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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權的理性回歸:立法必要性和實施建議

2020-12-11 09:17陳美艾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實施建議權力

摘 要 教育懲戒權的立法對規范教師和學生的行為,保護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有重大意義。教育懲戒權的立法必要性可以從外在動因和內在需要兩個維度進行分析,政治權力對教育的控制和影響是教育懲戒權立法的外在動因,價值知識支配教師行為是教育懲戒權立法的內在需要。教育懲戒權的實施應加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健全完善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 教育懲戒權 理性回歸 權力 實施建議

作者簡介:陳美艾,廣西師范大學教育學部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71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場域的秩序和自由需要法律的規制。教育懲戒權隨教育活動的產生而出現,是教育發展的產物。在我國古代沒有“教育懲戒權”這一說法,在古代,教師教育學生的方式和手段有懲罰的意味,可以稱之為規誡教訓,這種規誡教訓在我國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深深扎根于人們傳承的文化和信念之中。如:《禮記·學記》記載了教師使用教鞭教育不聽話的學生;東漢思想家王充在《論衡·自紀篇》中記述了教師規誡教訓學生的所見所聞,學生犯了錯或學習不認真要脫去衣服接受教師的鞭打。在今天依法治國的社會背景下,規誡教訓的教育手段顯然不合時宜,但教育懲戒不可缺失,前蘇聯教育學家馬卡連柯也肯定了教育懲戒的必要性和教育懲戒在教育場域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1]。教育懲戒權立法有利于維持教育秩序、促進依法治校的進程,同時,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教育場域內的依法治校理念所發揮的作用也越來重要。教育懲戒權應當理性回歸,適應當今時代立德樹人和依法治教的時代背景,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是使教育健康發展的關鍵抉擇。分析教育懲戒權立法的外在動因和內在需要,明晰其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教育懲戒權的實施建議對教育懲戒權的科學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二、教育懲戒權立法的必要性

權力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并存,權力的合法性確認有利于提升合理性,提升情感認同。同理,教育懲戒權的合法性有利于確保其權威性,教育懲戒權的權威性體現在教師教育和管理學生的教育權力與制定教育懲戒權的相關法律結合,教育懲戒權以法律形式為教師教育和管理學生的權力作辯護、為權力劃定范圍。[2]該行為在確保教育懲戒權的權威性基礎上有利于提高教育懲戒權的合理性,減少人們對教師行使教育懲戒行為的質疑。教育懲戒權立法的必要性可以從政治權力對教育的控制和影響以及教育價值知識與人的關系進行分析。

(一)外在動因:政治權力對教育的控制和影響外在動因

自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后,權力被統治階級所掌控,[3]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形成了一種控制與被控制的權力關系,前者始終掌握著后者的生存和發展資源,這些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在價值層面上體現為自由與秩序的關系態勢。為了鞏固控制與被控制的權力關系,統治階級必然會將權力關系充斥于整個社會場域,這意味著分配自由和秩序的權力的各種表現形式在軍隊、警察、監獄、學校等場域彌漫開來,教育作為政治的工具,也注定成為“權力意志”承載的工具,教育懲戒權作為教育的重要手段,其立法原則和實施細則也受到政治權力的控制和影響。

教育懲戒權是國家政治權力對教育控制的體現,是教育與政治社會化過程中的手段之一。我國中央政府決定國家的教育方針、教育目的和教育政策,教育懲戒權的立法是中央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體現。在現實社會中,教育場域中出現教師“不敢管”“不愿管”或者過度懲戒乃至體罰的現象,造成教育場域的失序,影響國家政治權力對教育的控制,出現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完備的教育懲戒權法律法規的規范,教育懲戒權法律缺失導致實踐中的兩種極端:一是由于缺乏對教育懲戒權的具體法律法規,部分教師放棄懲戒,二是由于教師對于《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規定教師擁有教育管理學生的權利的理解,出于教師對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出現濫管濫罰的現象所引發的教育糾紛擾亂教育秩序,不利于教育的良性發展。政治權力作為教育場域的“操控者”和“領導者”,決不允許教育的發展處于它的控制之外,教育立法是政治權力引導教育良性發展的有效手段。[4]因此,通過教育立法的形式確立教育懲戒權的地位和權威,并對其行使的條件、方式、程序以及必要的監督和救濟等作出相應的界定是國家政治權力控制教育的體現。

(二)內在需要:價值知識支配教師行為

知識社會學認為每個人在參與社會活動的過程中,不論受教育程度的高低,都有知識的參與。人們通過對已有的知識進行處理和分析后得出結論,并形成知識經驗,這種知識經驗將支配人們的行為,成為人們日后行動的依據。也就是說,人們在行為選擇的過程中,以已有的知識經驗儲備作為判斷如何作出行動的重要依據,即價值知識控制行為選擇。在教育場域內,教師的教學環境以及教師的教育背景存在差異,導致教師的價值知識存在差異,在教學的手段和教育管理學生的方式等方面有不同的經驗和看法,對違紀學生所采取的教育懲戒的行為選擇也各不相同,即價值知識支配教師教育懲戒的行為。

對于教育懲戒的價值知識,部分教師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學生違反教學秩序必須要受到懲戒,只要可以實現減少學生違紀次數和保證正常的教育秩序目的教育手段都應該被使用;二是由于教育懲戒權的限度不明確,應該等待具體的法律規章頒布再實施,否則對教師自身以及對學校聲譽產生不利影響。這兩種不同的教育懲戒的價值知識不同程度地影響并支配教師的行為,從而引發了兩種不同的現象:一是教師對學生沒有實施適度的教育懲戒,引發“變相體罰”現象;二是教師對違反課堂秩序的學生采取放任的態度,他們在教學過程中出于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對學生的違紀行為不愿管也不敢管。

