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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軍民融合戰略下專利轉化的法律機制研究

2020-10-21 21:29許尤慶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軍民融合

許尤慶

摘 要:作為國家重要戰略資源,國防專利在維護國家安全與國防利益方面發揮日趨顯著的作用。忽視專利轉化,將很難產生實際效益,更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本文將具體結合專利轉化概念及特征,分析軍民融合戰略下專利轉化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完善國防專利轉化的對策。

關鍵詞:軍民融合;專利轉化;法律機制

前言

當前,我國國防專利成果管理仍較為落后,國防專利成果轉化率不高,出現明顯的國防產業與民營產業分離現象。國防專利轉化仍處于探索階段,相關立法不健全,使國防專利轉化工作面臨諸多阻礙。為此,加強對國防專利轉化相關工作的研究,有利于探尋出更有效的國防專利轉化方法,促進國防專利高效轉化,減少國有資源的浪費,提升國防科技工業自主創新能力。

一、專利轉化的概念與特征

(一)專利轉化的概念

通過分析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可以將國防專利的概念得出,比如,《國防專利條例》中第2條規定了“能夠體現國防利益與對國防建設有潛在意義的發明專利都歸屬于國防專利范疇”。國防專利廣義上的含義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國防專利專指國防專利權;第二,記載關于國防發明內容的相關文獻;第三,所指代的法律制度較為多樣,除國防專利法律制度外,還有國防專利的經濟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國防科技成果轉化中包含了國防專利轉化,國防專利轉化可看作是一種國防科技成果。國防科技成果轉化與國防專利轉化兩者有著相同的本質,只有轉化對象是不同的。為此,國防專利轉化的概念可以用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概念表示?;诖?,國防專利轉化概念可定位為:有著潛在應用價值的專利被國防專利權人發掘出以后,通過多種方式應用到新產業中,包括轉讓、授權等方式。也可以看作將具備潛在生產力的國防專利,通過多種形式最終變為現實生產力。

(二)專利轉化的特征

國防專利的授權,將“三性”進行評判標準。即創造性、實用性與新穎性,也是專利授權考慮的側重點。但是目前,我國《國防專利條例》判斷新穎性仍不夠全面,判斷標準較為淺薄,在國防專利申請過程中,專利新穎性的衡量標準與創新技術能否高度契合是最為關鍵的。為此,很多法律學者推崇“絕對新穎性”。

同時遵循國防專利的特征應是我國國防專利在轉化過程中最為基本的準則,即時間性、地域性及專有性的限制。其中,專有性也可以看作是獨占性,因為國防專利專有性方面存在諸多限制,這是國家出于國家安全角度考慮的結果;時間性是國防專利權有著固定使用年限,通常為20年,與國家專利保護期限相一致,到達使用年限后,將不能繼續使用,保護也將終止;地域性因素限制則主要與國家安全因素有關,要求在本國特定范圍內使用,不能擅自在其他國家使用,并且在任何領域使用都要簽署相應的協議。

二、軍民融合戰略下專利轉化的法律機制問題分析

從目前來看,國家正處于國防專利轉化的瓶頸期,很多國防專利的潛在價值有待挖掘,現實生產力繼續提高,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國防專利制度設計中存在問題。

(一)權屬不清造成軍民融合障礙

國防專利、國家專利關系到國家安全、利益,還會影響到國家的投資和計劃經濟,因此必須要得到重視。從目前來看,現行的國防專利法律制度還在適應軍民融合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面臨著全新的挑戰和障礙。在若干關鍵性問題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權屬不清,縱觀國家出臺的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在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上做出具體規定。雖然在有關條例中對國防專利權利的主體和歸屬進行了簡單的概述,但遠無法滿足實際發展需求[1]。但是因為權屬不清所造成的軍民融合障礙,從法律機制來看主要體現了國防專利向民營企業方面的轉化問題,一方面,國防專利作為無形資產,必然會具有相應的保密性與商業價值,而這一點在價值的評估上存在難度。另一方面,國防專利轉化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導致雙方可能會承擔共同的風險,而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權屬不清所引發的法律機制缺陷,例如國防專利評估立法的缺陷問題等,很多國防專利并沒有相應的專利權評估方法,并且相關專利在研發、創造過程中本身就處于保密狀態,因此更難以進行市場定位,影響了專利的市場化進程。

