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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污染責任探析

2020-12-11 09:17秦燕玲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公益訴訟

摘 要 “企業+農戶”合作養殖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現行立法對企業委托養殖行為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責任未作明確規定,導致檢察機關無法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益。但是,無論是從委托養殖合同格式條款下企業規避法律責任的效力來看,還是間接侵權、共同侵權、替代侵權等歸責原則來看,企業都應當就合作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追究企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關鍵詞 合作養殖 公益訴訟 共同違法 間接侵權 共同侵權

作者簡介:秦燕玲,湖北省紅安縣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25

近年來,在政府的支持、市場的驅動及畜禽養殖龍頭企業的帶動下,越來越多農民加入養殖業。農村畜禽養殖業迅速發展,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在發展養殖過程中也產生了一系列環境污染問題,部分地區臭味彌漫、水體污染等現象隨處可見,嚴重影響了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已成為當前農村生態環境迫切需要解決的民生痛點。筆者在梳理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時,發現當地農戶采取“企業+農戶”合作模式進行養殖的現象十分普遍,由此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很嚴峻。為此我們對紅安縣域“企業+農戶”合作養殖模式下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并就該模式下企業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問題進行了探析。

一、合作養殖模式下環境污染情況

紅安縣永佳河鎮尾斗山水庫周圍養殖最為突出,經調研發現,紅安有21家養殖場位于“禁養區”,7家位于“限養區”。個別養殖戶存在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現象,導致基本農田被硬化、污染,種植條件被毀壞;部分養殖戶違規擴大養殖規模,超量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嚴重超出當地環境的自凈能力和修復能力;多家養殖場選址不當、未與居民區保持合理的防護距離,養殖產生的臭氣、污水、滋生蚊蠅等嚴重影響周邊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幾乎所有養殖戶普遍存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防治污染的配套設施投入不足、對養殖污染物的綜合利用低等現象,對當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存在較大的污染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合作養殖模式下環境污染情況不容樂觀。

二、合作養殖模式下環境污染責任承擔的現狀

“企業+農戶”合作養殖模式,是農戶按照企業的技術規范修建養殖場所,簽訂委托養殖合同,繳納保證金,記賬領取種苗、飼料、疫苗、藥品等物資,在企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做好飼養管理和疾病防治,待養殖的豬、雞等達到出欄條件后,企業統一回收銷售,扣除飼料、藥品、疫苗等成本后,按約定支付農戶委托養殖費用。

經調研發現,合作養殖模式下環境污染問題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是對農戶進行行政處罰并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一方面,企業與農戶都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農戶并非企業的職工,其養殖行為非公司行為。因此在養殖過程中出現污染環境情形時,監管部門都是對養殖者即農戶進行行政處罰,由農戶承擔責令改正、污染治理、環境修復、罰款甚至關停等行政責任。另一方面,企業通過格式合同與農戶之間建立一種名為意思自治實則顯失公平的契約關系。在委托養殖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委托農戶從事養殖,由農戶自行負責養殖過程中的一切環保事宜并要求農戶簽署環保承諾書,承諾自覺承擔養殖過程中排污設施的建造,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畜禽業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因排污產生的一切后果與企業無關。因此當養殖造成環境污染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時,企業憑借一紙合同就完美地規避了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承擔的現狀雖然合法但并非合理,企業作為該模式下最大受益者應當承擔起與權益相對等的環保責任。

三、企業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法理探討

(一)格式條款下企業規避法律責任的效力

前面提到,企業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在合同中使用格式條款約定由農戶自行負責養殖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以此規避自身的法律責任?!逗贤ā返?9、40、41條對格式條款進行了法律規制,①明確在訂立格式條款時須注意:(1)遵循公平原則;(2)減輕或免責條款的提示及說明義務;(3)違反《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4)理解發生歧義時作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釋。合作養殖實踐中,企業處于強勢地位,一方面通過向農戶提供種苗、飼料、疫苗、藥品等生產原料獲取利潤,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的優勢控制了利潤分配方式,實現利潤最大化。反觀農戶,前期需要投資修建養殖生產及附屬設施,投資過大,且養殖存在周期性,回報慢、回報率低;養殖過程中被迫成為企業生產資料的銷售對象,養殖成本高,盈利空間有限;養殖周期及投入市場流通全部控制在企業手中,由企業決定出欄標準并負責銷售,農戶無話語權。雖然企業在委托養殖合同訂立時對免除自身環保責任的格式條款的相關內容采取加黑字體等合理方式提請農戶注意,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但在平等訂立的委托養殖合同下企業享受著高利潤卻承擔環保零責任、農戶利潤有限卻負擔整個養殖污染的環保義務,雙方權利與義務不平衡、利益與風險不對等,違背了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②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因此,企業并不當然借格式條款規避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企業承擔行政責任的法理分析

