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刑事合規問題研究

2022-11-22 17:52王燦林張志華
法制與經濟 2022年2期
關鍵詞:合規制度企業

王燦林,張志華

近年來企業刑事犯罪呈現高發態勢,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規范問題得到國家層面的持續關注,司法機關也充分運用“寬嚴相濟”“六保六穩”等刑事政策及認罪認罰制度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切實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嚴密、良好的法治環境。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在6家基層檢察院試點開展“企業犯罪相對不訴適用機制改革”,經過兩年試點,現在最高檢開始部署全面推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刑事合規是該項創新制度的核心內容,在創新前提下,產生了一些爭議問題和理解差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事合規的積極作用。本文從刑事合規理念、刑事合規政策把握、刑事合規風險、刑事合規體系建設、有效刑事合規計劃制定等五個方面針對理論爭議點和實操性差異進行研究探討。

一、正確樹立刑事合規理念

通過調研發現,企業特別是尚未涉案的企業對刑事合規建設積極性不高,對刑事合規的全面推廣和運用存在一定障礙,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錯誤認知或不同認知。

(一)認為刑事合規是事后合規的錯誤認識

目前刑事合規的正向激勵機制即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已經被普遍關注和接受,不少企業認為在沒有涉案之前沒有開展刑事合規工作的必要。這是對刑事合規制度的片面理解。刑事合規是國家與企業共治、預防和發現犯罪的新型犯罪治理模式,強調的是源頭治理,是犯罪預防機制和懲治犯罪激勵機制的結合,一方面通過刑事合規促使企業內部治理優化降低犯罪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刑罰激勵機制減少刑事責任風險。在刑罰激勵機制中,必須將企業納為合規考察對象,符合合規考察標準,才能獲得合規不起訴的機會。刑事合規考察啟動并不必然合規不起訴,因而,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進行前置性刑事合規建設預防刑事法律風險顯得尤為必要。

(二)認為法律顧問服務可代替刑事合規建設的錯誤認識

一直以來,企業主要通過法律顧問的形式進行法律風險防范,為控制成本和減少繁瑣事務,不少企業認為法律顧問將企業管理制度進行重新匯編和更新,就可以代替刑事合規或者企業合規。陳瑞華教授認為,企業合規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風險防范,而是專門針對行政監管處罰風險、刑事法律風險以及國際組織制裁風險而建立的自我監管、自我報告、自我預防和自我整改的公司治理體系[1]。根據刑事合規創新制度的設計和司法實踐,企業習以為常的法律顧問制度確實已經無法滿足刑事合規制度的需要,而且兩者之間存在著本質區別。法律顧問制度主要是法務人員、聘任律師幫助企業制定管理制度和接受法律咨詢,而企業合規制度除此之外,關鍵在于建立具有系統性、動態性的運行機制,促使企業能夠主動識別和預防法律風險,確保各項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遵守,妥善處置法律風險。企業犯罪高發的事實證明,僅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并不能有效防止刑事法律風險的發生,更無法在刑罰激勵機制中有效發揮作用。

(三)認為刑事合規增加企業經營成本的錯誤認識

不少企業擔心刑事合規不僅會影響企業運行效率,還會增加投入成本影響企業效益。刑事合規本質屬于一項管理活動,管理活動不同于經營活動能直接體現價值,但同樣也為企業創造價值。刑事合規作用在于通過國家治理手段與企業經營手段的融合,增加企業應對刑事風險的能力,保證企業存續良性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穩定??梢?,刑事合規不僅減少了因企業犯罪帶來的企業經濟利益受損、倒閉破產、高管犯罪風險,還能夠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交易機會和公平競爭。

