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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峽遺址再論二里頭與東下馮之關系

2022-03-30 03:03常懷穎
文物季刊 2022年1期
關鍵詞:二里頭遺存考古學

常懷穎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2018年以來,夏文化研究進入了新的階段。與1980年代不同,除了學術界,公眾對夏文化的關注也空前熱烈,一時間甚至有“人人爭議夏文化”之喻。但喧囂之余,冷靜觀察近幾年的夏文化研究,研究對象和討論問題的不平衡現象十分突出。

在二里頭文化時期,以中原腹心地區為中心并行存在著多支考古學文化,其中分布于環嵩山地區的二里頭文化、古黃河以東的岳石文化、豫北冀南地區的下七垣文化和晉西南地區的二里頭文化東下馮類型遺存,分布區域明確,相對年代確定,文化面貌也相對明晰。但在夏文化為公眾關注,研究熱鬧的階段,岳石文化、下七垣文化和二里頭文化東下馮類型卻絕少被關注、被提及,與二里頭類型和二里頭遺址本身所受到的關注,形成了鮮明對比。

這種忽視,在夏文化研究中是較大的疏失。熟悉學術史的學者們不會否認,目前的夏商周考古學研究體系,對于考古學文化的分別和族屬對應關系,仍然是在鄒衡構建的學術框架之下進行的討論。在鄒衡對夏文化的探索和對二里頭文化與夏關聯的論證邏輯中,其論證路線是從確定的晚商遺存上溯,首先判定二里岡文化為早商時期的商文化,再進而追溯出下七垣文化的三個類型為商人立國之前不同階段的遺存。此后,再比較與商人立國之前的下七垣文化同時期的考古學文化,在文獻記載的空間范圍內尋找不同于下七垣文化、岳石文化的考古學文化,再以能夠匹配的高等級遺跡與遺物作為參證,得出二里頭文化為夏文化的結論[1]。劉緒更進一步,以二里頭文化墓葬與二里岡文化墓葬相比,得出兩文化的葬俗差異巨大,當是不同族群的形而上意識差異,反映的是族屬認同問題,由此分別夏商[2]。寬泛些說,鄒衡與劉緒的論證過程或方法相近,都是由已知追溯未知,由定性的考古學文化以接近排除法的方式探索夏文化。在這一研究范式之下,對于同一時間剖面下不同空間范圍內的各種考古學文化的關系判斷與研究,就尤為重要。

因此,除非顛覆鄒衡的夏商周考古學文化認知與研究體系,重構研究技術路線,對三代考古學文化的研究,仍需在時間和空間角度,以比較和排除的方式辨識不同考古學文化與國族的關系。具體到夏文化研究上來說,若夏文化的研究僅成為對二里頭文化二里頭類型本身的討論,則只能置夏文化研究為“自證”式研究,論證也不可避免地變成如何論證“夏文化是夏文化”。因此,夏文化的研究若有突破,除了要有點運氣成分的大墓、重要銅器證據被發現外,對二里頭文化同時期的周鄰文化予以關注,就尤為重要。

回到當前的夏文化研究來看前述四支考古學文化。在既往研究中,二里頭文化與夏人關系密切,岳石文化與夷人關系密切,下七垣文化則與未立國的商人相關,唯有二里頭文化東下馮類型屬于何種人群,甚至是否可以獨立,不同學者間分歧巨大。同時,在與二里頭時代相同、關系密切的諸考古學文化中,唯有東下馮類型與二里頭文化共始終,且在地域上最接近文獻所記的夏人活動區域[3]。實際上,1959年徐旭生夏墟調查的計劃,除了豫西地區外,另一個重要的地理單元就是晉西南。只不過二里頭遺址的發現過于重要,加之盛夏已至,徐旭生未能在晉南進行調查而已[4]。

另一方面,若從夏商之際考古學文化的更替角度觀察,東下馮類型的意義也比岳石文化和下七垣文化重要。如果我們從二里岡下層文化的分布看,也唯有原東下馮類型的分布區中有較豐富的二里岡下層文化的遺存,比較二里頭與二里岡文化的分布范圍可知,二者在西方的分布是基本重合的[5];在岳石文化的分布區和下七垣文化的分布區中,卻罕見二里岡下層文化的分布,這個現象與東下馮類型的分布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6]。

