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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品零售商的著作權風險防范

2020-12-11 09:17謝旻荻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著作權零售商風險

摘 要 著作權看似與零售商的經營無關,但實際關系密切。從著作權侵權糾紛典型個案的基本事實可以看出,零售商從商品采購到銷售的整個過程,不僅面臨著著作權授權風險、而且還有對采購商品所涉著作權問題的注意義務。雖然這種注意義務比生產商來說相對較低,但仍應當能夠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零售商應能夠清楚識別所面臨的著作權風險,并提高自身著作權風險防范能力。

關鍵詞 零售商 著作權 事實 風險

作者簡介:謝旻荻,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17

在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背景下,我國迅猛發展的零售業面臨著競爭激烈、誠信度低、“標準化”、缺乏創新等諸多掣肘。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不斷發展,國民的著作權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零售商因銷售涉案美術作品的產品,而被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其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案件與日俱增。在這些糾紛面前,零售商們往往表現得不知所措,不僅對著作權法律知識知之甚少,更是反映出在經營過程中缺乏最起碼的著作權風險意識和相應的防范能力。著作權本應該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一種知識產權,與商品零售業似乎“風馬牛不相及”,怎么會跟零售商們發生關聯?又怎么會對著作權人構成侵權呢?本文以一起典型著作權侵權糾紛為例,分析我國商品零售商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著作權風險,以提高零售商的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我國零售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著作權與零售商的經營是否存在關聯

基本案情:原告某文化公司經某著作權人(英國)授權,依法取得涉案美術作品《海底小縱隊標識》《皮醫生》《呱唧》《巴克隊長》等在中國境內(除臺灣、香港、澳門外)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包括以自己的名義采取但不限于民事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被告某百貨商行未經許可擅自銷售使用了涉案美術作品中卡通形象的玩具。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著作權合法權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停止銷售涉案美術作品的產品;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停止銷售涉案美術作品的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7000元(含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①。

在該案件中,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百貨商行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著作權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對其依法創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種專有知識產權。著作權保護的是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即作品,具有獨占性的特征。著作權和零售商的經營分屬兩個不同領域,兩者存在重大差異。首先,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作品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是無形財產;零售商銷售的是商品,屬于商業領域,是有形財產。另外,著作權人一般為作者,是知識的創造者、腦力勞動者;零售商則屬于經營者的范疇。無論從領域、保護對象、權利主體等哪個方面看,著作權和零售商的經營似乎都難有關聯。那么,本案中的被告某百貨商行為什么會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在經營中零售商又面臨著怎樣的著作權風險呢?

二、問題的分析:零售商面臨的著作權風險因素

從上述案件,基于法院裁判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零售商可以透視到各事實中隱藏的風險要素,以此認清自身可能承擔的著作權風險,樹立應有的著作權意識。

事實一,某著作權人(英國)享有對涉案作品在中國境內的著作權。著作權雖具有地域性特征,但權利人已經依法在中國版權局申請了版權登記,取得了在我國受保護的著作權。如無相反證明,該作品登記證書就能直接證明權利人的著作權,其在中國可以受到保護?;谠撌聦?,零售商銷售包含有他人著作權作品如美術作品的商品時,該作品是否具有效的版權授權則是重要的風險要素,除非該作品已經過了法定有效期(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50年)。

事實二,原告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經授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著作權人對原告的授權書是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前提條件,也是原告以復制、放映、展覽、信息網絡傳播等授權書項下所列舉方式使用涉案美術作品的法律基礎。否則,原告的使用也是一種侵權的使用。這一事實表明,如果著作權權利人是外國人,境內的原告若非著作權受讓人,就必須是獨占許可使用權人,否則將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這是對作為被告的零售商的一大有利因素。但零售商若意識不到這一點,則其將成為對其不利的風險要素。

事實三,被告銷售了涉案未經授權美術作品的商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指著作權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應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做出了銷售涉案美術作品的商品的行為,又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故屬于擅自銷售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應承擔侵權責任??梢?,著作權侵權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該事實表明,零售商的銷售行為不僅是市場行為,還會產生法律效果;它不僅會有市場風險,還會有法律風險包括著作權風險。