(四)企業合規是否包含刑事合規的爭議

不少企業甚至是部分理論界觀點認為,企業合規包含行政合規、刑事合規,已經建立企業合規體系,不需要再專門構建行政合規、刑事合規體系。關于企業合規與刑事合規之間的關系,張遠煌教授認為,刑事合規產生的歷史邏輯決定了刑事合規不是傳統企業合規的翻版,更不是傳統企業合規的分支,而是傳統企業合規的高級發展形態[2]。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李勇認為,如果一定要區別企業合規與刑事合規,那么從企業的角度談合規時,合規的措施不僅僅包括刑事法律,還可從廣義的角度使用“合規計劃”[3],從刑事法的角度或國家的角度談合規時、側重于刑事激勵措施和犯罪預防時,可從狹義的角度使用“刑事合規”。筆者認為從概念上看,企業合規的“規”確實包含刑事法律規范,企業合規與刑事合規兩者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無論企業合規和刑事合規是否屬于包含關系,學者們都注意到刑事合規區別于早期國有企業、金融行業所推行的企業合規,強調需要通過刑事激勵這個核心的、終極的措施來鼓勵、推動企業建立從商業倫理到民事、行政、刑事各方規范的全面合規。企業合規與刑事合規的聯系是部分刑事法律風險從民商事經營法律風險中轉化而來,刑事合規制度部分也依托于企業合規制度,因而沒有進行重復制定相關制度的必要。企業合規與刑事合規的區別在于,企業合規是企業獨自進行內部治理的活動,當然也包括經營行為要符合刑事法律規范,而刑事合規是國家和企業共治刑事法律風險,在犯罪預防與治理方面具有獨特的政策方向和制度設計。孫國祥教授認為,所謂刑事合規是指為避免因企業或企業員工相關行為給企業帶來的刑事責任,國家通過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勵和責任歸咎,推動企業以刑事法律的標準來識別、評估和預防公司的刑事風險,制定并實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計劃和措施[4]。在此基礎之上,結合刑事合規實務,筆者認為,刑事合規是國家通過單位犯罪刑法規制和刑事合規政策,推動企業以刑事法律規范來識別、控制和應對內外部刑事法律風險,預防企業或是高管人員及關鍵技術人員實施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行為的發生,通過有效刑事合規計劃減免或者降低涉案企業或相應人員的刑事責任,實現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的全流程。

二、正確把握運用刑事合規政策

合規不起訴是最高檢有效解決企業高發犯罪社會問題的創新之舉,也是“六保六穩”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延續和升級,同時該政策還處在不斷改革創新之中。隨著改革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和探索,相關政策也在隨之變化。緊跟改革步伐、關注政策方向、悟透制度內涵,是刑事合規建設和刑事合規業務中需要注意的。

(一)適用企業合規改革的案件類型、人員范圍、量刑范圍

2022年4月2日,最高檢會同全國工商聯專門召開會議,決定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會議指出,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適用的案件類型,包括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的各類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業等實施的單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

會議指出,無論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無論是中小微企業還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業認罪認罰,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自愿適用的,都可以適用第三方機制。對于涉案企業責任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各省級檢察院要認真落實統一把關、逐案審核職責,全面綜合評估涉案企業運行狀況、責任人犯罪情節及認罪認罰情況等綜合因素,確保相應措施積極穩妥、依法規范。

(二)刑事合規的正向激勵機制

李本燦教授認為,刑事合規是保證企業守法、促進法益保護的法制度工具,或者說是如何運用外部激勵機制推動企業自我管理的制度[5]。外部激勵手段并不是單一的,通過出罪可以最大限度激勵企業合規,通過減輕罪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企業合規,通過起訴也可以促進企業合規。根據目前合規試點制度內容,刑事合規正向激勵機制主要包括合規不起訴、刑事責任切割、量刑優惠。企業刑事合規啟動和審查主要有以下步驟:1.涉案企業認罪認罰并作出合規承諾。2.檢察機關審查涉案企業是否符合納入合規考察的條件。3.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選任組建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4.涉案企業按照第三方組織要求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并明確合規計劃的承諾完成時限。涉案企業提交的合規計劃應當主要圍繞與企業涉嫌犯罪有密切聯系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規章制度、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可行的合規管理規范,構建有效的合規組織體系,健全合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彌補企業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5.第三方組織應當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可行性、有效性與全面性進行審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涉案企業承諾履行的期限,確定合規考察期限。6.第三方組織對企業的合規計劃作出考察結論,并作為檢察機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重要參考。

(三)刑事合規的負向約束機制

負向約束機制是檢察機關要求企業按照合規計劃進行合規經營,但涉案企業對于已經存在的犯罪事實,如消極或者拒絕配合檢察機關進行合規整改的,應當予以相應的刑事制裁。對經第三方評估認為企業違背承諾、整改無效的,要依法追訴,形成威懾和警示,防止以虛假合規逃避刑事制裁,嚴防“虛假整改”“紙面合規”。