在我看來,東下馮類型分布區在二里岡下層階段為二里岡下層文化所替代的態勢并非偶然。反映出二里岡文化對二里頭文化的全面替代,也展現了夏代與商代初年對王朝核心區西北邊疆的管理戰略幾乎一脈相承,商王朝在立國后迅速征服、接管了原夏王朝的管理區域。這實是夏商之際考古學文化研究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東下馮類型是否屬于夏文化或者二里頭文化,目前至少還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東下馮類型是二里頭文化的一個地方類型。東下馮類型當屬于二里頭文化,最早由鄒衡提出并予以論證[7]。此后發掘者[8]、李伯謙[9]、劉緒[10]等先后有進一步的論證。持這種意見的學者,強調二里頭與東下馮兩類型的共性,更看重從考古學文化和傳世文獻記載的夏人活動范圍兩個方面,在夏代地方統轄關系和夏商分界中,晉西南與豫西的共性。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東下馮類型是一支相對獨立的考古學文化,應該稱為東下馮文化。東下馮類型應當從二里頭文化的地方類型中分出,另做一支考古學文化,最早由鄭杰祥提出[11]。此后,張立東在論證“輝衛文化”時贊同鄭杰祥的觀點,并首次將垣曲豐村H301從東下馮類型中分離出來,歸之于二里頭類型。這一變動看似很小,但暗含的影響極大。張立東的做法,實際上是將垣曲盆地從東下馮類型的分布區域中劃分出來,縮小了東下馮類型的分布范圍,將其分布區限于運城盆地以內[12]。這樣處理東下馮類型的學術目的,實際上是想表明,夏代豫北“輝衛文化”分布區與晉西南分布有不同的與夏關系密切的國族,可一一通過考古學文化得以識別,而并非是要強調二里頭類型與東下馮類型的差異。與張立東的出發點相似,宋豫秦、李亞東也有類似的觀點,認為東下馮類型的族屬是否為夏人可再考慮,因此二里頭文化的劃分范圍中就可以不包括東下馮類型[13]。

進入新世紀后,于孟洲進一步發展了張、宋二人的設想。他在多篇論文中基于遺跡和遺物的比較,十分系統地論證了“東下馮文化”,也是目前對東下馮類型最深入最全面的研究成果。他認為該文化的形成受二里頭文化的強烈影響,但炊器自始至終有特點,與二里頭文化屬于聯盟關系,發展程度不如后者[14]。2002年,張忠培與楊晶在討論客省莊、三里橋文化的流變時,涉及到東下馮類型的產生問題。張忠培基于單把鬲的分析,認為“與其將東下馮類型歸入外來的二里頭文化的地方變體,即二里頭文化的地方類型,還不如將其視為源于三里橋文化發展出來而受到二里頭文化巨大影響的一支考古學文化”[15],這一認識與于孟洲十分接近。新世紀以來,蔣剛、井中偉亦同于說,但在概念的使用和定性問題上,似乎較于孟洲略退一步,更留有余地,創造出“東下馮類型文化”的概念。蔣剛提出“和商文化的關系作類比,認為二里頭文化和東下馮類型文化很可能也是一種類似于‘分封聯盟’的關系”[16];井中偉在其與王立新聯名的教材中依然強調遺跡和隨葬品的差別,并提出“東下馮文化中確實含有大量二里頭文化的因素,所以將晉西南理解為夏人的重要活動地區甚至是殖民地性質也是可以的”[17]。比較張立東、宋豫秦的出發點,于、蔣、井三位的出發點更多是基于計量統計和遺跡形態的對比,而并非出自夏商文化格局和傳世文獻。

公允來說,雖然出發點不同,但以上兩種認識對二里頭類型和東下馮類型的關系,還是有基本的四點共識:

第一,東下馮類型遺存的分期與二里頭文化的分期基本可以對應;

第二,東下馮類型遺存與當地的龍山文化之間存在缺環,不是順序演變的結果,甚至很可能是當地土著遺存,尤其是三里橋文化,受二里頭的刺激而形成,這個過程中二里頭文化影響很大;

第三,東下馮類型與二里頭類型陶器的差別最大處是部分炊器;

第四,東下馮類型遺存的消失與二里頭文化幾乎同時,也為二里岡文化所替代。

但雙方的分歧也是顯而易見的,除了對考古學文化、考古學文化的類型如何界定,不同學者因為學術傳承、概念理解、秉持立場不同之外,對考古學文化、類型劃定所要解決的學術問題是什么,認知并不相同。

