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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律監管若干問題分析

2020-12-11 09:17任遠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法律監管措施

摘 要 為證券投資基金專門立法,有助于基金業態的更好、更快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根本并非信托,而為委托,其作為一種契約式組織,具有法定獨立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其在法律監管方面,仍存在諸多突出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會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運轉,而且還會帶來許多風險。本文結合當前實況,首先簡要分析了證券投資基金的重要作用,指出了其立法中所存在的若干問題,探討了具體的完善建議,望能為此領域研究提供些許借鑒。

關鍵詞 證券投資基金 法律監管 問題 措施

作者簡介:任遠,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18

證券投資基金的出現對我國經濟產生了深遠影響,其發展與完善已經成為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重要動力。因證券投資基金自身存在復雜性、體系化等特點,要想使其平穩、健康、持久化發展,需圍繞證券投資基金進行專項立法,以此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主體的相關行為提供正確引導,實現其相互關系的規范化。針對我國基金而言,其自誕生之日起,便時常發生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比如很早之前的“基金黑幕”事件,便對我國基金投資者信心造成了沉重打擊,對我國基金業原本好的形象造成了破壞,致使國家緊急推出《證券投資基金法》;但在立法時,因受相關經驗缺乏、基金業自身復雜性等因素影響,對當時有著較大爭議的一些難點問題選擇了回避,因此,伴隨當今基金業的快速化發展,此法當中的一些方面已經難以切實滿足當前發展需要,需迫切進行修改與完善,以此為證券投資基金業的持續創新與完善,提供切實保障。本文圍繞證券投資基金法律中的一些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現就此剖析如下[1]。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重要作用

(一)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證券投資基金的支持

截止2019年,美國股票市值達到了42萬億美元,其中,證券投資持有超過28萬億美元,在總市值中高達66.7%;中國股票市值為70萬億人民幣,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便持有25萬億元,占比為35.7%。從中可知,在整個資本市場當中,證券投資基金已經成為其中的中堅力量,而且還是各類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對象,隨著其不斷發展壯大,其已能夠為世界經濟發展提供不懈的資本動力支持。依據經濟學最基本的原理,無論是哪一國家,要想推動其經濟發展,均需要企業持續性的擴大再生產(比如創新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擴大生產規模及提供更優服務等),而要想做到此點,通常需要不斷的投入資本,而證券投資基金便是其重要來源。對于我國來講,正是證券投資基金為我國國民經濟持續注入資金動力,才使得我國經濟始終保持者較快、較好的發展勢頭。

(二)有助于企業財務負擔的降低

企業通過各種形式(比如配發股票、增發、始發等),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證券投資基金,在幾乎零成本的情況下,獲得大量所需資金,推動自身持續發展,減輕企業經銀行貸款或者發放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需還本付息而帶來的沉重財務負擔,而且還有助于企業負債率的降低,對企業財務信用等級的提升有積極意義;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還有助于企業市場形象的改善,有助于其對外業務的良性拓展。特別是我國的部分國有企業,受各種歷史原因的影響,有著比較高的負債率,財務風險大,較難得到信用資金支持。許多此類型企業便是受到資金問題的限制,較難創新與發展,進而演變成生存危機。國外一些資金管理者從中找到“商機”,進行股權投資,使其在新資金的支撐下重新獲得生機,且發展成為更加具有競爭力的企業,這不僅較好的促進了經濟的發展,而且還能從中得到不錯的投資收益。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在降低企業財務負擔方面,有著積極作用[2]。

(三)有助于我國金融資產結構與金融業的穩定

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體系存在過于依賴銀行業的情況,各類企業在具體融資上,多依賴于銀行貸款這一間接融資模式,其有著比較高的融資成本,以及比較低的效率,而且企業的生產成本也隨之升高,最終會對其競爭力造成影響,阻礙或干擾整個國民經濟的高效運轉。另外,還需要強調的是,此種過于單一且偏向的金融體系,在具體結構上,也存在不足之處,即銀行業需要對由于經濟波動所帶來的風險進行承受,而且還會對整個金融安全也造成影響;一些高風險的企業或產業無法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便會阻礙創新型經濟的發展。所以,要想切實推動我國經濟的新增長,需要采取切實措施,促進投資基金業的大發展,且以此來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比如保險業、證券業等,最后逐漸構建比較均衡的金融體系,使國民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二、證券投資基金立法中所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問題

1.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各有利弊。封閉式基金的優勢主要是無成本與贖回風險,交易費用低廉等。二者在交易費用上,經對比得知,開放式基金將一個交易過程予以完成的費用包含贖回費用的綜合與不同投資者的申購費用,而封閉式基金的買賣傭金是0.3%。對于某一開放式基金而言,在其開放申贖期間,受基金持有者諸如資金配置需要、資金剩余等原因的影響,一些人想要贖回此基金或申購此基金。對于此開放式基金而言,如果能夠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那么雙方便無需支付過高的贖回、申購費用,僅在證券市場進行買賣,便能將交易完成,如此一來,便能大幅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促進其投資基金積極性的提升。但據相關調查的發現,許多基金持有者抱怨開放式基金有著過高的交易費用。

