵扣

2020-02-25 02:54于鑫澤
福建質量管理 2020年20期
關鍵詞:貨損收貨人托運人

于鑫澤

(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上海 201306)

一、確定運費的支付時間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運費的支付時間,但默示出租人只有在卸貨港做好交貨準備才能賺取運費,即運費到付,而承租人也僅在此時需要支付。航運實踐中,大多是依據民事活動的意思自治原則來選擇航次租船的格式合同。目前使用最為廣泛的格式合同是《統一雜貨租船合同》,即通常所說的金康合同,大多采用1994年的版本。

1.從時間上劃分,運費的支付方式有:運費到付,運費預付,或者部分預付、部分到付結合型。

2.若合同對運費的支付時間及方式有約定,則按照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當根據法律默示的規定來確定,即運費到付。在Mashiter訴Buller案中,提單表明“在倫敦(裝貨港)支付運費”。判決認為,這僅屬于約定了運費支付的地點,約定在裝貨港支付運費不代表就是預付運費,出租人仍然需要履行完畢自己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義務后才有收取運費的權利。因此,僅約定支付的地點,并不能等同于約定了運費的支付方式,此時,屬于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應認定支付方式為運費到付。

3.合同有約定但不明確,即措辭模糊,則應當采用嚴格解釋的原則來確定。法律默示為運費到付,而預付或者預付、到付相結合是當事人私人自治的結果,這改變了法律的本意。因此,合同雙方必須用詞清楚,才能形成一個有效的約定。否則,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措辭模糊的條款應當解釋為運費到付。

二、賺取/支付運費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權利義務

運費到付以交付貨物為條件,其條款內容一般為“運費在目的港交付貨物時支付”,通俗地說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航次租船合同的本質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商法》第69條規定,托運人應依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還可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梢?,支付運費是托運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收取運費是承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運費與貨物運輸服務互為對價,出租人只有完成了整個貨運服務,才有權賺取對應運費,并且一般情況下,這一權利不受其他糾紛的影響,即使該糾紛與運輸有關。

三、運費到付的支付條件

運費到付的支付條件是出租人做好準備交付貨物之時,即出租人只有完成了整個的海上貨物運輸服務,在卸貨港卸貨之后,并做好交付貨物準備時,才有權賺取運費。

理論上,交貨和支付運費同時履行。但是在實踐中,因為貨物的價值要遠遠大于運費,倘若其不支付運費的話,出租人就會留置貨物,這對于承租人或收貨人非常被動,所以往往都是支付運費在先,出租人交付貨物在后??梢?,在實踐中,承租人或收貨人要做到“實際支付運費”,才有權提取貨物,而不僅是做到“準備支付運費”。

此外,出租人在卸貨之后的一段時間內都要做好交付貨物的準備,而不僅是卸貨當時[1]。因為在卸貨后的一段時間內要等待收貨人來提取貨物,在等待期間持續做好交貨準備,才算是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

四、貨物全損時能否扣留到付運費

貨物全損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貨物全部滅失;二是雖然全部貨物被運至卸貨港,但是貨物完全損壞,已經不能稱之為“貨物”。

1.因不可抗力導致貨物全損:承租人可以扣留全部到付運費

我國《合同法》第314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2]”可見,我國《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承擔運費的風險。筆者認為在運費到付方式下,出租人承擔到付運費的風險是合理的。因為不可抗力既不能歸咎于出租人,也不能歸咎于承租人?!逗贤ā返?11條已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壞,承運人免除賠償責任。同時,對于托運人應支付的運費,因其已實際承擔了貨物滅失的風險,如果再讓托運人承擔約定的運費風險,顯然是不公平的[3]。因此,出租人承擔運費的風險,承租人承擔貨損的風險,體現了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對風險公平分擔的原則,合情合理。

2.因出租人的過錯導致貨物全損:承租人/收貨人可以扣留全部到付運費

依據到付運費是承運人向收貨人代位權行使的結果的觀點,收貨人請求運費減免是收貨人在行使托運人的抗辯權。這時收貨人請求運費減免不需承托雙方約定,也不需法律進行規定[4]。收貨人在物權被侵害時主張物權請求權乃至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都應被允許[5]。因此,由于出租人的過錯導致貨物全損,不僅承租人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基于貨物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而且收貨人可向出租人主張物權并且扣留運費。出租人不僅要對承租人或者收貨人賠償貨物的損失,而且無權賺取運費。因此,承租人/收貨人可以扣留全部到付運費。

