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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2020-12-11 09:17趙曦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人道主義公平正義合理性

摘 要 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針對各式各樣的犯罪規定了不同的刑罰,刑罰有輕有重,其中死刑是所有刑罰當中最嚴苛的一種。死刑是指對犯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采取剝奪生命的一種刑罰手段,這種刑罰存在于人類社會的各個階段。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廢除死刑理論的傳播,許多國家已經相繼廢除了死刑這一刑罰,但直到現在仍然有許多國家保留著這一刑罰,就我國來說,我國是一個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的這一刑罰在我國有著很深的根基,短期內不會被廢除,而且我國的國情也表明廢除死刑的契機不太合適宜。本文認為,雖然許多國家已經廢除死刑,但我國應立足于國情暫時保留死刑,逐步減少死刑罪名,嚴格適用死刑、審判時慎用死刑、減少死刑適用,逐步廢除死刑。

關鍵詞 死刑保留 合理性 人道主義 公平正義

作者簡介:趙曦,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83

一、死刑的概說

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被稱為極刑。這種殘酷的極刑存在在歷史的各個階段之中,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懲治窮兇極惡的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但這種刑罰不是適用越多越好。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有說到廢除死刑這一嚴苛的刑罰,并從多個角度論述了其認為應當廢除死刑的詳細理由,其廢除死刑觀點一經提出,引起了巨大轟動,至今對于死刑這一殘酷刑罰的保留,或是廢除還仍在爭論不休。對于死刑的保留或廢除,不僅是國家政治體制的問題,也是歷史問題,不僅是本國人民關系的問題,也是世界人民所關心的問題,在廢除死刑理論的影響下,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仍有58個國家沒有廢除死刑,我國就是死刑保留的國家之一,死刑的存在也符合我國人民的法律觀念,當社會上出現一些嚴重暴力、極端犯罪,整個社會輿論就會走向主張適用死刑,換句話說,死刑的保留在我國有相當大的群眾基礎,盡管國際社會對我國仍有許多罪名適用死刑這一做法有所詬病,但每個國家的國情不一致、人民群眾對于死刑保留的意見不同,我國完全可以保留死刑,只不過在適用這一刑罰時,要提高其適用條件、對罪犯適用刑罰時要慎重適用。

二、死刑存廢之爭

自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表達了其廢除死刑的觀點后,相繼出現邊沁、康德、黑格爾等啟蒙思想家分別就死刑的廢除或保留發表自己的觀點,提出自己的理論依據,直至現在,對于死刑的存廢的爭論還在持續和發展,在此本文僅舉幾個代表人物對死刑存廢的觀點。

(一)貝卡利亞對于死刑存廢的觀點

貝卡利亞是刑法發展歷史上第一個明確提出廢除死刑的人物,同時,他也是刑罰人道主義推崇者。貝卡利亞主張廢除死刑的幾點理由如下:

1.審判機關對人民適用死刑構成權力的濫用。[1]國家是一個由公民組成的整體,公民個人將自己的部分權利讓渡給國家的統治階級,統治階級由此獲得了立法的權利,并通過制定法律來保障全體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但公民個人授予給統治階級的權力并不是全部,更不可能把自己生命權也讓渡給統治階級,所以國家的審判機關沒有權力去剝奪公民的生命權,自然也就沒有權力對公民適用死刑這種極刑。在貝卡利亞所處的神學思想盛行的時代,生命權是一種極為特別的權利,人的生命是上帝給的,個人沒有權力支配自己的生命權,不能隨意自殺,若是自殺失敗,將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因此,既然個人都沒有權力去處置自己的生殺大權,審判機關又何來權力處置個人的生命呢?

2.適用死刑一定要慎重,一旦發生錯誤將無法挽回。死刑是剝奪他人生命的一種刑罰,但在當時的刑罰過于殘酷,規定了數百種適用死刑的罪名,審判機關在審判過程中也是隨意適用死刑,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就對犯罪分子判死刑,生命是何等的可貴,審判人員隨意的濫用手中的權力,濫用死刑,人一旦被判死刑,即便之后發現當初的證據不全面充分,判決改判無罪,人的生命也再也回不來了,所以貝卡利亞極力主張廢除死刑。

(二)康德對于死刑存廢的觀點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一書中明確提出了死刑正義論,他主張保留死刑,而保留的原因是基于司法的正義??档轮鲝埍A羲佬痰膸c理由如下:

對死罪適用死刑意味著正義??档路磳Π阉佬痰膶嵤﹥H僅建立在功利的考慮上,對一個犯罪分子處以死刑,是因為他犯了必須要處死的罪行,而不是為了穩定社會治安、預防犯罪這些功利目的??档聦τ谛塘P的實行主張等量報應,這是同態復仇觀念的復活,表現為以竊還竊、以盜還盜、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即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就應當受到與罪行等同的刑罰,這種經法庭裁判的報復是正義的。[2]

康德贊同保留死刑,他明確反駁了貝卡利亞的主張,貝卡利亞廢除死刑的理由之一的基礎是社會契約論,公民過渡給社會的權力當中不包括生殺大權,沒有經過公民中的所有人的同意,社會就沒有權力支配和處置他人的生命??档抡J為,任何人都不想死,都不想承擔自己所犯罪行造成的后果,不能因為他不想死,社會就能對犯罪分子赦免刑罰,因為犯罪與刑罰是相對應的,他們之間是一種公平正義的表現。

