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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病理學鑒定在基層法醫檢案中的注意事項

2020-12-11 09:17張云龍范昱繆鋮毓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法醫學司法鑒定

張云龍 范昱 繆鋮毓

摘 要 近年來,法醫組織病理學鑒定在非正常死亡案件偵破中的價值日漸明顯,基層公安機關也愈加重視法醫組織病理檢驗工作。然而,在諸多法醫鑒定實際中,檢驗人員往往不能理清組織病理學檢驗的應用范圍,也不能嚴格地落實相關的操作規范,因而出現檢驗步驟不合理、不合規的情況,導致鑒定結論與案件真實情況出現偏差,使得其法律效力也相應減弱。本文通過論述組織病理學檢驗的規范流程和意義,結合實踐案例,分析法醫組織病理學鑒定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應用與價值,為今后的公安法醫工作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 法醫學 組織病理學 司法鑒定 基層公安機關

基金項目:2016年度江蘇警官學院科研項目“基層公安機關法醫病理鑒定制度規范化與工作標準化研究”(2016 SJYZQ04),主持人:張云龍。

作者簡介:張云龍,江蘇警官學院;范昱,本文通訊作者,泰州市公安局,E-mail:916664826@qq.com;繆鋮毓,靖江市公安局。

中圖分類號:D91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9

法醫病理學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傷、殘、病、死及死后變化的發生發展規律的一門學科[1]。法醫病理學檢驗工作中,部分暴力性死亡案件除進行尸體解剖檢查外,還需要進行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以明確其死亡原因。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是運用組織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主要通過組織切片觀察,解決只運用尸體外表檢查、尸體解剖檢驗等傳統方法無法解決的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2]。

一、法醫組織病理學鑒定的意義及目的

在基層公安實踐過程中,單純依靠尸體解剖,在部分案件中可以得出明確結論,但當暴力性死亡涉及傷病關系的鑒別時,僅憑解剖所見,卻難以明確其在死亡發生過程中的具體作用,甚至導致出具錯誤的鑒定意見。因此,完整系統的法醫病理檢驗除尸體解剖外,還應當包含組織病理學檢查。相較于尸體解剖檢查,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更側重于對死亡原因及機制的準確判斷,包括無明顯外傷者其自身疾病的致死機制、自身疾病者在暴力性損傷作用下的致死機制等。例如,交通事故死亡者自身存在大腦基底動脈瘤,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可因外界暴力因素致動脈瘤破裂、腦出血死亡,尸體解剖過程中如不進行顱腦檢驗或雖開顱卻不行組織病理學鑒定,便只能見到頭部或肢體的明顯外傷,如顱腦骨折、肢體離斷等,無法判斷其自身是否存在原有疾病,分析死因時便不能科學判定其根本死因為機械性損傷或疾病猝死,抑或者是二者聯合致死。法醫組織病理檢驗能夠使損傷、疾病以及死因分布規律的關系得到充分了解,避免、糾正誤判,有力還原案件事實真相,調節各類刑事、民事案件,并為案件的準確處理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3]。

二、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的國內外發展現狀

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在國內外的發展情況也有著較大差異。以美國為例,法醫病理學檢驗要求系統剖驗,但普遍不存留大體標本(有研究價值者除外)。一般由病理醫師根據案情留取10個左右組織塊存查,需要時才做組織切片。腦髓及心臟都在當時切開,記錄觀察所見。臟器通常不測大小,計重量,并用電子計算機研究損傷痕跡特征業與兇器比對[4]。

近些年,法醫學這一傳統學科在我國有了較快發展,部分地區甚至率先運用先進數字化手段,實施虛擬解剖,獲取更詳細更準確的尸體信息,在不破壞尸體的基礎上,對尸表和內部組織進行分析判斷;在成像方面,近些年來核磁共振成像用的比較多,能對尸體狀況能有進一步的了解。新技術的運用促進了法醫病理檢驗的迅速發展,然而在基層公安機關法醫工作中,新技術的運用并不廣泛,虛擬解剖和CT設備的價格往往比較高昂,基層公安機關資金投入不足,導致新技術、新設備應用緩慢,拖慢了法醫工作的發展進度。組織病理學技術仍是當下基層公安機關進行法醫檢驗的常用手段。

