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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困境與出路

2020-12-11 09:17王越凡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污染源

摘 要 基層環境保護執法是依法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途徑之一,可規范《環境法》主體的行為,控制環境污染?;诖?,文章以我國基層環境保護執法為研究對象,首先闡述執法工作開展的困境,然后以基層環境保護執法案例,總結基層環境保護執法的出路,保障其作用的有效發揮,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 基層環境保護執法 污染源 監測設備

作者簡介:王越凡,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62

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開展需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及公正性原則,工作要求較高。雖然2015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已實施一段時間,但在落實“最后一公里”上仍舊表現出諸多不足,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面臨困境,需相關部門及人員提高重視,分析困境出現原因,找到基層環保執法出路。

一、我國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困境

基層環境保護執法是落實《環境保護法》的“最后一公里”,與社會環境建設息息相關。由于環保意識未全面普及,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存在漏洞,行業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部分地區的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存在不足,其困境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對環境保護認識較淺顯

在基層環境保護執法中,政府部門及環保執法相對人均存在環保觀念薄弱問題,對環境保護的認識較為淺顯。就政府部門而言,部分地區的基層政府將經濟發展為重點,為招商引資,允許環境污染較大的企業進入轄區。部分環保執法人員將區域工程污染管理為重點,缺乏對日常管理的重視。例如,某環保執法部門在進行湖泊管理時,將湖泊水利工程為監管重點,在民眾非法捕撈、亂丟垃圾方面的監管不到位,引發更多環境問題。

就環保執法相對人來說,面源污染治理執法相對人是指基層群眾,其對環境保護的認識不足,表現出隨意丟棄生活垃圾、向湖泊中傾倒生活污水等現象,加劇環境污染;點源污染治理執法相對人是指企事業單位,雖然我國大部分企業均能夠落實環保責任,根據排放標準控制生產,仍有企業為獲取更多利益,加大生產,進行違法排污,并在環保執法工作中推卸責任,導致環保執法難以高效開展,影響污染治理效率[1]。

(二)環境保護政策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存在內容不全面、指導性不強等問題。就內容不全面而言,現行政策法規以環境保護禁令為主,關于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較少,且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較低,違法獲得的利益遠高于違法成本,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使政策法規失去警示作用;就指導性不強而言,現有立法僅在水環境防治方面出臺相關細則,廢氣污染、噪聲污染等環境問題缺乏詳細實施細則,加大了環境保護執法難度。例如,對于居民生活常見的生活噪聲污染,公安部門難以顧及,而法律法規未賦予環保部門處罰的權利,導致生活噪聲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2]。

(三)環境保護制度執行力不足

在環境保護制度制定中,存在組織設置不合理、排污申報制度工作及執法手段滯后等問題,影響制度的落實。

在組織設置中,我國政府部門根據行政區域,進行環保管理組織的設置,而在相鄰區域的水環境或空氣環境管理中,易受周邊地區影響,當地環保管理部門不具備管理周邊環境污染的權利,不得不向上級部門申請,由基層政府進行協調,工作效率低下,加重環境污染;在排污申報工作中,企業主動向環保部門提交排污狀況,易出現瞞報或漏報現象,環境監測實效性較差,不能及時發現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在執法工作中,環境執法人員使用的執法手段滯后,不能準確獲得環境監測數據,降低環境保護執法的執行力。

(四)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不到位

在環境保護監督中,為提高監督管理成效,環保部門制定公眾參與機制,鼓勵群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提高群眾的環保意識,避免群眾在生產生活中表現出污染環境的行為。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宣傳教育不到位等問題。在公眾參與機制方面,環保部門的環保執法信息更新不及時,公眾對環保執法的認識不全面,降低其參與積極性;在宣傳教育方面,環保部門僅在上級領導發布任務或開展檢查時,進行環保宣傳,宣傳工作間斷性顯著,缺乏長效機制,難以取得有效宣傳教育效果。

