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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前財產公證

2020-10-21 21:29張玉東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平等

摘 要:在夫妻雙方訴訟離婚時,財產的范圍和歸屬的劃分往往成為婚姻糾紛中爭議的焦點,隨之而來的是各式各樣關于離婚后,財產怎樣劃分的訴訟之爭。在這一背景之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應運而生。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作為一個新生的法律公證制度,人們對它的認識和理解還很欠缺。本文就是要對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現狀、利弊以及如何發展作進一步的研究,讓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財產公證制度。

關鍵詞:婚前財產;財產公證;平等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二、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利與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積極作用

1、婚前財產公證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已經對財產進行過登記的夫妻,產生財產糾紛時,由于已經對財產進行過登記,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對已經進行登記公證過的財產和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能準確的劃分,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降低財產糾紛的發生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持續走高,在這么高的離婚率背后就是非常多的離婚案件糾紛,在離婚案件當中,幾乎都和財產有關系,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同意見,夫妻雙方很難協商成功,于是只能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糾紛,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起到緩解糾紛的作用,就算產生糾紛,也可以根據公證的事實情況對雙方的財產進行認定,由于事先已經公證過,也就能減低糾紛的發生。

3、提升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我國的離婚率居高不下,其中有一部分雙方協商不成,最終只能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無形中便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多離婚案件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多,包括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等,有的案件從立案受理到最后的結案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對當事人來說,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對于法院而言,需要專門的法官以及相關工作人員來負責,整個過程需要付出很大的工作量,如果當事人在結婚之前便可以對財產進行公證,而公證的內容在法庭中便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極大的減少了律師和法官的工作量,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消極因素

1、影響夫妻雙方的感情以及家庭生活的和諧穩定

婚前財產公證主要是是為了防止離婚時出現糾紛,對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屬進行認定,但是當一方提出要求之后,另一方便會認為要求公證的一方過分的重視金錢而對其產生不信任的因素。一旦進行公證,感情便摻雜了更多的財產因素,逐漸的彼此間的信任也由于一紙公證變得脆弱不堪。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司法實踐當中確實存在,一些原本關系很好的情侶,因為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導致雙方間增加了不和諧的因素,并最終使得美滿的生活走向了悲劇的結尾。

2、不利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在婚姻當中,婦女和兒童大多處于弱勢地位,當然這并不是對女性的歧視,這主要是由于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男女生理等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科學完善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沒有過錯以及為家庭付出更多精力的一方,如果不能從中獲得相應的賠償,那么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無疑是剝奪了弱勢群體的部分權利。

3、引發了道德與法律的沖突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自引進我國開始,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目前已取得了巨大的進步,雖然人們看待這一制度均從理性的角度給予了寬容和支持,但是在實踐中卻與此相反,真正進行該項制度的主體卻十分少,引起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這一制度的規定與我國長期以來的道德倫理觀念相背離,不適合我國的國情。

三、對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認識

(一)婚前財產公證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

在我國,由于受到社會觀念和歷史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在我國的實際運用并不多,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2016年,我國登記結婚的夫妻共有1142.82萬對,同年登記離婚的夫妻為415.82萬對,粗離婚率為3.02%,2015年,我國登記結婚的夫妻共有1224.71萬對,登記離婚的夫妻共有384.14萬對,粗離婚率為2.79%,而在2010年,結婚登記的夫妻共有1241萬對,登記離婚的夫妻共有267.80萬對,粗離婚率為2%??梢詮闹锌闯?,我國的離婚夫妻在逐年增加,如此高的離婚率背后,離婚訴訟案件肯定也隨之增加,而這無疑加大了人民法院的辦案量,占用了司法資源,所以,如果在我國普及婚前財產公證制度,那么夫妻雙方即便真的走到離婚的那一步,也可以減少糾紛,更能減少訴訟糾紛。當然我們也要一分為二的看待問題,婚前財產公證制度有利有弊,并不是萬能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婚前財產公證的運用所帶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無疑是利大于弊,所以應該普及這項制度,同時應該對這種制度予以法律明確。

(二)對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

如何正確認識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在學習了相關著作以及我自己加以思考后,我個人以為,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與夫妻財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的財產歸屬、使用等問題,如果進行公證,夫妻雙方的感情就會因此埋下隱患,產生不信任的因素,但是只有進行了公證才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正確看待婚前財產公證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從當事人層明來看;如果從國家層明,婚前財產公證制度所帶來的好處是十分巨大的,節約公共資源,減少訴訟糾紛,所以我個人以為,應該加強對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研究,以法律的形式對婚前財產公證進行明文規定,引導公民進行婚前財產登記;從社會層明來看,應該對婚前財產公證有一個理性的認識,任何新生事物都會遇到來自舊事物的阻礙,但是時代在進步,人類也在進步,思想觀念也在不斷更新,婚前財產公證不僅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還能促進社會和諧,因此我覺得應該轉變社會風氣,大膽接受新事物,加強引導,大力宣傳推廣,讓人們都能普遍接受,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免婚前財產公證所帶來的不利因素。

四、結論

在文中我研究了相關學者和專家的理論著作后,大概了解了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發展所遇到的問題,然后表達了我個人的看法,就是為了盡可能的消除該項財產公證制度的缺點,最大限度的發揮其積極作用,以確保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雙方家庭關系的穩定與和睦,構建良好的財產秩序,從而促進社會主義文明的不斷進步。

參考文獻

[1]申森浩.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實證研究(2015).甘肅政法學院.

[2]王徐美慧.尷尬的婚前財產公證—淺談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的因素(2016).法制博覽.

[3]徐婷.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2017).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作者簡介:張玉東,出生年月:1975年9月,性別:男,民族:漢族,籍貫: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當前職稱:三級公證員,學歷:本科,研究方向:公證

(作者單位:河南省南陽市智圣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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