(二)保密要求造成了軍民融合困惑

保密性是國防專利的特點之一,這也是其和普通專利之間最大的區別,國防專利技術在實施和轉讓過程中都要遵守國家保密制度要求。在國家的有關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國防專利的保密要求,并且對頂了嚴格的專利轉讓審批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國防專利的許可使用和民用轉讓都必須要遵循保密制度,這也是軍民融合的首要前提,雖然這是保證國家利益和國防利益的必然要求,但是從客觀上看,這一特點也限制了國防專利技術的推廣范圍,產業應用市場也非常有限[2]。從法律機制的角度來看,國防專利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存在,自身具有時效性特征,從被研發一直到應用就具有相應的保護期限,若因為保護器屆滿以及其他原因二導致權力終止,自然專利權也不復存在。我國對國防專利價值的研究主要體現在《資產評估準則——無形價值》、《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國防專利條例》等幾方面,但是現行的法律制度中缺乏具有可行性的評估規定,而缺少法律的保護傘,將會造成國防專利價值評估工作存在一定難度。除此之外,國家在對國防專利上采用的是“定密從嚴、解密從延”的方式,實際上這是一把雙刃劍,只會延誤專利民用的最佳時間,阻礙國防專利向民營領域的實施轉化和推廣,導致軍民兩用技術的創新發展速度逐漸減緩,無法真正發揮出國防專利的作用。

(三)計劃體制造成的收益補償不足

除了上述兩點內容之外,當前國家的軍工科研活動依然遵循著計劃經濟體制進行運行,因此絕大部分國防專利都是國家直接投入科研經費,或者其他國防經費開展科研活動中產生的。結合目前國家出臺的具體條例來看,實施單位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實施費,但并沒有對實施費的內容進行詳細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所謂的實施費就是實施單位給予國防專利持有人的成本性補償,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收益補償嚴重不足。同時從法律機制角度來看,我國對國防專利利益分配的規定主要體現為: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對科技研宄人員在研宄開發一項技術成果后,通過轉化或者許可他人實施這項專利獲得收益后,可以提取不低于50%的利潤。同時,在實施專利轉化后連續的3-5年,科研人員每年可從該項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利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除此之外,在《國防專利條例》中也存在類似的規定。但是從整體來看,有關國防科技研宄人員補償機制的法律規定很多,缺乏統一性規定,導致原立法目的落空。

由此可見,國防專利在軍事領域的使用上無法談及收益問題,沒有收益也就無法調動軍工企業的積極性。在中國絕大部分的國防專利都是為國家實現特定的國防目的而形成的,這些國防專利也就失去了在市場交易中獲利的機會。在國防專利補償辦法中規定了具體的國防專利補償制度,但專利補償金額過低,缺少補償力度,國家撥付的專利補償費年增長率嚴重低于專利年授權量的增長率,導致實際項目和經濟補償價值不等。長此以往,國防專利技術成果創新力度較弱,轉變為惡性循環,國防專利質量下降,甚至會出現假性專利和低劣專利,大量國防專利被限制。因此,必須要讓國防科技研究人員得到應有的獎勵和報酬。

三、軍民融合戰略下專利轉化的法律機制完善路徑

(一)出臺國防專利法的法律規范

從制度建設角度來看,未來軍民融合戰略下專利轉化的法律所涉及的范圍更廣,因此為了能夠指導相關工作順利開展,需要從制度建設的角度入手,出臺新的管理制度與法律規范,這樣才能更好的指導工作開展。

例如,需要對《國防專利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完善,在實施《條款》期間,可以考慮增加有關國防專利權人責任的規定,通過責任到人的方法,并針對其中的相關細節加以明確[3]。因此可以增加規定:國防專利保密與解密機構或國防專利權人對已經符合解密條件的國防專利未及時提出解密申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或行政責任,責任機制的完善是法律得以執行的前提保障。除此之外,還需要全面開展專利解密的試點建設,根據試點建設的開展情況總結經驗,為未來的制度法律完善提供依據。最后,可以考慮在規定中添加有關國防專利密級的設定,完善相關評價標準,保證專利評價能夠實現與時俱進,這樣能夠提高專利的利用效率,避免專利被申請之后出現了閑置情況。

(二)優化專利權屬的法律機制

按照科斯定理的相關理論可知,明確清楚的產權是市場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關鍵點,這一特征在國防專利的市場化演變過程中同樣適用。因此在專利轉化問題的研究中,需要依托軍民融合戰略,判斷專利所能創造的價值,并依托法律途徑確定享受專利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使其能在市場競爭中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為進一步推動軍民融合戰略的開展奠定基礎。