3.因承租人的過錯導致貨物全損:出租人有權賺取“約定的到付運費扣除因貨物滅失而使出租人節省的運輸成本后的差額”

貨物全損是由于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即使出租人沒有完成整個的海上貨物運輸服務,承租人或收貨人也不能扣留運費。換言之,出租人有權賺取運費。

司玉琢認為: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金額為約定的到付運費扣除因貨物滅失而使出租人節省的運輸成本后的差額[6]。但有學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14條,因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或者因托運人的過錯而致使貨物滅失,承運人仍可請求全部運費[7]。

筆者認為司玉琢教授的觀點更加合理,因為承租人已經承擔了貨物滅失的損失,而由于貨物滅失又為出租人節省了一定的運輸成本,這些節省的運輸成本應當從約定的到付運費中扣除,否則若要求承租人仍然承擔全部的到付運費的話,出租人相當于多得到一份“節省的運輸成本”,這對于承租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出租人有權賺取約定的到付運費扣除因貨物滅失而使出租人節省的運輸成本后的差額。

五、部分貨損時能否抵消到付運費

全部貨物被運抵卸貨港,只有部分貨物受到損壞,且仍具有商銷性。則不論貨損的原因是什么,出租人仍有權賺取全額運費,即使貨損是由于船員的過失所致,承租人或收貨人也必須支付全額運費。

在Dakin訴Oxley一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是航次租船合同,運輸的貨物是煤,因船長的過失導致貨損,甚至貨損后的價值抵不上到付運費。因此,承租人將煤委付給船東,并不履行支付運費的義務??膳袥Q是:承租人無權委付,仍有支付全額運費的義務,承租人的救濟應是反訴,而不應當是扣除運費[8]

因此,如果出租人對貨損負有責任,有支付運費義務的人只能另行提起索賠,而不能從到付運費中抵消其向出租人主張的相應的貨損賠償額。

六、承租人抵扣運費時應注意的問題

當發生貨物全損、部分滅失或者部分貨損時,承租人應當謹慎處理。應先根據合同的約定判斷,有約則從約,或者為了效率事后達成抵扣的合意也可;若合同沒有約定,則承租人不能盲目抵扣:若貨物全損、部分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出租人的過錯導致,承租人有權扣留全部運費或者滅失貨物的運費;若貨物全損、部分滅失或者部分貨損是由于承租人的過錯導致,出租人自然有權賺取運費,承租人不能進行任何抵扣;若只有部分貨物損壞,且全部貨物仍具有商銷性,則不論貨損的原因是什么,承租人無權抵消任何運費,應當向出租人全額支付,如果該貨損是由于出租人的過錯導致,承租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賠,唯獨不能從到付運費中抵消其向出租人主張的相應的貨損賠償額。

抵扣運費對承租人來說看似是一種簡便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和主動的措施,實則不然。因為抵扣運費是有前提條件的,一旦扣錯就屬于違法行為,從而致使出租人行使運費請求權,提起訴訟或仲裁,承租人承擔敗訴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因此不僅沒有獲得主動地位,反而變得更加被動。

七、出租人的應對措施

因此出租人應當重視承租人的資信調查,謹防與皮包公司合作。將合同中的責任終止條款和留置權條款明確地并入提單中。雖然多數國家都認可并入條款的效力,但為了保護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對并入條款都進行嚴格解釋,限制所并入提單的租約條款。因此,并入責任終止條款和留置權條款時一定要措辭清晰明確,才能有效防范風險。

在承租人抵扣運費后,出租人首先應分析承租人是否有權抵扣。若承租人無權抵扣,出租人可采取如下補救型措施。若其有權抵扣時,則進而比較被抵扣的運費和貨損賠償額的大小,沒有超額抵扣則罷;若承租人超額抵扣,出租人仍可采取措施。具體如下:1.要求承租人或收貨人提供適當擔保。2.一定要注意合理留置貨物,否則要承擔錯誤扣貨的責任。3.告知承租人應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運費,對于貨損賠償應另行起訴或索賠。若承租人仍固執己見,出租人可提起運費的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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