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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21-11-10 04:19張悅
科學與生活 2021年11期
關鍵詞:基本內涵制度完善

張悅

【摘要】:以立法的方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及時有效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公平正義,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方面意義重大。本文淺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適用范圍。綜合分析探討我國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法律思考。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基本內涵;制度完善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對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的法律制度,是實體規范和程序保障一體構建的綜合性法律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睂⒄J罪認罰從寬確立為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想要充分了解和實踐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首先要明白認罪,認罰和從寬的關系。認罪與認罰是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認罪是認罰的前提和基礎,認罰體現認罪的態度和價值,從寬是認罪認罰的結果體現。認罪而不認罰,認罰而不認罪,都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不可以享受從寬處罰。

(一)對于認罪的理解

認罪,即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需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自愿性的重點在于保障當事人合法訴權的正當行使,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及程序選擇的自主性。認罪需要如實供述。實踐中,如實供述可以表現為自首、坦白,也可以是

當庭自愿認罪等形式。

(二)對于認罰的理解

認罰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處罰。這里的“罰”指的是刑罰,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實踐中,其主要的外在表現就是:被告人需要接受法院作出的判決,并且在后續的發展過程中,被告人能夠按照判決的具體結果進行實施?!罢J罰”考察的重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被告人需要無論是從思想上還是從行為上,都要體現出“認罰”這一點。這樣才能使得被告人能夠從內心的角度來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判決的結果,這一點還能夠確保被告人不會在后續的發展過程中出現類似的犯罪行為,因為認罰自身就已經具有了比較強的約束力。

(三)對于從寬的理解

認罪認罰的從寬,根據刑訴法規定,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來把握。實體上的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程序上的從寬是指認罪認罰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從寬處理。首先是簡化審判程序。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于其他認罪認罰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其次,強制措施適用相對寬緩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采取強制措施時判斷其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優先考慮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再次,附條件提前終止訴訟。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并沒有特別的范圍限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和制度化,而寬嚴相濟是貫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就像自首、坦白一樣,沒有特別的范圍限制。因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上沒有限定適用的罪名和刑罰。一般來說,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刑罰處罰的,都可以考慮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認罪認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其認罪認罰提出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該規定并未排除對未成年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只是從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最大限度保護角度考慮,不要求未成年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因為未成年人沒有簽署具結就排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排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未排除對特殊群體適用認罪認罰認罰制度,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中規定,前述人員認罪認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明確對此類人員不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以保障其訴訟權利。

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很廣泛,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整個階段。我國新修訂的刑訴法第 120條第二款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第162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闭f明我國刑訴法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在偵查階段。在起訴階段的適用,是指檢察機關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的請求確認和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中,法院的審判變成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的確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的裁判。上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運行情況,描述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開始認罪認罰,審判階段予以審查確認。這是該制度運行的常態,大多數認罪認罰案件是這樣運作的,但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未認罪認罰,直到審判階段甚至到二審階段才開始認罪認罰的。對這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行,《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但當庭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薄氨桓嫒嗽诘谝粚彸绦蛑形凑J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審理程序依照刑訴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并且依法作出裁判。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笨梢钥闯?,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

三,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優勢突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有利于懲罰和預防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權,有利于化解矛盾和促進和諧,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訴訟成本,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社會重大風險。由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法新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在適用實踐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問題,既可能是制度層面的疏漏和缺憾,也可能是認識層面的分歧和爭議。既可能是機制供給上的不充分,也可能是相互配合上的不協調。本文從一個方面來探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

保障律師的實質性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讓辯護方有機會在審前對案件發表意見,增加了對案件結果的實質性影響。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參與,是認罪認罰案件的必備條件,是確保認罪認罰自愿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程序正當性的關鍵所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可以辯護人的身份參與案件,也可以作為值班律師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此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新增了值班律師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進一步擴大值班律師覆蓋面,從認罪認罰案件擴大至所有刑事案件,并細化明確了值班律師的職責定位。對于值班律師的權利需要進一步明確。對于值班律師是否有權閱卷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明確。雖然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實、罪名和從寬處罰建議等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敝笇б庖娨惨幎ㄖ蛋嗦蓭熥砸扑蛯彶槠鹪V之日起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但是實踐中值班律師發揮的作用有限。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時在場見證,值班律師作用發揮甚微,認罪認罰后反悔的比比皆是,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際效果。因此應該保障值班律師的閱卷權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從而更好的保障律師的實質性參與,防止冤假錯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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