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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二維碼調包案中盜竊與詐騙的認定爭議

2020-05-08 08:43王琪璘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盜竊二維碼詐騙

王琪璘

【摘 要】 移動支付的發展使得部分人偷換收款二維碼非法獲取財物的案件頻發。本文從案件的受害主體、商品貨款的占有狀態以及財產處分行為的性質三個角度,對調包二維碼取得財物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抑或是盜竊罪進行了分析,期冀能引起社會的一些思考。

【關鍵詞】 二維碼 詐騙 盜竊 處分行為

二維碼掉包案件經常有這樣的特征:被告人趁商店老板不備,用自己的收款二維碼替換商店老板放置在小賣部、飯店、菜市場等場所用以收取顧客支付的商品貨款,相應的支付金額進入被告人的個人賬戶。新興支付方式下的侵犯財產案件對司法機關判斷財產犯罪類型的方法提出了挑戰,主要爭議在于應當以詐騙罪還是盜竊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盜竊罪和詐騙罪入刑標準不一,如果不能正確認定行為性質,可能會導致放縱犯罪或處罰不當的后果出現。

當前對于二維碼調包案有兩種主要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盜竊說,認為商家是盜竊罪的受害人。按照交易習慣,當顧客與商家在商店內達成購買東西的口頭協議時,便成立了商品買賣合同。顧客支付完成、取得商品之后意味著交易活動的結束,財產減損的風險此時轉移給商家。所以,商家應當承擔貨款被行為人轉移走的風險,損失的是商家的貨款,顧客并沒有損失。二維碼掉包案中,商家作為受害人,行為人取得商家貨款的行為違反商家意志,成立盜竊罪。

第二種觀點主張詐騙說,其主要認定思路是以顧客作為受害者進行討論。這一觀點默認在商品買賣合同中,由于顧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貨款支付給行為人而非商家,合同所確定的支付商品貨款義務沒有履行完畢,顧客仍需負擔向商家付款的債務。因此,行為人偷換二維碼的行為使顧客陷入認識錯誤,導致顧客基于這一錯誤認識而支付貨款,行為人獲得了貨款,顧客繼續負擔了向商家給付貨款的債務,遭受了財產損失,因而構成詐騙罪。

對于偷換二維碼行為中的焦點問題的分析路徑,通過以下幾點展開闡述:

首先,應當認定二維碼掉包案中的被害人是商戶。詐騙說認為顧客產生了放置在商店內的微信二維碼是商家的專屬賬戶這一錯誤認識而將自己的錢款轉賬給行為人,行為人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余額增益,顧客賬戶余額減損,顧客處分了自己的財產,顧客是受騙人、被害人。這樣的觀點違背了生活常識,并不成立。當顧客和商家對所要交易的貨物的性質、數量、金額有了合意之后,顧客和商家此時就可以認為成立民事買賣合同。從交易習慣上來說,在商店這一特定的交易場所里,由于空間有限,應當認為商家在其店鋪內對自己的商店里的商品具有支配能力和管控能力,因而顧客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所掃的就是商家的二維碼,即顧客對二維碼的真實性享有信賴利益。在顧客拿出手機開始掃描“對方”微信或者支付寶賬戶二維碼這一時間節點,顧客便開始履行支付合同約定的對價貨款義務;當顧客掃讀商家攤位區域內所展示的二維碼進入付款頁面,輸入應付價款,并完成密碼、指紋或者虹膜驗證后,即應當認為其已經履行完畢付款義務。此種狀態下的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不應該歸咎于顧客,顧客已經完成付款義務并取得了相應的對價貨物或者服務,并且其不具有因為商家過錯而再次向商家付款的義務,顧客實際上根本沒有財產損失,所以受害人不是顧客,而是商家。

其次,應當準確認定案件中的占有主體。刑法規范內的占有主體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在二維碼案中,財產性權益的占有主體都是自然人,顧客、商家、被告人對自己微信或者支付寶賬戶中的錢款成立占有關系。在以掃描二維碼作為商品價款支付手段的的交易中,掃碼支付前,作為商品價款的金錢存在于顧客個人賬戶中,當然由顧客保持占有。當顧客按照商家指示掃碼支付時,由于掃碼支付具有快速實現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點對點轉移的特點,商品價款的占有關系已經從顧客轉移到商家。行為人在沒有經過商家同意的前提下,置換商家放置的收款二維碼,使得本該由商家占有的商品價款進入行為人賬戶,侵犯了商家對應收貨款的占有。

最后,需要判斷顧客是否存在處分意識及處分行為。刑法理論中,區別盜竊與詐騙行為的主流理論的是處分意識必要說,既要判斷具有財產處分權限的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還要考察該行為人在處分財產時主觀上是否具有處分意思。詐騙罪中要求行為相對人是在陷入認識錯誤的情況下處分財產,而在此類案件中存在以下邏輯,第一,行為人通過私自替換二維碼的方式實施“欺騙行為”,使顧客和商家產生了現在的二維碼是商家專屬的錯誤認識,第二,顧客基于這一錯誤認識掃描該二維碼完成支付,使得本應該轉給商家的貨款實際上轉移到行為人賬戶中。第三,顧客掃碼支付行為與行為人取得貨款具有刑罰上的因果關系。但是,顧客當時掃描二維碼,支付購買商品的應付貨款行為并非是由行為人掉包二維碼的行為所引起的,而是完成常見的商品交易中所負擔的給付貨款義務,只是選擇了當時無法預料的錯誤給付手段,這一行為不是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要求的處分行為。并且顧客在掃描二維碼付款時,主觀上不存在將貨款轉移給行為人的意識,只有依據買賣合同約定將貨款轉移給商家的處分意識。根據處分意識必要說,不存在詐騙罪要求的財產處分行為及處分意識。

在偷換二維碼案中,應當認定顧客掃描二維碼完成支付是顧客與商家在商品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顧客對購買商品所負擔的支付價款義務的履行方式。顧客完成付款的同時獲得商品,并不存在任何損失,存在經濟損失的是出售商品后沒有取得商品所對應財產利益的商家。盡管商家、顧客主觀上都陷入了商店范圍內的收款二維碼是商家專屬這一錯誤認識,并經過協商一致選擇了錯誤的商品貨款支付方式,導致相應貨款進入被告人賬戶,但是在完成支付前對商品貨款享有處分權的顧客并沒有將貨款轉移給被告人的處分意識,因此掃描二維碼進行支付的行為無法認定為詐騙罪中具有財產處分權限的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被告人偷換二維碼獲取商品價款的行為完全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侵害了商家的所應得的財產性利益,所以對于偷換二維碼的定性應該為盜竊罪。社會的發展使得新生代犯罪手段層出不窮,這對傳統刑法理論提出了很大挑戰,在法律實踐中必須要深刻理解刑法理論,才能契合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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