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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實證分析報告

2020-12-29 11:55李文柏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惡意透支一審詐騙罪

李文柏

問題的緣起:

2004 年 12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內容如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這條立法解釋不僅界定了刑法中的“信用卡”,也同時將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對象置于一個更加廣泛的范圍。將信用卡分為四個功能,滿足其中任何一個功能都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通過對“裁判文書網”進行關鍵詞搜索,在“廣東省”“刑事案由”“判決書”這三個關鍵詞的搜索下,一共有503871條信息;另外在“廣東省”“信用卡詐騙罪”“判決書”這三個關鍵詞的搜索下,一共有6111條信息(以上數據是2010年至2020年6月15日)。其十年間的案件占比比例為1.213%,對于刑法分則469個罪名來講,這一案審比例已經遠遠超過平均水平,在廣東省區域已經邁入到常用百大罪名的行列。據此可知,信用卡的使用已經深深地嵌入到人們的生活行為方式中,所以,以此為對象的犯罪方式也是普遍存在。

對于任何一個國人來講,信用卡(貸記卡和借記卡)已經到了,人人都可望、可及、可擁的地步。那么人們對于這種司空慣見的物品,會有誰想利用其牟取利益呢?又是在這樣的境遇下產生此種動機呢?在支付寶,微信等網絡支付方式,大行其道的年代,信用卡詐騙的手段又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呢?以上這些問題都將成為本文的探討對象。

案例的選?。?/p>

廣東省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GDP總量常年占據國內榜首地位,而信用卡的發展和使用卻又與經濟發展程度聯系緊密,選取國家發展最快省份為樣本來源,對于信用卡犯罪的發展趨向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同時廣東省本身的發展就是東西、南北走向的不平衡,其經濟中心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周邊地域的城市,如:深圳、東莞、廣州、珠海等城市。而其西北角和東北角的貧困發生率卻不亞于周邊省份的貧困地區的比例。這與中國的宏觀經濟發展有著相似的走向,這也是為什么筆者不以縣或市作為基礎單位,而是以省為基礎單位來進行案例篩選。據此,筆者選取廣東省作為本篇文章的樣本來源地。

其次,對于選取案件來源的時間跨度,筆者篩選的案件的審結時間都是在2018年至2020年這一區間。

犯罪行為方式分類說明:

首先,通過對選取地106個樣本進行行為方式分類(如下表(1)所示),不管是在一審還是在二審中,事后被認定為惡意透支的案件,都占據了各自審級,審理案件中的較大比例,惡意透支類案件在二審中更是達到過半比例。據此可知,在已有的數據統計中,廣東省內的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方式已經發展為以惡意透支為主,冒用為輔的地步。這與2018年孫航發表在“人民法院報”的《“兩高”公布修改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文的分析相符。即:“司法大數據分析發現,信用卡詐騙罪呈現惡意透支成為主要行為樣態。 同時根據情境犯罪學理論的觀點:“犯罪多發生于特定的環境即狀況和空間,為了防止犯罪,就必須發現這種環境,營造能夠阻止犯罪的新環境。 作為探究者,其罪名背后的發生情境也是需要我們去分析的。那么,具體到這個罪名便是,事后被法院認定為惡意透支的原因是什么,換一句話說就是,是什么樣的處境導致了行為人違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其次,從表(1)我們可以看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另外兩種行為方式。在案審比例中,又以冒用他人信用卡為最,尤其是在一審的案審比例中,冒用他人信用卡這一行為方式的占比已經達到了59.26%。甚至超過了二審中的惡意透支行為方式的比例。在一審中,成為了一審法院的審理該罪的最大比例的行為方式。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在同一個地區,同一個罪名,而一審二審的定罪行為方式的所占比例卻不同呢?

與此同時,我們可以從表(1)發現,行為人使用作廢信用卡這一行為方式的信用卡詐騙罪,沒有存在于106個樣本之中。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案件也是寥寥無幾。

本節提出的所有問題將在下一節得到闡述。

(一)一審行為分析:

在樣本案例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占據一審54個案件中的32個,其中沒有使用網絡方式的冒用,占據了過半的比例。在沒有使用網絡方式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中,通過騙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然后進行使用地,占據了此類案件中絕大部分。不管是利用何種方式進行冒用,其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本身就存在某種特定關系,如:消費關系,同寢關系等?;蛘呖梢岳蒙矸荼憷佑|到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或者制造假象身份來獲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以此來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

例如在粵0606刑初222號中,被害人吳進光到被告人李韋租住的佛山市順德區出租房借住,李韋趁吳進光沖涼及睡覺時偷看了吳進光身份證和順德農商銀行信用卡。10月1日凌晨,李韋趁吳進光睡覺,擅自使用吳進光的手機并將吳進光的信用卡綁定到自己的微信賬戶(wxid_iitojnuqzv8r12,昵稱:從新開始),后又將卡內8000元分多筆轉到“從新開始”的微信賬戶。吳進光半夜醒來發現手機被李韋使用,后通過查看短信發現順德農商信用卡內錢款被多筆轉走,遂質問李韋。后李韋分多筆退回6620元至上述信用卡內,并表示以玉塊作為剩余1380元的抵押,被吳進光拒絕,李韋則再次用“從新開始”的微信號轉走上述信用卡內的6800元。隨后,李韋撥打110報警,民警到場后,李韋聲稱錢被吳進光自己使用了,民警要求吳進光到銀行打印流水后到派出所反映情況,然后離開。加害人利用的便是同寢關系。

