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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侵權案件中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解和適用

2020-12-11 09:17譚萌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理解

摘 要 由于以往《商標法》在對于侵權賠償制度上沒有具體的法例,常致使判罰結果呈輕量化。為了打擊國內商標侵權案件,我國于2014年開始實施懲罰性賠償機制。該機制主要闡述當有商標侵權案發生時,如情節嚴重,將考慮執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賠償,并且將上限調整為500萬元。利用此賠償機制,能夠維護商標所有方的利益,打擊侵權方的不正當競爭。本文從國內當前商標侵權現狀引出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就該制度所涉及的意義做出理解,進而總結其適用方向,來探討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際效益和完善方式。

關鍵詞 商標侵權案件 懲罰性賠償 理解 適用

作者簡介:譚萌,鄭州理工職業學院,研究方向: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16

一、我國商標侵權賠償的現狀

目前國內的商標侵權主要發生在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型企業中,由于商標侵權的判定界限比較模糊,再加上取證難、賠償金額少,致使許多案件中的商標所有方投入成本遠超法定賠償,這更加助長了商業投機者濫用他人商標或者模仿他人商標獲取不當利益的氣焰。社會中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商標侵權的主要受害者,這主要是其建設成本小,手續簡單,周轉便捷,同樣在面對商標侵權時,也是最難以維護利益的受害者。

二、關于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解

懲罰性賠償相較于補償性賠償而言,其具有更強的執行約束力,是指出現了民事法律責任后,法院根據責任,判處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賠償。[1]所謂懲罰性,即是在確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損失時,加重對侵害人的賠償懲罰,一般表現為將賠償金額提高,但提高的具體程度還沒有相關的法例來進行約束。因此,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理解,可以通過對比補償性賠償進行探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數額賠償機制不同

補償性賠償可以由多種原因決定。比如私下協商,法院根據情節商定,這個數額范圍是可以調整的,而懲罰性賠償是通過法律條例來明確執行,根據法律直接確定,無法做出私下協商或者選擇性賠償,其數額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決定的。

(二)賠償目的不同

懲罰性賠償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屬于惡意事件,違反了法律,當事人除了要承擔法律責任之外,還需要就此過錯受到處罰。而補償性賠償是彌補受害者所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惡意事件引起的,只是通過補救來確保損害的權利得以恢復,因此賠償目的動機更多樣化,且不具備法律責任,無需強制執行。

(三)賠償歸責制度不同

補償性賠償即通過賠償使原告恢復到侵權前的狀態,并不考慮侵害人一方的主觀性因素。[2]換句話講即是補償性賠償不需要考慮侵害方的過錯意識,只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這表示補償性賠償是無過錯歸責。而懲罰性補償需要綜合侵害方的主觀動機、主觀錯誤,并就這次錯誤對被侵害方產生的利益損失和實際傷害等進行考量,進行有責賠償??梢园l現,懲罰性賠償已經涉及到法律層面,需要法律來直接保護被侵害方的利益,因此屬于過錯規責制度。

(四)賠償范圍不同

補償性賠償并不需要法律來界定,可以通過私下或者法院商定,一般都是使被侵害方的權利得以恢復,其賠償范圍也是在損失范圍內進行協調。而懲罰性賠償是由法律來進行執行,使侵害方受到主觀上的法律管制,并輔以警示作用,所以其賠償范圍是需要定性事件的惡意程度,在原損失范圍上進行1-3倍的賠償。

懲罰性賠償主要是希望約束侵害者的侵權行為,并對其進行懲罰,以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三、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分析

(一)商標侵權案例陳訴

國產跑鞋品牌“New Barlun”的發音與美國知名跑鞋制造品牌“New Balance”近似,跑鞋的造型也有諸多相似元素,并且其鞋身上的LOGO都采用的是一樣的字母“N”?;趯ι虡饲謾喾ǖ睦斫?,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將紐巴倫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紐巴倫公司違反商標法,大量生產和銷售“本公司”已注冊的商標標識,并形成了有效盈利,侵犯了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的利益,屬于商標侵權行為。而被告方紐巴倫公司卻聲稱,此類“N”字形商標已經經過注冊,享有在商品上印制和售賣的權利。但最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過多方衡量,還是決定執行商標侵權法,理由是被告方確屬在已知原告方商標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后,仍然使用相似商標進行謀利,其影響原告商業信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并且引起市場環境的混亂,促使消費者錯誤消費。已經形成了不公平競爭的商業行為,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所以判處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再執行經濟性賠償,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二)商標侵權案件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主觀惡之意識。我國《商標法》借鑒了英美等國在商標侵權法上的觀點,即侵權人需要具備主觀“惡之意識”。因此在判定了侵權方其主觀動機是惡意的,或者有意識會對被侵害方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就會施行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觀惡之意識的前提是侵權人有著明顯的“惡意”,即在侵害行為前,就對可能造成的后果有著了解,并且清楚該項舉措會對被侵害方造成利益損失,然后依然實施了侵權行為。從上訴案例可以發現,紐百倫在注冊相關商標時,已經認識到此類商標有相關公司注冊,并且會對其造成直觀的利益損失,然而紐百倫依舊仿冒,惡意動機明顯。

