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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清水江流域林業生產的生態意義
——基于清水江文書的研究

2023-02-06 14:16吳大旬
安順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山場清水江杉木

吳大旬

(貴州民族大學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貴州 貴陽 550025)

清水江為溝通黔湘兩省的重要水道,流經黔東南劍河、黎平、錦屏、天柱等地,在天柱境內注入沅江。清至民國時期,聚居于清水江流域的苗族侗族等族人民主要從事林業經營,注重強化管理,培育可持續發展的林業生產技術。如嘉慶四年(1799年)錦屏縣“鵬池村禁封碑”有載:“禁條告白:此溝盤下屢因跌牛,眾等公議不許砍樹等項。如有犯者,罰銀三兩,決不寬恕。倘恃橫底敵,眾等送官?!盵1]269這里,碑文屬于清水江文書中的重要內容。該碑立于鵬池村盤溝頭坎上,強調嚴禁砍伐村寨林木,如有違犯,予以處罰或送官究治,重在保護自然環境。民國元年(1912年)錦屏縣“甘烏林業管理碑”記載:“我等地方,山多田少,出產甚難,惟賴山坡栽植杉木為營生之本,樹藝五谷作養命之源。夫如是杉木之不可不栽,則財自有恒足之望耳?!驳胤交纳街粗卜N者,務使其種,山之未開者必使其開,異日栽植杉木成林?!h我等地方全賴杉茶營生,不準縱火毀壞山林,察出公罰。議不準亂砍杉木,如不系自栽之山,盜砍林木者,公罰?!盵1]267—268碑文指出了甘烏寨廣種杉木的原因,嚴禁縱火毀林及盜砍林木,重在管理和保護。對于林糧間作,深知“種杉之地必預種麥及包谷一二年,以松土性,欲其易植?!盵2]對于墾翻新土,知道要“兩挖三燒”,讓林地表層得到燒煉,使土壤表面得到“消毒”。這些獨特的生產管理與技術,推動了清水江流域林業生產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生態意義。

一、促進資源節約,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

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清水江流域人民因地制宜發展林業生產,充分利用當地林業資源,生產了諸多富有特色的生態產品,較好地推進了資源節約和可持續利用。

如禾晾與禾倉,為清水江沿岸黎平、錦屏、天柱等地苗族侗族人民頗具特色的生產建筑,全用自種的優質杉木建成。其中,禾晾專門用于秋收后晾曬禾把,一般建于通風的村寨旁或鼓樓邊;禾倉為村民儲存糧食的建筑,多建于村寨邊或魚塘上,頗有講究。清末錦屏縣加池寨“建谷倉課單”就有記載:“倉門宜高三尺三寸,闊宜二尺零四十二分。作倉有禁忌,匠人不得將墨斗簽含于口內,吃食豬、犬肉。安門之時,不可入倉,只宜赤腳出入?!盵3]498由此可見禾倉的獨特。建造的禾晾與禾倉具有防火、防蟲、防鼠等功能,廣泛運用于農業生產與生活。清水江文書中有不少關于禾晾、禾倉出售的記載。這里,以《黎平文書》為例,就其所載作一分析,以觀禾晾、禾倉的發展。

道光十三年(1833年)黎平縣八柳村“楊通廣斷賣禾晾契”,其文稱:

立斷賣禾晾契人楊通廣為因家下缺少銀用無出,自愿將地名門樓一干,左邊頂國彥,右頂光福,外頂光盛,內頂通必禾晾一間,今出斷賣與楊通焯名下承(買)為業。當日議定斷價銀一兩零五錢整入手收用,其地屋自斷之后任從買主修理管業,賣主不得異言。

道光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立。[4]

據此可知,八柳村楊通廣由于“家下缺少銀用無出”,自愿將所屬禾晾一間出賣與同村楊通焯。強調禾晾“自斷之后,任從買主修理管業”。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黎平縣九龍村“吳風交、吳風先二人斷賣禾晾地基約”,主要內容為:

立斷賣禾晾地基約人吳風交、風先二人為因缺少錢用無出,自愿將地名盤巴禾晾地基出賣一股?!浜塘赖鼗詳嘀笕螐馁I主子孫,不許房族弟兄外人爭論,俱在賣主一面承當理落,不關買主之事。一斷百了,千斷父子休。今恐人心難憑,立此斷約子孫存照。

憑中 吳先林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親筆立。[5]

由上看出,九龍村吳風交、吳風先為因“缺少錢用無出”,將所在盤巴的禾晾地基出賣與同村吳相品。強調禾晾自賣之后,任從買主子孫管理,“不許房族弟兄外人爭論”。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黎平縣八柳村“楊心基斷賣禾倉字”,其中記載:

立斷賣禾倉字人楊心基為因缺少用度無出,自愿將門口禾倉中間一間,上憑瓦,下憑魚塘,四股均分,名下所占一股,其倉上抵盛世,下抵盛瑞為界?!浜虃}魚塘照股任憑買主修理管業,日后賣主及房族外爭論等情,俱在賣主一力承當,不干買主之事??挚跓o憑,立此斷字為據。

憑中 代筆 楊心忠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初十日立斷。[6]

可見,八柳村民楊心基由于“缺少用度無出”,將建于自家魚塘上的禾倉賣與本村楊盛瑞。強調“禾倉魚塘照股任憑買主修理管業”,將禾倉與魚塘一同出售。

民國七年(1918年)黎平縣器寨村“石承業斷賣禾倉字”,同樣有載:

立斷賣禾倉字人本房石承業為因缺少用費無出,自愿將祖業門口倉半門分半,本名出斷一半(賣)與本房石承賢名下承買為業。當面憑中議定價銅錢三千零四十文,親手收回應用。其禾倉自斷之后任憑買主管業,賣主不得異言??趾鬅o憑,立此斷字是實為據。

憑中 石顯茂親筆

民國戊午年三月初八日立。[7]

器寨村民石承業由于“缺少用費無出”,將祖業禾倉賣與本房族石承賢。強調禾倉自賣之后“任憑買主管業”。

還有值得注意的是,民國十一年(1922年)黎平縣愛眾村“蔡宗春、蔡福平叔侄二人斷賣禾倉、禾晾等字約”,對禾倉、禾晾同時出售有專門的記載。其內容為:

立斷賣禾倉連晾一切在內蔸賣字約人本房堂弟蔡宗春、侄子蔡福平叔侄二人為因三奶亡故,無錢得出,自愿將祖遺之倉連禾晾在內,又將一間自己請中登門出斷賣與本房堂兄蔡宗盛名下承買為業。當日憑中議定斷過價銅錢十二千二百八十文,……一斷百了,父斷子休,江水流下永不回頭??挚跓o憑,立此斷賣字為據。

憑中 吳補孟江 張補福開

代筆 吳士文

民國壬戌年七月初五日立斷。[8]

愛眾村蔡宗春、蔡福平叔侄由于三奶亡故“無錢得出”,將祖遺之禾倉、禾晾一同賣與房族堂兄蔡宗盛。禾倉、禾晾同時出售,可知二者應是連為一體,或者相距較近,說明它們廣泛運用于人們的生產與生活。

這表明,清至民國清水江流域的禾晾與禾倉得到了較好的發展,在當地人民的生產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除了黎平,還有錦屏、天柱等地同樣如此。這些禾晾與禾倉有的一直沿用至今,成為清水江沿岸侗村苗寨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又如鼓樓與風雨橋,全由自種的優質杉木建成。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這是清至民國清水江流域林業高度發展與繁榮的反映。

鼓樓作為侗族村寨的象征,多建于清代。如黎平紀堂寨的宰告鼓樓,建于清末,為四角五檐攢尖頂木結構建筑,四根中柱不落地,立于井口梁上,形制獨特。還有塘明鼓樓,由16根大杉木構成骨架,全系杉木穿榫銜接,成為標志性古建筑。述洞寨的獨柱鼓樓,建于清末,為四角六檐攢尖頂木結構塔式建筑,以中心柱為骨干,四面立檐柱,其結構形式保留了我國高層木構塔式建筑風格。肇興鼓樓群,共五座,以族姓為單位而建,分布于仁、義、禮、智、信五個自然寨,為侗族地區鼓樓最集中的村寨。這些鼓樓的建造不用一釘一鉚,結構獨特,其形似杉樹造型的輪廓體現了樸素的森林生態觀,成為廣大村民休憩納涼、宣講村規民約、舉辦村寨各種活動的重要場所。侗族地區目前尚存630余座鼓樓,僅黎平縣就達231座[9],其中有不少一直保留至今,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生動地詮釋了中華文化“一體多元”與“多元一體”的思想特征與內在機理[10]。