三、存在問題:不能有效識別刑事合規風險

刑事合規風險是刑事合規建設的基礎。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時常會產生民商事相關的經營風險、行政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三種類型的法律風險有時相伴而生,但也有各自不同特點,識別評估及防范控制方法也不盡相同。企業應當從不同側重點和角度有效識別不同類型的法律風險,以下列舉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主要刑事合規風險。

(一)企業僅關注民事與行政法律風險,較少關注刑事法律風險

企業負責人及高管一般認為自身主觀上并無犯罪故意,不會觸及刑事犯罪,因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與企業效益直接相關的民商事法律風險或者行政法律風險的控制上。如此思維慣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從風險后果發生的概率來看,刑事法律風險后果的發生概率要低于民商事法律風險或者行政法律風險,而且實現經濟效益是企業經營的根本目標,容易使企業經營者忽視刑事法律風險的存在。但從危害后果上看,刑事法律風險產生的危害后果要比民商事法律風險和行政法律風險嚴重,一旦發生,企業不僅遭受巨額經濟損失甚至被沒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企業或者直接責任人會面臨刑事處罰,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和員工遣散,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因而,企業應當充分認識到刑事合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避免企業陷入倒閉困境。

(二)企業管理層刑事合規意識不強,效益至上仍占據思想主導地位

企業追求經濟效益與刑事合規建設不是矛盾對立的,刑事合規本質上也能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最終實現,雖然在刑事合規實施過程中會有成本投入,但刑事合規的犯罪預防機制和刑罰激勵機制,能夠為企業盡量避免巨額經濟損失。即使未發生刑事法律風險后果,刑事合規制度也能充分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市場準入或者供應商選擇等方面也具備相應的競爭優勢,為企業帶來更多的交易機會而創造經濟價值。因而,企業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觀念,從多角度考慮提升企業經濟效益。

(三)企業經營者及員工缺乏刑事法律知識,且缺少刑事合規咨詢渠道,難以識別刑事法律風險

企業犯罪近年來雖然呈現高發態勢,但涉罪企業的絕對數相比企業總量的比重并不大,導致企業經營者或者員工缺乏主動了解刑事法律規范的意愿,他們對重要領域、重要環節、重要人員的刑事法律風險缺乏認知。從調研情況來看,企業相關人員對日常經營過程中的常見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串通招投標罪、非法經營罪、污染環境罪等罪名的構成要件知之甚少,企業在面臨相關刑事法律風險時,企業人員無法準確識別,錯把犯罪行為當作只是違規行為甚至合法經營行為,一些管理制度沒有經過刑事法律審核,存在明顯錯漏,直接導致刑事犯罪發生。

(四)過于集中的決策權力沒有刑事合規約束,執行層面對違法違規指令沒有糾正能力

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決策權主要歸于企業負責人,董事會(或沒有設置)難以發揮決策作用,監事會或監事更難以發揮監督作用,企業負責人的意志決定了企業意志,執行層人員受聘于企業,在接收到違法、違規指令時擔心職業發展受到限制,難以違抗最高決策,這是部分企業管理制度難以被有效執行的根本原因。

(五)刑事法律規范與企業經營行為的暫時性不匹配

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而企業經營模式隨著市場發展和競爭加劇在不斷進行創新,導致一些經營模式或者經營行為在罪與非罪之間界限不清,在合法、違法與犯罪法律評價上難以給予清晰評價,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也難以把握,企業容易陷入刑事違法風險。另一種情形是,刑事法律規范已經進行更新,隨著司法解釋或者刑法修正案不斷出臺,部分罪名構成與量刑隨之發生變化,但企業未能及時把握刑事政策變化和走向,產生刑事法律風險。

四、合理構建刑事合規體系的建議

企業在性質、行業、規模以及風險類型上存在一定差異,刑事合規管理體系不應當一概而論,應當針對企業不同特點量身定制,比如國有企業受到國資委行政監管而產生的一系列獨特合規管理制度。盡管如此,不同性質企業的刑事合規本質上也存有類似性和共通性,同時刑事合規管理體系與企業合規體系也存在一定共同性和依托性,下面就普遍適用的刑事合規管理體系進行闡述。

