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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研究

2022-04-02 05:32付雪瑩
經濟研究導刊 2022年4期
關鍵詞:刑法保護著作權網絡環境

付雪瑩

摘 要:在互聯網技術蓬勃發展的時代,科技的發展給社會帶來福利的同時也對知識產權領域造成了沖擊,特別是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提出了挑戰?;ヂ摼W技術的發展雖然推動了網絡著作的傳播,但由于網絡作品的特性也引發了更加多元化的侵權問題。加上我國刑法對侵權行為的規制存在不足,致使網絡著作權領域侵權現象頻發,嚴重影響了我國著作權的市場秩序。鑒于此,探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出路,以期營造更加安全健康的文化發展環境。

關鍵詞:著作權;網絡環境;刑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4? ? ? ? 文獻標志碼:A? ? ? 文章編號:1673-291X(2022)04-0159-03

互聯網時代,網絡作品的內容更加豐富多元,但在著作權領域,對于網絡作品的保護卻不盡完善。在打擊網絡著作權犯罪時以民事手段為主,刑法顯得有心無力。當網絡著作權人的作品受到侵害時,會出現無法通過自力救濟對權力進行維護的情況,并且一些專門針對網絡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了我國的著作權管理秩序,因此通過刑法手段對侵權行為加以規制的需求越來越強烈。我們應該提高數字時代規制網絡著作權犯罪的能力,充分利用大數據和科技的優勢,為網絡作品的發展提供更強有力的刑法保護,從而應對技術進步給我國網絡著作權領域的保護帶來的挑戰。

一、網絡著作權的界定

著作權是一種源于作品的權利,網絡著作權并不是一種新型的權利,而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適用領域的一種延伸,是一種新型的、特殊形式的著作權。與傳統的著作作品相比,網絡著作作品呈現出了更多的表現形式。在互聯網環境下,網絡著作權也呈現出不同于傳統著作權的形式和特征。首先,權利內容以及表現形式的多元化。時代和技術的進步使得網絡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方式更加便利和多樣,侵權的手段和工具也相應提高。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網絡著作權的權利內容也相應擴張。其次,著作權原始主體更加大眾化。對于傳統的著作權來說,創作者只屬于一個特定的領域。而在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創作主體趨于大眾化、普遍化,普通網民可以利用網絡的便利進行創作并公開發布,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近幾年新興的短視頻創作。最后,網絡著作權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地域性限制,相應的傳統著作權也有地域性的特點,因為不同的地域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是不同的。但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網絡作品的傳播和使用不再拘泥于特定的區域,因此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地域性也逐漸消失。但也正是由于網絡著作權的這些特征,使得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泛濫頻發,從而滋生網絡著作權犯罪行為。

二、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亟須刑法保護

(一)從侵權行為的發展趨勢而言

首先,犯罪的手段更科技化?;ヂ摼W技術的發展,使網絡作品的傳播方式更趨于多元化、科技化,例如一個網絡鏈接可以成為大量作品的傳播方式。因此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手段也更科技化,只需更改一下程序的源代碼就可以獲得盜版的作品。其次,犯罪成本降低。隨著新興科技和技術的發展,侵犯網絡著作權無須太多的時間、人力和物力成本,只要一臺電腦或一部手機即可完成一系列侵權行為。最后,社會危害程度加大。侵權行為發生在相對特殊的網絡環境下,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可能一秒內突破萬元或者不能估計,久而久之必定會影響我國網絡著作權市場的正常運行,也會沖擊國家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

(二)從侵權現狀而言

首先,犯罪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加?;ヂ摼W使侵權人對作品的復制和傳播更加便捷,任何一個互聯網終端用戶都可能成為網絡著作權案件的侵權主體。同時網絡侵權行為的隱蔽性也給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技術上的挑戰。因此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高發、犯罪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其次,取證難度較大。數字化的證據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可以通過技術進行修改或者徹底的銷毀,因此取證的難度較大。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被侵權人在取證的過程中會遇到相應的技術難題,也增加了取證的難度。最后,著作權人的保護意識有待提高。公民的素質隨著時代的進步不斷提高,但是相較于部分發達國家而言,對著作權尤其是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意識還有待提高。這或許是由于知識產權法作為外源性的法律,在我國發展的時間相對較短,并且我國對于著作權保護的法律還不夠完善等原因造成的。