(五)環境保護執法保障不全面

在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中,執法人員、執法設備及資金是保障工作有序進行的關鍵。部分地區的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存在如下問題:

1.執法設備陳舊,在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中,先進的監測設備可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及時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受資金不足影響,部分環保部門仍舊采用陳舊設備開展執法工作,不能及時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在對企業處罰時,也缺乏全面的證據,影響執法效果。

2.執法人員數量少,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背景下,各地區大力發展區域經濟,區域內的企業逐漸增多,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工作負擔加重,部分執法人員每天要監察多個企業,工作效率低下,人員不足已成為環境保護執法有效開展的主因之一。

3.執法人員素養不足,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單位的福利待遇一般,難以吸引專業人才就職,不得不降低引進標準,執法人員表現出對環保政策法規的認識不全面,監測設備使用不規范等問題,且部分部門受經費影響,并未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導致環境保護執法工作與最新工作要求脫節,影響執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3]。

二、我國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出路

(一)深化對基層環境保護執法的認識

為強化政府部門及環保執法相對人的環保意識,提高其對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認識,環保部門需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對政府部門的考核,使其明確自身在環保執法方面的職責,將環保執法狀況納入考核機制中,與政績掛鉤,提高政府部門對環保工作的重視。對于環保執法相對人而言,環保部門需加大環保宣傳力度,提升宣傳教育水平,具體在文章第三節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以某地區的環保執法工作為例,闡述如何提高政府部門的環保意識。

該地區重點開展政府部門的環??冃Э己斯ぷ?,該主管部門將生態建設、環境質量、環境風險、水污染、大氣污染、重金屬污染、污染物總量等指標,納入基層政府部門的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中,明確政府部門在環保執法中的責任,并實施責任追究制,對各項指標完成效果不佳的部門給予處罰。

在目標責任制考核中,主管部門結合區域環境狀況,制定年度環保執法工作目標,并以此為核心,結合各個基層部門的工作職責,將任務細化發布給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與鄉鎮等基層單位,由市委和市政府監督管理各個基層單位的任務完成狀況,為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提供支持。同時,根據考核狀況,定期匯總考核結果,并向社會公布,將考核結果中的污染物減排、環境質量、污染整治等內容,作為基層政府部門的領導干部考察指標,與領導干部的職務晉升和先進評優掛鉤。通過明確的目標考核責任制,使基層政府部門認識到環保執法工作的主體并非環保部門,明確自身的職責,積極參與環保執法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實現經濟與生態均衡發展。

(二)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政策法規

在《環境保護法》實施背景下,我國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有詳細的指導與標準依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層環境保護執法成效。但隨著基層環境保護執法的深入推進,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不足逐漸凸顯,存在內容空白與指導性不強的問題。就此,本文認為政府部門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政策法規,拓展政策法規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為執法部門賦予更多權力,使政策法規覆蓋更大的基層環境保護執法范圍,為基層環境保護執法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指導。

第一, 豐富政策法規內容。針對環保政策法規不完善問題,立法部門需結合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現狀,出臺相關政策法規,擴大環保政策的覆蓋范圍,為環保執法提供有效指導。以某地區為例,政府部門設立法制科,專門負責環境保護政策文件的編制工作,結合當前基層環境保護執法的政策法規和區域環境現狀,出臺《XX區環保法規規章匯編》,將政策法規與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一一對照,找出政策法規存在的缺陷或漏洞,進行修訂或補充,為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提供執法依據,規范執法流程。

第二, 加大處罰力度。為從根本上杜絕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政府部門能需提高其違法成本,加大違法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使違法成本遠高于違法獲得的利益,約束企業的生產行為。我國生態環境部副部長在會議中指出,對于存在暗管偷排、超標排污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需加大處罰力度,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利益的基礎上,對其處以違法所得的五到十倍的罰款金額;對與存在部分情節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可簡化按日計罰的前置程序,直接在企業出現違法行為的日期作為起始日期,進行按日計罰處理;對于涉及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違法行為的案件,制定連帶責任制,分別對危險廢物的產生者和傾倒者進行處罰;對于屢次出現違法行為的企業,將企業的法人、主要負責人等管理層納入生態環境信用“黑名單”,限制其授信融資、財政資金申請及表彰評優等行為,以嚴厲的處罰提高警示,控制環境違法行為,保護生態環境[4]。