以東下馮類型而言,鄒衡、李伯謙、劉緒是通過強調東下馮類型與二里頭類型的接近,探討夏代地緣控制格局及傳世文獻記載與考古學遺存的呼應關聯。張立東、宋豫秦雖然強調東下馮、二里頭的異,但目的實際上與鄒衡等人比較接近,是為了討論夏代豫北、晉南地區與夏人密切相關的國族,以此探索傳世文獻記載中的小國族并進行對應。雙方結論雖看似截然不同,但研究目的和理路實是相同的。于孟洲、蔣剛、井中偉等將東下馮類型劃為文化,在論證路徑上更側重量化和各類遺存的差異比較。于孟洲在2000年的論證雖也討論到了“唐”人問題,但2010年時,卻揚棄舊說,而嘗試保持與傳世文獻記載擬合研究的相對疏離的態度,因此論證目的顯然不是為了討論夏代豫北、晉南的國族。贊同于孟洲觀點,并有所婉轉的蔣剛、井中偉的論證目的,更接近于氏,而與鄒衡等人的初衷明顯不同。

雖然研究的目的不同,但各方使用方法的基礎卻是相近的。就具體問題而言,過分強調二里頭遺址與東下馮遺址間的遺跡差別,其實在論證邏輯上是有不周全之處的。某一遺址有無大型夯土基址、環壕和城垣,墓葬葬式的多樣性如何,隨葬品中有無銅容器、朱砂,隨葬酒器多少,與遺址的等級密切相關,不同等級的遺址不具備比較條件。即便是二里頭類型內部,二里頭遺址與區域中心性聚落的望京樓、大師姑遺址相比,也必然有懸殊的差異,更不用說與基層聚落的對比了。同時,強調二遺址的窯洞建筑、窯洞墓有無,實際也不具備同等比較條件。是否挖設窯洞,與地質條件直接相關,洛陽盆地腹地的地理環境與晉西南中條山西北麓山前地帶差別明顯。前工業社會,房屋修建方式的選擇必優先因地制宜,倘將房屋作為重要比較變量考慮因素,東下馮遺址必然更近于晉陜高原地區。所以,對于東下馮和二里頭兩類型的對比,目前能夠認定的有效比較,只能仍然回到基本常見陶器組合之上。

東下馮類型與二里頭類型是否同屬一個考古學文化,自1980年代末至今,30多年來的分歧與論證,可利用的新資料并不多。分歧存在,討論停滯,進展并不大的關鍵,源于沁水以西二里頭文化時期的考古發現長期較為缺乏,尤其是濟源以西,材料尤為匱乏。因此,沁水以西、王屋山以東區域與垣曲盆地同時期的考古學文化關系如何,難以步步為營予以明晰。

同時,如果東下馮為一支與二里頭不同的獨立的考古學文化,則文化的分布區邊緣與二里頭文化的分布區邊緣的遺存,區別如何,就十分關鍵。如果兩個不同的考古學文化分布區邊緣的同時期考古學文化遺存共性極強,區別已不明顯,則首先需考慮二者的分布區邊緣是否準確;其次則當考慮二者是否為同一考古學文化內部的地域漸變;其三,由于偃師二里頭遺址1999年出版的綜合報告中[18],缺乏相對完善的陶系、器類統計數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問題的細化。

以新材料帶動新問題,再通過解決新問題尋找新材料,進而“有現代科學的發生”。對考古學來說,更需如此。濟源新峽遺址的發現,給予大家重視二里頭與東下馮關系的新契機。

新峽遺址位于濟源市軹城鎮新峽村東,遺址在黃河以北,沁水西側的支流蟒河以西。在新峽遺址簡報發表之前,沁河以西公開發表的二里頭文化時期資料極少,僅有濟源原城、沁陽圪垱坡[19]、孟縣東楊[20]、溫縣北平皋、武陟趙莊[21]、大司馬[22]等少數幾處遺址,上述遺址中甚至有的并沒有公開發表資料。新峽遺址地處軹城鎮,已在軹關陘山口,山口以西即是垣曲盆地。2003年為配合基建,河南省有關部門發掘遺址,2021年簡報發表[23]。該遺址是目前公布材料中,豫西北最西端的二里頭文化時期遺址。

新峽遺址發掘區北邊為通往軹城鎮的鄉間公路,公路以北為沖積平原,公路以南為丘陵區,可知遺址地勢可能南高北低。由于坡田改梯田,所以遺址上部破壞嚴重,幾乎未留下地層,發掘區的遺跡也多被削去泰半。

新峽遺址等級不高,面積也可能不太大,也沒有重要的遺跡現象和遺物,只是一個比較普通的基層聚落。但十分難得的是,該遺址的發掘簡報有十分詳細的分期與典型單位的統計數據。這一統計數據,為我們思考沁西地區與垣曲盆地間二里頭文化晚期的考古學關系提供了關鍵支點。

