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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賦能智慧檢務建設基本思路與路徑設計

2022-11-22 17:52褚爾康彭瑞峰
法制與經濟 2022年2期
關鍵詞:檢務檢察機關區塊

褚爾康,彭瑞峰

當前,我國檢察工作正處于檢察信息化向檢察智能化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努力推進信息技術與檢察業務深度融合。數字技術的應用作為提升法律監督工作質效的“智慧”依托,自然也要服務于維護司法公正這一終極價值追求。從實際情況來看,數字技術在提高辦案的工作效率、構建方便檢察人員操作的應用系統平臺等方面的作用非常顯著。為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深化智慧檢務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現代科技在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司法辦案為中心,以科技強檢作支撐,以現實需求為導向,著重打造高智能化水平的全新檢務運營模式。作為未來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應用領域,區塊鏈技術對于推進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區塊鏈賦能智慧檢務的立足點分析

從技術層面理解,區塊鏈本質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在互聯網時代的創新應用模式”[1]。從檢察業務發展角度看,區塊鏈技術可以保障數據真實性、可靠性,能夠廣泛應用于電子證據、業務溯源、數字畫像等領域,有助于檢察機關在業務發展中得到更全面、更精確的數據保障。

(一)區塊鏈的不可篡改性與檢察業務證據鏈建構

區塊鏈具備分布式、防篡改、高透明和可追溯等特性,在證據存證中以其不可篡改性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同時也是適配檢察業務的核心特性。目前,在司法應用場景中,區塊鏈技術推動基于數據源的證據模式上鏈存證,進一步深化了證據規則向“鏈上無存證的數據的真實性皆存疑”的證據理念的拓展,推動了證據獲取模式從傳統的“事后取證”向“同步存證”轉變[2]。從技術特征角度看,傳統的證據數據庫管理系統由單一機構自行建立、管理和維護,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對整個數據庫擁有絕對的控制權,而其他機構無法完整地了解該數據產生與更新的全過程,因而無法完全對其證據數據產生信任。采用區塊鏈加密技術后存儲的檔案實現了數據的不可篡改,使得數字證據檔案安全性更高、管理更為便捷、證據也更加有效。檢察機關可基于不可篡改的日志類型數據,方便地還原、追溯出所有的證據鏈條。

(二)區塊鏈的全程溯源性與檢察業務監督鏈建構

通過區塊鏈技術形成的連接各司法機關的互信互認可追溯安全通道機制,即以“收送案件信息化、電子化”“收送過程減少人力投入、降低成本開支”“案件協同辦理要讓數據多跑路、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為目標,打通檢察機關與相關執法、司法機關信息系統聯通障礙,在互信互認基礎上形成業務流程的互聯互通,達到辦案業務協同的目標,實現案件辦理信息的全程留痕,以保障案件信息可查閱、可追溯。正是通過將案件從受理到結案的所有進展信息上鏈,整個案件辦理周期將形成完整的起止信息軸,不同辦理階段都會留痕并同步輸出相關上鏈材料。通過業務流程驅動數據流通,偵監、公訴、民刑、執檢、監督數據等業務可以實現協同辦理。區塊鏈技術賦予未來數據管理體系以去中心化、可追溯與不可篡改的特性,檢察業務也就不再被傳統的數據局限于事后監督模式,依托區塊鏈技術實現逮捕→起訴→審判→執行全過程案件信息數據和證據數據全程化有效監督。

(三)區塊鏈的分布記賬性與檢察業務信息鏈建構

區塊鏈是由多方共同記錄和維護的一個分布式數據庫,數據的記錄和存儲由每個交易節點共同維護,所有參與者一致同意才意味著信息在網絡中通過驗證達到共識。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點使得單一節點不能隨意進行數據的修改和調整,降低了制造錯誤數據的可能性,因此,區塊鏈建立在分布式網絡基礎上,具有分布式安全特性。正是在這種技術特征加持下,“區塊鏈+數據”共享模式能夠有效打破各機構間的信息孤島,實現案件數據實時可信、共享互通。此時,檢察業務卷宗各案件數據、流轉數據全流程記錄在多方共識的分布式賬本上,并在各個關鍵環節進行數據校驗,確保案件數據的真實、不可篡改。采用數字簽名、非對稱加密算法,不法網絡攻擊很難破解具有高度分散化的信息記賬模式,受攻擊的可能性比較低。因此,作為加密特征極為突出的數據傳輸技術,區塊鏈對于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以及各檢察業務部門之間打通檢務信息溝通渠道具有重要使用價值,從而提高了信息共享系統的可審計性。