三、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的案件應用及價值分析

現根據如下幾例真實案件的檢驗過程來分析組織病理學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應用與價值。

案例一:何某,女,13歲。2013年9月,何某出現發熱、頭暈、嘔吐等癥狀,26日下午在父親陪同下至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發熱原因待查”,17:00左右,何某突發意識模糊、脈搏停止,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法醫解剖檢驗排除機械性損傷致死,毒藥物分析排除常見毒藥物中毒死亡。經過組織病理切片分析,發現死者心肌組織炎性浸潤區域合并心內膜、心肌束膜纖維性增厚,間質纖維組織增生,灶性心肌變性、壞死、纖維化。肺部急性肺出血、肺水腫,腦部急性缺氧性變性、腦水腫,其他內臟組織如肝臟、胰腺、腎臟、脾臟、胃腸等均有水腫改變和急性淤血。綜上分析,死者系患間質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案例二:沈某,女,68歲。2013年11月,沈某被兩輪摩托車撞傷,被送至醫院救治,X線檢查:“左側髂骨骨折,雙側恥骨上、下支骨折”,于28日上午死亡。法醫解剖檢驗,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身體表面雖有外傷,但并不危及生命,排除機械性損傷致死。在解剖過程中,發現死者腎球囊壁慢性纖維性增厚,外層部分腎小球纖維化、硬化,間質小動脈壁輕度增厚,慢性間質性腎炎病理診斷成立。同時發現急性腎小管變性、壞死、蛋白管型形成等急性腎功能衰竭的病理改變。死者本身雙側恥骨骨折、腹部挫傷合并壞死性炎癥、左下肢挫傷,上述多處復合性損傷可加重腎功能衰竭死亡。綜上可以判定死者沈某系患慢性間質性腎炎基礎上,雙側恥骨骨折、腹部挫傷合并壞死性炎癥致急性腎功能衰竭死亡。

通過上述兩例非正常死亡的案件的分析可見,在部分由死者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案件中,僅通過單純解剖完全并不能直接發現致死原因,如案例一,通過傳統解剖無法判明。有時可判斷死者患有疾病但不能明確其死因及機制,如案例二,通過傳統解剖可以判斷死者可能存在自身疾病,但也無法做出準確的結論,只有通過法醫組織病理學的微觀檢驗,才能找到死亡原因。由此可見,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可以解決傳統解剖所面臨的死因分析問題,彌補其局限性,更為準確地判斷死亡原因。

但與此同時,并不能否定傳統解剖的積極意義,很多時候,組織病理檢驗與傳統解剖是相互作證的關系,即在尸體檢驗過程中,通過傳統解剖發現可能的致死原因,通過組織病理分析,來加強這一判斷。

案例三:和某,女,30歲。2014年7月,和某因“停經9月余,下腹隱痛3小時”至醫院就診,初步診斷“G2P1孕39+2周頭位分娩”。26日,醫生對和某行胎頭負壓吸引助產,和某于分娩過程中情況欠佳,醫生對其進行搶救,當晚20時左右,和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為查明死因,需要解剖分析。