事實四,被告不能指出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本案中的被告提出了“合法來源”抗辯。所謂“合法來源”抗辯,是指銷售方如果能夠舉出充分證據證明案涉商品來源于合法渠道,如合法的進貨渠道等,則抗辯成立即可以免于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②。結合事實三中的分析,由于被告行為性質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故仍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等其它相應民事責任。上述案件中,被告認為其銷售的產品外包裝上印有產品合格證、3C標志、廠名廠址,不是侵權商品。但法院查明被告提交的銷售清單既無銷售方的蓋章,也無法與匯款憑證進行相互印證,同時,被告銷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裝上印制的廠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不到。故法院認為被告抗辯理由不成立?!昂戏▉碓础笨罐q是被告零售商的有利武器。但這一武器的效果卻依賴于零售商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前一環節與供應商之間的合法交易關系??梢?,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交易的風險因素也直接決定了零售商著作權訴訟的勝敗與否。

事實五,被告的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從民事責任的角度,賠償責任的基礎和前提是損失的存在。被告是否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關鍵看其是否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以及損失數額的多少。本案中,原告認為,被告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被告認為,其只在2019年進貨10個涉案商品,進貨價9元,銷售價18元,并沒有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訴辯雙方分歧巨大。損失難以證明且難以認定是知識產權案件的重要特征。有被告因此僥幸認為,反正原告無法證明且法院也難以確定,故無論怎樣也不會追究其賠償責任。多年來,我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為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若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在五十萬元以下行使自由裁量權③,而這一上限額度有望在未來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中大幅度提高。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原告無法證明自身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非法所得,故法院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產品銷售價格、原告為制止侵權而產生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確定了7000元的經濟損失。因此,零售商不要錯誤地認為,對于一些價值較低的小商品,因獲利少,或者雖購進但并未因銷售而進入流通,就不會給權利人造成多大損失。必須認識到,經營規模、時間、價格等因素只會影響損失的量,但不會影響損失的質。

三、結論與建議:零售商經營中的著作權風險防范

綜上所述,從表面上看,著作權似乎與零售商的經營無關。但實際關系十分密切。著作權作品尤其是美術作品,一經運用至工業領域,作為產品包裝裝潢,商標或作為產品設計使用,就與產品融為一體。隨后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后,就與零售商發生了交集。零售商在經營中,不僅存在著作權的授權風險,在商品采購中,也存在著對商品所涉著作權問題的注意義務。雖然這種注意義務比產品生產商來說相對較低,但仍應當能夠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如果零售商明知是著作權侵權商品而進行銷售,將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另外,在銷售環節,零售商銷售的規模、時間長短、價格高低等都會影響到零售商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大小。

因此,零售商在經營活動中應從以下幾方面注意防范相應的著作權風險:

1.若供應商是著作權人,零售商應要求其提供著作權作品登記證書的原件或其他合法的著作權證明;若供應商是著作權獨占許可使用人,應要求其提供著作權授權書或相關授權證明;若供應商既非著作權人又非獨占許可使用人,應要求其提供其他著作權人的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的復制件。

2.在貨物采購的環節,一是要對供應商的廠名、廠址、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和核實;二是務必與供應商簽訂書面購貨合同,并確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是確保購銷憑證填寫的規范和完整。以上證據均應及時進行歸檔保管。若一旦卷入著作權侵權訴訟,則可以快速作為反應,并以此作出有效的“合法來源”抗辯。

3.從認識上,零售商應當加強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學習,樹立著作權意識,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同時也要努力提高自我風險防范能力。

4.提高自我創新水平和能力。我國零售行業應克服創新度低,模版化、山寨化的發展模式,這要求零售商應積極挖掘經營中的創新元素,開發更多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提高創新能力。

注釋:

① 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寧波江東寧東陳慧百貨商行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浙0212民初6990號,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 Z0BXSK4/index.html?docId=e47ba4f449724bc59e65ac4400a91dc7.

②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③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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