三、我國死刑保留的合理性

回顧中國古代的刑罰史,以刑罰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也能從中發現歷代封建統治者推崇“殺人償命”的思想。夏朝時期,也就是我國古代最早出現死刑的朝代,統治者可以隨意處置奴隸,對其實施嚴刑峻法,把奴隸用作祭祀的物品、或是用火燒死、殺死,并創設了孥刑,即把犯死罪的犯罪分子殺死外,還要將其妻兒收歸為奴隸;商朝時期,在刑罰制度上沿襲了夏朝的做法,并在此基礎上發展、創設了許多新的死刑執行方法,如把夏朝的孥刑發展為族刑,除了處死犯罪人,還會誅殺犯罪人整個家族,由最初的處死犯罪人個人擴大到了整個家族;周朝時期,出現了具有本朝特點的死刑方法,將人劃分為三六九等,對于不同等級、地位的犯罪人,在執行死刑的時候會根據身份的不同執行痛苦程度不同的死刑方法;[3]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由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的關鍵時期,出現并發展了不同以往朝代的死刑方法,如對犯罪人處死刑,將尸首鞭打示眾,這種死刑方法后來發展成為暴尸示眾。中國古代死刑由來已久,死刑是封建社會統治者對犯罪者的報復、懲罰,統治者將死刑作為鞏固其統治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而且民眾對于死刑的存在也是普遍接納的,國家刑罰中存在死刑也一直由古至今延續了下來,并且這種思想根植于全中國的老百姓。

死刑自夏朝以來就一直存在著,直至新中國成立,死刑這一刑罰在我國已經有很長一段歷史,就我國的國情而言,若是為了迎合世界廢除死刑的潮流,將死刑直接廢除是有些操之過急了,也不符合實際情況,簡而言之,現在廢除死刑的時機尚沒到達,若直接廢除將對我國現階段的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有害無益,還會造成社會大眾的抗議,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所以本文認為我國應繼續保留死刑,不再增加死刑罪名,在適用死刑方面,要慎重適用,嚴格控制死刑數量。[4]我國保留死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社會基礎和信仰文化,保留死刑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人民的意愿。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公眾深受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種報應觀念的影響,因歷史原因刑事法律制度也貫徹了這一理念,表現在目前我國仍有許多罪名保留了死刑,若行為人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故意殺害他人,對于親屬而言,只有通過對行為人實施死刑才能安撫被害人家屬的情緒,對于國家而言,只有死刑才能緩和由重大殺人案引發的公眾憤怒,從而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死刑雖然是一種殘酷的刑罰,但這種刑罰適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犯有非常嚴重的罪行,考慮到司法公平正義,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給與犯罪分子死刑,就我國民眾當前思想觀念較為保守的階段下,短期內尚不能夠廢除死刑,還是必須保留死刑,倘若死刑這種刑罰不復存在了,法律的威懾力對犯罪分子的影響將會大打折扣,一些非常惡劣的暴力性犯罪就會重新死灰復燃,促使犯罪率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上升,刑法對于預防犯罪的功能會被減弱,造成不能估計的后果。

第二,適用死刑這一刑罰跟保障人權之間并非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我國死刑的保留不僅符合我國國情,也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主要通過采取嚴格控制和限制死刑罪名的方式實現。對于死刑的態度,目前全世界多個國家都以實際行動廢止了死刑,但仍有許多國家還保留了死刑,我國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國際上有的國家針對我國保有死刑進行了發難,這在國內引發了爭議,我國究竟該不該跟隨世界潮流廢除死刑呢?實際上每個國家的國情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除了中國以外,還有相當多數量的國家也沒有廢除死刑,我國應結合國家實情,秉持限制死刑和謹慎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這一刑事政策的落實與國際人權公約高度一致,盡可能的謹慎適用死刑、減少適用死刑,展現了我國積極向世界所做出的承諾。[5]

第三,保留死刑將威懾和懲罰犯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限制死刑的適用有助于防止冤假錯案。我國自改革開放已經有40多年了,經濟高速發展,但國家有關制度還處于比較落后的狀態,由此可以認識到我國法制建設的周期長和艱巨性決定了我國廢除死刑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便能實現的,所以不能操之過急的廢除死刑。死刑在我國有保留的基礎,一般對于一些嚴重的犯罪才適用死刑,但仍有一些國家不斷對我國保留死刑進行發難,對待死刑這種刑罰的存在應該保持理性的心態,客觀的去分析它存在的合理性,而不是一味地逢死刑必反對,而是保留并嚴格限制死刑,目前我國對待死刑的刑事政策是繼續保留死刑、謹慎適用死刑。

四、結語

黑格爾曾說,存在即合理,只要是現實存在的事物都是合乎理性的,同樣的道理放到死刑身上,可以發現死刑的保留是有其存在的價值的,對于一些用殘忍手段殺害無辜者的犯罪行為人,適用死刑才能做到罪行相適應,符合公平正義的內涵,保留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震懾一部分犯罪分子犯更加嚴重的罪行,就我國目前的法制現狀,保留死刑在我國還是有存在的必要,也在預防極其惡劣的犯罪過程當中發揮著很大的價值。

參考文獻:

[1] [意]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44.

[2]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M].沈叔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343-345.

[3] 董雪凝.論中國死刑存廢的當代選擇[D].濟南:山東大學,2013:12-20.

[4] 魏玉峰.功利主義視角下的死刑存廢[J].山東警察學院報,2004(05):25.

[5] 馬家福.國外死刑存廢之爭與人道主義的關系考察[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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