2.開放式基金的管理運作需面臨贖回風險。一般來講,開放式基金在具體的資產配置上,需維持特定比例的現金,此外,還需保持較強流動性的債券、票據。而證券資產在具體的配置比例上,要相對低一些,這便會對開放式基金的資金利用效率造成影響。如果在證券市場上,允許開放式基金公開交易,在對開放式基金總資產份額不造成影響的前提下,也能使一些投資者順利實現交易,在相互申購與贖回中,滿足不同需要。這不僅能使開放式基金的贖回壓力得到減輕,而且還有助于資金利用效率及收益率的提高[3]。

(二)證券投資基金融資問題

1.準許證券投資基金融資實為我國經濟接軌于國際的重要方面。當前,我國金融業已經依照入世承諾,對外開放,并且已經有多家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所聘用的基金經理人(來自國外)也不斷增多,國外的投資基金對于短期的融資行為,均給予準允,但我國卻仍有限制,來自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基金經理們,已習慣的運作管理投資基金方法、方式等,在中國卻行不通。世界經濟一體化已是大勢所趨,因此,積極與國際接軌,十分必要。

2.準許證券投資基金融資實為其自身運作發展的基本需要。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給予準許,能夠有效的將投資基金持有的資產規模予以放大,并促使其基本收益率大幅提高,最終實現利益最大化。針對開放式基金來講,準許其融資,意義更大,此種基金隨時均會面對被贖回壓力,使其在資產配置中,保持較大比例的現金,以及低收益率、低風險及高流通性的政府債券,當需大規模贖回時,還需要對手中所持有的證券資產進行被動處理,且由此帶來資本市場動蕩,所以,應允許投資基金在需要時適當融資。

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健全策略

(一)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加以明確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并非僅投資于證券的投資基金。針對我國現實存在的諸多私募投資基金以及世界基金業發展趨向進行深入剖析得知,“混業經營”將成為投資基金的必然趨勢,因為只有這樣去做,方能使基金的投資在自由選擇的空間上變得更大,最終可獲得最大化的利潤,并實現風險的化解。但需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僅對公募的基金,尤其是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基金適用,所有混合型基金均難以適用此法。所以難以根據此法進行混合型基金的設定,這與此法加速基金業健康發展的根本宗旨不相符。但需說明的是,資本自身所具有的逐利性,從某種程度上驅動了此類基金的產生,使其處于非正式活動狀態。如果難以對其實施規范化管控,那么除了不利于基金的發展之外,也對金融也健康穩定發展也造成不利。所以,可積極借助國外先進經驗,將證券投資定義成“資產特定比例投資于證券”的投資組合。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并非僅為公募的投資基金。當前,私募基金已有較大規模,并且在一些發達國家已成為基金業主力,所以,在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時,尤其是在對證券投資基金定義進行闡述時,不可將私募基金排除??傊?,可定義證券投資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實為一種融合眾人資金而建立的風險共同承擔、利益共享,且把資金投資于有價證券的投資組合方式[4]。

(二)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某些內容

1.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進行調整。伴隨我國在證券投資基金方面的逐漸成熟,將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進行不斷放開,將其未來的發展趨向,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部分內容,即不僅相上市交易的債券、股票等進行投資,而且還允許證券投資基金以基金資產的特定比例,向未上市公司的股權進行投資,而且可在今后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對投資限制持續開放,準允證券投資基金以基金資產的形式,按照特定比例相期貨合約、房地產等行業進行投資,以此來擴大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空間,促進基金資產收益率的最大化,規避股市剝奪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

2.準允開放式基金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為了使開放式基金獲得更好發展,需對《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修改,即準許開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場所進行購回、申購,此外,使其在證券交易場所能夠像封閉式基金那樣開展交易,為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提供切實便利。

四、結語

綜上,伴隨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持續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已趨向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部分,已經逐漸成為新主力,其在穩定、發展資本市場當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而對于證券投資基金而言,雖然已頒布相關法律,但仍存在不足,因此,應圍繞相關問題,修改相關內容,使之變得更加完善與高效,最終達到提高監管效能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董方軍,王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現狀、問題及加強監管的若干建議[J].經濟問題探索,2018(06):177-178+181.

[2] 盧文道,譚婧.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中私募基金法律規制的若干問題[J].法治論壇,2019,03(03):23-37.

[3] 敖曉華,吳勝林.對完善投資基金利益沖突交易管制的若干思考[J].江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2006(04):53-55.

[4] 王穎.論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交易法律監管的完善[J].經營管理者,2017(09):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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