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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社區治理有效性的機理與途徑

2020-05-08 08:43陳志超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協商民主社區治理

【摘 要】 隨著社會和政治的發展,社區治理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這給社區治理帶來挑戰。協商民主作為一種民主的政治形式、治理手段、政治資源、溝通手段逐漸成為實現城鄉社區有效治理不可缺少的程序和方式。城鄉社區協商既符合當前群眾自治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社區治理績效。目前,社區協商的探索仍處于萌芽階段,在實踐過程中面臨著諸多問題。通過培育社區協商主體、拓展協商民主渠道、完善協商民主制度等路徑進行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從而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實效性。

【關鍵詞】 協商民主 社區治理 共建共治

一、協商民主推進社區治理的內在機理

社區作為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推進治理中心下移實現政府治理、社會調解與居民自治的良性循環互動,社區協商成為基層民煮協商的重要形式之一,其政治邏輯寓于人民民主或社會主義的內涵中。

一方面,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隨著法治政府的建設與法治理念的普及,愈來愈多公民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在維權意識方面也有顯著進步,但公民維權的方式仍停留在“鬧事”思維與習慣上,諸如通過“上訪”、“惡意網評”等方式,對于訴訟調解與協商和解等合法合理的方式知之甚少。在我國基層社會治理實行自上而下的“命令—服從”模式的背景下,群眾與政府互動機制較為缺乏,當涉及到勞動爭議等矛盾時,不善于運用依法依規手段解決問題,如若處理不當則會引發群體性事件。協商民主參與政治不是為了純粹的私利,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有利于個體長遠利益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該格局的理念與平等參與、共同協商作為協商民主所反應的精神不謀而合。在社區治理的實踐中,需要通過理性討論、交流對話等民主協商的方式,引導各類利益主體積極參與協商程序,充分表達主體參與治理的意見,尋求社區治理的“最大公約數”。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需要通過嵌入協商民主來實現。

二、協商民主推進社區治理面臨的問題

(一)治理的程序規范性較低。協商民主治理程序出現隨意性較強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事前準備不規范、事中協商不規范、事后評價不規范三方面。具體來看,在事前準備方面,出現事前不告知需要協商的公眾、社區居民等主體,參與方難以掌握有關信息,剝奪了需要協調的事項的主體知情權;存在著“以情況通報代替協商”的現象,即以通知、通告等情況單方面告訴相關主題事項的具體情況,雖確保了參與方的知情權,但并為真正與主體進行協商,事項結果出現多數人不支持的現象。在事中協商方面,存在主導方避重就輕,出現“小問題協商、大問題回避”或“顯性問題協商、隱性問題回避”的現象;在事后評價方面,目前缺少科學化、客觀化的評價指標體系,難以真正反映出公民的滿意度。

(二)協商主體培育力度明顯偏弱。一方面,社區社會組織職能錯位。多數社區成為基層鄉鎮政府的附屬機構,在日常組織發展過程中承辦過多管理事項,行政化程度較高,嚴重削弱民主協商的功能化。另一方面,組織培育程度較低。組織不健全與城鄉社區居民的組織化程度低間存在張力,即健全的社區社會組織推動組織化程度提升,反之亦然。主要表現在諸多社區居民難以有序參與社區問題的協商;有些社區雖有“業主委員會”等社區社會組織,但由于組織欠缺正規化的培訓與指導,導致其協商能力不足。

三、協商民主推進社區治理的關鍵舉措

(一)培育社區協商主體,激發城鄉社區治理新活力。首先,推動基層自治組織職能回歸。為保障社區社會組織的獨立性,要盡快剝離附加給基層自治組織的委托行政職能,支持其依法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活動,通過民主、依法、多元協商解決治理的堵點、痛點與難點。其次,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與發展。組織的培育與發展始于準入階段,通過對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組織簡化其登記流程,降低合法合規組織的準入門檻。組織成立后,要積極為各類社會組織建立組織的孵化平臺,諸如在運作、場地、資金、人才等方面支持組織發展,吸引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壯大社會治理主體的力量,提升社區居民的組織化程度。最后,發揮新社會階層人士的專業優勢。通過拓展準入渠道與搭建協商平臺的方式,鼓勵具備專業素養的居民積極參與協商實踐,成為參與社會治理的主體之一,發揮自身專業化能力與優勢,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實現社區協商治理制度化和法治化。首先,確定協商主體。協商主體要遵循代表性、公平性、科學性原則,涵蓋社區群眾、民營企業、社會組織、相關專家學者、第三方機構等主體。其次,明確協商內容。協商內容的合理確定要依據協商于民、為民的規定,針對渠道、層次、地域各異的特點,把重大公共決策、公共事務、公共利益、公益事業、民生的熱點難點問題歸入基層協商的范圍。再次,規范協商程序。通過收集協商內容、制定方案、開展協商、公開結果、監督執行的步驟實現協商程序的標準化。通過居民小組長等走訪入戶、社區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方式收集協商議題。在開展協商方面,如若需要街道組織協商的內容,則街道通過合理方式出面協商。最后,健全協商的反饋和監督機制。充分利用自媒體、電視等手段,多角度、全方位的健全公示平臺,公正公開協商結果、協商程序、監督條例等內容,定期反饋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增強信息公開力度與反饋力度;通過建立問責機制,克服社區干部的隨意性,同時將協商落實情況納入個人評價考核內容中,建立具體獎懲制度,確保協商結果得到全面落實和執行,增強執行的獎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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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志超(1996-),女,漢族,山東省臨沂市,碩士研究生;天津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行政管理專業,政府治理與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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