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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襲擊”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2020-12-11 09:17班鳳云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摘 要 刑法明確規定,使用暴力的方式對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民警進行襲擊的,構成妨害公務罪,且要從重處罰,為暴力襲擊行為規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暴擊襲擊”行為表現、程度等并無清晰界定,為司法適用帶來阻礙。2019年12月,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一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對暴力襲擊行為的表現形式予以細化,明確了從重處罰情節,為暴力襲警的行為處置進一步提供依據。本文以指導意見為基礎,淺析暴力襲擊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與適用。

關鍵詞 妨害公務 暴力襲擊 指導意見

作者簡介:班鳳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84

2019年5月,行為人王某某駕駛出租車行駛至上海市青浦區某路口東側約100米處,因違法鳴號被民警即被害人顧某某攔停。被害人顧某某示意行為人王某某靠邊停車并出示駕駛證件。行為人王某某為逃避處罰,佯裝靠邊停車,隨即又加速駛離,將手搭在駕駛室窗沿上的被害人顧某某拽倒在地,造成其雙手及右膝蓋處皮膚擦傷。經鑒定,被害人顧某某因外傷致雙手皮膚挫擦傷,構成輕微傷。

根據《刑法》第277條第5款,王某某暴力襲擊顧某某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犯罪構成,是一起典型的妨害公務案件,且應從重處罰??紤]到行文重點,對民警的身份和其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不再討論,僅就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力襲擊進行探討。而要分析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暴力襲擊的行為,需從暴力襲擊的表現形式和程度兩方面著手。

一、《刑法》第277條第5款“暴力襲擊”界定

“‘暴力襲擊應是指狹義的暴力,即對民警的身體不法行使有形力?!盵1]暴力涵蓋已然利用暴力的行為,襲擊泛指突然打擊?!氨┝σu擊”詞組在本條款中使用時,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即時性。行為務必是當場即時進行的,包括民警正在執行職務與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襲擊兩方面內容。

其二,攻擊性。需通過暴力攻擊侵犯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活動的意志自由與人身自由,致使公務無法正常執行。依據新出臺的指導意見,若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通過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而構成犯罪的,適用一般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再從重處罰,借以區別對待。即該條款不適用非暴力襲擊、威脅等行為。

其三,危險的現實性。暴力襲擊行為的必要特點是行為需要對侵害法益產生現實的危險。行為不但要求可能造成現實危險性甚至是實害結果,還需具備就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現實可能性產生阻礙,同時要客觀上確實阻礙到公務活動的順利執行。如此便將潛在的或者將來發生的危害行為排除之外。亦即,暴力襲擊條款要求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必須當場對民警做出,事后行為不再包含其中。

二、暴力襲擊行為方式與表現形式探究

指導意見將暴力襲擊界定為針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進而導致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產生阻礙的行為,涵蓋以下幾種方式:

其一,對民警人身通過身體直接對抗如手撕、口咬、腳踢、抱摔等進行攻擊,從而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該表現形式又稱為直接暴力。所謂直接暴力,指直接作用于民警人身,對其身體實施攻擊或強制的暴力行為。作為暴力襲擊行為的典型表現形式,該直接暴力的行為表現出攻擊性與當場實施性兩大特點。

其二,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設備進行物理攻擊,如實施打砸警車、毀壞警械、搶奪警具等行為,間接對民警的人身進行攻擊,以達成其阻礙執行公務的目的?!按颂幩^的暴力,不僅包括對人身的強制力量,也包括對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有關的物的強制力量?!盵2]該表現形式雖是對民警的執法車輛、警用裝備等物品進行攻擊,但落腳點卻在于間接攻擊到民警的人身,故又稱之為間接暴力。而從維護社會管理秩序與保護人身權利并行的角度分析,以控制人身自由如聚眾圍困等不直接打擊民警的身體但對民警人身權利進行設限,進而對執行公務造成一定的影響和阻礙的間接暴力,也應屬暴力襲擊行為范疇。

由此,暴力攻擊行為的內涵由兩方面構成:一是對象是針對民警人身或相關財物;二是就上述對象進行強制或者強力打擊行為。無論哪種表現形式,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阻止民警執行公務的意圖,客觀上采取暴力襲擊的方式進行了實際阻抗,都可被認定觸犯本條款,進而以妨害公務罪的從重情節處罰。

三、暴力襲擊行為的程度與量刑情節考量

暴力襲擊的程度應當由明確的上下限之別。應以行為能否在客觀上實際妨礙民警執行公務為之下限?!氨咀飳儆诔橄蟮奈kU犯,只要行為人的暴力襲擊行為導致妨害民警執行職務的抽象危險就夠了?!盵3]就保護法益的角度看,抽象危險犯要求著手實施行為便既遂,而不要求實際的危害后果產生,更有利于保護民警執行公務行為。亦即,行為只要足以妨害民警執行職務即可,其成立不以實際產生阻礙公務執行的效果為要件。