一個社會的穩定有賴于完備的道德和法律等社會規范引導人們的行為,從而使人們能夠按照道德要求和根據法律法規形成正確的價值認知,對人們要處理的事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教育場域內,教育懲戒權的立法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學校和教師教育和管理學生的權利,使教師時刻牢記依法執教這一價值知識,通過教育懲戒權的法律法規引導和規范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學生的行為。

三、教育懲戒權的實施建議

基于教育懲戒權立法的必要性,教育懲戒權的實施應加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健全完善的監督機制,進一步保障教師和學生權利,從而激發教師在教育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教師工作的幸福感和獲得感,為教師依法執教、安心執教和大膽履職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環境,使學生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一)加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

教師作為教育懲戒權的實施主體和最終執行者,實際上是對國家賦予教師的教育權力的踐行。意見稿中提到,學生違反教學秩序,教師有權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可以根據情節嚴重性進行適當懲戒。[5]然而僅僅出臺《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規范教育懲戒權還遠遠不夠,《教育法》《教師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保護法》都屬于教育懲戒權實施細則的上位法,因此,這些法律中相關內容應作適當的修改和完善,保障教育懲戒權的行使,使教師和學校受到完備法律法規體系的保護,以便減少因不當的教育懲戒所引發的教育糾紛。此外,還需一些配套法律法規確保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進一步保障教師權利,提高教師工作的幸福感和獲得感,為教師依法執教、安心執教和大膽履職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環境從而在教師享有教育懲戒權的基礎上,探究更科學的教育方法。

(二)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在今天的信息時代,大眾傳播媒介性質及信息傳播的特點決定了其知識和信息傳播并不總是對社會秩序產生正功能,[6]由于信息發布門檻較低,尤其是今天自媒體迅速發展,幾乎每個人都可以通過網絡暢所欲言,發布自己的言論。電子網絡時代確實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上發生的某些不公事件伸張正義起著積極作用。然而,網絡時代也會在某些時候產生消極影響。當心懷不軌的人通過網絡煽動言論、傳播虛假信息或者故意夸大事情嚴重性,通過信息的不斷傳播和發酵,極可能產生轟動效應,產生恐慌和極端的情緒和行為,[7]網絡輿論與現實空間不斷融合,并越來越強地影響著現實。一旦師生沖突事件被曝光后,各大媒體爭相報道,事件會迅速被傳播,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眾對懲戒的認識還較為模糊,極容易與體罰混淆,而且近年來公眾對教師職業的認同感有所降低,自然而然教師在這個事件中處于被動的一方,教師的做法被大部分人認為是不可取的,學生的人身權受到侵犯,這樣的想法有失偏頗,教師的做法是出于糾正學生的行為,出于對學生的關心,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甚至有的媒體為了吸人眼球,報道不實,進一步激發師生矛盾,有損教師師風師德的形象,甚至導致教師被開除,學生的合法權益也將受到侵犯。因此需通過輿論對教育懲戒權知識進行宣傳和普及,擦亮公眾的雙眼,引起公眾的反思,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政府在利用大眾傳播媒介普及教育懲戒權時,必須充分認識到大眾媒體傳播的特點,將大眾傳播媒介對教育秩序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增強對教育失序的引導和控制。

(三)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

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需健全的監督機制加以規范,對于濫用教師懲戒導致“體罰”現象出現的老師,要予以處罰和教育,防止教育懲戒變質。此外,暢通學生與家長反饋的渠道,防止學生的權利受到侵犯。同時,加強教師與家長的溝通與交流,達成教育共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使教師和學生達成一致的教育共識,才能為教育懲戒權的使用提供空間。因此,必須加大對教育懲戒權的普及和宣傳,通過開展家長會、家訪等活動,使家長與教師相互了解各自的想法和見解,一方面使家長了解學生在學校的學習情況,理性認識教育懲戒權的意義和作用,更好地配合教師的教學工作;另一方面,使教師聆聽家長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從而進行進一步的探討,平衡教師、家長與學生三者之間的關系。

四、結語

教育懲戒權立法不僅使依法治教的要求,更是立德樹人教育背景下對教師權益和地位的保障。在教育場域中,有序的教育秩序是教育活動得以有序開展的前提,教育部規范教育懲戒權的工作體現了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完善立德樹人體制機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要求。懲戒作為教育的手段,教育懲戒權的實施細則應盡量細化,匯聚社會共識,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周賢日.論教師教育懲戒權[J].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04):71-85+190.

[2] 段思洋.普斯泰事件的哲學研究[D].南京農業大學,2009.

[3] 王平美.論馬克思的正義觀[D].西南政法大學,2018.

[4] 努爾古扎麗·阿不都克里木.中小學校教育懲戒權之研究[D].新疆大學,2019.

[5] 鐘勇為,欒海瀅.我國教師懲戒權的法律困境及其成因[J].教學與管理,2011(34):37-38.

[6] 馬道全.信息傳播對社會危機的控制[J].當代傳播,2007 (06):17-18.

[7] 王明剛.自媒體時代下,信息傳播的破窗效應和蝴蝶效應分析[J].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25(06):5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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