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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的法律制度研究

2020-07-06 13:52余永昌
青年生活 2020年16期
關鍵詞:現狀

余永昌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名稱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關注。目前理論界對企業名稱法律問題的研究還不夠深入,但是企業名稱爭議糾紛卻日趨增多;我國現行法律對企業名稱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等法律中,其內容還有諸多不足之處,尤其是缺乏對企業名稱進行的專門規定,即便有具體規定也存在疏漏和相互矛盾之處。同時,在法學理論界關于企業名稱制度中的一些概念和問題也一直存在著爭議?;诖?,通過本文的闡述,嘗試著為我國構建一套科學、合理的企業名稱法律制度,使得企業名稱更好地為企業創造商業價值。

關鍵詞:企業名稱,現狀,路徑

一、企業名稱的相關概述

1、企業名稱的含義

目前,理論界對企業名稱的定義學說紛紜,爭議很大,沒有達成統一的觀點。我國法律對企業名稱也沒有給出具體的定義,只是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商事主體享有字號權,法人必須有自己的企業名稱。眾觀世界各國,德國對企業名稱定義為:企業名稱也叫商號,商號是一個商業在從事經營活動中必須對外使用的。在日本,《日本商法》規定,企業名稱指企業在從事商事行為時使用的標志。在我國,著名學者趙萬一認為企業名稱,別名商號,是商事主體在經營活動中用于表明自己身份的名稱。眾觀上述關于企業名稱的不同定義,我們不難發現他們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目的是展現商事主體的獨特性。關于企業名稱的定義問題,我的觀點和學者趙一萬的觀點相似,即企業名稱是商事主體享有的,在經營活動中用來表達自己特殊性的名稱。

2、企業名稱的法律特征

(1)企業名稱具有標志性。

標志性是企業名稱的重要特征。它是企業用以表達與其他組織相區別的名稱。在商業活動中一直信奉著一句話,顧客是上帝。由此可見,企業在商業活動中競爭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滿足顧客的需要,從而吸引住顧客,實現盈利的目的。那么企業如何才能吸引和留住顧客呢,這便需要借助企業名稱來實現。

(2)保護期限相對較長。

眾所周知,企業名稱在登記注冊以后,便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即企業便享有使用該名稱的權利,從《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可以看出這一權利是法定的;企業名稱與企業往往是共生的關系,法律對于企業名稱的存續期間沒有限制性[1],這一點與知識產權作對比,我們會發現兩者有著天壤之別。法律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

3、企業名稱的歷史沿革

企業名稱一詞并非我國自古有之,它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自新航路開辟以來,意大利及地中海地區是全球的商業經濟中心,商業和貿易十分發達,經濟呈現一片繁榮景象;當時公司的名稱,往往與股東的姓名相關,合而為一為商號,這便是企業名稱的發端。隨著商業的不斷發展,企業名稱的采用范圍已從公司組織的商業不斷擴展到非公司組織的商業中。中國古代,商事主體以字號來代表自己,這與封建社會的小農經濟有關,政府實行重視農業發展,壓制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政策,貶低商人,在眾多的社會成分中,從事商業的人地位是最低的。雖然我國古代商品經濟一直受壓制,沒有繁榮起來,但是在厚重的文化底蘊的熏陶下以及商事主體的不斷努力下,我國相繼出現了一大批聲名遠揚的經營主體,老字號便是他們的標簽,這些老字號包括現在我們知道的同仁堂、張小泉等。

二、我國企業名稱法律制度的現狀

1、國家對于商事主體名稱的保護主要從商法的角度。

從表面上看,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沖突體現的是《商標法》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之間的沖突,但其實質上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我們完全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但是,該法只列舉11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對于侵犯企業名稱的行為只有小范圍的規定,且不具體,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因此,面對于此種爭端,我們只能適用該法的基本原則來加以處置不同層次法律和法規以及規章之間存在的矛盾和法律漏洞。

2、立法層次低,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關于企業登記名稱方面的規定,目前我國只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自出臺后,只在2001年進行了部分修訂,仍然難以解決現實中的疑難問題,當疑難問題出現時只能寄希望于國家有關部門適時制定規章及對該問題給出答復來加以解決,因相關規定的法律層級低,法律效力也低,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企業名稱的保護力度和執法力度極弱的現象?,F行法律對于同一個經營主體使用名稱的限制只限定在特定行政區劃內,超過這個行政區劃,不同的企業便可以使用同一企業名稱。這不僅不符合企業利用字號培育企業信譽、增強市場競爭力的要求,還不利于保護我國現存的老字號保護。

三、完善我國企業名稱法律制度的路徑

1、制定《企業名稱法》,給不同經營主體營造一個安全、自由的營商環境。同時,我們建議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應當遵循市場經濟和國際慣例的價值走向,可以在我國現有規定的內容上對以下幾個部分進行改變:(1)更加重點強調保護商號,(2)允許企業對外自由轉讓名稱專用權, (3)允許經營主體自由選擇企業名稱和管理部門。

2、建立根據企業的申請來對企業名稱給予保護的制度

目前,現行法律對商事主體申請登記其名稱,采取企業成立前先登記其名稱的制度。政府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企業名稱的過程中應當做到盡職勤勉,可采用諸多有效方式來防止企業名稱在登記注冊后可能發生的侵權事件。當然這種保護制度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建立在相關企業的自主申請的基礎上。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制度對指導企業重視對企業名稱的保護和構建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都有促進作用;這里需要強調一點,企業在行使企業名稱權時,一方面要有主人翁的意識,另一方面還應當遵紀守法,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在使用名稱的過程中免受外來的侵犯。

參考文獻:

[1]賈玉婷:《論我國老字號商號權的法律保護》,中央民族大學2013年碩士論文,第8頁.

[2]梁上上:《商號立法制度完善》,《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8年第26卷第3期.

[3]蔣虹:《論商號及其法律保護》,華東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論文.

[4]王占明.企業名稱權的法律再定位——兼論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解決 [J],法學,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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