1.能否單就企業委托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某一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罰的法定條件,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的規定可以得出,行政處罰須具備以下條件:(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即行政相對人存在客觀違法事實;(2)違法行為必須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即行為違反了具體的行政法規范;(3)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該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即有明確的處罰依據;(4)行政處罰必須由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實施;除此之外,行政相對人須具備行政責任能力,《行政處罰法》第25、26條分別對此進行了規定,在此不再贅述。行政機關能否對合作模式下企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則在于企業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首先,企業僅有委托養殖行為,其自身不直接從事具體養殖活動,沒有直接實施對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具體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不能對無具體行政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其次,行政處罰的違法確定性和處罰依據法定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只能對行政法規范明確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苛以處罰,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還是《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抑或其他養殖相關的行政法規范③,處罰的對象是養殖者,針對的是其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防治污染的配套設施未建成或者不合格等違反具體行政法規范的情形,而沒有對企業委托養殖行為造成環境污染予以處罰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合作模式下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缺乏對應的事實行為和法律依據,行政機關難以單就企業委托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要求企業就合作養殖造成環境污染承擔行政責任。

2.企業與農戶是否構成共同違法

基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在合作養殖模式下,單就企業委托養殖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面臨極大的困難和挑戰。那么企業與農戶合作養殖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是否構成共同違法?雖然實踐中共同違法現象十分常見,但我國《行政處罰法》對共同違法行為卻未作規定,僅有個別行政法規范對特定共同違法行為有所提及④,這給行政處罰實踐帶來很多困惑。理論界對共同違法行為十分關注,但認定標準觀點不一,歸納起來具體有兩種:第一種觀點認為,共同違法行為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參與實施違法行為全部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⑤;第二種觀點認為,共同違法行為不僅包括共同正犯,也包括間接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即數人共同參與一項違法行為,其中主要行為具備實施違法行為全部構成要件,參與行為即使單獨不構成違法構成要件,只要與主要行為具有客觀關聯性,仍然可認定成立共同違法行為⑥。根據第一種觀點,合作模式下企業委托農戶進行養殖,為農戶提供種苗、飼料、疫苗及藥品等生產資料和養殖技術,農戶嚴格按企業的生產標準進行養殖并接受企業的監管,二者相互關聯、彼此配合、共同完成從種苗到出欄銷售這一共同養殖目的。從合作模式整體來看,企業和農戶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養殖污染環境的共同違法行為。依第二種觀點看,企業雖不直接從事養殖活動,其委托行為并未直接作用于環境,不構成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但其對農戶的養殖行為提供生產資料和養殖技術,為農戶的養殖污染環境的行為創造條件和提供幫助,構成幫助犯,由此可見農戶養殖污染環境的直接違法行為與企業間接幫助行為一起構成養殖污染環境的共同違法行為。因此無論是采用哪種觀點,企業的委托行為與農戶的養殖行為都構成共同違法行為,但在共同違法行為成立前提下對行為主體如何進行處罰將是又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要求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而當前共同違法行為存在立法漏洞,《行政處罰法》及畜禽養殖污染行政法律規范都沒有對這種共同違法進行處罰的規定。因此無法以企業委托養殖構成共同違法為由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三)企業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探討

合作養殖模式下,企業未直接從事具體養殖活動,其委托養殖行為未直接造成環境污染的損害結果,難以認定構成直接侵權行為。但實踐中企業的委托行為與農戶的養殖行為是緊密聯結、相互作用的整體,二者互相依存共享收益,筆者在此對企業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三種歸責方式進行探討。

