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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矯正視野下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保護研究

2023-02-06 23:16龔紅衛
青少年犯罪問題 2023年6期
關鍵詞:犯罪人隱私權矯正

龔紅衛

一、問題的提出

經過一個多世紀的演變,隱私權的權利屬性已經從“民事權利”上升至每個自然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已經成為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工作重點之一。在我國,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已成為共識。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區矯正法》確立了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實行有別于成年矯正對象的專門矯正。司法實踐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執行中存在適用比例不高、(1)從全國性的相關數據統計來看,有研究根據《中國少年司法》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3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從中析出2013-2018年生效判決中未成年犯罪人適用非監禁刑適用比例在22.33%-40.46之間。因為以緩刑、假釋為代表的社區矯正制度是非監禁執行的重要方式,非監禁刑適用的多寡直接影響未成年犯罪人中社區矯正適用的多少。由此推定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罰處遇之中未成年社區矯正適用比例不高。轉引自張凱:《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現狀及推進路徑》,載《長白學刊》2021年第6期。2019年相關統計中,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所有適用社區矯正對象中的占比僅為1.04%。參見吳宗憲:《社區矯正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196頁。從地方區域性的相關調研數據來看,以重慶市S區為調研對象,其中2017年至2022年間該區未成年犯罪人社區矯正工作中適用社區矯正的只有34名。參見張紅良、楊柳青、曹忠魯:《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問題與對策》,載《中國檢察官》2023年第11期。這雖然不具有全國數據上的統計學意義,也不能從適用比例上進行科學分析,但是至少可以從地方區域數據體量上說明該區近六年間未成年犯罪人社區矯正適用數量上的有限性。區分程度不夠、矯正措施不精等問題,導致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中非監禁化的司法保護原則未能有效貫徹、專業性矯正項目缺少、專業化工作隊伍缺乏等困境。(2)參見張凱:《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現狀及推進路徑——以我國社區矯正法相關規定為切入》,載《長白學刊》2021年第6期。另一方面,當前實踐中對被執行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不公開宣告社區矯正的執行、保密封存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檔案來進行,因其缺乏能細化到工作中的實際制度規范,可能會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或產生其他負面效應。有學者在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調查時,發現被調查對象在回答“身邊有哪些人知道你在接受社區矯正”時,家人、朋友、同事、同學、鄰居作否定回答的分別占比20.1%、47.7%、83.9%、79.9%、90.6%,對這一結果做多面解讀便能發現其負面效應居多。另外,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管中使用指紋與面部識別簽到的占比75.8%,(3)參見龔紅衛:《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中的現實問題與化解——基于T市未成年人犯罪調查的相關數據分析》,載《中國監獄學刊》2021年第3期??梢娖渌矫苄畔⒌入[私權保護存在風險。有學者在社區矯正法頒布之前就主張要強化社區矯正中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4)參見匡敦校:《中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中的問題及對策》,載《中國青年社會科學》2015年第1期。有學者針對此提出了具體的建設性對策建議,如在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的過程中,可以將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向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相關人員公開,但是需對這些人員的知情權予以一定限制;另外,針對多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同時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身份信息在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之間相互泄露。(5)參見吳宗憲、王力達:《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身份信息保護問題探討》,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7年第5期。

在保護立場上,雖然立法界、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是一致的,但是在保護的一些具體問題上仍存有爭議。一是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體現的是社區矯正中保護與懲罰的博弈,但實際執行中是否存在保護有余而懲罰不足的問題?如在社區矯正中,學?;蚺笥褜ζ渖娉C信息知之甚少,這是保護意義的彰顯還是懲罰不足的體現?二是隱私權的界限是什么;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被矯正過程中的相關信息是否屬于隱私權范疇;如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協調和衡平?三是為了在實現未成年人保護的同時兼顧社會公眾的利益,除監護人、司法機關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與犯罪有關的個人信息等個人隱私享有知情權之外,還應賦予哪些機構和自然人相關知情權?具體來說,未成年人擬轉入的學校以及原就讀的學校是否有權知曉?以上都是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疑難問題,亟需理論界對此予以清晰界定以指導實踐。