簡報整理者將新峽遺址二里頭文化時期的遺存分為三期,分別對應二里頭文化二里頭類型的三期早段、三期晚段和四期,因此其所分三期約略相當于二里頭類型前后相繼的三段。發掘者的劃分并無大差。在簡報結語中,整理者對遺址的性質判定為屬于二里頭文化“沁西類型”,其說可從。這里所說的“沁西類型”,實際上是劉緒在其碩士學位論文中對二里頭文化時期豫北地區沁河以西的考古學文化遺存的命名[24]。但在討論之前,需要強調的是,劉緒并未給出“沁西類型”的相對年代及其與二里頭類型的分期對比結論。

在討論文化面貌中,常見陶器的組合關系、陶系占比構成和器物形態無疑是最重要的考察指標。從器物組合角度看,新峽遺址前后相繼的三個時段,組合情況接近,選取陶片數量較多的H35、H33、H1三個單位來看(圖一~三),各類夾砂深腹罐、圓腹罐、花邊罐計入統計器類,則一般都在6成以上,個別單位總量可達7成。鬲、甗總量都不多,除H33數量略多外,其余單位大多僅出土1件,在器類占比中一般都在5%以下。各類陶盆的數量比較多,是僅次于陶罐的第二大器類。陶尊時代越晚數量漸多。

圖一 新峽H35器類組合統計

圖五 二里頭00IIIH20器類組合統計

圖三 新峽H1器類組合統計

圖二 新峽H33器類組合統計

與二里頭遺址宮城以外兩個出土器物較豐富的同時期單位06VH440和00IIIH20相比(圖四~五),新峽遺址的器類組合,夾砂罐的總比例與之較為接近,在56%~78%間。陶鬲、甗的比例也比較一致,兩遺址都很低,一般都在2%~5%左右。但各類尊的比例,二里頭遺址高于新峽遺址。

圖四 二里頭06VH440器類組合統計

與東下馮遺址典型單位H15、H413、H418三個單位相比(圖六~八),東下馮典型單位中單耳罐遠遠多于新峽和二里頭遺址;如果去掉單耳罐,該遺址的各類夾砂罐在總器類中的占比約在35%~50%左右,略低于新峽與二里頭遺址。若將單耳罐計入統計,則各類夾砂罐的比例約在7成以上,說明東下馮遺址的主要炊器仍然是罐,而非陶鬲。實際上,東下馮遺址陶鬲始終不占優勢,在四期前后個別單位的陶鬲數量略有增高。即便如此,除H418外,東下馮遺址的鬲、甗的各自比例也從未超過5%。鬲、甗、鼎、盆的比例,實際與新峽遺址同期單位十分接近。另一個需要注意的是,東下馮遺址各類陶尊的數量高于新峽,而與二里頭遺址更為接近。

圖六 東下馮H15器類組合統計

除了器類組合,陶系的統計也能看出新峽遺址與二里頭、東下馮遺址間的關系。雖然二里頭遺址始終缺乏紋飾的統計,但陶質與陶色仍能說明一些問題。

圖七 東下馮H413器類組合統計

圖八 東下馮H418器類組合統計

圖一〇 新峽遺址典型單位陶質統計

圖一一 東下馮遺址典型單位陶質統計

三處遺址中新峽與東下馮都以夾砂陶為大宗(圖九~一一),一般泥質陶只能占3成左右。而二里頭遺址明顯泥質陶占比較高,部分單位如00IIIH20泥質陶甚至多于夾砂陶。從這一點來說,新峽與東下馮更接近,而與二里頭差別較大。

圖九 二里頭遺址典型單位陶質統計

與陶系、陶器器類組合相比,陶色的劃分與對比主觀性大,不同的發掘項目整理主持人,對色澤的把握并不完全相同,甚至于對陶色的統計類別劃分方式也不相同。以本文所論的三個主要遺址對夾砂陶的分類為例,《二里頭——1999~2006》的陶色統計中,將夾砂陶分為灰、深灰、灰黑、灰褐、黃褐等[25]; 《夏縣東下馮》將夾砂陶歸并為灰陶、褐陶兩類[26];新峽遺址的簡報則介于兩者之間,將夾砂分為灰、深灰、褐、紅褐四類。這樣的分類體系下,很難有準確或者統一的標準對不同遺址的陶色進行精確的量化統計對比。

