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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研究

2021-12-30 12:31
科學咨詢 2021年1期
關鍵詞:法律責任民商法經濟法

付 媛

(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 100088)

法律是用來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手段。它不僅可以規范社會個體行為,而且能維護我國的經濟建設發展,進而就產生了經濟法和民商法。這兩種法律在經濟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經濟法主要對處于不同階層的主體義務和權利加以規制,讓社會經濟實現平衡發展,避免出現獨大的現象,以此來保護社會經濟活動中較弱的群體;民商法主要是對平等主體之間進行協調,對經濟沒有太大的影響。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之處

民商法不會因經濟變化而發生變化,它是一項不變的律法。從客觀角度上說,民商法也維護了以經濟為主體的合法權益。只要是獨立的經濟活動,合法權益都能得到維護。經濟法會因經濟個體實力的大小而發生變化,會對不同的經濟行為主體進行不同力度的保護。民商法是維護個人的利益,經濟法是維護社會的利益。但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由此可見,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有著一定的關聯,兩者既有差異,又有相同之處。[1]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不同之處

(一)目的不同

民商法主要以社會個體的利益為主;經濟法主要以讓社會經濟實現平衡發展,保護社會經濟活動中較弱的群體為目的。除此之外,在產生利益糾紛時,民商法注重微觀調控,經濟法注重宏觀調控。由此可見,民商法以個體最大化利益為目的,經濟法在保障平等基礎上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

(二)法律性質不同

民商法偏向于自治,但經濟法偏偏對自治進行了限制。因此,這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民商法屬于私法,主要體現在社會主體可根據自己意愿進行判定;經濟法屬于國法,都有相關明文規定和法律法規。經濟法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來判斷是否觸犯法律或者危害國家的利益,要是出現危害的行為,就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保護對象不同

民商法是主要以個人的利益為主,只要是社會上的獨立個體,都會受到民商法的保護;而經濟法則是維護市場經濟建設主體。民商法對每個個體都是平等的,沒有階級層面之分,也不考慮其強弱關系;但經濟法有階級層次之分,不同的主體會受到不同力度的法律保護和承擔相應責任。除此之外,經濟法還注重保護弱者,維護社會穩定發展。

(四)穩定性不同

民商法穩定性較強,但經濟法的穩定性相對較弱。民商法是在傳承中華民族優良的傳統美德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合理的行為準則;而經濟法是國法,有相關明文規定和法律法規。同時,經濟法也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產生變化,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會隨著經濟變化而產生變動,其穩定性不是很強。[2]

三、經濟法與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

(一)法律責任性質互補

在現實生活中,當社會個體因沒有按照約定履行而產生矛盾糾紛時,為了省時省力,大多都是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但這是不合理的,這之間仍然會存在許多問題和失誤。有的個體甚至會利用中間出現的失誤來謀求個人利益,只想著自己的利益,根本不顧及是否損害了他人的利益。這會讓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到損害。因此,在民商法中應該對此類問題設置相應法律法規。要是社會個體發生民事糾紛案件時,民商法通常就是通過錢財補償的方式來解決此類案件,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個體利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案件的少之又少。這種解決方法看似簡單便捷,但這種處理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它對社會的整體法律保障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甚至會讓那些心思不純的人鉆其漏洞,進而損害他人的利益。而經濟法可以彌補民商法在法律方面的不足之處,經濟法會讓民商法更具有權威性。因為經濟法是以社會建設穩定發展為中心,任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國家穩定的行為,都會受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制裁。當那些觸碰法律的人在接受法律懲罰的時候,這不僅能起到警示的作用,讓社會其他人引以為戒,而且還能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由此可見,經濟法彌補了民商法法律強制性不足的缺點。

(二)法律責任與約定責任互補

民商法在解決事物糾紛時,大多是根據個體雙方的意見進行協商或者調解,在雙方達成一致協調后,就按協調的內容負責相應的法律法規。一般來說,民商法責任屬于一種書面約定責任,法律性質不是很強,民商法沒有經濟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多。而經濟法中對個體任何行為規范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都予以了明確規定。經濟法是國法,具有約束性和強制性。從這一點上說,經濟法可以彌補民商法強制性不足的缺點??偟膩碚f,社會主體要是違反了法律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不是通過錢財來進行解決。要是任何事都通過錢財來解決,那法律的作用就無法發揮出來。因此,不管任何主體,只要觸犯法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經濟法對民商法起到了補充作用,是對平等主體約定的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善。

(三)歸責原則互補

當社會中的主體因為民商行為與他人發生糾紛時,即使發生的糾紛甚至對社會產生了一定的危害,但只要危害不是太大,通常都是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其不會承擔太大的責任。只有當社會主體因故意讓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利益遭到嚴重危害時,才會按照民商法來承擔相應的后果。不論是因為何種原因,只要讓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到損害,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生活中,還是會有一些社會個體做出危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嚴重時還會威脅到整個社會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中的經濟補償責任難免會顯得勢單力薄。因此,這時就要利用經濟法來解決這一問題,讓經濟法中的法律法規來彌補民商法的不足之處,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法規。例如,我國《產品質量法》中就有明確規定,當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時,要對生產商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直接進行評估,并嚴格執行責任原則。因為產品質量問題不僅會對消費者的人身權益造成損害,而且對整個社會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嚴重時還會損害社會經濟利益。民商法雖然可以讓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得到相應的經濟賠償,但它沒有讓生產者承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因素。由此可見,經濟法彌補了民商法的法律漏洞。它不僅可以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能為維護社會秩序提供有效的保障,促使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四)責任追究驅動程序互補

社會民商主體在產生侵權、違約等違法行為時,一般情況下都是不理不睬,沒有追究責任的意識。只有無法通過一致協商或者約定解決糾紛時,才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但經濟法與此不同,經濟法處于主動追責狀態。這種方式恰好彌補了民商法中的不理不睬的處理原則。兩者融合,可以讓社會民商主體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進而使社會經濟得到更好的發展。[3]

四、結束語

經濟法和民商法是保證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支撐,二者相輔相成。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取向基本趨同,都是為了維護利益。因此,將兩者有效結合,可以實現法律責任性質互補,法律責任與約定責任互補,歸責原則互補,責任追究驅動程序互補,從而為社會穩定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促使社會經濟得到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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