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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鴻溝”中弱勢群體基本權利行政保護研究

2022-07-06 10:26王巖
客聯 2022年11期
關鍵詞:權利保護弱勢群體信息化

王巖

摘 要:在中國發展越來越快的今天,我們社會依然存在著缺少號召力、影響力和權威力且被忽視冷落的弱勢群體。而近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科技的進步帶來的信息化社會給多數人帶來了便利,但對于難以接受新事物的部分弱勢群體帶來了不便,進而產生了很多的社會矛盾和諸多社會問題。本文希望能通過對實際生活案例的分析,發現和探討目前社會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改變方法,來讓更多社會弱勢群體被更好保護起來,加速社會的法治進程,使現代社會更和諧穩定、廣大人民更團結幸福、法制建設更完善健全。

關鍵詞:弱勢群體;權利保護;信息化

一、弱勢群體的概述

(一)社會弱勢群體闡述

首先會認為這不是一個法學上的名詞,而是一個政治學意義上的名詞,社會弱勢群體的意思是在正常的社會生活中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與正常人一樣獲得應有的權利,從而在社會中處于弱勢而在經濟上較為貧困,比如殘疾人、農民,農民工,消費者,工人等等[1]。當我們不從政治學而是從法學這一方面來看弱勢群體時,弱勢群體應是指難以實現自己的基本權利,在初步生活保障上困難,社會的客觀條件和個人因素等方面和其他正常人相比存在能力上的不足,需要多方面的幫助才能實現其基本權利的群體。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弱勢群體是一種必定會出現的現象。具體而言,弱勢群體是相對于正常群體來說的,他們因為經濟、身體健康、年齡或智商等方面在日常的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一群體因為發聲難等原因,常常處于被忽視的地位,而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也往往是事后懲戒,而難以做到事前預防的效果。

在我國發展的初期,社會結構簡單,貧富差距不夠明顯,幾乎不存在社會的弱勢群體問題,或者說當時其他問題的重要性遠超此問題。而在中國快速發展的社會背景下,社會的結構日益復雜,貧富差距拉大,城鄉水平的不平衡發展帶來了社會中總有人因為某些原因成為弱勢群體。隨著被社會弱勢化的人越來越多時,就會形成社會弱勢群體。因此,社會弱勢群體也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2]

二、從真實案例來看待目前的問題

(一)老年人弱勢群體的需求

案例:11月21日,有網友用視頻爆料稱,湖北廣水一位94歲的老奶奶為了激活社???,但是行動不便,被兒子和兒媳婦抬到農行廣水市支行辦理激活手續。在進行人臉識別時,兒子抱起母親進行識別。11月22日,農行廣水市支行發布了關于“94歲老人辦理社??せ睢币曨l的情況說明,稱已經派工作人員及時趕到老人家中道歉。而在3天前,11月19日,廣東惠州淡水老城有一位姓胡的老人因為下半身癱瘓,自己不能去銀行激活社???,建設銀行惠州南門支行知道胡姓老人的實際情況后,便安排了工作人員(劉靜嫻和楊淑慧)利用午休時間上門服務,成功為老人激活了社???,解決了老人燃眉之急。同樣是行動不便的老人,同樣是銀行機構,服務意識的差距怎么就這么大呢?

老人作為弱勢群體應當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關照,本案例中廣東惠州的建設銀行的做法體現了憲法的原則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允許有限度的不平等。這種上門服務的行為并不是不平等,而是一種實質上的平等,是為了讓老人和其他人一樣平等享有正當社會保障權利。而湖北廣水的農業銀行體現了其僵化的法律思維,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釋、法律的固定性也給了法官在一定限度內的自由裁量權,而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國也規定了當文義解釋無法體現公序良俗時可以適用目的解釋的原則。這也體現了行政服務者應當靈活變通,為弱勢群體提供幫助讓其獲得應有的權利,而不是只能僵化地應用法律條文,

科技的發展是為了造福人民,而不是將一部分弱勢群體阻礙在科技的高墻之外,正如前一段時間有的商家不收現金導致老人無法順利購買物品那樣,科技不應該淘汰“舊人”。在輔助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應當給這些弱勢群體留有必要的生存條件。社會的服務也應當懂得變通,無論是執法隊伍還是日常服務人員,對待法律和規則,不應當生搬硬套地適用所有人員,當弱勢群體需要幫助時,執法隊伍和社會服務人員應當為其提供符合其生活條件的幫助。幫助弱勢群體的原則應當得到落實,“事后道歉”說明我國目前的立法執法體系尚有亟須完善的部分,法治的進步不應當主要依靠輿論在事后的監督和督促,事前審查才更有利于幫助弱勢群體,減少社會矛盾。