根據法醫解剖檢驗排除機械性損傷或機械性窒息死亡。在解剖中發現死者子宮左后壁近宮頸處內膜及肌層有一處撕裂傷,大小為8.0cm×4.0cm,伴肌層出血、血腫形成,大小為22.0cm×12.0cm×1.0cm,漿膜層未見破裂,左后腹膜出血,與血腫漿膜層粘連,出血范圍為22.0cm×11.0cm。初步懷疑為撕裂傷引發的失血性休克,但需要組織病理的進一步佐證。組織病理檢驗發現心、腦、肺、肝、腎、脾、胃腸等器官組織呈失血性改變。結合解剖所見,分析死者系妊娠子宮內壁撕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由上述案件的檢驗思路可以看出,首先通過基礎解剖發現端倪,再通過法醫組織病理檢驗確認死因,二者相互佐證,共同確認死因,這也是現階段基層操作實踐中常用的思維方式,由此也形成了一個相對完善的尸檢流程[5]。

四、法醫組織病理檢驗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在基層法醫實踐中,常常存在這兩種問題,一是對行業標準不熟悉;二是對標準的理解往往存在偏差或者不能嚴格地遵守,自行變更或者省略一些關鍵步驟,往往會影響檢驗的結果[6],尤其在物證的提取、固定、包裝方面表現特別突出。如解剖操作不當,解剖頸部時造成血管破裂污染頸部肌肉,影響肌肉損傷出血的判斷;組織檢材取材部位不對,沒有取到病變或損傷部位,導致無法得出符合實際的病理診斷結論;腦組織取材后存放不規范,未與其他組織分開存放,造成檢材的擠壓形變;甲醛與水的配比出現問題,或肺臟等組織沒有完全浸入福爾馬林溶液中固定,導致檢材腐敗變質;單獨包裝的檢材未標注取材部位、名稱、左右位置等,造成物證檢驗的混亂。

面對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改善:首先,要加強基層法醫的理論知識水平,基層公安機關要吸收專門的法醫學人才,打造本領過硬、技術過硬的法醫隊伍,平時也要加強在職培訓,加強交流,在實踐中磨練技術、積累經驗[7],除法醫學人才隊伍外,對其他如偵查、治安、緝毒等各類與刑事案件接觸緊密的各個警種,也要定期進行專門的法醫學專業培訓、了解行業標準以免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因缺乏業務知識而造成法醫檢驗的困難;其次,要嚴格規范檢驗標準,從取材開始,到檢驗結束,自始至終嚴格遵守公安部制定的相關標準,嚴禁偷懶省略步驟,尤其是2020年新的法醫學解剖相關行業標注以來,更要及時加強學習,結合日常的工作經驗,把最新的理念與最合理的應用方法盡快融入于日常工作環節中;最后,要樹立正確的檢驗意識,從現場勘察到專門檢驗,都要按規定步驟操作,不可憑借主觀判斷,現場勘察要認真細致,為尸體檢驗做好準備[8],在當前公安新形勢下,更要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充分挖掘多種現代技術手段如網絡偵查、視頻偵查、大數據技術等在法醫學中的應用前景,綜合進行分析研判。

五、結語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基層法醫工作也面臨更多挑戰和機遇,法醫組織病理檢驗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作為一種已經得以廣泛應用的技術手段,更要重視其規范化和標準化,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其作用。本文通過實際案例,分析組織病理檢驗的實際意義以及實際操作中的不合理之處,呼吁重視組織病理檢驗,促進法醫工作的長足發展。

參考文獻:

[1] 叢斌.法醫病理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6:1.

[2] 張云龍.基層公安法醫病理檢驗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現狀淺析[J].法制博覽,2017(26):50-51.

[3] 馬賢慧,梁鴻儒.關于基層法醫病理檢驗的思考[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6(34):139.

[4] 賈靜濤.美國的法醫病理檢驗制度[J].法醫學雜志,1987(01):43-47.

[5] GA/T 147-1996.法醫學尸體解剖[S].

[6] 劉仲卓.關于基層法醫病理檢驗的思考[J].特別健康,2017 (09).

[7] 王紅健.對基層公安法醫隊伍建設的思考[J].法醫學雜志,2015(04):314,316.

[8] 冬冰,沈煜愷.他殺偽裝自殺的法醫學分析[J].廣東公安科技,2016(01):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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