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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慧娟事件”中淺談中國司法改革過程中違憲審查權的問題

2020-05-08 08:43杜向菲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合憲性

【摘 要】 在現代憲政國家,違憲查詢對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憲法的權威和憲政秩序,起到了舉足重輕的作用。但是,反多數困難的質疑聲也不絕于耳,違憲審查權的正當性也屢屢受到挑戰。為了在立法權和司法權的緊張關系中尋求平衡,尊重民主主義的價值觀和保持現有的憲政秩序的穩定性,也為了保證違憲查詢具有足夠的空間并發揮其應用的作用,作為一種方法和策略,合憲性推定原則在立憲主義和民主主義的沖突與妥協中應運而生,并成為違憲查詢機關在對法律進行違憲查詢時所應該遵循的諸多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與合憲性推定原則相關的一個概念是合憲性解釋,合憲性解釋既可能存在于普通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也可能存在于違憲審查的過程中。對于普通案件中和合憲性解釋,有學者認為:所謂合憲性解釋,指的是以憲法和位階較高的法律規范來解釋位階較低的法律規范的方法。簡而言之,是以憲法上的規定來解釋民法上的規定。在合憲性解釋的普通案件中,主義體現在解釋法律時,應當遵循憲法的規定、價值和精神,把憲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具體規定融入到法律解釋。由此可見,合憲性解釋既是一種解釋方法,主義表現為體系解釋,同時又是一種解釋原則。合憲性推定原則不等同于合憲性解釋,合憲性推定原則是違憲查詢機關基于政治利益的考量依據一定的標準在案件劃分之后,所做的一種預先設定,即在審查法律是否違憲之前來推定其是否符合憲法。然后在需要對相應的問題進行解釋時候,采用合憲性解釋的方法??傮w而言從過程論的視角來看,合憲性的解釋居于合憲性推定原則之后,既是憲法解釋的一種原則,又是違憲審查機關的一種憲法義務,甚至是合憲性推定原則的一種表現方式或者實現方法和途徑。本文通過對一件經典案例的分析和解讀,從不同的視角來闡述我國對違憲審查相關問題的研究。在基層司法實務過程中法官如果遇到相關問題,不再進行籠統回復和繞道而行,而是勇敢的用法律賦予的相關權利來進行相應的說明。我想,這不僅僅是我國司法界的進步,也代表著我國理論界不再對所謂陌生的領域有話講而不敢講的尷尬局面。隨著我國憲法的不斷完善和司法制度的不斷進步,對違憲審查的要求會越來越高,人民對于憲法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最近剛剛閉幕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習近平總書記在報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違憲審查制度。這表明在我黨的最高層也充分認識到了違憲審查的重要性。

【關鍵詞】 違憲審查 合憲性 憲法監督

緒 論

眾所周知,憲法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性大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承認憲法的效力已經成立共識。憲法從法的最高效力和位階上決定著一國法律的內容及發展方向。我國近年來發展社會主義憲政事業的首要要求應當是依憲治國。然而我國憲法似乎重文本而輕實施。社會主義經濟事業不斷發展也暴露出憲法監督上的缺陷,大量標志性的涉憲案件不得不引起憲法學界乃至全社會對憲法實施的關注。

在我國在探索違憲審查的道路上,“李慧娟” 案件無疑引起很大關注。2003年5月27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種子賠償糾紛案時,遭遇法律沖突問題。在庭審中,就賠償損失的計算辦法原、被告爭議激烈,原告主張適用《種子法》,以“市場價”計算賠償數額;被告則要求適用《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以“政府指導價”計算。面對擺在眼前的法律抵觸問題,承辦該案的李慧娟在院審委會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張,并在判決書中做了“《種子法》實施后,玉米種子的價格已由市場調節,《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位階較低的地方性法規,其與《種子法》相抵觸的條(款)自然無效”的表述。 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強烈反響,河南省人大認為這樣的表述“其實質是對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違法審查,違背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嚴重違法行為?!?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違法宣告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有關內容無效問題的通報》,要求河南省高院對洛陽市中院的“嚴重違法行為作出認真、嚴肅的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依法作出處理”。洛陽市中院黨組根據要求作出決定,撤銷判決書簽發人民事庭趙廣云的副庭長職務和李慧娟的審判長職務,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審判員。該決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請洛陽市人大常委會討論的法定程序。這樣的處理結果難免讓人唏噓,這樣解決問題了嗎?這樣的結論是人民滿意的答案嗎?顯然不是!終于在問題出來以后的一段時間,河南省人大被責成撤銷了頒布的《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統一適用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定的《種子法》。