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保護的界定

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我國憲法對其并未直接予以規定,而是在第38條、第39條、第40條以具體列舉包含的方式從人格尊嚴、住宅安寧、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個方面將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明確規定?!睹穹ǖ洹穭t是直接出現“隱私權”字眼通過六條予以具體規定,將隱私界定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在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中,其隱私權的范疇該如何界定?如何協調私密信息中的未成年矯正對象的主觀“不愿”與《社區矯正法》中社區矯正機構以及其他機關主體和個人主體的知情權?如何實現對未成年犯罪人社區矯正的最大權益保護與教育幫扶、懲罰的衡平?這些問題解決的原點在于對其隱私權保護的邊界限定。

(一)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關系

概念外延間的關系有五種:全同、交叉、種屬、屬種、全異。(6)金岳霖主編:《形式邏輯》,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9頁。我國《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專門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可見從國家立法設計上看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不可能是全同關系。那么,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這兩個概念間的外延關系可以有交叉、種屬、屬種、全異關系四種,其中種屬和屬種關系可以合并為從屬關系。對此,學界都有相應的觀點予以支持,下文將予以考察并一一評述。

1.全異關系。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包含關系,即屬于全異關系。這種全異關系具體體現在:隱私權是一項具體人格權,具有絕對性和對世效力;個人信息權不是絕對權和支配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合理使用個人信息。具體論據則是以現有立法為由,即《民法典》是將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合并規定在人格權編當中的,這就已經非常清楚地表明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益是兩類并列的人格權益。它們雖然在個人信息的私密信息部分存在重疊交叉,但作為獨立的兩項權利既不能相互替代,也無法相互包含。一種代表性觀點認為,個人信息上的隱私利益、私人生活安寧的利益等被隱私權所保護。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既涉及隱私權,也涉及個人信息權益。但是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是相互獨立的,二者誰也不能完全包含誰。(7)參見韓旭至:《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的區分》,載《網絡法律評論》2016年第2期;程瀟、王苑:《〈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個人信息權益》,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22年7月6日,第4版。同時,還有學者通過梳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在法律保護上的強弱關系和隱私權規則與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的適用關系,發現并不能得出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強度大于個人信息權的結論。(8)參見程嘯:《論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的關系》,載《當代法學》2022年第4期。早在2013年,就有學者提出個人信息這一概念超出了隱私權范疇,主張應將個人信息權單獨規定于民法典之中,而非附屬于隱私權之下,最終將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加以保護,單獨進行立法。(9)參見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載《現代法學》2013年第4期。也即個人信息權是一項需要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的新型公法權利,不能與隱私權在傳統的民事權利話語體系下強行并列。(10)參見周漢華:《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定位》,載《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相關現行立法已有2021年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民法典》亦是將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并列規定于第四編之中,可見立法是將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獨立規定的,但其中是否具有包容關系或交叉關系則需進一步考察,而且這種獨立的立法保護模式是否能說明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外延關系就是全異的也值得進一步斟酌和推敲。