(三)從民事處罰的力度而言

我國對于侵犯網絡著作權的民事處罰力度不足,其處罰方式以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為主。但是相對于侵權行為人人而言,其侵權成本不高,但可獲取的侵權利益卻是巨大的,甚至其賠償的金額遠不能超過其獲取的利益。再加上維權的成本較高、取證相對困難、維權的周期較長等原因,網絡著作權人可能或放棄維權,那么侵權行為將愈演愈烈。因此民事處罰不足以有效的規制侵權行為,需要刑法這種更強有力的手段對網絡作品的著作權進行保護。

三、刑法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困境

(一)關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缺乏合理性

我國刑法在侵犯著作權以及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都有“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目的要件。然而,在互聯網環境中“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具有以下不合理性:首先,“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條件在一定程度上縮減了刑法對侵權行為的打擊范圍,使得不以營利為目的侵權犯罪行為不能受到刑法的有效規制。其次,“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條件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證明難度。在互聯網環境下,侵權者的主觀目的多樣甚至試圖通過新型的犯罪手段規避“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這都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證明難度。最后,“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與國際立法對著作權的保護相背離?,F在,不只國外一些國家沒有“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在一些國際條約中也將其納入刑事法律,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著作權的國際交流與發展造成了阻礙。

(二)侵權的數額情節認定難

刑法規制的不足不僅體現在前文所提到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目的要件的限制,還體現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的客觀行為要件的限制。加上網絡作品本身的特性,侵權人或許會采取間接營利的方式,因此侵犯網絡著作權的行為即使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也很難達到入刑的程度。例如,運營商在盜版網站上發布免費的網絡作品的盜版鏈接,其行為根本構不成“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后果,使得不少盜版網站逃脫了刑法的規制。再者,我國刑法中并沒有明確地列舉關于“其他嚴重情節”的類型,在實踐中一般是按照違法所得的數額以及著作作品的侵權復制數量來確定的。但是現在網絡作品一般是發布在其授權的網站上并且定時更新連載,盜版網站會同步更新網絡文學。并且在實踐中多以“部”為單位計算,因此通過“其他嚴重情節”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地位與責任模糊

在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相關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刑事主體,以及與侵權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在我國刑法條文中并沒有體現。網絡服務提供者給網絡著作作品的傳播帶來便利的同時,給侵權行為者的犯罪行為也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著作權侵權者同謀,將被侵權的著作作品放到網絡平臺上獲取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侵權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并沒有對侵權的自然人和單位做出具體的分類,也就是說,我國的現行刑法并不能直接認定網絡服務的提供是否具有犯罪主體的資格。但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在網絡著作權犯罪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刑事立法的罪名與現狀不適應

我國刑法針對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只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但這兩條罪名卻沒有辦法覆蓋我國目前的網絡著作權犯罪的所有情形。由于1997年修訂刑法時網絡作品還未出現,因此只針對當時的傳統型侵犯著作權犯罪設置了罪名,自1997年至今,我國刑法進行了11次修正,但都是對現有的法律條文進行部分的補充和修改,并沒有針對網絡著作權增設新的罪名或者對其進行單獨的規定。網絡作品作為新興的領域,對人們日常生活的影響越來越重要,加上科技的進步和網絡作品的廣泛發展以及新型侵權手段涌現,我國刑法僅在原有條文上進行增補會使許多犯罪難以被認定,同時侵權行為人也會利用愈發成熟的科技手段來規避刑法的規制,最后致使侵權現象頻發,對我國著作權經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