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下文的對比中,我將陶色的劃分歸并,對三處遺址的夾砂與泥質陶分為灰陶、褐陶與黑皮陶、紅陶四類。這一劃分方式中,灰陶大體包含了二里頭和新峽遺址中的灰陶、灰黑陶、深灰三種色澤,而褐陶包括灰褐、黃褐、黑褐、褐陶色澤。由于二里頭文化偏早階段的泥質陶中有一定數量的黑皮陶或磨光黑陶,所以單獨劃出黑皮陶。在二里頭文化偏晚階段,部分遺址有一定數量的紅褐或紅陶,因此這里也一并劃出。在這種分類方式之下,觀察二里頭、新峽與東下馮遺址,大略能反映出三處遺址的一些特點(圖一二~一四)。

圖一二 二里頭遺址典型單位陶色統計

圖一三 新峽遺址典型單位陶色統計

圖一四 東下馮遺址典型單位陶色統計

從上圖統計可以看出,三處遺址的灰陶都是絕對大宗,但二里頭遺址的褐陶比例不如新峽與東下馮遺址高,而黑皮陶的數量卻多于后兩者。紅陶在二里頭遺址和新峽雖少,但都有一定的比例,但在東下馮遺址中卻較少見,兩個典型單位H413、H418甚至未提及存在紅陶。這一統計,說明了幾個問題。首先,三處遺址的炊器和主要盛器基本都是以灰陶為主的,說明三處遺址的文化基本面貌相近。其次,黑皮陶有無反映的是精細陶器的存在情況,二里頭遺址作為三處遺址中等級最高的遺址,黑皮陶數量顯然更多,與其地位相應。其三,褐陶比例新峽與東下馮更接近,高于二里頭遺址,說明兩者的相同之處。其四,紅陶在二里頭與新峽遺址比例接近,而東下馮遺址則明顯偏少,則反映出二里頭與新峽的共性。綜合來看,拋開遺址的等級,典型單位陶色的統計反映出三處遺址的基本文化面貌接近,但新峽遺址在某些方面與東下馮接近,在另一些方面卻和二里頭更接近,說明三者的文化面貌的差異并不是截然有別,而是共性更大。

從出土器物組合看,新峽遺址的整體文化面貌屬二里頭文化,除單耳罐外,其余器類是同時期的二里頭、東下馮常見的器類。劉緒曾細致比較說明過豫北沁西地區與二里頭、東下馮遺址陶器器型的異同[27]。以下我將選擇新峽、二里頭和東下馮遺址共有的主要器類夾砂深腹罐、鬲、甗三類標志器物略作補述。

夾砂深腹罐,是新峽遺址最常見的器類,也是最主要的炊器。各類夾砂深腹罐形態都是二里頭遺址最常見的,并無特異處。但新峽遺址夾砂罐的唇緣花邊比例較高,無論是簡報所分的折沿深腹罐、卷沿深腹罐,還是定名為花邊罐者,按簡報公布的標本計,占所有深腹罐的4成,個別單位甚至比例更高。這一比例遠超二里頭遺址,而更接近東下馮遺址。

陶鬲是商文化研究中的標志性復雜器物代表,也是中原以北地區最常見的復雜器型炊器的代表。這類器物自新石器時代末期至周代長期使用,具有鮮明的年代學標尺意義。同時,鬲也是黃河流域到北方長城地帶同時期各考古學文化都有發現的共有器物,因此在用以區分考古學文化和人群差異時指標性意義突出。陶鬲在二里頭遺址和東下馮遺址中出現和流行是有很強的共性的。兩遺址的陶鬲自始至終形態并不統一,這與太行山東麓的先商文化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東下馮遺址,陶鬲出現較早,但無論是高領鬲、矮領鬲、筒腹鬲還是單把鬲,觀察鬲足的實足跟高矮,東下馮遺址的陶鬲并沒有統一的風格,也沒有某種陶鬲占據絕對多數。二里頭遺址陶鬲出現時間較晚,基本是在相當于二里頭文化三期時才開始出現,陶鬲的器型更是五花八門,很難總結其器型規律。這一點,劉緒已經明確指出。要說明的是,陶鬲在兩遺址的器物組合中占比始終不高,東下馮遺址一期,陶鬲占比僅1%,二期、三期階段略高,也只是在15%上下,至四期偏晚部分單位陶鬲數量較多,能到30%左右,但總體上始終不如夾砂罐。在二里頭遺址中,陶鬲的比例較東下馮更低。以新峽遺址發現的陶鬲形態看,與東下馮遺址和二里頭遺址情況相近,所出陶鬲至少有四種以上不同的形態,除未見單把鬲外,基本都可以在二里頭和東下馮遺址中找到相近器型(圖一五)。這一現象進一步說明二里頭、東下馮與新峽遺址的相同之處。