憲法學者及社會各界深刻意識到,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等沒有進行違憲性審查,沒有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沒有法定的違憲審查程序,國家就不存在行政,也不能真正實現法治。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我國的行政法治的發展也是體現出國家實現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具體到我們國家,如果連法院都沒有對法律(憲法)的相關權利,那么在司法實務過程中遇到的下位法和上位法互相沖突的時候,就幾乎沒有說理的地方,這是一個國家的法治所不允許的。在此,我要強調的不是說要賦予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利,因為這樣也有不可調和的矛盾。我也說的是在國家應當從戰略角度來制定相應的規則,即當司法機關遇到上位法和下位法相沖突的案件時候,該如何給人們一個公平合理,滿意又有水平的答案。學生認為,雖然司法機關不能擁有憲法解釋權利,但是可以進行相關的說明。例如在本案中,加入法官不盲目的進行解釋,而是分兩步走。第一步向上級司法機關請示,說明情況。另一方面建議調和雙方的矛盾,說清楚我國現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非官方的形式告知當事人案件的真是情況是下位法違反了上位法,但是法官和司法機關都沒有適用的權利。同時可以告知當事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向省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問題,尋求解決方法。所以說,問題很簡單,復雜的是制度和權利的交叉。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于會議制及其行使職權的多樣性,如何才能構建起在我國行得通的違憲審查是現階段急需解決的問題。我國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規,立法主體也多層次,這些法律法規違反憲法的規定時,卻沒有專門的制度化的程序來解決。嚴格意義上說,這些“憲法案件”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我國憲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工作,糾正違憲的行為及立法??墒菍嵺`中,中國不存在違憲審查的制度,我國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對任何一部法律作出違憲裁決。當然,根據我國的憲法規定及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體制,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外,其他國家機關沒有權力也不可能對憲法的監督及實施工作進行審查。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大量的立法都有違憲的可能性,這就需要我們探索適合中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的構建。我國從建設社會主義國家以來,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制度,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最高級別法,從內容上規定著國家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在進行違憲審查制度建設時,要從這方面出發,不改變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實踐中,我國公民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針對某一部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提出違憲審查的建議,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對違憲法律法規的清理。關于構建中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的問題,學者們有多種看法。不管設立何種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適用何種違憲審查程序,在進行制度建設時都離不開中國的具體國情。只有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違憲審查制度,我國的法治和憲法問題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決。也只有建立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違憲審查制度,我國的基礎司法實務的相關工作才能更好的開展,也只有這樣,才能讓人民群眾在遇到上位法和下位法沖突的時候不成為法治道路上的受害方。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1、我國現存的憲法監督制度

1.1 監督憲法實施的原因和憲法監督的概念

我國的憲法監督,主要是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的實施需要監督的原因在于:

(1)實施憲法的主體主要是各國國家機關,由于人性固有的缺陷和權力擴張的屬性,國家機關違反憲法、侵害公民權利、擾亂憲政秩序的現象必然存在。

(2)憲法的規范比較抽象和概括,國家機關在實施憲法的過程中,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偏離憲法的應有之義。

(3)其他綜合因素的影響,也會阻礙憲法的順利實施,例如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社會主體普遍的憲法意識等。

多年來全國干部和群眾雖然對憲法的意識大有提高,維護憲法、遵守憲法尊嚴的自覺性日益增強,但畢竟很不均衡、程度低。加之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地區利益沖突不可避免,特點千差萬別,所以對憲法的實施難免會自覺不自覺的出現違憲現象甚至出現偏頗。因此建立健全制度,非常必要。監督憲法的實施,保障正確落實是關鍵。