(一)刑事合規組織體系

從企業管理效率考慮,根據企業規模不同,合規組織體系應進行不同設計。規模較大企業應當明確專業化合規決策機構,設立合規管理委員會對重大合規事項進行審議和決策,下設專業合規管理部門,明確合規負責人,且合規負責人應當具有刑事法律知識,負責企業全面合規管理并向領導層報告合規建設問題。合規管理部門還應當設置合規專員崗位,并應當有刑事合規專員,負責落實具體的合規任務,各業務部門設置合規專員負責本部門的合規業務管理。一般規模企業可以不設立合規管理委員會,以合規聯席會臨時機構代替,合規聯席會成員包括企業負責人、合規負責人、各業務部門負責人,行使相當于合規管理委員會的合規管理職能,設立專職合規管理部門,人員配備和職能同規模較大企業。規模較小企業,可由總經理(或經理)擔任合規負責人,進行合規事項決策和全面管理企業合規事務,指定合規專員專門負責落實具體合規事項,合規專員應當對刑事法律知識具有一定了解。

企業應當設立制度賦予合規部門獨立管理職責,賦予合規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合規專員對合規事項的一票否決權,以此來制約過于集中的決策權力,避免權力恣意行使導致違規行為發生。

企業合規組織體系的架構及組織職能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應當根據自身人力資源配置和發展階段設置、調整。但以下兩點是所有企業必須遵守的:一是企業必須設置專員負責企業合規管理,且要有實際管理行為,可以兼任但不可只掛名不管理;二是從事刑事合規管理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合規管理經驗[6]。

(二)刑事合規支持體系

合規支持體系是指企業提供資源為保證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及有效實施建立的各項制度。

1.建立負責人合規承諾制度。企業負責人必須公開明確合規目標、合規政策、資源分配,通過言語和行為以身作則支持合規管理并傳導給普通員工,特別要重點強調刑事合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合規管理獨立授權制度。企業決策層明確合規管理的獨立權限范圍和行使方式,樹立合規管理的權威性,明確企業內部其他部門接受合規管理和配合合規調查的義務。

3.刑事合規文化建設制度。企業應當通過制度手冊、合規培訓等方式強化刑事法律風險意識,加強企業內部對刑事法律知識的學習,從上至下形成刑事合規文化,使企業成員在觀念上認同、行為上遵守刑事合規制度。

4.建立溝通機制和刑事合規咨詢通道。刑事合規風險可能產生于多個部門,比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涉及財務和采購兩個部門,企業應當建立部門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共同防范刑事法律風險,避免制度空白。對于專業化的刑事法律問題,相關從業人員可能并不完全精準掌握,企業應當制定刑事合規咨詢制度,明確刑事合規前置咨詢的事項范圍、咨詢方式等內容。

(三)刑事合規防范體系

1.制定合規行為準則。合規行為準則是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各領域、各環節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是防范刑事法律風險的文本規范。企業應當在行為準則中融入刑事法律規范,并具體明確刑事合規行為以及不合規行為的表現形式、危害后果、懲罰措施。

2.建立風險識別與評估制度。企業應當通過該制度明確來自企業內外部的刑事法律風險類型、形成原因、風險等級、危害后果,以及相應的識別與評估程序。

3.建立風險防范報告機制。風險防范報告機制是企業在風險識別與評估基礎之上監控風險是否發生并報告的程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應當明確風險發生過程、風險內容、報告職責以及報告程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是避免風險后果發生、風險后果減損的重要舉措。

(四)刑事合規監控體系

刑事合規監控體系是防止刑事合規“紙面化”的關鍵環節。刑事合規不是對企業管理制度的簡單重復,而是國家層面的監管手段與企業層面的經營合規手段共同促使刑事合規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防止制度虛設。

1.合規記錄管理制度。合規記錄是促使企業嚴格執行合規行為準則的有效手段,也是檢察機關及第三方組織評估企業刑事合規計劃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據。該制度應當明確記錄主體、記錄內容、記錄方式、記錄保管、記錄檢查和查閱流程等內容。

2.合規檢查制度。企業合規部門應當通過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掌握合規制度執行情況。通過建立企業合規內控監督制度和企業內控評價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程序和內部控制評價量化指標,要求合規管理部門對各部門合規義務進行全面檢查或者抽查,并出具意見,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合規制度是否被執行、合規制度與經營管理是否契合、合規制度預防風險的數量和類型、企業高管參與合規管理的溝通與反饋。