風雨橋為侗寨的重要標志,同樣頗具特色。如錦屏者蒙風雨橋,建于清道光年間,橋墩為六角形,以上等杉木制成大梁相托,為重檐式木質結構建筑。黎平地坪風雨橋,建于光緒年間,為木質結構,下端由兩排各為八根粗大杉木穿榫連為一體,其主梁和伸臂梁均為二層,分別由七根和九根杉圓木組成,工藝精湛。天柱硝洞風雨橋,由硝洞頭人龍緒顯等約集當地村民于光緒年間修建,為穿斗式木質結構,民國年間得到進一步修繕。三穗木界風雨橋,建于清末,為卯榫全木質結構建造,橋上建有橋樓三座,中間一座為三層,兩端二座各為二層,橋身兩側布置座板、欄桿供人歇息乘涼,是三穗縣城通往魁計、巴冶等地的重要通道,清代稱其為“有苗必由之路”。這些風雨橋具有便利交通、擋風避雨、迎賓接客等功效,同時還是美化侗寨環境的配景建筑[11]。不少風雨橋亦遺留至今,成為侗族的重要名片。清水江沿岸侗族人民通過充分挖掘本地區的資源稟賦,打造屬于自己的特色品牌。

二、優化自然環境,保護生態系統

所謂自然生態環境,就是存在于人類社會周圍的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天然形成的物質和能量的總體。清水江流域作為生態十分多元、發展相對滯后、文化非常豐富的特殊地區[12],地理環境獨特,自然條件優越,沿岸人民通過嚴格有序的林業生產,較好地優化了自然環境,使生態系統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錦屏縣加池寨“姜貴連等冉第等五處山場杉木栽手斷賣契”[13]404,記載村民通過分股廣種杉木,優化村寨生態環境。其中,栽杉的五處山場分別為冉第、冉皆干、黨加、冉皆籠與黨后。如黨加山場,“土主分為六十股,本名二人占一股。又栽手二股,買主占栽手一股,本名二人占一股。此山界限:上憑洪口,下憑沖,左憑開文、開讓之山,右憑小沖與下大沖為界?!庇秩缛浇曰\山場,“上憑之毫田角盤過嶺為界,下憑巖梁,左憑沖,右憑買主山。此山土主分為十五股,本名二人占一股。又得買生龍、生貴之五股,又合龍、土龍之五股,余存木先賣與買主?!痹偃缛浇愿缮綀?,“此山地主分為十五股,本名同嫂共占一股。又得買合龍、土龍之五股,其有木先賣與買主,余存土今又復賣。此山界上憑光秀田,下憑沖,左憑買主,右憑大沖?!鄙鲜錾綀?,出賣與本寨姜開明等名下承買為業。強調山場杉木自賣之后,任憑買主“修理管業”。

光緒八年(1882年)加池寨“皆榮多山場佃栽杉木分成合同”,同樣有載:

立分合同字人瑤光、加池寨姜培周、姜兆璠,因先年加池寨姜兆璠佃栽到瑤光寨姜培周名下之山一塊,在加池地方地名皆榮多。界限:上憑開周之山,下憑佃主之山,左憑嶺,右憑兆瑞之山,四抵分清。土栽分為五股,姜培周占土股三股,姜兆璠占栽手二股。今栽木植成林,立分合同二紙,土主、栽手各執一紙,以好管業。自分合同以后,栽手姜兆璠勤儉修理蓄禁,不得荒誤(蕪)寸土??挚跓o憑,立此合同為據。

憑中 姜佑喬

立合同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八年十月初十日兆璠之子顯德筆立。[14]

