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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犯罪案件的糾錯程序探析

2020-10-21 21:29喬曉東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權利救濟

摘 要:行為人冒名犯罪,公檢法機關辦案中未發現,致使刑事訴訟中該類案件時有出現,從而導致無辜的人留下犯罪記錄并遭受生活和精神等各種痛苦并帶來諸多問題,如何規范司法機關程序糾錯、法律責任追究、被冒名人的權利救濟,目前現有法律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作法也未有統一模式,筆者從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理分析及救濟途徑做一些探討,有助于該問題的解決。

關鍵詞:冒名犯罪;生效判決;糾錯程序;權利救濟

一、基本案情

案例:2013年9月份,被告人A冒用B的名字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機關擋獲。檢察機關公訴后B被法院判處緩刑并處罰金。執行中,基層司法局發現B名字系被人盜用身份證后冒用并進行刑事訴訟,后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變更起訴,予以糾正。

二、實踐中該類案件的具體作法

該類案件糾錯過程中,存在司法機關對犯罪人冒用他人姓名的糾錯,也存在被冒用人姓名的糾錯。筆者探尋了其他各地司法機關類案糾錯方式和程序,大體有以下幾種:一是進入再審程序,法院自行啟用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二是進入再審程序,法院告知檢察機關變更起訴,并對被告人構成累犯的情節追加起訴。三是進入再審程序,通知公訴機關查明被告人真實姓名,系冒用的他人真實姓名的,公訴機關對真實被告人用其本名另行提起公訴,法院則對原審指控的被冒用的真實姓名人,判決宣告其無罪。四是直接用刑事裁定書對被告人姓名進行更正。

三、該類案件引發的法理思考

司法行為的規范統一是法治現代化的一個基本特征,如何做到類案的規范處理,如何實現司法科學規范文明,筆者從以下幾方面談一下自己的體會和觀點,以與實務界進行交流切磋。

第一、刑訴主客體規定的價值理念。在刑事訴訟中,參與刑事訴訟享定權利、承擔定義務的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我國傳統訴訟理論中訴訟主體將訴訟客體界定為刑事訴訟主體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人、事及其他關系。這樣的認識,有助于對案件進行針對性的處置,從而確定管轄、審理范圍等,并進而為訴訟各方的權力(利)實現提供程序保障。但客體發生變化時,司法機關就會變更追加、撤回、重新起訴等方式予以程序處理,切實保障訴訟主體的各項權力(利)。根據既判力原則,一旦法院作出終審裁判,即發生既判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不得對客體再次追訴,實現司法權威性和終局性的價值理念。

第二、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改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1月5日通過,2013年1月1日實施)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從該解釋看,在審判階段,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刑事訴訟法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原則,實現起訴權對審判權的一種制約平衡作用。

根據最高法的解釋精神,審判事實必須與起訴事實保持同一。該類案中,姓名認定錯誤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法官無權直接判決變更被告人的姓名,只能就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特定人的特定行為判斷后,依法進行裁判,實現國家刑罰的目的。

第三、檢察機關是否可以直接變更起訴。按照2019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筆者認為,該規定是被告人是同一人的身份、行為情況,而不是另一被告人的情況。冒名犯罪屬于事實錯誤,應當更換被告人,是一個新的獨立的起訴,應另案起訴審理,真正的被告人無罪,卷宗中所有的材料都是實際犯罪人的事實和證據,包括身份信息、訊問筆錄、簽字、手印等,這些材料均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取得,檢察機關簡單的變更起訴不符合事實和法治精神。

四、糾錯路徑建議及權利救濟

筆者認為糾錯程序應當依據法理及程序正義原理,對于該生效判決,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先對被冒用姓名的人宣告無罪并予以公開,消除生效判決對被冒名人的不良影響,宣告其無罪才能彌補司法對非犯罪人名譽權的損害,對于實際有犯罪行為的人由偵查機關予以重新偵查,補充完善材料后另行審查起訴。

對于冒用他人姓名犯罪的人員,被冒名人可以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案例中,被冒用人的姓名權、名譽權都是絕對權,犯罪人冒用他人身份參加刑事訴訟并被判刑(生效),使別人誤以為被冒用人是犯罪人,致使被冒用人的姓名、名譽社會評價降低,嚴重影響工作、生活等,冒用人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司法機關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目前刑事法律并未有明確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余論

鑒于目前司法機關對該類案件的處理無統一標準,建議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統一規范,科學處理該類案件,保護冒名人及被冒名人合法權利。

參考文獻

[1]黃德海、嚴亞群:《被追訴人冒用他人真實姓名的生效刑事判決之糾錯程序》,《法律適用》2008年第12期。

[2]張新新、張劍:《冒名犯罪致使他人留下犯罪記錄之法律責任分析》,《廣西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15年第28卷第6期。

[3]https://imfeed.shida.sogou.com/detail.html?doc_id=19c01l0s00jWGU&o=push。訪問時間:2020.3.16。

作者簡介:喬曉東,男,德陽市監察委干部、前檢察官,訴訟法學碩士,研究方向:訴訟法學、證據法學

(作者單位:德陽市監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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