圖一五 東下馮、新峽與二里頭遺址陶鬲形態對比

陶甗與鬲的情況接近,是二里頭文化中更不太常見的器型。在二里頭遺址中,連體陶甗數量少,而更常見桂葉形甑孔的分體甑與夾砂罐或鼎組合承擔蒸制功能。東下馮遺址中分體陶甑少,而陶甗數量較多,這是與二里頭較大的差別。但因為陶甗與鬲的關系密切,所以二里頭與東下馮兩遺址中陶甗形態有一定共性??傮w來說,腰內有無箅托、腰外有無附加堆紋的陶甗在兩遺址中均有發現,且沒有太明顯的數量差別。同時,根據上部陶盆甑部分的深淺,兩遺址均有深腹和淺腹兩類。這說明陶甗在東下馮和二里頭遺址中,也并不定型,隨意性較大。這一現象在新峽遺址也是一樣,腰內有無箅托、腰外有無附加堆紋的陶甗,在新峽都有發現,體現出與二里頭、東下馮的高度一致(圖一六)。

圖一六 東下馮、新峽與二里頭遺址陶甗形態對比

鬲、甗在二里頭、東下馮和新峽遺址中數量不多、形態多樣且不定型,說明了如下幾點關鍵問題。其一,無論是伊洛地區的二里頭類型所在核心區,還是新峽遺址分布的豫北沁西地區,以及東下馮類型分布的晉西南地區,并不是陶鬲、甗出現與流行的核心區域,陶鬲、甗應該是外來文化或人群傳入的物質文化反映。其二,陶鬲、甗形態多樣且不定型,與太行山東麓地區同時期的先商文化不同,說明二里頭類型、沁西類型和東下馮類型的陶鬲的來源并不唯一。其三,以陶鬲、甗在三地的共性特征來看,三地至少在使用陶鬲、甗和傳入鬲、甗的人群方面存在較大的共性。

除夾砂深腹罐、鬲、甗之外,三處遺址數量較豐富的陶盆、陶大口尊也能顯示出三處遺址的共性更強。器型的對比可知,新峽遺址與東下馮、二里頭遺址最具代表性器類的共性是主要的。同時,借助新峽,我們也能看出二里頭與東下馮之間的共性大于其差異。

前述的陶系對比說明,作為地處二里頭與東下馮類型分布交通線要沖的新峽遺址,在很多方面呈現出與二里頭類型、東下馮類型的多方面共性,為我們反思將東下馮類型獨立成為一支考古學文化的證據是否充分,提供了新的思考。

首先,從陶質看,三個遺址幾乎相同,二里頭遺址等級高,所以泥質陶的比例高于新峽與東下馮。

其次,從陶色看,三處遺址都以灰陶為基礎,其他色澤的陶器數量都不多,新峽遺址的褐陶更接近東下馮類型,紅陶則接近二里頭類型。

其三,器類組合對比說明,新峽遺址與二里頭文化類型更接近,如不考慮單耳罐,其余器物組合與東下馮也沒有大的差別。這與劉緒所論二里頭文化沁西類型的器類情況完全相同。

其四,從數量最多的代表性復雜炊器看,無論二里頭、沁西還是東下馮,共性遠大于個性,甚至于在鬲、甗方面的形態特征的類別差異,都是相同的。

其五, 二里頭、新峽、東下馮的二里頭文化幾乎同時消亡,遺址本身卻并未廢棄,卻都為二里岡下層文化替代并使用。這種替代現象未曾在冀南地區同樣發生。體現了同一文化在不同區域為另一支考古學文化所替代,這與歷史記載中一個國族對另一個國族統治區的全面占領與替代更為接近。

上述共性,顯示出新峽遺址介于二里頭與東下馮兩個類型間的基層聚落的中介樣態。以新峽的新材料,再次印證了東下馮與二里頭之間只是區域的漸變,而非考古學文化的不同。因此,我認為由新峽觀之,二里頭類型與東下馮類型的差別仍然只是同一文化間的空間類型之別。

進而對這一結論有幾句引申,是關于考古學文化或類型所對應的人群問題的一點想法。一般來說,在國家階段,不同的考古學文化或類型可以對應不同的國家或族群認同的人群,而同一考古學文化下的若干類型,可以指向認同同一國家或族群的人群,但也可能指向生活方式接近、而認同不同的國家或族群。由東下馮與二里頭的興亡更替觀之,二者很可能是保持不同生活方式,但認同同一國家的人群。從這一角度而言,我與于孟洲為代表的將東下馮命名為文化的學者本質上是沒有不同的,如果一定要強調差異,或許分歧是在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上。