(二)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的需求

案例:互動百科網是一個中文百科網站,經過媒體的詢問調查,互動百科網這個網站標榜自己所謂的知識共享只是騙人而已,網站里不僅充斥著不知真假的信息,而且還會故意給一些虛假的信息開后門。在網站中所謂的高級產品和成功人士的個人簡歷,只需要花費4800元就可以買到底該網站的顯示權,然后就能向“目標”顯示自身的成功地位或優秀產品,從而達到騙人錢財的目的。比如說,有一詞條名叫極藻5s",號稱一位肝癌患者服用“極藻5s”僅7天癌細胞就不見了,這個藥在網站發布后賣出了上萬盒,本應該是經過重重檢查的藥品,卻在國家藥品安全網上沒有任何的備案信息,給消費者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而一位在網站中顯示獲取了“國家醫學進步獎”的知名中醫,本人卻只是一個小診所里的三無醫生。

法律中的“知悉”有兩個意思:一是在消費者不知道商品具體情況的時候可以主動向商家詢問商品的具體情況,商家應當如實。二是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服務時,對于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或在顯著地方標注,使消費者可以輕松找到。其中“真實”也有兩個表達:一是對賣家描述商品和服務時應當真實,不欺騙消費者。二是商家要誠實可信不對消費者有任何欺詐情節。[3]

而在這個案例中,互動百科網卻具有了明顯的欺詐情節,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并不知道這些信息只需要花錢就可以在網上報出,而互動百科網作為負責人也并沒有盡到應為的審查義務導致虛假信息上網,給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損害。這種地位得不對等情形本應當由作為強勢方的互動百科網承擔更多的事前注意義務和事后承擔責任,在實物中卻沒有達到,使法律中地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層了一紙空談,而這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卻時常發生,讓我們不禁反思,目前我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到底存在什么問題?

三、我國對弱勢群體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方面對社會保障不夠完善

我國現在對于公共醫療衛生、社會管理這幾個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尚未有足夠完整和權威的法律法規,而且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目前我們國家社會保險制度中的保險的范圍覆蓋面不夠寬泛,存在許多漏洞和缺失,還缺少規范財政的保障體制,特別是在基本養老醫療上更突出,當財政的收入無法支持輸出時相關部門的應當怎么做,如何應對,這些關鍵問題尚未規范到法律當中;除此之外,即使是同一類型的社會保險,不同的目標對象則適用不同的使用辦法,而且給予的經濟支持差別較大,權利享有受到限制;政府社會保險保障職能也不夠集中,故急切立法部門需要有效地統籌和協調,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從事前立法完善社會保障的運行。

(二)法律規則較為分散、層級較低

對于社會弱勢群體的這些保護制度性規范雖然在多部法律中都能見到而且大量的紅頭文件也會弱勢群體的保護方面做出規定,但這些分散的法律制度尚且無法形成統一完整的法典雛形,而法典化是對一系列權利保障最為穩定的規則形式。這些不成法典的分散的法律法規就有可能導致我國的相關法律喪失權威性與穩定性,也難以配合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變化,比如說:市場本身在無法給一些專業的產業術語明確的定義時,就會使得我國現存的法律難以在弱勢群體需要時解決隱患,與此同時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上就會顯得更加無力,而且在需要查找相關的法律時,法律從業人員在面對碎片化的法律法規也會難以下手,不知如何清理,連查找都難以完成的情況下,更何況是適用和實施環節呢,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也不知從何談起。綜上所述,目前這種對弱勢群體簡單的歸納分類進行的立法保護是不能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一部適應社會的法律應當是與時俱進的,可以和社會一起發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發展起到引領作用,在面對國家在不同時期遇到的不同問題,可以和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結構改變和相一致,且保持法律本身的權威和融貫。

(三)對侵犯弱勢群體利益行為的監管機制不夠完善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就算我們的立法再優秀,如果沒有合理有效的執法體系對社會的作用也就沒那么大。法律只有在得到實施后對人民的社會生活、國家政治生活有作用,不然法律只是一紙空談,我們之所以制定法律就是為了可以實施和遵守法律,從而在我們的生活中實現法律的原則性和其他內容,如果不能實施法律,那么其法律條件也就沒有必要存在了。在我們國家一般由人們遵守和執法隊伍實施法律和法律適用的,我國法律條文基本上都是原則性的底線,尤其是憲法監督。憲法監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保障憲法的實施,保證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順利進行。如果憲法監督機制不完善,憲法的權威性就會被質疑,公民的基本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在我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監督憲法的權力,監督憲法對這兩個機關而言僅僅是其工作的一部分,而且違憲審查制度在我國的應用上還有著許多問題。

(四)現存的法律不足以應對繁雜的社會現實需求

在我國,政府和社會最應該保護的就是弱勢群體的利益。但是在目前法律中依然有很多不合理不公平的條例存在,舉個例子:社會弱勢群體在服務保障不到位時,總是得不到應有的來自政府的物質和精神上的關心。我國法律對弱勢群體的調整對象范圍十分有限,這也導致了法律的目的得不到有效實現,使弱勢群體得不到合理的保護。