四、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出路

(一)對“以營利為目的”的設置進行合理調整

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限制曾經對于保護法益以及打擊犯罪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在網絡空間中越來越多“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犯網絡著作權的行為出現。因此,“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目的條件限制給司法取證工作增加了困難,同時助長了侵權行為者的囂張氣焰。我國刑法作為權益保障的最后救濟方式,因此本文認為,我國刑法應對“以營利為目的”加以區分適用。從源頭出發,轉變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理念,從而適應現階段我國網絡文學作品發展的需要。在打擊傳統的著作權侵權犯罪時可以繼續適應主觀目的限制。當面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犯罪時應當對主觀目的的限制進行適當的調整,從而加強對侵犯網絡著作權犯罪的打擊力度。雖然這種區別劃分的調整擴大了刑法的打擊范圍,但并沒有與刑法的謙抑性相背離。這種合理的調整不但應對了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需求,并且適應了我國網絡文學作品發展的需求。

(二)明確量化要素,健全認定標準

我國刑法關于“違法所得數額”“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針對傳統的著作權侵權犯罪制定的,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犯罪還沒有相對明確、合理的量化標準。將“復制品數量”“點擊數”以及“注冊會員”納入定罪的標準,盡管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卻仍舊不能準確地認定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較于部分違法所得數額不高甚至為零,但是社會危害性卻極大的行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的處罰。因此,我們需要在進行量化的基礎上,給予司法人員更多專業的支持,從而使司法人員從專業的角度來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例如,發展適應互聯網新形勢的專門司法鑒定人員?,F階段,應當更加注重入罪標準的適用程度,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避免給司法適用帶來困難。

(三)加強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法規制

我國刑法沒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犯罪主體地位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從而使得大量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受到相應的刑事追究。本文認為,對于有采取措施義務而沒有積極履行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明知存在侵權行為卻不進行監管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懲處,因為在這兩種情形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著巨大的主觀過錯。由于其行為存在相應的過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以上兩種情形下應該被認定為侵犯網絡著作權犯罪的主體。數字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以網絡平臺為基礎的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犯罪行為頻發,為了維護網絡安全以及著作權管理秩序,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四)重設罪名

我國現在還沒有將網絡作品單獨地列入刑法保護對象,而國外一些國家在刑法中對網絡作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可供參考。例如英國、美國先后將網絡作品的著作權直接列入了刑法的規制范疇。我國在網絡作品領域的刑事立法寥寥無幾,就現有的刑法條文來說,其規定也較為籠統和寬泛,從而導致司法活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適用,造成了不能有力打擊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犯罪行為的嚴重后果。對此,本文認為,我國刑法應當對此問題采取相應合理的處理措施,而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有兩種方法較為合理和便利:一是將現有的罪名分為傳統型侵犯著作權罪和侵犯網絡著作權罪,后者將網絡作品以及其他網絡環境下的數字化作品囊括進去,并加以具體的規定;二是將我國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權罪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和區分,從犯罪行為的主客觀要件角度對網絡著作權進行詳細的補充和規定,這樣既避免增加刑法罪名的煩瑣,也可以讓網絡著作權受到刑法的專門保護。

五、結語

網絡文學作品同傳統文學作品一樣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在我國國民生活以及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不可忽視,并且從近幾年網絡技術以及網絡作品的發展趨勢來看,未來會呈現一個更加蓬勃的局面。但是相較于部分發達國家,我國對于網絡著作權的保護體系并不完備,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犯罪行為頻發,民事處罰手段已經無法阻止其蔓延,也不能較好地救濟侵權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在此種情況下,我國應該完善刑事立法,以應對網絡著作權犯罪給當前法律體系帶來的挑戰,從而充分保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監管我國的網絡著作權市場秩序。同時,還可以起到鼓舞國民創作,促進文化繁榮的效果,為我國文化建設創造一個更加安全的發展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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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先昌,魯寬.近十年網絡著作權犯罪案件的實證研究[J].知識產權,2016,(9):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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