3.合規報告制度。各部門各負其責,并定期向合規部門報告合規指標落實情況,報告的具體內容與合規管理部門檢查內容相同,如果發現責任領域內的合規問題,應及時向合規部門反饋。

4.違規舉報查處機制。企業應通過設立合規咨詢專線、企業負責人專線、合規舉報意見箱等方式,讓員工能及時舉報在日常生產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明確如果發現刑事犯罪有舉報的義務和權利。合規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線索,應當按照內部調查流程甄別違規行為。

5.違規問責機制與獎勵制度。違規問責和舉報獎勵制度是保證合規被執行的有效手段,應納入企業管理制度。根據合規檢查和報告結果,對違規人員采取責令書面檢查、崗位降級、辭退等問責措施。

(五)刑事合規應對體系

1.刑事合規管理體系的完善及持續改進制度。企業根據刑事合規監控評估結果,針對不合規行為進行刑事合規管理制度升級,應當特別注意外部刑事法律規范的變化產生的制度完善和持續改進的需要。

2.違規預警及補救制度。企業應當設立相應的刑事合規預警制度,明確企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表征形式,比如司法程序啟動、限制出境措施、賬戶查封凍結等。企業應當針對違規行為提出解決方案,開展內部自查,配合辦案機關調查,查明涉罪事實,積極收集證據,及時與辦案機關溝通聯系,在刑事處罰不可避免的情況下,為企業爭取最優的刑事處罰結果,盡可能降低刑事犯罪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五、確保刑事合規計劃有效

刑事合規計劃有效是檢察院啟動刑事合規工作的前提,針對不同類型企業、涉嫌不同犯罪,刑事合規計劃應當做到個別化、差異化。同時,合規整改既不能僅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也不能盲目求大求全,背離企業經營和司法機關辦案實際。陳瑞華教授提出,檢察機關在推進合規不起訴方面,由于受合規考察期的限制,不可能督促企業推行一套“大一統”的合規管理體系,也不可能僅僅著眼于合規的流程標準,建立一套“大而全”的專項合規計劃[7]。筆者認為,就一般情況而言,有效的企業刑事合規計劃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涉罪企業認罪認罰并且已經采取補救措施,修補涉罪損害的法益,并作出合規承諾,自愿進行企業合規整改,接受檢察機關和第三方組織的監督。關于是否需要及時處置犯罪責任人,免去其管理職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民營企業中的企業負責人具有較強號召力和威懾力,很多還是主要投資人,員工對企業負責人的信任度較高,外部關系一般比較依賴于企業負責人的被認可度,在此情形下,該企業負責人如果離開管理崗位,不利于合規制度的有效實施和企業發展。因而,這種情況下不宜免其職務,應當盡可能地提升企業負責人的合規意識,設計合理的合規管理制度制約其權力。

(二)找出涉罪風險點及導致因素。在涉罪企業合規計劃中,企業刑事法律風險識別和評估應當以涉罪相關聯的風險為導向,進行有效識別和重點分析,在此基礎上,可進行適當的關聯性延伸,擴大審查視角。

(三)對企業現行相關管理制度的錯漏進行完善,以符合刑事法律規范要求。刑事法律風險一般來源于經營管理制度和經營行為。對于涉罪企業而言,提交的刑事合規計劃應當立足于涉罪管理制度,比如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應當充分完善采購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避免合規計劃中羅列大而全的其他領域管理制度,削弱刑事合規計劃的針對性。

(四)構建合規管理體系。企業根據涉嫌罪名情況,在有針對性地彌補管理缺陷基礎之上,應當建立合規管理體系保證管理制度的持續改進和有效執行。

六、結語

筆者建議企業應當提高對刑事法律風險的重視程度,加強對員工的刑事法律知識培訓,關注國家刑事司法政策的變化。歸根結底,應當科學合理地理解、建設、運用刑事合規政策。

猜你喜歡
合規制度企業
合規不起訴在企業犯罪中的適用及邊界
企業
企業如何做好反商業賄賂合規
企業
企業
企業合規管理與內部控制建設整合策略
企業合規高等教育即將到來
黨的領導制度是居于統領地位的制度
敢為人先的企業——超惠投不動產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