四、對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建議

(一)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生存權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全面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F在在農村,醫保主要是靠家庭繳納,在城市是靠單位繳納為主,目前的社保體系不足以應對我國人民的需求,社保能提供的經濟支持少,能夠使用的人群也不是全部。所以,首先我們應該做的就是讓廣大人民知道社會保障的優勢,鼓勵人民主動購買醫保等社會保障體系。第二,在法制方面我們應當加大在立法方面的力度,從立法上創立覆蓋范圍廣,經濟支持足夠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支持,縮小農村與城市之間的社會保障差距,使弱勢群體的生活受保障,把加強的重點放在基本養老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在具體實施上讓社會和個人共同發力,對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加以完善,兼顧失業保險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讓后天形成的弱勢群體可以正常生活。第三,除了政府的努力外,我們可以引進社會其他主體進行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立法思想,鼓勵社會企業參與社會保障金,進行社會公益,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這樣社會保障體系也不會輕易地出現財政問題,從而更好地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同時要整治經濟社會的不公平的經濟現象,使人民可以平等地獲取財產利益的機會,縮小收入差距,使弱勢群體不再輕易產生。對于解決弱勢群體燃眉之急的救助金,政府應當從多個方向探索,例如向部分人收取社會保障稅,或者固定地將部分稅收用在社會保障上等。除此之外,我們還要提高執行能力,如果沒有良好的執行力做支撐,再好的政策和想法也只是空中樓閣,讓一套對社會有利的社會保障體系真正起作用,關鍵在于是否能將其切實執行下去,要有標本兼治的政策目標,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調整社會福利政策,向貧困者傾斜應加大三條保障線的扶持力度,繼續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同時應逐步調整現有社會福利政策。[4]

(二)不準歧視社會弱勢群體,使其獲得公平對待

弱勢群體常因其所處的弱勢地位而受到歧視,從而難以獲得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具體表現在政治、經濟、教育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追求的平等主要表現在: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合法權利,禁止用任何方式損害其人格,家庭暴力事情禁止發生等。政府的財政預算應當將保護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費用包括進來,通過多種方式保障社保體系的經費充足并且在制定年度計劃中重視對弱勢群體的保障體系。此外對于弱勢群體尋求幫助的途徑,我們應當予以保護。在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時,應當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制定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應當充分聽取弱勢群體的意見,對于相關專業問題應當進行切實的調研,從而制定出人民滿意的法律法規。國家對于難以負擔社保費用繳納的弱勢群體應當進行一定程度的補貼,也可以鼓勵社會層面的捐助,通過多種渠道保護社會弱勢群體,例如在保障無法自理的殘疾人基本的生存權外,還要保障這一部分人和其子女的受教育權,可以通過對殘疾學生、貧困殘疾家庭的學生提供資助,為其提供合適的教學場所來進行教育活動,給予特殊教育教師和愿意幫助弱勢群體的教師給予補助和其他方面的鼓勵等。

(三)從立法層次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

我國應當制定社會保險法。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強大的標志之一就是這個國家的“社會福利”是否足夠全面,而社會保險法是一個國家發展必要的成果,因為它體現了國家對人民的關注程度足夠重視,社會保險法還可以使國家的人口老齡化所產生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還可以鼓動消費,有利于國家經濟的長遠發展。在現在的情況下,推進社會保險法的產生只能實現部分目的。因此我們不可以急于求成,創立一個完全脫離社會實際的法律,而是應當先確定一些基本的保險制度、弱勢群體和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和以后發展的方向,再針對目前社會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相關的規定,這不應當被認為是一種情緒立法,而是社會發展法律發展所必須進行的階段,就像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高空拋物罪一樣,不僅起到法律的懲戒作用,更可以起到法律的引導作用。

我國應當制定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弱勢群體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看病難,試想一個只能勉強維持溫飽的貧困家庭,在面對一場疾病時,在沒有醫療保障的情況下只能是家庭破碎。而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是社會最關心的方面之一:醫藥服務方面的問題,它是世界衛生組織在20世紀提出的一項全球性戰略目標,是指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政府和社會成員都能夠負擔得起的衛生保健服務,通過預防、治療和社區保健服務來達到和維持居民的基本健康水平。[5]因此我國應當制定相關法律,保障人民的看病方面可以得到保護,讓弱勢群體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得到有效保障。

五、結語

最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規范統一模式還應以基本法為主線,相關法律法規為補充。先有一部系統完善的社會保障法,這樣執行才有明確方向,弱勢群體權利受到侵犯時才有反抗的法律武器。然后再以《憲法》《勞動法》和其他單行法律法規作協助,查漏補缺、健全和完善已有法律體系,才能更好貫徹實施全方位、高層次、寬領域保護,加速社會文明進程和完善構建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1] 沈蘇燕、李放:關于城市邊緣人群生存現狀的思考,《城市問題》[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0

[2] 曾堅朋、譚媛:關注新的邊緣人群體一一珠江三角洲的生活方式,[N].((青年研究》2002, 4

[3]李萬里:論社會邊緣人群的生存價值及其人生關照 [J] .《宜春學院學報》2012, 34 (3,? 40)

[4]王碧、劉振山:法律該如何保護弱勢群體一一解讀我國農民工的生存前景,[J].《法制與社會:旬刊》2013, 2(159)

[5]肖亮:不能遺忘“邊緣人群”,[N].《中國老區建設》200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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