2.情節嚴重。商標侵權中實行懲罰性賠償另一個要素即是侵權方有著主觀上的不法行為,并且情節嚴重。主觀上的不法行為即是在確定了侵權方的惡之意識后,進一步實行了不法行為,這些行為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受害方受到了利益損害,且對市場的影響顯著。[3]在我國《商標法》中,是將“惡意侵權”與“情節嚴重”并列規定的,這表示在應對侵權事件中,要具體衡量侵害方所造成的直接影響,再根據情節是否嚴重作出相應評判,如果該行為沒有造成實質上的影響或者在社會可接受的范圍內,那么就不構成情節嚴重行為,也就不需實行懲罰補償,只需就受害方所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性賠償即可。同時,情節嚴重的判定還需要受到侵權者的主觀心理狀態、侵權行為的方式、是否重復性侵權等等影響。

3.確認損害后果。對于商標侵權后是否應用懲罰性補償,首先要確認該行為是否對受害者造成了實際利益損害,如果滿足要求,才能實行懲罰性補償。我國商標法中規定,如果侵權者損害了被害者的實際利益,并形成了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懲罰性補償,如果商標侵權行為尚未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并且侵權人承諾將停止該項標識,這時如果未影響權利人的市場份額,則不需要做出懲罰性補償。另外,適用懲罰性賠償必須以實際損害判定的補償賠償為基礎,不能沒有懲罰標準。

四、我國商標法上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條件判斷

(一)對“惡意”的判斷

“惡意”一詞起源較早,最先是20世紀80年代《民法通則》中出現,指的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毖苌浆F在,其主觀意思即是有意識的損害他人、或者國家的權益都是屬于惡意行為。再到后面商標法規定,對惡意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需要進行懲罰性補償。[4]在2013修訂的《商標法》中,有四處地方都標記了“惡意”一詞,這標志著在界定是否屬于商標侵權時,首先需要考慮侵權一方是否帶有“惡意”。目前國內在界定商標侵權案中時,常常忽略了是否惡意這一條件,只有少數案件能在訴訟書中發現“惡意”一詞,更多的是考慮是否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秾@ā分行略龅囊豢顥l約明確表示了當發生故意侵權行為,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和受損害情況,判處賠償金額最高為損失金額三倍的賠償。這次的修改也是對于侵權是否為“惡意”作為主觀條件。

因此,在判定商標侵權是否采用懲罰性補償時,首先要判斷其是否為“惡意”。

(二)對“情節嚴重”的判斷

我國各項法律中,在判定需要承擔的責任時,往往會提到“情節嚴重”一詞,嚴重者,加以重責,輕者,則從輕處理。在《商標法》中也明確出現了“情節嚴重”一詞。其具體的判斷標準還需要參考事件的惡劣程度。例如在上文中的案例,紐巴倫公司侵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商標案件,該公司多年來利用相似商標,在國內謀取利益,涉及金額巨大,對于新百倫品牌有著極大的影響,并造成了市場混亂,形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在最終的判決下需要支付1000萬元賠償金。對這類“情節嚴重”的侵權事件,最主要的考量之一是其到底是否影響了市場,并造成受害方多大的經濟損失。[5]但是目前對于“情節嚴重”的這一判決的具體考量,仍然沒有一個統一標準。

五、對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性建議

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是從外引入的,由法律來強制執行。因此,在應對大多數的商標侵權時,還沒有系統的條例去輔助,這就使得賠償無法形成有效的標準。因此,對于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還需要一定時間來完善它。那么如何來完善,下文主要從幾個方面進行探索:

其一,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懲罰性賠償時,要規范賠償體系,確保同一類型的侵權案件在受理后,金額具有一致性,減少司法上的主觀判斷和隨機性。通過規范賠償體系,能減少人情和主觀因素的判定,使案件更為公正。

其二, 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要確保原告的訴訟金額得到填補,不能出現賠償金額低于或者遠低于訴訟方的律師費用。要保證原告的合法利益,避免無效性訴訟,否則這樣的懲罰性補償沒有任何意義,對于國內的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無法起到促進作用。

其三,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中,適當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目前的商標侵權案件中,其受理要求和取證非常復雜,所以很多訴訟在進行中就由于許多原因而不了了之。另外,商標侵權案中的懲罰性賠償也是由于取證困難和相關利益損害計算困難難以實施,因此,降低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更有助于商標侵權案的開展。

其四,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中,要明確界定賠償的標準。在修改的《商標法》中,沒有明顯規定什么是懲罰性賠償,同時對于侵害者的“惡意”和“情節嚴重”都沒有定義,所以需要加強判定的標準,確保不同的法官對懲罰性能有相同的理解和判決。

參考文獻:

[1] 朱丹.侵犯商標專用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司法適用[DB/OL].人民法院網,2014-08-27.

[2] 應琳.新商標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合理適用[N].上海法制報,2013-09-23.

[3] 陸容容.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侵權領域的適用[J].中國集體經濟,2020(07).

[4] 孔祥俊.商標法適用的基本問題[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

[5] 楊小蓮.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現實可行性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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