這里,“皆榮多”為苗語音譯,意為“巖洞腳”。加池寨姜兆璠佃栽瑤光寨姜培周之杉山一塊,實行五股均分,土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已“栽木植成林”。合同強調,栽手姜兆璠繼續“勤儉修理蓄禁,不得荒蕪寸土”,要求十分嚴格。

光緒十二年(1886年)黎平縣塘舊村“計開山場股數清單”[15],對村民分股開墾山場有明確記載。其中,村內的“堂講、光若、鄙緒、鄧相卡、嶺然卡、嶺夯、龍皮、盤妹山、嶺亞藝山、高岑亞”等多處荒山,村民對之進行了開墾,大力從事林業種植,發展林業經濟,使昔日的荒山變得綠綠蔥蔥。既增加了村民的收入,改善了生產生活條件,又美化了自然環境。

光緒十九年(1893年)錦屏縣加池寨“污再丹杉木土栽股份清單”,亦有記載:

光緒十九年七月十二得買污再丹我等老三公之山。土栽分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此栽手二股分為五股,得買歐老渭弟兄之一股。此得買之一股又分為三大股,克順、鳳凰叔侄共買一股;大明、獻義叔侄,鳳文、康連弟兄五人共買半股,鳳羽、鳳廷弟兄共買半股,合為一股;鳳儀、恩瑞叔侄共買半股,恩瑞、鳳元共買半股,合為一股。日后砍伐照此三大股均分,其有小股各自別分。三公后裔人等未買之人,日后不得異論。

姜鳳來筆。[16]224

據此可知,加池寨村民積極經營污再丹杉山,栽植實行五股均分,山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而栽手之二股又分為五股,村民姜克順、姜大明、姜鳳文、姜鳳羽、姜鳳儀、姜恩瑞等參與分股,由此看出他們具有較高的生產積極性。這對于進一步擴大林業生產,綠化美化家園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這種由眾多股份經營的山場在加池還有。如嘉慶八年(1803年)“姜英保六百山等山場杉木斷賣契”[13]28、光緒三十年(1904年)“六百山場股份清單”[16]282等?!傲偕健蔽挥诩映卣髂?0里處清水江右岸黨樣寨腳,由于山系共有之山,股數較多,按六百股來分配山場股份,故有此名,表明這里山場廣大,參與經營的村民眾多。如“姜英保六百山等山場杉木斷賣契”強調,其山場杉木自賣之后,任憑買主“下山修理管業”,即居住在半坡上的村民,下山到寨腳河邊一帶管理山林。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黎平縣器寨村“發賣木材清單”[17],對村寨內的“登孝、高里、高孖、井格、小井塘、大井塘、里千、井洞、店達、代求山”等眾多山場開墾種植林木同樣不乏記載。其中,還有不少為高質量的壽木,如“井格壽木”“里千、顯忠田坎上壽木”等。村民廣泛種植的生態林木,成為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

對此,清末錦屏縣加池四合院遺留下來的有關“課單”有明確的記載。如“起造門樓課單”稱:“入山伐木,起工發墨,動土定磉平基,豎柱上梁,以及上門、安門”[3]490等;“門樓裝修課單”云:“蓋屋上瓦、安碓、造門起工、上門”[3]492等。新建房屋的材料,全為村民自種的優質杉木?!靶拊靿坭收n單”載:“今為母親年事已花甲,立造長生壽枋之期”“永遠亨通事事順,壽如松柏萬萬春”[3]496等。這里,所謂“立造長生壽枋”,是指給老人打制棺材,這是包括清水江流域在內的南方少數民族地區較為普遍的習俗。一般情況下,老人年過六旬之后,自己或子女都要為其打制棺材,以備不測或不時之需。給老人打制棺材往往被視為與修建新房一樣的喜事,需擇日選時打制,完工之日親朋好友都來鳴炮祝賀。所需材料全是用自種的上等杉木作為壽木,這些壽木質地優良,材質堅韌,具有“入土不腐,作棺不生白蟻,外腐心不朽”[18]等特點。上述“井格壽木”“里千、顯忠田坎上壽木”等即屬此類。