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利機關,具有制定。修改、解釋憲法的權利和職能。法定性和嚴肅性,那么,監督主體必須在憲政體制內居于優越地位,享有極高的權威和尊崇從監督主體上看,憲法監督是對國家一些最根本最重要的涉及憲法實施的監督,必須具有權威性。所以,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規范意義上講,在我國,憲法監督的主體應該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以憲法,憲法的監督范圍也不僅僅局限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還包括憲政機關、黨政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行為。學生認為,在我國憲法監督的重點范圍就是監督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或是同,憲法相抵觸,以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同意和尊嚴。這僅僅是違憲審查意義上的憲法監督,違憲審查是憲法監督的最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

綜上所述:在我們國家,憲法監督(違憲審查)是指全國人大和常委會,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其他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實施憲法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并對其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強制執行的活動。

2 、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

1 、我國的憲法監督依據

(1)權利制約原則。要真正做到維護憲法的權威,有效遏制公權力的濫用,最重要的就是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即任何共權利的行使者都應當受到監督和制衡,防止其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力。憲法監督通過專門的機關,以保證國家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軌道上運行,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國家權利進行監督和制衡,使得公權力的行使目的和目標永遠都指向人民的福利和公共利益,而不是成為危害國家憲政秩序的反作用力量。

(2)人權保障。有效的憲法監督可以檢查、糾正、制裁和威懾那些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行為,從而保障實施憲法的機關遵循憲法的文字和精神,防止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現象出現,而憲法實施的最終目的和最終價值都在于保障人權。也即憲法是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憲法上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都是罪重要的、最根本的人權。

(3)人民主權原則。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下,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選民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都由它產生,對他負責,受他監督。人民通過權力機關行駛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應有之義和集中體現。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活動機關的根本準則,所以它們實施憲法的行為和活動必然要受到監督。也即我國是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專政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4)法治原則。任何法律的有效實施都離不開相應的監督,內在體制和外部力量的監督是保障公權力在憲法和法律的文字精神之下正常運轉的必然要求。法治意味著法律之治、法律主治,意味著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都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憲法是法律王國中最高理想和最高價值體現憲法的實施,更需要相應的監督機制來控制公權力,實現法治的要求和目標??傊?,法治是一項宏觀的治國方略,也是一種源遠流長的文化現象。

2、我國憲法的監督主體

根據《憲法》第62條的規定和第67跳的規定,可以把我國憲法監督的主體界定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读⒎ǚā返?8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改變和撤銷它的常委會指定的不適當法律。這說明,全國人大有權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監督,憲法監督的模式是立法機關行駛監督權。至于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應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這并不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憲法監督的監督權。理由在于:憲法已經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憲法監督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憲法監督權的規定與關于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的撤銷權或者改變權不同,憲法監督機關必須擁有憲法解釋權,如果地方各級人大可以監督憲法實施,則意味著它們享有憲法解釋權,而實質上不享有。所以更不要說是地方各級司法機關了,它們當然沒有憲法的解釋權。就例如本案中的法院副庭長,她代表著國家司法機關,一言一行都是國家的行為,但是她自己確實行了不該由其實行的權利,即使老百姓很歡迎她的行為,但是學生本人就理性原則來講并不提倡,因為國家的立法層次和水平雖然有缺陷,但是不能就大快人心的硬性實施,將國家的長遠發展棄之不顧。