第三, 拓展環保執法部門的權利。政府部門可通過政策法規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權利,提高其對違法排污企業的處罰靈活性,進而加大對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杜絕違法行為的出現。例如,在環境保護執法中,部分環保部門為管理違法企業的排污行為,對違法企業采取停水、停電處罰,控制違法企業的生產,減少其污染物排放。在該處罰方式中,由于缺乏相關政策法規,供電部門和供水部門在接收到環保部門的處罰單后,可能出現延后執行或未按照處罰內容執行等現象,影響違法行為的有效處罰。就此,政府部門需從立法角度入手,賦予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的處罰權利,確保供電和供水部門積極配合環保執法部門的工作,提高排污企業管理水平。

(三)加大環境保護制度執行力度

組織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關鍵,政府部門應優化環保部門組織設置,明確基層環境保護執法主體;創新環境保護執法制度,細化基層環境保護執法的工作方式與內容,加大環境保護制度執行力度。

1. 優化環保部門組織設置。針對跨區域污染治理問題,政府部門可通過行政隸屬改革,優化環保部門的組織設置。目前統一認證的改革方式為垂直領導管理模式,對于省級以下的環保部門,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對于省級以上的環保部門,采取領導管理模式。在該管理模式下,垂直管理可避免地方政府部門過于干預基層環保執法工作,賦予基層環保執法人員更多的權利,使其敢執法、嚴執法。在垂直領導管理模式實施中,政府部門可借鑒金融機構或海關機構等單位的成功經驗,結合環保工作特點,保障垂直管理模式的有效落實。同時,政府部門可設置跨行政區的環境管理機構,在各個地區設置環保委員會,結合區域特征,決定環保委員會是否具備執法權限,保障基層環保執法工作有序開展,實現針對性環保執法工作,提升執法成效,切實保護當地環境[5]。

2. 創新環境保護執法制度。針對排污申報制度的不足,政府部門需創新環保執法制度,引進雙隨機抽查制度,以“搖號”方式選擇排污企業和環保執法人員,實現區域污染源的隨機性抽查,通過錄像、拍照方式,對隨機抽查過程進行記錄,使企業排污檢查的有跡可尋,掌握企業違法行為的證據,對其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在明確被抽查排污企業和環保執法人員后,環保執法人員需立即開展工作,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查結果的處理與匯總,并填報至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更新最新排污狀況,在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實現基層環保執法的透明化與規范化。

同時,為保障抽查的隨機性、公平性及公正性,政府部門可出臺相關政策法規,構建完善“兩庫”系統(污染源日常監管信息庫及執法人員名錄庫)。前者需全面覆蓋所轄區域的重點排污單位、在日常監管范疇內的一般污染源;后者需包括環保部門所有在崗在編的環保執法人員,根據實際狀況及時更新數據庫,通過動態管理實現精準環保執法,降低環保執法成本,提高環保執法效率及質量,避免人情執法現象的出現,切實發現排污企業存在的違法排污行為。

(四)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社會大眾為關鍵主體,可為基層環境保護執法提供補充,提高環境保護效果。細化來說,政府部門可通過公眾參與機制的實施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大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第一,創新公眾參與機制。政府部門可通過給予經濟利益的方式,鼓勵群眾參與環境保護執法工作,解決基層環保執法的監督管理問題[6]。以某湖泊治理為例,環保部門制定如下公眾參與機制:將湖區劃分為若干區塊,將區塊承包或租賃給個人、社會組織,個人及社會組織負責區塊的經營管理與環保管理工作,政府部門可為個人及社會組織提供幫助,在區塊內開展水上無土蔬菜栽培、水產養殖等項目。在該參與模式下,個人及社會組織可獲得經濟利益,而規范的湖泊項目,可凈化水質,并提高群眾的責任感,控制垃圾及污水傾倒行為,起到良好水環境保護作用。同時,對于有條件的城市,可在湖泊區域建設環湖公園,向入園游客收入一定費用,將費用用于湖泊治理,且入園游客在觀賞湖泊美景時,可監督周圍企業、工廠的排污行為,避免偷排、漏排現象的出現。