二、區塊鏈賦能智慧檢務的關鍵點解讀

區塊鏈技術體系是以塊數據的形式將分割和離散化的數據匯聚在一個特定的平臺,使之持續發揮聚合效應。其根本原理在于“塊數據內含一種高度關聯的機制,這種機制為數據的持續聚集提供了聚合機制”[3]。從信息化技術發展的特征看,區塊鏈并不是一項完全全新的技術,它使用的都是現成的信息技術成果,是在引進數學上的非對稱加密算法的基礎上,創造性地實現了基于第三方的多主體信任機制。因此,對于區塊鏈與智慧檢務發展的關系而言,必須在技術體系與應用場景之間取得高度耦合和有效平衡,從而進一步提升信息化技術助力檢察業務發展的有效性。

(一)調整對象從實體化向數字化的轉換

本質上,區塊鏈本身是一種數據組織形式,基于點對點的通信技術和加密技術使數據庫的組織形式更具開放性和可追溯性,即其外在形式是一個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數據庫。通過復雜的設計網絡和算法對數據進行重新整理和歸納,使看似并無聯系的數據被整合和處理為分級分類的高質量數據形態,從而使得基于復雜數據分析的應用成為可能。在這樣的分布式結構數據庫中,區塊鏈利用純數學方法來建立各方的信任關系,即一種基于問責和防篡改時間戳技術的數據存儲方式。那么,這種數據庫形態之所以能夠作為檢察業務活動的調整手段,關鍵在于檢察對象的數字化。也就是說,隨著信息化技術的發展,檢察業務所面對的對象已經呈現出從現實形態向數字形態轉換的可能,即以數據組合的方式對現實行為人的行為活動進行數字化的建模。塊數據所實現的數據資源的全面開放、無縫銜接、高度集成、即時共享,跨越了時空和主體界限,將數據資源組合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將證據卷宗等對象的感知識別轉化為不同場景需要的數據存儲方式,從而構建出現實行為人的數字孿生體。正是在此基礎上,區塊鏈作為數據組織技術才能有效發揮其技術優勢,進而進一步提升其服務檢察業務辦案流程的可行性。

(二)檢務流程從文本化向算法化的轉換

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不僅要注重程序上的糾錯,更應著力于法律適用存在瑕疵案件的糾偏,切實加強民生司法保障,積極回應民眾訴求。檢察辦案不僅要符合法律條文這個“文本法”,更要符合人民群眾感受這個“內心法”。區塊鏈在技術上提供可監管、可審計的合約形式化規范,強調塊數據的鏈上數據與鏈下數據的融合,而這種技術的實現得益于區塊鏈與不同業務場景的整合的深度[4]。具體而言,就是在數據處理中,如何探尋將檢察業務流程實現模型化與算法化。從形式上看,區塊鏈技術發展是以算法的形式基于代碼的協議,以及與其發展相關的決策,將最終控制具體場景系統進行工作,從而達到調整和塑造人們行為方式的目的,即所謂的代碼之治(Rule of code)。近年來有學者提出,在互聯網上“代碼即法律”(Code is law)。代碼有可能是“最重要的監管者”,它可以定義人類的經驗,以不同于傳統國家頒布法律的方式來管制或鼓勵人類行為。甚至有觀點提出,代碼之治的本質是基于代碼的技術規則系統,支付系統、金融市場、信息系統都可以由這一技術規則系統來控制。雖然算法從形式上是由程序員部署的代碼所構成的、非正式的規則體系,但是從本質上看,代碼的形成依然需要具體規則體系的賦予,換言之是對具體規則體系的數字化性能的轉換。具體到檢察業務而言,在進行區塊鏈算法設計過程中,要將文本化的法律規范以代碼的形態進行轉化和設計,需要按照現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設計具體業務流程,并且不能突破現行法律體系的規范框架。因此,“代碼之治”本質不是“算法之治”(Algocracy),其本質依然是“法律之治”[5]。