可以說,清水江流域人民嚴格有序的林業開發和生產經營,使自然環境得到了較好的優化,帶來了明顯的生態效益。長期以來,這里物產豐富,積淀厚重,與廣大人民積極經營有著密切的關系。這對于涵養水源、保持水土[19],全面改善生態環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營造良好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良好的生產環境對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具有重要意義。清水江流域人民在林業生產活動中始終注重營造良好生產環境,突出表現為重視林業生產糾紛的調解。對于生產中出現的諸如山場權屬、盜砍林木、失火燒山、木材貿易、藉墳占山等糾紛,當地官府和民間積極進行調解。尤其是民間調解,村寨、家族的長老等熱心參與,采用體現民族特色、規范社會生活秩序的習慣法調解機制。所謂習慣法,是獨立于國家制訂法之外,依據某種社會權威和社會組織,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的行為規范的總和[20]。這些調解,較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穩定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天柱縣勒洞村“龍鳳林與羅勝春土地樹木越界調解書”,記載了山場權屬糾紛的調解:

民羅勝春、羅昌智今于臺前實結,得勒洞寨老寨地方本系柱屬,以邊界圭求溪、圭求河分界。河以南系龍鳳林等黎平府屬,小江甕寨河以北系蟻等勒洞寨老寨。蟻等歷在勒洞寨老寨居住,田土山場歷來照界管理無異。道光二年蟻等將洞奢坳望腳木植砍伐放賣,伊等阻止?!浵伒雀鞍?,下暨登憲大人旅局具控,蒙批案下提審查驗。蟻等執朱天柱具魚鱗歸戶,仰冊與圖內勒洞老寨地方實系天柱所屬,以老寨南圭求溪河為界。蒙恩斷令,勒洞老寨地方蟻著照依魚鱗歸戶,各冊內所載四至地名照舊管理,不得越冊爭占等,亦不得越河侵占。冊內所載地土山場至蟻等,羅、龍二姓互相買賣田土不得爭占。倘有此情,均干重究,恩斷公允,蟻等悅服,所具甘結是實。[21]

以上為管理貴東道特授鎮遠府正堂對天柱人龍鳳林與羅勝春土地樹木越界的調解。通過查驗,鎮遠府對龍、羅二姓的山場地名等進行了認證,強調按冊管理,不得“越冊爭占”或“越河侵占”,從而協調了龍、羅二姓的關系,他們共同管理山場林地。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錦屏縣文斗寨“向義林等甘伏字”,記載了墳山糾紛的調解。其文稱:

立甘伏字人洪江菜頭溪向義林、義高、義德弟兄為母親亡故,強葬于姜紹禮、紹齊、鐘瑛、凌德、凌漢、凌云、相榮、壽長之山,地名眼東農。山之主查知我向姓強葬,請中理講。向姓自知情虧理曲,自己登門央求山主只允葬一棺,墳之外送上下四尺,左右四尺,不許進葬。倘若再葬,憑滋山之主執字送官,自于罪累。其地歸尺之外,憑滋山主進葬栽杉,向姓不得異言。今恐無憑,立此甘伏字為據。

憑中 王老開 向文清

代筆 朱達材 朱達泉

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初九日立。[1]240—241

由此可知,文斗寨向義林等將亡母強葬于姜紹禮等人之山,經中人理講,向姓自知理虧,登門致歉并央求山主“允葬一棺”。強調日后倘若再葬,“憑滋山之主執字送官,自于罪累”。

黎平縣控洞村“羅天錦等甘結字”,記載了木材貿易糾紛的成功調處:

具遵依甘結客民羅天錦等今當大人臺前,緣客民以挾矜飛搕等情,具控唐文照等一案。蒙賞捏訊,情因民于光緒十四、五年買砍張德修歸潘杉木運放出河,被張永仕與唐文照阻止,以致控經案下。茲蒙調查,具岑峽山不與唐文照相干,不應聽信張永仕串使(攛使)。當初張永仕麥押,罪所應得。斷令所封之木板概歸民羅天錦運放出售,伊生等不得再行滋阻,另生覬覦。二比心平悅服,遵依恩斷,日后不得翻悔,出具遵結是實。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七日結稿照抄。[22]