又如在(2019)粵1826刑初53號中,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16日期間,被告人邵義旭在廣州市荔灣區上下九步行街家和酒樓擔任主任,負責收銀、人員管理等工作。2017年12月2日,藍某持其名下卡號為62×××64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在被告人邵義旭工作的家和酒樓刷卡消費后,被邵義旭盜取了該銀行卡信息。自2017年12月27日開始,被告人邵義旭開始利用復制的藍某上述銀行卡進行余額查詢的操作。2018年1月21日、1月26日被告人邵義旭在電白區進行余額查詢時發現該卡內有大額資金,還沒來得及作案,再查詢發現該筆款不見了。之后,被告人邵義旭在佛山市、電白區、茂名市等地不定時頻頻對該卡查詢余額,直到2018年8月24日23時15分在電白區農村合作聯社電城信用社再次進行余額查詢,發現該卡內再次出現大額資金,余額達3065649.76元。隨后其至2018年8月29日案發前,密集查詢該卡余額,聯系境外洗錢團伙,謀劃作案。2018年8月29日8時26分,被告人邵義旭在中國工商銀行珠海市香洲區拱北友誼路48號口岸支行進行余額查詢操作,發現該卡內尚有余額2990713.04元。此案中,加害人利用的就是自身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被害人付款而獲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

通過對一審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的梳理,我們發現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都屬于臨時起意,并沒有認識到此種行為會帶來何種法律后果,冒用他人信用卡這一行為方式,不在像從前一樣是以拿到信息卡本身的信息和密碼為完全指向對象,而是增加了手機驗證碼這一對象。這與現今信用卡的使用方式不無關系,支付寶和微信的綁定都需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即:手機號、身份證號和信用卡號。這些條件的具備也就要求加害人必須能接觸到被害人的相關信息,可手機號中的驗證碼卻是即時地,要想獲得被害人如此隱秘的信息,必須和被害人建立某種信任關系。在此基礎上,從案例中也能反映大部分冒用案件,都是發生在熟人之間的。被告人本身就存在經濟上的不穩定性,其中有大部分的被告人處于待業狀態,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是該犯罪成因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這一群體還伴有低學歷的特點,百分之九十五的犯罪行為人都只獲得過中小學的教育經歷。經過二審的案件,在冒用他人信用卡這一行為方式上,犯罪人員的行為方式和組成特點,和一審的案例有著極為相似的特點。

(二)二審行為分析

筆者發現,在二審中,惡意透支類案件,有74%的被告人擁有大專以上的學歷并且在社會上都已經獲得不錯的社會地位,如擔任公司法人,出任經理。其中已發案件,就算被告人沒有取得大專以上的教育學歷,其已獲社會地位都普遍高于省內一審的被告人。如:在廣東省湛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地終195號案例中,被告人僅有中專教育經歷,可其在案發之前,擔任了廣東省湛江市的政協委員。為什么二審中,被告人的學歷水平相較與一審中的學歷水平有一個明顯的增長,一方面,在一審中,大量的信用卡詐騙罪采用的都是簡易程序審理,其案件事實關系明確,法律關系單一。另一方面,是因為在一審中,犯罪行為人實施惡意透支的行為,本身經濟就存在拮據狀況。而在二審中,大量的惡意透支案件表明,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是由于自身開辦的公司所引起的連鎖反應。其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是為了維系公司的正常運轉而非改善個人生活狀況。并且,大都伴有關聯性犯罪,如牽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等犯罪。根據犯罪行為人的供述和律師的答辯意見,行為人實施透支行為并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為了幫助自身開辦的公司正常運轉,而后導致的客觀上不能歸還的行為。其核心觀點便是:詐騙罪中作為欺騙手段所隱瞞的事實,不限于客觀的外在的事實,還包括主觀的心理的。 不管在學術上如何定義主客觀問題,當地法院主要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認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并以此來斷定持卡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表(2)? 信用卡詐騙罪犯罪行為人學歷統計表

犯罪人學歷平

審級 初小 高中(包括中專) 大專及以上

一審 36 15 3

二審 21 12 19

2.關聯犯罪分析

筆者在對二審案例52個“信用卡詐騙罪”樣本進行分析,發現其中有25個案例的定罪罪名涉及多個,其比例已接近半數。以此可說明,“信用卡詐騙罪”在廣東地區的上訴案例中,相同被告人所犯罪行,已呈現出櫛比鱗次之態。通過對罪名分類,其中關聯犯罪中帶有詐騙性質的犯罪就多達18起,主要是以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為主,這對我們厘清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主觀故意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這一要件,具有一定的幫助,雖然會存在此罪非彼罪,不宜一概而論的觀點,但這些犯罪都是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其主觀目的(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一定的相通性,而且其指向的對象也都是財物。這對審理案件的法官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心證意義。

信用卡詐騙罪已經不單單是已一罪的方式出現,其關聯的犯罪大都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一章,其侵犯的法益也都屬市場經濟秩序。這也說明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嚴重的經濟問題。

結 語

信用卡詐騙罪隨著網絡支付方式的日?;?,其作案方式也常出現在半熟人關系上,手段也多以綁定網絡支付賬戶為主。同時惡意透支的行為方式已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高發方式。惡意透支的認定也主要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進行認定。其主觀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存在一定的瑕疵,即如何判定行為人在透支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具體案件的認定上還是主要以“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為前提條件來推定另一條件,即“非法占有為目的”。

在二審中,同樣也存在著相似問題。但其關聯犯罪問題,我們應尤為注意。信用卡詐騙罪不在以單發為主要模式,其多發型犯罪已成高發趨勢。即我們在研究信用卡詐騙罪的同時,還應注意其他類型的破壞經濟秩序犯罪的關聯性。

【參考文獻】

[1] 張明楷.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處罰條件——《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理解與適用[J].現代法學,2019,41(02):147-163.

[2] 黎宏.情境犯罪學與預防刑法觀[J].法學評論,2018,36(06):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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