2.交叉關系。有觀點認為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交叉重疊,前者強調私密性,權利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公開其私人活動;后者強調可識別性,權利主體可以授權許可他人合理使用。(11)參見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載《現代法學》2013年第4期;任穎:《數字時代隱私權保護的法理構造與規則重塑》,載《東方法學》2022年第2期。隱私權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領域內對其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寧以及私人事務自主決定和控制的人格權。(12)參見馬特、袁雪石:《人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頁。隱私權強調的除了對私密信息具有決定公開與否的自主權,還享有即使被公開之后的控制權。也就是說,公民個人可以自由地決定在何時、用何種方式、以何種程度向他人傳遞與自己有關的信息。(13)參見[日]奧平康弘:《知情權》,東京株式會社巖波書店出版社1981年版,第384-385頁。我們對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客體進行分析發現,隱私與個人信息在客體上存在交叉,個人信息分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私密信息同時適用隱私權的保護。立法者對隱私權給予了位階更高的具體人格權保護,相較于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保護對權利人的“同意”程度和要求更為嚴格。因為隱私信息具有識別性、秘密性和私人性特征,收集私密信息和一般個人信息對權利人“同意”的程度要求不同,前者的同意需要達到“明確”程度,后者只需一般同意即可。如此,一般個人信息很難納入隱私權保護范疇,而私密信息僅靠個人信息權保護又會出現疏漏。所以,如果想依賴隱私權保護模式來實現對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是具有局限性的,其局限性主要集中在價值取向上,隱私權強調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是一種更高層面的人格權,個人信息權則更注重對個人信息這一具體對象的自主支配和處分。(14)參見謝遠揚:《信息論視角下個人信息的價值——兼對隱私權保護模式的檢討》,載《清華法學》2015年第3期。因此,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應該是互有交叉,交叉部分則體現在私密信息的權利歸屬上。據此,如何具體設置兩大權利的保護模式,學界也出現了不同見解。一種觀點認為,雖承認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二分法,在劃分上需要相互獨立,但是主張對個人信息權的立體式法律保障,將隱私權納入其中,就是變相承認隱私權歸屬于個人信息權。(15)參見裴煒:《個人信息權的建構和立體式法律保障——由隱私權保護的范式困境展開》,載《北大法律評論》2017年第2輯。這相當于在概念外延上承認隱私權從屬于個人信息權,二者為種屬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交叉重疊,需要在區分隱私信息與一般個人信息的基礎上,建立權益保護的二元準則。(16)參見任穎:《數字時代隱私權保護的法理構造與規則重塑》,載《東方法學》2022年第2期。整體而言,承認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二者概念外延具有交叉關系,據此建立兩項權利的二元保護模式是共識,但以此為根基在二元保護模式的具體建構上則出現了交叉或從屬或獨立的分歧。筆者認為從客體概念外延來看,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是交叉關系。但是以此為基礎對兩大權利類型進行保護的立法模式設計,筆者贊成走獨立的二元模式,同時在各自獨立保護的立體式法律保障中,允許有競合和交叉,這并不等同于承認隱私權歸屬于個人信息權或是個人信息權歸屬于隱私權,因為保護模式的具體設計與概念的外延并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當存在法律競合時,適用法律競合的相關處理規則即可。

3.從屬關系。有一類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權屬于廣義隱私權,這為美國法所主張,美國法相關規定中將個人自主、隱私信息、家庭自主和生育自主作為隱私權保護對象的四大部分。(17)參見王澤鑒:《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87、209頁。這其實是將隱私信息(私密信息)歸屬于隱私權,即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是種屬關系。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權包含隱私權,即二者是一種屬種關系。(18)參見商希雪:《個人信息隱私利益與自決利益的權利實現路徑》,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年第3期;李媛:《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6年博士學位論文。還有一種與之本質相同的表述,認為個人信息權是一種具體人格權,隱私權是一種一般人格權,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保護是一般與特別的關系,個人信息權大于隱私權范疇。(19)參見陳淇華:《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關系——論個人信息包含說的科學性》,載《上海法學研究》2021年第14卷。不論這兩個概念誰是種概念誰是屬概念,總之認為二者具有從屬關系。早在20世紀末張新寶教授將隱私權定義為:“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寧以及私人信息依法被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20)參見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頁。當前我國隱私權的保護模式主要以秘密說理論為指導,強調對私密信息的非公開性,認為信息一旦公開則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但這種傳統隱私權保護模式受到了信息社會的巨大挑戰,公開的信息有時也可能會給權利人帶來無盡的困擾,隱私權保護是否需要加入控制性屬性,這是值得省思的。因此,有學者主張在隱私權保護模式的秘密說理論中加入控制說理論,即個人信息不僅關涉個人利益,還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因而傳統的建立在個人主義觀念下的個人信息個人控制理論不能適應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利用的新環境和新方式,對其保護應從個人控制走向社會控制。(21)參見高富平:《個人信息保護:從個人控制到社會控制》,載《法學研究》2018年第3期。那么,在隱私權中的秘密性喪失之后,還可否對其進行保護?答案是肯定的,即公開的個人信息雖不受隱私權保護,但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保護。(22)參見程嘯:《論公開的個人信息處理的法律規制》,載《中國法學》2022年第3期。法律上創制的個人信息權也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權利類型,這種權利類型獨立存在有著法哲學上的基礎。有觀點主張,《民法典》應以獨立人格權的形式對個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加以保護,而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并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是落實對個人信息權保護的有效路徑。(23)參見鄭維煒:《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屬性、法理基礎與保護路徑》,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20年第6期。從這樣的邏輯來看,個人信息權中的客體分為私密信息和公開信息,私密信息權的保護可以歸為隱私權保護,公開信息的保護可以歸為個人信息權的保護。如此看來,在該立論的邏輯前提下并不能得出個人信息權從屬于廣義的隱私權的結論,除非個人信息權只包括對隱私信息(私密信息)的保護,不包括對公開信息的保護。因此,認為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具有屬種的從屬關系其實是不成立的,其概念外延之間還是一種交叉關系,在保護模式上各有獨立,獨立的前提之中又互有競合,尤其是在信息社會中這種競合情形會更有必要和更顯必然。

