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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偵耳目制度初步研究

2020-05-08 08:43陳玫高月維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制度完善

陳玫 高月維

【摘 要】 我國長期存在獄偵耳目制度,利用耳目的特殊身份,不僅有利于警察維護監獄、看守所的日常安全秩序,也有利于偵查機關發現罪犯的犯罪線索及證據,從而提高案件破案率及深挖余罪。但是我國當前對于獄偵耳目的相關規定并不完善,實踐中的操作規范也不明確、統一,帶來了大量的問題,更嚴重的是因濫用獄偵耳目造成了冤家錯案,嚴重侵犯了無辜公眾的權利、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完善獄偵耳目制度便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

【關鍵詞】 獄偵耳目 監獄偵查權 制度完善

一、獄偵耳目的概念

當前我國刑訴法背景下的耳目,指各種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協助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看守所、監獄等機關刺探消息的人。獄偵耳目全稱為獄內偵查耳目,根據我國《獄內偵查工作規定》中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可知,獄內耳目是監獄從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力量,是在干警的直接管理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動態和重新犯罪活動線索,獲取罪證,偵查破案的專門手段之一,是獄內偵查工作的一項重要業務建設。

同時,獄內耳目又分為專案耳目和控制耳目。專案耳目是針對某一犯罪案件組成的,有明確的偵查對象。耳目通過接近偵查對象或打入其內部團隊,對其行為、活動進行監視,并進一步搜集案件偵破的線索和證據??刂贫縿t主要是為了預防監獄內犯罪和及時提早發現犯罪跡象,從而協助獄警管理監獄罪犯的安全維護活動。

三、我國獄偵耳目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當前我國法律中并未明確規定耳目或獄偵耳目的相關內容,僅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和第一百五十三條關于公安機關技術偵查、隱匿身份偵查的規定中可以窺見一絲可能涉及獄偵耳目的內容。由于法條規定的模糊性與概括性,使得監獄、看守所等機關有了運用耳目進行獄內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除此以外,對于獄偵耳目的規定只有公安部1986年頒布的《看守所耳目工作規則》和司法部1997年頒布的《獄內偵查工作規定》,兩個規定雖然涉及了對耳目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法律位階低,缺乏一定的普適性及約束性。同時普通公眾難以查詢到規定的具體內容,無法形成公眾對于其的監督,監獄、看守所就有了更大的操作空間。這就極易導致運用耳目進行獄內偵查時,侵犯罪犯的基本權利,降低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二)耳目選用、適用標準不規范。實踐中對于獄偵耳目的選用及適用標準十分的寬泛,缺乏一套明確的、科學的選拔標準,《看守所耳目工作規則》中規定,耳目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其要交清罪行、認罪服法,有立功贖罪爭取從寬的愿望,愿意為看守所工作,同時需具備一定的社會經驗和觀察識別能力?!丢z內偵查工作規定》中規定,獄內耳目的條件為,其能發現敵情或者能夠接近偵查對象,有一定活動能力和觀察識別能力,同時基本認罪,能為監獄所用,能保守秘密。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耳目需具備的條件是非常簡單是,大部分的罪犯都能符合規定。某些地方的監獄在耳目的建設與使用方面,通常為業務科給監區下達指標,如每名警察必須至少有有一名耳目,而監區警察也就完成任務一樣上報一名自己熟悉的罪犯作為耳目,且常出現一名罪犯充當多名警察耳目的尷尬狀況。無法發揮選拔的作用,這就使得一些不符合案件偵查的罪犯稱為耳目,為案件的偵查活動帶來不利影響。同時,也缺乏對于獄偵耳目適用案件范圍的規定,如此一來可能導致所有的罪犯都處于耳目的監視之下,耳目也極有可能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侵犯罪犯的合法權益。

(三)獄偵耳目制度缺乏的配套機制。當前缺乏明確的對于獄偵耳目制度的獎勵及保護機制,實踐操作規范也十分模糊,對耳目的使用也沒有成熟方式與方法。難以形成對耳目的激勵,充分發揮耳目對于監獄管理、偵查犯罪的特殊作用。耳目基于利益及自身安全的考量,可能就不會挖掘重要線索,缺乏匯報的積極主動性,提供的信息價值含量也不高。

四、完善我國的獄偵耳目制度

(一)完善獄偵耳目相關法律法規。獄偵耳目在我國得到普遍的適用,使其也成為刑事偵查活動的重要手段,為了從根本上避免該制度可能帶來的危害,最大程度上發揮其的有益影響,需要對獄偵耳目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通過明確、細致的法律規定,不僅可以使偵查機關、監獄機關等在實踐操作中有法可依,有規可循,避免權力的濫用,也避免因耳目濫用造成冤假錯案;更能揭開獄偵耳目制度的神秘面紗,讓公眾在了解規定的基礎上對獄偵耳目的適用進行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明確耳目的選用與適用標準。監獄、看守所要認識到耳目對于管理、偵查活動的重要性,并且要通過明確的規范對耳目進行篩選、選拔,提高耳目配合獄內偵查工作的能力。內部要形成一套系統、完善的耳目管理辦法。同時,對于獄偵耳目的管理上,還可以形成定期的檢查與評估機制,及時篩除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影響監獄活動的耳目,避免資源的浪費及耳目濫用特殊身份侵犯罪犯權益的行為。此外也認識到在運用耳目偵查時,規范適用案件的范圍,不可一刀切的對所有罪犯進行建設,雖然罪犯的自由暫時被剝奪,但其隱私權等基本人格權仍應得到適當的保障

(三)完善獄偵耳目制度配套措施。建立明確的耳目獎勵機制及保護機制,監獄以可以量化的物質獎勵、減刑獎勵形成對耳目的激勵效果,最大程度上發揮耳目的維護秩序、偵查案件的積極主動性,使得偵查機關、監獄機關獲得有價值、可靠的線索及信息。同時,耳目的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尤其是對部分重大案件進行獄內偵查時,可能給耳目帶來生命危險。因此,獄偵民警要尤其關注耳目的安全問題,注重保密工作,偵查活動要以保護耳目基本人身安全為基礎。

【參考文獻】

[1] 武曉藝.獄偵耳目的證據法問題分析及制度完善——從張輝、張高平冤案視角的反思[J].政法學刊,2016,33(04):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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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永軍.看守所獄偵耳目的終結[J].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5(03):32-38.

作者簡介:陳玫(1995—),女,漢族,四川閬中人,學生,法學碩士,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刑事訴訟。

高月維(1995—),女,漢族,四川攀枝花人,學生,法學碩士,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刑事訴訟。

基金項目:本文系四川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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