對暴力襲擊的程度下限的界定,需通過行為和程度兩層面進行。在行為方面,行為人要對民警依法執行公務行為進行肢體動作上的強烈對抗,而在暴力程度方面,行為要足以實際妨害公務活動進行方可。剔除一旦有暴力襲擊行為發生,不問程度、結果便認定行為人觸犯本條款,背離立法本意,保障行為人在面臨民警違法亂紀、濫用執法權時能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暴力襲擊行為的程度上限應是造成輕傷以下后果。本條款的刑罰配置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屬條文中法定刑較輕一類,表明立法者意在懲處未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后果、但擾亂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刑法保護的法益重點應為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從量刑情節看,指導意見還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暴力襲警酌情從重處罰的多種情節,如行為方式上,持兇器、危險物質或駕駛車輛的;行為后果上,造成人身輕微傷或者車輛、警戒等裝備嚴重毀壞的;社會影響上,造成惡劣影響如群眾圍觀或者道路堵塞的;行為程度上,聚集多人或者對二人以上民警進行暴力襲擊的等。同時還規定,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一般不予適用緩刑,加大對嚴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

四、案例中行為人妨害公務行為歸罪路徑

其一,在民警去現場處置過程中,行為人王某某為逃避處罰,佯裝靠邊停車,在車輛未熄火、民警手還搭在駕駛室窗沿上的時候,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民警受傷的危害后果,仍然踩油門加速駛離,將民警拽倒在地,造成其雙手及右膝蓋處皮膚擦傷。行為人對民警直接拖拽的暴力襲擊行為符合對國家公權公然抵觸和激烈對抗的直接暴力襲擊特征,造成較大的負面社會影響,實際地妨害到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其二,行為人對民警的暴力襲擊行為已達到妨礙公務罪“暴力”行為程度的下限。在行為人采取暴力行為時,民警的手還搭在行為人正在行駛的車上,民警遇此難以執行公務的實際阻礙,只能借助呼救尋去增援。行為人拖拽行為的暴力程度使民警不能順利執行公務。此外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民警雙手及膝蓋皮膚挫擦傷,雖然有無傷情并不影響本罪的定性,但均可作為情節納入考量。

最后,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攻擊民警人身的暴力襲警方式,行為人選擇駕駛機動車拖拽襲警,致民警人身安全陷入高度危險性且手臂被撞擊。其行為較其他普通的暴力襲擊更為惡劣,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再加上此案件發生在交通路口,圍觀群眾眾多,且堵在路口,來往車輛無法通行,造成交通阻塞長達半小時,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根據罪責行相適應原則及指導意見,行為人駕車襲警和造成交通堵塞及社會影響的事實,均構成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本案應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梢钥吹?,指導意見出臺后,暴力襲警條款更應當依法從嚴把適用,在保障公民人身權利的同時,要依法通過多途徑加強對“暴力襲擊”條款的適用,對襲警行為的懲處力度持續加大,充分保障民警對執法權的依法有效行使:

第一,要加強理解與適用。要正確解釋暴力襲擊的含義,厘清界限。只有在行為人主觀意圖上應有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意思表示,客觀上要有實施暴力襲擊的行為方式,且產生了阻抗民警正常執行公務的法律后果三要素兼備的情況下,方能構成暴力襲擊。而在某些瑕疵執法的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無妨礙公務意圖,系維護自己合法權利而進行對抗,即便可能會影響民警執法或引起傷情,均不屬于暴力襲擊內涵,如此,方能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第二,合理銜接《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于非犯罪行為來說,除少量的一般違法行為具有輕微暴力性外,大部分行為手段多是通過非暴力強制的方式進行的。但妨害民警執法行為乃至民警出現傷情都不會必然構成刑事犯罪。暴力襲警的妨害公務罪和一般違法行為之間,在行為方式和危害后果上存在明確區別,需正確界定??勺裱f服教育為主的原則,對一些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輕微如輕微的肢體碰撞等的襲警行為從寬處理,妥善解決糾紛,避免將其上升為犯罪。

第三,要限定暴力襲擊行為的強度。加強指導意見適用,結合犯罪本質與本條款的深層含義確定強度與罪行輕重的關系。對情節輕微、未達到暴力襲擊強度下限的非犯罪行為,因其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從重處罰。而對于對超出暴力襲擊強度上限的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行為方式和侵害的法益不同,可以相應犯罪罪名如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第四,要嚴格適用量刑情節。暴力襲擊條款系從重處罰情形。暴力襲擊行為不同于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而是妨害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是對民警代表的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故在進行歸罪判別時,不需要造成民警身體傷害才能入罪處理。行為人實施暴力襲擊行為,雖未造成民警輕傷以上后果,但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若符合刑法暴力襲擊條款規定的,仍應當認定為妨礙公務罪并且要依法從重處罰。但要注意應全面考量暴力襲擊的手段、程度以及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遇阻力度等因素,準確判定行為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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