(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內涵界定

前文著重厘清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外延關系,明晰了二者外延上具有交叉關系。尤其是在個人私密信息與非私密信息進行保護所涉權屬的問題上,進行了深入論證。在此基礎上,我們在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外延進行充分界分的前提下,進一步探討其本質和內涵。關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內涵界定應該從兩個方面加以明確:一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客體范圍;二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權利內涵范疇。

第一,根據《歐洲社區制裁與措施規則》第23條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至少包括通信自由、住宅隱私、身份隱私等幾個方面。(24)參見王平:《社區矯正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99頁。那么,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的客體應該從兩個方面加以界定:一是對社區矯正對象私人空間與活動的保護;二是對社區矯正對象純粹私人信息的保護。有關通信自由、住宅隱私的保護應該屬于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私人空間與活動的保護;而有關涉案具體情況以及身份隱私等保護則屬于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純粹私人信息的保護。前者是隱私權的一般保護客體,不做權利主體區分;后者因涉及主體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具有特殊性,需要兼顧社區矯正的目的、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和社區輿論監督。此外,隱私權本身屬于一般人格權,具有不確定性,并且將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擴大其內涵。(25)參見王立志:《隱私權刑法保護之困境及因應》,載《法學》2009年第8期。首先,對涉案具體情況的隱私權肯定是要予以保護的,只能向辦案人員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等部分人員公開,且要受相關保密制度的制約;其次,關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是否屬于隱私權客體,本文贊成張新寶教授的觀點,認為國家對隱私權保護適用的是“公共利益”規則:凡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個人隱私,受到保護;凡涉及公共利益的隱私,或者不予保護,或者受到限制。(26)參見張新寶:《從隱私到個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論與制度安排》,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所以,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屬于隱私權的客體,只是在對其保護的過程中因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而有所讓渡,這種讓渡并不是說不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只是保護的依據、性質以及范圍將有所調整,畢竟身份信息也屬于一種廣義上的個人信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既是罪犯,又不同于成年罪犯,且不同于需要羈押的罪犯,將其身份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向特定主體公開,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部分主體知情權的實現;同時,任何權利的實現都附帶對應的義務負擔,相應的知情權主體對于所獲取的身份信息負有對應的保密義務。