第二,開展長期宣傳教育。在環保宣傳教育中,環保部門需構建長效機制,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微博、微信和短視頻等新媒體,對不同層次的社會群體開展環保宣傳教育,強化環保宣傳成效,提高群眾環保意識。例如,某環保部門將世界環境日為基礎,到社區進行環保文藝匯演,以小品、廢棄物服裝展示等表演,提高群眾的環保意識,引導群眾從生活小事入手,保護環境;某環保部門在公墓門口開展“鮮花祭祀 防治空氣污染”環境保護主題活動,向掃墓者發放菊花及環保手冊,鼓勵群眾文明掃墓,保護綠水青山。

(五)提供全面環境保護執法保障

針對執法設備不足、執法人員少、執法人員素養低等問題,環保部門需采取針對性保障措施,確保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全面環境保護執法保障。

第一,加大執法設備投入。對于環境保護執法中的執法車輛少、環境監測設備陳舊問題,環保部門需加大經費投入,采購執法車輛及先進環境監測設備,為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提供幫助。以某環保部門為例,引進移動執法儀,該設備應用GIS技術、大數據分析技術及動態表單技術,具備定位報道、現場檢查、信息查詢、筆錄生成及電子歸檔等功能,可減少環保執法人員的人工記錄,提高環保執法的準確性及效率,實現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同時,移動執法儀具有錄音錄像功能,可實時獲取環保執法中的證據,規范環保執法行為,避免人情執法現象的出現。

第二,引進更多執法人員。針對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不足問題,政府部門需加大環境保護執法編制,提高環境保護執法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行業人才參與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中。以某政府部門為例,設立了基層鎮級環保辦,以定編定員形式配置環保執法人員,每個鎮級環保辦配置兩名專職環保員,負責所在鄉鎮的環保工作,填補基層環保執法人員的空缺。

第三,加強執法人員培訓。為提升環保執法人員的綜合素養,環保部門需加強培訓,組織環保執法人員進行最新政策法規的學習,以講座、分享會或培訓班等形式,提升環保執法人員的專業技能。以某環保部門為例,管理者在每周例會中,組織環保執法人員進行上級領導下發文件的學習,通過集體討論方式,深化環保執法人員對政策法規的認識;邀請律師,進行“踐行公益、維護綠水青山”為主題的講座,介紹環保行政執法相關政策法規,以具體案例為基礎,介紹環境公益訴訟知識;邀請環保局局長開辦培訓班,介紹涉水涉土污染企業執法要點,分享執法工作經驗,強調環保執法中調查取證的重要性,強化環保執法人員的證據意識,提升環保執法人員的依法執政能力[7]。

三、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基層環境保護執法在工作理念、政策法規、工作落實、監督管理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結合上述困境,其相應出路為:深化對基層環境保護執法的認識、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監督管理、提供執法保障,提高基層環境保護執法的深度與廣度,營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1] 趙旭.基層環保監察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智庫時代,2020(12):34-35.

[2] 同[1].

[3] 楊紅瓊.關于提升基層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的思考[J].環境與發展.2020,32(02):207+209.

[4] 張茜,王藝潼.基層政府環境保護執法現狀及法律建議[J].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學報,2019,19(02):45-47.

[5] 陳莉芳.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工作的措施[J].科技風,2019 (05):126.

[6] 曹霞,馮莉.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改革背景下基層環境規制問題研究[J].經濟問題,2019(03):17-22+55.

[7] 宋毅.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 強化基層環境執法能力[N].北海日報,2018-06-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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