因此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本文結合自然權利理論,認為國防專利權首先應該歸屬完成發明的自然人。但是根據當前情況來看,國防專利的研發過程中呈現出復雜化、組織化的特征,單一的個人幾乎無法完成專利的研發,大部分專利內容的實現都具有相應的組織支持[4]。所以在專利權屬制度完善階段,需要根據這一特征,確定能夠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者組織,并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制定具體的報酬標準。這種方法的主要優勢,就是能加快國防專利產業的實施,并激勵相關人員不斷進行專利創新。而對于合作或者完成委托的國防專利,在法律完善中可以優先適用“約定優先”原則,在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情況下,專利權由專利的發明主體享有。

(三)完善專利保密解密機制

在專利轉化過程中,應該積極構建國防專利與普通專利“并軌”的管理機制,但是期間考慮到國防專利的特殊性,還需要對專利保密機制做進一步的完善。在我國的《國防專利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國防專利機構定期派人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查看普通專利申請,發現其中有涉及國防利益或者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后轉為國防專利申請,并通知申請人。而在這個規定中,有關“定期”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這種情況最終會導致國防專利申請審查的專利申請被當做普通專利授權。所以為了能夠有效避免這種問題發生,需要明確國防專利的密保審查步驟,這樣才能保證專利安全。

而根據現有經驗可知,在軍民融合環境下,國防專利的市場化能夠創造出理想的經濟效益,因此在法律機制完善期間,需要構建高效、迅速的專利解密機制。其中結合我國《國防專利條例》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中,有“因情況變化”需要解密修改為定期解密機制,而其中解密時間的選擇,應該由國防專利機構,依照我國的國防技術研發規律來確定,一般的時間限制為3或5年,當然也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這些都需要通過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確出來。除此之外,為了能夠更好的保障相關人的權利,對于專利權人申請解密的情況,在法律完善過程中也需要明確其中的審查要求,包括受理申請的時間限制、訴訟制度等,這樣通過制度才能更好的維護各方的合理權益[5]。

在國防專利權人申訴期間,也需要提出詳細的解密申訴機制,當提出解密申請之后,先有國防專利部門進行審核,在不影響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國防專利機構通過審查后不予以解密,申請人則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直至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滿足與保障。

(四)完善專利的收益補償機制

國防專利的應用許可費是彌補研發成本投入的有效方法,因此在軍民合作戰略下,為了能夠更好的保障專利人的權益,在法律制度上需要確保專利權人能夠獲得許可使用費。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首先需要明確國防專利的有償使用原則,在明確“國防專利有償使用”的大框架下,再進一步細化其中的內容,例如費用的承擔方等。近幾年,我國的普通專利以及普通專有技術的轉讓、推廣逐漸完善,并且在普通專利的交易上已經形成了諸多完整的細節。因此在國防專利的補償機制中,考慮到大部分的研發工作并非在市場導向的基礎上完成的,而結合這種特殊行,國防專利在補償機制的選擇上可以適當引入價值評估機制,一方面要對國防專利的市場價值進行判斷,另一方面還需要對專利做出科學的計量與估算,根據最終結果形成科學可行的結果,維護各方利益。

當然,國防專利的主要目的是鞏固國防,維護國家穩定,盈利并非主要目的,所以國防專利權人必然會面臨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沖突的情況,個人利益受損不可避免。但是為了能夠保證專利權人的積極性,還需要適當提高專利的補償強度,將國防技術研發單位的權益作為工作重點內容,所以在制度建設期間,考慮可以擴大補償范圍,并優化財務補償標準,使國防專利補助工作實現常態化、標準化。

結束語

從法律機制的角度來看,現階段我國在軍民融合戰略下專利轉讓中還存在較多問題,因此為了能夠推動各方工作穩固開展,未來法律制度完善可以從法律機制完善入手,包括收益補償機制、保密解密機制等,在上述諸多法律機制的共同作用下,能夠穩步推動未來專利轉化工作的開展,對于保證軍民融合戰略的順利實施具有積極推動作用,值得關注。

參考文獻

[1]鄒剛,章明浩,王哲.軍民融合體系下國防專利解密制度研究[J].價值工程,2019,38(20):291-293.

[2]黃應軍,宋浩.軍民融合背景下國防專利轉化的思考[J].中國高??萍?,2019(03):88-90.

[3]余東城,聶濤.軍民融合背景下國防專利制度經濟學研究[J].科技與創新,2019(03):30-32.

[4]易濤.軍民融合背景下構建國防專利處置權之探討[J].法學論壇,2019,34(01):130-135.

[5]楊威,周磊.推動我國國防專利解密和轉移轉化對策研究[J].中國經貿導刊(理論版),2018(08):59-62.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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