據此可知,客商羅天錦購買控洞村民張德修之杉木并砍伐運放出售,遭到同村張永仕與唐文照阻攔,因而狀告至黎平府。經勘查,羅天錦所砍之杉山與唐文照、張永仕毫不相干,純屬相互串使滋事。黎平府正堂以事實為依據,明令羅天錦將所砍之木運放出售,強調唐、張二人“不得再行滋阻,另生覬覦”。

宣統二年(1910年)錦屏縣文斗寨“姜正高戒約書”,記載了盜砍林木糾紛的調解。戒約書稱:

立戒約人上寨姜正高居心不良,屢行盜砍木。今又盜砍下寨姜世德、世法、登泮、登熙、登科、登文、元標等叔侄弟兄之山,土名臥夭,杉木三十一根,被山主查之拿獲。贓真證確,自知情虧理曲,再三哀求寬宥,以免報款送官。今憑團首姜卓賢、熙毫、正才,保長姜寅郊自愿將盜砍之木退還失主,照依款上條規,罰錢一千三百文,以后痛改前非,不敢妄為。如有再犯,任憑執字報款議罰,送官究治,罪所應得??谡f無憑,立此戒約為據。

憑中 姜熙毫 姜正才 姜寅郊

卓賢 筆

姜正高左手大指押

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1]239

由此可知,文斗上寨人姜正高由于“屢行盜砍木”,今又盜砍下寨姜世德等人之杉木共計31根,被山主拿獲。經團首姜卓賢等人調解,姜正高自知情虧理曲,自愿將盜砍之木退還失主,并依照村寨議定規條罰款1,300文錢,表示“痛改前非”,如有再犯,愿意“報款議罰”并“送官究治”。

錦屏縣加池寨“姜宋氏母子失火燒山和息了局字據”,記載了失火燒山糾紛的調解:

立和息了局字人姜宋氏、子來發根發弟兄,情因去歲冬月二十二日往至地名包黨松種地,失火燒壞姜源淋、姜永熾二人之杉山一塊。來發弟兄自知理屈,登門哀求,而淋、熾等目睹心傷。經中理講,來發憑中自愿將豬、牛賠賞(償)。伊母不愿,往至王寨團防總局具控。二比未經審訊,親族排解,將豬、牛退回,書立和息存照。

憑親族等 姜鳳德 姜純秀 姜祖發

宋學文 龍世田

筆 彭獻瑞

民國二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立。[3]430

這是一起因失火燒山引發的糾紛。加池寨姜宋氏母子在包黨松種地時不慎失火,燒壞姜源淋、姜永熾之杉山一塊。經親族姜鳳德、姜純秀等人積極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此外,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錦屏縣司法處“關于李忠秀、李仁元等確認山場樹木的調解筆錄”,記載了當地法庭對山場樹木之爭的成功調解。調解結果強調“系爭兄康刀之山由原告李忠秀、李忠燦等照契管業,被告李仁元、姜周士、姜周錫等不得混爭”[1]196,要求十分明確。

可見,清水江流域人民始終重視林業生產糾紛的調解,較好地解決了生產中出現的各種紛爭,協調了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使之和睦相處,團結互助,共同營造良好的生產環境。這無疑有利于共同搞好林業生產,共建山清水秀的家園,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結 語

清水江流域作為我國重要的產林區,清至民國時期這里的林業生產始終受到應有的重視并得到較好的發展。其嚴格的生產管理與獨到的生產技術,再現了流域地區人民的生產智慧,這為我國優質速生豐產林的營造和林業科學技術的進步作出了重要貢獻[23],不但推動了林業經濟的發展,而且促進了生態環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生態意義。自然生態環境的優化、良好生產環境的營造、資源的節約與可持續利用等,就是具體的體現。這些成功的經驗與成效值得深入分析,并可為當今生態保護提供經驗[24]。今天,我們發展林業經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發展林業生產與維護自然環境有機協調統一,以創造生態價值為目標,使之具有積極的生態意義。這樣,才能更好地為自然守住安全邊界和底線,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格局[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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