(三)管理模式從去中心化向再中心化的轉換

借助區塊鏈技術及智能合約的治理模式,區塊鏈技術從誕生伊始就被賦予了去中心化組織形態。區塊鏈網絡控制它的代碼通過分布式共識機制,以去中心化的方式運行,對智能合約或區塊鏈協議的任何更改,都需要獲得大多數區塊鏈網絡的支持。即從技術性格上理解,區塊鏈上部署的智能合約,可以組合起來創建一個互聯系統,其運行規則由組織共同定義,并通過技術強制執行。同時,整個網絡以分布式方式執行,而不是運行在任何中央服務器上?,F代管理理論認為,管理技術的進步會降低組織在空間上的成本,組織規模也會因此擴大。與中心化科層組織形態不同,去中心化組織成員雖然聯系松散,但因共同目的而協同工作,并借助智能合約、密碼法以及可自由交易方式協調運作。這種分布式治理模式意味著區塊鏈技術可以在某種意義上降低管理群體活動的交易成本。去中心化組織借助智能合約來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可以簡化決策過程,但在操作層面上達成群體共識,仍需要技術手段對現存的組織行動能力進行有效提升。而再組織化的意義在于,通過區塊鏈自治執行的算法系統,借助軟件算法控制對資產和資源的訪問,依賴智能合約、算法及確定性代碼,構建非許可型的全球數據存儲和處理平臺。雖然從形態上看,區塊鏈實現了一種去中心化的組織形式,但究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基于集體維護持續生長的數據庫的組織模式[6]。因此,在現行的國家模式體系中,區塊鏈的去中心優勢體現為對數字資源的去中心化組織和傳遞功能,其本質在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讓這個世界變得更有秩序、更加安全和更趨穩定,即通過編程和代碼把時間、空間、瞬間多維疊加所形成的數據流加以固化,形成可記錄、可追溯、可確權和可審計的技術約束力,實現技術規則和法律規則共同組成的監管和治理“組合拳”,從而帶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效果和檢察業務水平的革命性提升。

三、區塊鏈賦能智慧檢務的著力點思考

從上述區塊鏈技術特征分析可以看出,區塊鏈可信機制的發展模式對于賦能智慧檢務發揮了根本性作用。雖然從技術層面看,采用密碼學技術和分布式算法,保證區塊鏈平臺之間交互數據的真實可信且難以篡改,保證了基于證據鏈、流程鏈等檢察業務信息化模式的構想實現,但在技術層面如何使得區塊鏈平臺之間任何關聯的兩個節點之間能夠完全執行可審計性和可回復性的算法體系,不僅需要檢察機關在信息化建設中進行新的思路和資源的整合,而且更需要各政法機關相關數據結構和算法體系的高度整合,這就需要從司法體制改革的高度解讀區塊鏈技術賦能檢察業務發展的著力點。從業務層面來看,應加快推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實現案件數據和辦案信息網上流轉,同時應加快推進涉案財物規范管理和證據、案卷電子化共享機制的建設。

(一)以區塊鏈數據結構為標準整合檢務數據體系

目前,受技術限制,公檢法司之間辦案業務銜接主要通過法律文書派員交換、案卷資料派員移送、來回換押提審、案件信息重復錄入等傳統方式實現。盡管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等政法單位各自信息系統日臻完善,但政法單位之間的信息無法完全實現網絡實時傳遞和即時共享,增加了司法成本,影響了辦案效率和質量。近年來,中央高度重視司法體制改革和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動全國各地積極探索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試點建設工作,核心就是探索刑事案件的“線上辦案模式”。中央政法委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的通知》及《關于推進政法部門網絡設施共建和信息資源共享的意見》中明確各級政法部門加強統籌安排和協調配合,依托已經建成的業務系統,盡早建成網絡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以信息交換、資源共享、業務聯動、綜合利用為目標,整合分散在各單位的政法信息資源,建設政法信息資源綜合庫,建立政法各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機制,為各政法部門提供所需的信息共享服務,統一標準、統一接入、統一訪問,有效打通政法各部門間的電子信息共享通道,實現政法機關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的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消除政法部門間的“信息孤島”,促進各政法部門之間的業務協作。在此背景下,區塊鏈技術賦能智慧檢務發展,落腳點在于檢察業務流程和多技術多部門的系統和數據集成。檢察機關要充分考慮前瞻性和先進性,對檢察業務信息化進行統一規劃部署,統一配置,制定統一的數據標準,針對辦理事項、電子文檔、信息共享、信息整合和消息傳遞制定各自的標準和規范,平臺上的業務實現都按照數據標準進行規范,探索構建適合檢察機關業務流程的系統架構,從而進一步加快推進檢務區塊鏈標準規范體系的構建,加快推進相關的數據標準、應用標準、算法機制標準的建立完善。通過數據標準化建設,制定科學的、規范的區塊鏈協同數據標準,可以有效實現相關檢察業務數據的匯聚、挖掘以及整合應用。