1.企業委托養殖行為是否構成間接侵權

教唆、引誘他人進行侵權或者對他人的侵權行為給予實質性幫助的,應當對侵權損害結果承擔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一款“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規定的即為間接侵權。間接侵權要求行為人“明知”,即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慫恿、唆使他人“直接侵權”或者為他人“直接侵權”提供了實質性幫助。⑦合作養殖模式下,企業委托農戶進行養殖,在明知農戶的養殖行為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下,依舊為農戶養殖提供種苗、疫苗、技術支持,為農戶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條件和實質性幫助,一定程度上造成直接侵權行為損害后果的擴大,其委托養殖行為構成間接侵權,依法應當與農戶就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與農戶合作養殖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共同侵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肚謾嘭熑畏ā返诎藯l“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規定的就是共同侵權。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理論上存在三種學說: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主觀說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即只有侵權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才能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客觀說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客觀行為的共同性,即各加害人的加害行為只要相互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就構成共同侵權并承擔連帶責任;折中說認為,主觀方面各加害人均有過錯,且過錯的內容是共同的或者相似的,客觀方面各加害人的行為具有關聯共同性并構成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行為整體,以及各加害人的行為均構成損害結果發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⑧筆者采用折中說的觀點來分析,共同侵權應當具備的四個條件:(1)主體的復數性,即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人存在;(2)主觀上的共同性,即數個行為人之間主觀上具有致人損害的故意或過失;(3)行為的共同性,即數個行為人之行為相互關聯,構成一個統一的致害原因,各個行為與損害結果都存在因果關系;(4)結果的統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為所產生的損害結果為一個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整體。合作養殖模式下,企業委托農戶進行養殖,由企業統一供應種苗,農戶嚴格按企業要求建造養殖場所,嚴格遵循企業的計劃和生產標準進行養殖,生產過程中飼料、疫苗及藥品由企業統一采購并指導農戶嚴格按照統一的免疫程序實施免疫,生豬達到出欄條件后由企業統一銷售,企業主導并參與農戶養殖的全過程,二者的行為相互關聯、不可分割,構成一個統一的“供苗-養殖-銷售”整體養殖行為,這一合作養殖行為互相作用、共同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損害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環境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對共同侵權情形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不作過多討論。由此可以肯定,合作模式下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的行為符合共同侵權之主體復數性、行為共同性及結果統一性,即可以認定企業與農戶合作養殖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對企業行為探索適用替代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替代侵權行為,指行為人雖未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但因替代關系須對他人的侵權行為負一定責任。替代關系主要存在于監督管理方與被監督管理者之間,替代責任原則主要是從雇主雇員代理原則中衍生出來的。⑨從替代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其具有兩個鮮明的特性:一是行為人對他人侵權行為具有監控的權利與能力;二是行為人從該侵權行為中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⑩首先,企業與農戶之間的委托關系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代理關系,但在委托養殖模式下,農戶向企業支付對價獲得的種苗并以個人名義養殖的畜禽之所有權歸企業,農戶自身并無所有權,其無權對養殖的畜禽進行任何處置,這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代理行為并無二致。其次,企業在農戶養殖過程中起絕對的主導作用,從種苗的供應、養殖標準和規模的要求、養殖技術的支持到統一的免疫及銷售,農戶嚴格按企業的要求從事養殖活動,企業規劃、指導、監督、管理乃至控制農戶的整個養殖過程,對農戶養殖造成環境污染的侵權行為有監控的權利和能力。再者,企業是合作養殖模式下最大受益者,通過委托養殖獲取利潤是其最終目的,企業從農戶養殖造成環境污染的侵權行為中獲取直接的經濟利益。因此企業的行為可探索適用替代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由企業對農戶養殖污染環境的損害后果承擔替代責任。

四、結語

前述所知,從法理層面看企業與農戶委托養殖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企業理應承擔環境污染的行政責任,但鑒于立法缺失,行政機關無法追究企業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方面,無論是從委托養殖合同格式條款下企業規避法律責任的效力來看,還是從間接侵權、共同侵權、替代侵權等歸責原則來看,企業都應當就合作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從檢察公益訴訟的角度看,由于行政機關追究企業委托養殖情況下的環境污染行政責任于法無據,檢察機關也就無法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但是,養殖企業在委托養殖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追究企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這已經有成功案例。2019年11月,湖南岳陽市檢察院就成功對一起因企業委托養殖造成污染而對企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案被評為湖南省十大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養殖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肩負著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使命,在實踐中要努力提升自身法律素養,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充分熟練運用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通過監督規范市場主體養殖行為,提高其環保責任意識,依法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讓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得益彰,從而實現合作養殖的雙贏多贏和共贏。

注釋:

① 《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p>

③ 例如《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等。

④ 例如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六條“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是共同違法行為……”

⑤ 李良萬.論行政處罰中共同違法制度的完善[J].中共南寧市委黨校學報,2017(01):49.

⑥ 相關觀點參見熊樟林.論《行政處罰法》修改的基本立場[J].當地法學,2019(01):108-109.

⑦⑨ 成夢珊.間接侵權理論在我國商標侵權中的價值[J].法制與社會,2009,11(中):337.

⑧ 張鐵薇.共同侵權行為的法理基礎和類型化分析[J].北方論叢,2004(04):121-122.

⑩ 張廣良.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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