3、我國憲法監督的方式方法

從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我國憲法監督的主要形式是事后審查,少部分兼具事前審查(主要是指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不同于國際慣例和眾多國家的事前審查或是事前審查與事后審查相結合的監督方式。而事前審查又叫做預防性審查,它的初衷和目的是為了從源頭上遏制違反憲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出現。但是這種方式方法有種致命的弊端,因為它可能會干擾正常的立法、司法、行政工作,個別極端情況下,還有可能成為獨裁的利器。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所不能允許的,所以在適用過程中應當慎重。為了更好的適應我國憲法的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建立了法制工作辦公室,基本職能就是審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看看它們的誕生是不是違反憲法的有關條文性規定和憲法精神性規定,以便我國的憲法事業能夠長期保持最高權威性和最大覆蓋性。本案中的女法官就是實施了本該由全國人大法制辦公室實施的職權。在司法實務過程中,應當明確自己的職責和權限,同時也應當加大普法力度,使人們真正懂得各個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和問題解決的正確方式。不能盲目的將司法機關認定為百姓心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因為我國的政體是這樣,涉及國家利益和重大原則性立場的問題不可能交由國家的司法機關處理,否則違背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學生認為正確的方法是應當報請全國人大法制工作辦公室,請他們做出批示。

3、我國憲法監督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議

總體而言,我國的憲法監督還存在著不少的瑕疵,這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建國背景和建國以來的種種歷史原因,對憲法的完善和發展一直處于緩慢前進的狀態。比如在憲法的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方式方法、監督程序等方面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定論,許多問題還處于探索階段。例如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如何對執政黨進行監督?等等。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在遇到憲法監督的瓶頸和難題時無法及時的跟進和應對,使得實踐和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脫節甚至完成相反,這樣的問題給憲法監督帶來了難以逾越的鴻溝,這是值得我們深刻反思的。其次,在具體進行相關問題的調查時,從現行的規范性規定來看,憲法監督的相關對象并沒有被具體化,也就是說,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將會導致有些規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行為在涉嫌違反憲法的特殊情況下,既太過于抽象又無法通過具體的程序來實施相關的監督手段。

在我個人看來,對于憲法監督和違憲查詢的問題多如牛毛。在各個方面,各個方面的各個層次,各個層次的具體問題都有很大的不足。有時候立法的話語過于籠統和模糊,主體過于寬泛和沒有任何條件的刪選和限制,這都會導致我國憲法在發展過程中缺乏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學生最最想強調的一點就是,對憲法監督和違憲查詢的政治性高于法律性。很明顯的特征就是在立法思想和制度設計上過度重視憲法的政治性而在客觀上忽略了憲法監督和違憲查詢的法律性。這是導致所有問題產生的根本所在!

在此,學生建議:在各個方面加強對憲法監督和違憲審查的力度,加強理論方面的研究,對一些敏感問題和設計國體的事件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討論,盡可能的明確一個問題的內涵和外延。最好是從憲法監督的啟動到憲法監督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方法,每一個步驟都應當符合和遵守相關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其次,在基層機關提起違憲審查相關問題的時候,專門的違憲查詢機關應當對其資格和條件做出合理的限制。例如本案中的女法官,在提起違憲審查的時候,應當說窮盡了所有的方式方法還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時候才適用等,否則,啟動違憲審查的主體過于寬范,將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法進行相關的違憲查詢。與此同時,法律既然規定了公民和機關可以成為憲法的監督對象,那么相應的監督程序也應當建立起來。再者,為了保障憲法監督的權利能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還應當防止監督主體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上面已經說過,由于我國的政體的特性和經濟制度的特性,憲法不可能也不應當只具備法律的特征,也會存在相應的政治性特征。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加強我黨對違憲審查的支持力度,倘若過多的依賴政治因素來實施相應的憲法審查,自然不自然的會帶來很多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因素,不利于法治國家的建立。另外,在一些重大復雜疑難問題上,采取合理的措施借鑒一下國外的優秀經驗,經過消化吸收轉化為自己的實質性舉措。還應當加強對熱點問題、難點問題的研究和討論,緊跟社會發展的步伐,發揮違憲查詢的持有生命活力。

【參考文獻】

[1] 《憲法學》張千帆著

[2] 《憲法學》焦洪昌著

[3] 憲法學講義(第二版)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用版

[5] 《憲法》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杜向菲,女,1988年9月,河北省沽源縣,碩士研究生在讀,四川輕化工大學,基層司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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