但我仍想強調的是,如果我們認同在概念上文化、類型有不同(無論二者是否是大小的包含或統屬關系),那么在處理考古學遺存時就應該有相對明確的使用界限,甚至標準?;蛘哒J同“文化”較大,可以統屬不同“類型”;或者認同“文化”是內涵已經較清晰,分布時空已經基本確定的考古學遺存,而“類型”是分布區或者特征尚有待進一步確定的遺存;或者認可“文化”是國家階段以前的遺存界定概念,而類型則用于國家階段以后的“國別”或“族別”之下的遺存界定概念,無論是在怎樣的標準下選用概念,都需有相對明晰的概念。具體到東下馮類型之上,我個人相對明確的態度就是,在國家階段,東下馮類型的文化面貌有比較鮮明的地方特色,但與二里頭類型親緣關系密切,很可能受后者的刺激而形成,其文化的存廢時間與二里頭文化共始終,因此當屬于二里頭文化的地方類型。東下馮類型與二里頭類型之間的關系,是共屬二里頭文化的并行關系。新峽遺址的發現,證明兩個類型之間存在密切的過渡聯系,但這種聯系反映的,是二里頭向東下馮的單向滲透。至少在二里頭三期階段以后,以新峽等沁河流域的考古發現來看,我們很少看到東下馮類型通過中條山向東輸出的跡象,在二里頭遺址中也罕見東下馮類型的痕跡。

新峽遺址的發現,還有兩點余意可覆。

其一,東下馮的研究者都強調二里頭文化對東下馮類型形成的刺激,但幾乎所有的研究者也贊同二里頭類型與東下馮類型分期基本相當,可基本對應,視之為共時的遺存。但假若二里頭類型傳入當地,刺激了當地的龍山末期的三里橋文化,才形成了東下馮類型的話,那最早的東下馮類型遺存必然應晚于二里頭類型較早的遺存。換言之,二里頭文化二里頭類型一期,必然應早于東下馮類型一期。后者究竟能晚多少,目前缺少碳十四數據,無法量化。但只要是二里頭類型先傳入運城盆地,后形成東下馮類型的推論成立,則二者必有先后關系。

但這一問題又相對復雜之處在于,傳入運城盆地的二里頭文化究竟是二里頭遺址為代表的二里頭文化一期,還是來源于其他地區的二里頭文化。在洛陽盆地東部的區域系統調查顯示,“伊洛地區二里頭一期的年代不應晚于1890cal.BC……二里頭文化年代的總跨度比以前估計的(1750~1530cal.BC)要長”[28],這與二里頭遺址中二里頭文化一期的測年為1750cal.BC相差近150年。由于洛陽盆地東部的調查者與二里頭遺址發掘者幾乎為相同的同一團隊,所以不會是因為對陶器的認識偏差所致;兩個測年也都是基于浮選炭化植物遺存進行的,所以也不會是測年樣品不同造成的誤差。對于這一差異,伊洛河流域區域調查團隊顯然也注意到了,他們給出的解釋是二里頭遺址的二里頭一期遺存應當是該期遺存的最晚階段,遷徙到二里頭遺址的二里頭文化一期人群在抵達二里頭后,在50年左右的時間(以二里頭遺址二期遺存測年結論計)內演變為二里頭二期文化。這種解釋,當然是可以自圓其說的。

但接下來的問題是,二里頭一期在伊洛地區發展超過150年,是否還能細分?如不能細分,是什么原因造成同一考古學文化在不同期別的演變節奏不同?伊洛地區和嵩山南北的二里頭文化一期遺存是否可以同步發展變化?如果不能,該如何辨識[29]?這一問題又連帶影響牽涉到對晉南和豫北地區同時期諸文化性質的判斷,以及關鍵的豫北地區沁河流域,在龍山晚期向二里頭文化形成之際的文化樣態如何的問題。

由于目前無論是北平皋、趙莊,還是東楊、大司馬,還是新刊布資料的新峽遺址,所發現的皆是相當于二里頭文化三期以后的遺存,普遍缺乏二里頭文化一、二期以及龍山最晚階段的遺存。未來如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仍需期待類似新峽這樣,不太被人注意,但有重要學術意義的基層聚落的細致田野工作。