(二)以區塊鏈算法為模式優化檢務辦案流程

隨著信息化技術的發展,數字信息技術對傳統社會運行和發展模式產生了重大深遠影響。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推進政法機關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實現案件的網上辦理、流轉,按照有關規定推動實現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傳統的“線下辦案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實現“線上辦案模式”已經成為檢察業務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區塊鏈賦能智慧檢務建設中,如何快速實現信息的收集、更新和共享,并實現辦案數據在不同部門間的信息一致性,以及再利用過程中實現信息擴展性是未來檢察信息化發展的關鍵。在技術應用層面,不僅需要通過區塊鏈前端服務、后端服務、接口服務為應用、能力支撐提供分層的定向賦能服務,而且需要通過合約服務、共識服務等提供機制特性,共同實現傳統信息化應用結構的轉變,最終形成基于區塊鏈優勢特點的執法應用。由于檢察機關區塊鏈底層平臺架構、數據結構、接口協議等存在差異化的可能,為滿足跨區域、跨部門區塊鏈系統的數據共享、業務協同需求,數據模型的建設主要根據業務需求和相應的數據標準建立相應的數據類型。為實現數據更好地分析、應用,更好地服務和輔助檢察業務工作,關鍵是要構建適用于區塊鏈算法模式的檢察業務內外部關聯數據模型以及以檢察辦案為核心的多源、多維組合數據模型,并以此為重點推動檢察業務的具體場景適用。提供針對檢察機關的應用場景的程序和接口,包括時間戳、哈希函數、數據塊形成、數據訪問控制、跨鏈通信功能等功能作用。通過設計通用的區塊鏈數據協議,抽象提煉主流區塊鏈共通的核心數據結構與資源定義,使多層級區塊鏈平臺可以用統一的數據協議交互,從而更好地打通區塊鏈平臺實現資源交互,使未來檢察業務拓展時直接基于底層算法的運用和調整即可。通過對相應接口應用,廣大檢察信息技術人員可以無需關心具體的智能合約語言和區塊鏈底層架構,只需傳入通用的參數并處理統一定義的返回值即可。

(三)以區塊鏈算力為要求提升檢務保障能力

區塊鏈基礎設施提供區塊鏈正常運行的操作系統和硬件設施,如劃分的計算資源、存儲資源、網絡資源等。區塊鏈基礎組件用于為上層服務提供硬件及軟件基礎,如數據庫的設計及架構。數據庫存儲模式分為關系型數據庫和非關系型數據庫,選用關系型數據庫類型來保存公共數據(如交易數據、事務數據、狀態數據等)。密碼庫的設計為上層提供基本的密碼學算法支持,實現密鑰的維護和存儲等功能及日志模塊的設計及開發等。上述技術對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的算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體現在用于驗證區塊鏈結構的正確性、查詢區塊鏈當前狀態和驗證區塊鏈數據等。多個區塊鏈之間通過相互同步和獲取抽象鏈的方式確認其他區塊鏈的狀態,驗證預期交互數據的正確性。同時,區塊鏈技術所支持的合約不可隨意篡改且制定過程透明,規定了多個部門節點之間的關系,使用電子密鑰實現多方之間的協議,這就對檢察機關信息化軟硬件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針對檢察機關多層級多部門的特點,應研究設計多層級區塊鏈算力建設和應用規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檢察機關、市級檢察機關部署具備獨立處理內部數據、訪問控制、對外通信、業務應用支撐等區塊鏈功能的節點。通過相關技術設備的應用,經由中繼鏈以及跨鏈網關實現數據交換、協同,跨鏈互操作等,打通跨層級的檢察機關之間的協同通道。

為更好實現執法司法的實質公正,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數字技術,深度挖掘數據的應用價值,在解決法律監督適用法律難等問題上用好用足司法大數據。區塊鏈技術概括來說就是跳出數據傳統民法所有權邊界,不糾結于數據的權屬問題,通過專注數據的共享、賦能讓數據充分流動起來以實現更大的利益分配。從國家政策角度來說,能夠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和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能社會的戰略部署;從政法信息化建設來看,能夠加快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有效探索區塊鏈等高新技術在政法工作中的應用;從檢察機關業務方面來看,區塊鏈技術可有效提升檢察業務的自主性,可幫助檢察機關提升公信力,促使檢察工作更加靈活、高效,實現“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從檢察機關智慧檢務建設來看,能夠為我國各級檢察機關建設成為安全穩定、公平公正的司法行政機構添磚加瓦,區塊鏈技術將改善檢察機關的監管模式、解決各級政法行政機構數據資源共享的困境,從而提高法治信息化建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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