其二,新峽的發現對我們思考基層聚落的考古學證據效力提出新的理論思考。作為一個基層聚落,其以陶器為基礎的物質文化,所反映的人群和社會屬性證據效力能有多大?這種都城、地區聚落中心和基層聚落的共性,是人群地緣認同的還是共族而帶來的共識?亦或這只是地緣組織中的共同審美和生活經驗所致?同時,又是否可以據此討論基層聚落的底層民眾向區域中心聚落和都城的流動?這種共性是否可以視為考古學文化反映出的族屬的共性?這些問題似乎都可以從類似新峽遺址這樣的基層聚落給我們以思考。

附記:本文的思路源于我的老師劉緒先生,重視小遺址、尋常材料所反映的重要學術問題,是他一直強調并持續訓練我的。小文不完善,問題也沒有想透徹,但終是老師訓練影響的習作。寫作過程中得到商周田野工作坊諸友審閱,新峽遺址整理者楚小龍先生賜教發掘與整理情況,陳小三教授督促成文,何杰韻同學指出錯誤,于此共致謝忱。

[1]鄒衡:《試論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2]劉緒:《從墓葬陶器分析二里頭文化的性質及其與二里岡商文化的關系》,《文物》1986年第6期。

[3]a.鄒衡: 《夏文化分布區域內有關夏人傳說的地望考》,《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b.劉緒: 《從夏代各部族的分布和相互關系看商族的起源地》,《史學月刊》1989年第3期。

[4]1959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組織了“夏墟”調查,由徐旭生先生帶領,在文獻記載的夏人活動的中心地區豫西(因時間等原因,原計劃的晉南調查未能實施)進行調查。見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調查“夏墟”的初步報告》,《考古》1959年第11期。

[5]劉緒:《東下馮類型及其相關問題》,《中原文物》1992年第2期。

[6]劉緒: a.《商文化在北方的進退》,《“周邊”與“中心”:殷墟時期安陽及安陽以外地區的考古發現與研究》,歷史語言研究所,2015年;b.《商文化在西方興衰》,《紀念殷墟發掘八十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歷史語言研究所,2015年。

[7]鄒衡:《試論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8]a.東下馮考古隊:《山西夏縣東下馮遺址東區、中區發掘簡報》,《考古》1980年第2期;b.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晉南二里頭文化遺址的調查和試掘》,《考古》1980年第3期。

[9]李伯謙:《東下馮類型的初步分析》,《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

[10]劉緒:《東下馮類型及其相關問題》,《中原文物》1992年第2期。

[11]鄭杰祥:《夏史初探》,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

[12]張立東:《論輝衛文化》,《考古學集刊》(10),地質出版社,1996年。

[13]宋豫秦、李亞東:《“夷夏東西說”的考古學觀察》,《夏文化研究論集》,中華書局,1994年。

[14]于孟洲: a. 《東下馮文化與二里頭文化比較及相關問題研究》,《文物春秋》2004年第1期;b.《東下馮文化的源流及相關問題》,《文物世界》2010年第1期。

[15]張忠培、楊晶:《客省莊與三里橋文化的單把鬲及其相關問題》,《宿白先生八秩華誕紀念文集》,文物出版社,2002年。

[16]蔣剛:《文化演進與互動:太行山兩翼夏商西周時期青銅文化研究》,科學出版社,2017年。

[17]井中偉、王立新:《夏商周考古學》(第二版),科學出版社,2020年。

[18]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偃師二里頭——1959年~1978年考古發掘報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

[19]河南省新鄉地區文物管理委員會:《新鄉地區歷史文物簡介》,油印本,1981年編印。

[20]洛陽市文物工作隊:《河南洛陽吉利東楊村遺址》,《考古》1983年第2期。

[21]北京大學考古專業商周組等:《晉豫鄂三省考古調查簡報》,《文物》1982年第7期。

[22]楊貴金、張立東、毋建莊:《河南武陟大司馬遺址調查簡報》,《考古》1994年第4期。

[2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濟源市文物工作隊:《河南濟源新峽遺址二里頭與二里崗文化遺存發掘簡報》,《華夏考古》2021年第3期。

[24]劉緒:《論衛懷地區的夏商文化》,《紀念北京大學考古專業三十周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

[25]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二里頭(1999~2006)》,文物出版社,2014年。

[26]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歷史博物館、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夏縣東下馮》,文物出版社,1988年。

[27]劉緒:《論衛懷地區的夏商文化》,《紀念北京大學考古專業三十周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

[28]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澳美伊洛河流域聯合考古隊:《洛陽盆地中東部先秦時期遺址——1997~2007年區域系統調查報告》,科學出版社,2019年。

[29]常懷穎:《探尋伊洛地區先秦時期的社會文化》,《中華讀書報》2020年9月30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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