第二,關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權利內涵范疇,筆者認為應該主要包含對隱私權客體的支配權、利用限制權、受保護權三大版塊。其中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對自身隱私權的支配權主要包括對其通信自由、居住隱私的絕對權和對世效力;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對自身隱私權的利用限制權主要包括對身份隱私的保護,這里的利用限制權具有一般性和相對性,如社區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只能在一定范圍內對社區矯正機構、檢法機構等公開,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在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其隱私權享有受保護權體現為在分開專門矯正過程中,既不公開宣告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執行,也要對未成年社區矯正檔案予以封存。同時,“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也需要對社區居民“掩飾”一下,以排斥他人的不合理關注或干預,如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可以“義工”的身份回答社區居民對其身份的疑問;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所服務的對象需要予以特定,如可以選擇在稍微封閉的養老院作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服務的場所,為養老院老人們服務對其身份保密是有益的。

綜上,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內涵主要是指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享有對其私人空間與活動以及私人信息等隱私客體的支配權、利用限制權和受保護權。前述已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客體的支配權、利用限制權作了詳細探討,其受保護權則是包括對私人空間與活動以及私密信息的受法律保護權,當其隱私權遭受侵害時,享有尋求法律保護和法律救濟的權利。目前,我國對其保護主要還是分散于社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內涵界定和外延界分之時,既要把握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與一般未成年人的區別,更要把握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與成年犯罪主體的身心特點上的不同。

三、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保護的正當性

從性質上看,社區矯正屬于非監禁性刑罰執行方式,所針對的是有罪之人。具體來說,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主要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犯罪人。全社會都負有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義務,那么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是否屬于被保護的范疇?如果屬于,義務內容是否及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也即對其隱私權保護是否具有正當性?下文將從國家頂層設計的理念、原則等方面闡述其正當性的法理基礎。

(一)隱私權保護回歸并兼顧了社區矯正的理念初衷

在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的過程中,應當考慮該群體的生理、心理特征實際,在懲罰中兼顧保護,在保護中落實懲罰,也即懲罰與保護相結合。適用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適用的社區矯正理念與矯正措施應當區別于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需兼顧社會關護與規制懲罰的雙重屬性。(27)參見王耀彬:《社會關護與規制懲罰: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雙重屬性及多元展開》,載《刑法論叢》2018年第4卷。一方面,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本質上還是屬于社區服刑人員,只是尚未達到法定成年年齡。有學者在稱謂上將其界定為“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28)吳宗憲:《社區矯正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58頁??梢?社區矯正本質上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所針對的還是服刑的犯罪人員,不能回避其懲罰規制的功能。另一方面,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之所以要與成年犯罪人分開矯正,就是要重視其身心特點和可塑性特征,側重于對其的教育幫扶與保護。

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一定范疇內享有隱私權,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涉及的外延面較前者更為廣泛和復雜。社區矯正中有關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需要兼顧主客觀特征,一方面要保證公眾的合理知情權,提升社區矯正的功能效果;另一方面要兼顧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初衷。而對于其隱私權的保護既沒有回避社區矯正制度的懲罰功能,又體現出了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合理保護理念??梢哉f,強調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很好地回歸并兼顧了社區矯正的理念初衷。

在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過程中,強調其隱私權保護也是受多元價值觀影響的結果之一。社區矯正制度的懲罰功能只有在與社會規范相協調的情況下(比如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才能很好地實現其預期功能。但是,有關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程度以及對其隱私知曉者范圍的界定在理論上尚存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應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這就意味著其隱私知曉者的范圍應盡可能地縮小,即僅限于公檢法的直接辦案人員以及矯正小組成員;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過于強調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保護而將其隱私知曉者的范圍刻意縮小至僅限于前述范圍圈,應該擴大到其所在學校、社區等,畢竟社區矯正對象仍舊是犯罪人,讓其所在學校知曉其相關信息,對于那些僅因一般違反校規或一般違法行為而可能面臨被學校開除后果的學生來說也更為公平。對此,有一種折衷的觀點更具說服力,即要視情況對隱私權的保護程度加以限定。應該借鑒美國頒布的“梅根法”,對于那些因犯有嚴重危害性(如對周圍人群的人身安全存在巨大潛在威脅的)且主觀上故意的犯罪行為,(如殺人、強奸、販賣毒品等)而被社區矯正的,應當適當弱化對這些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29)參見匡敦校:《中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中的問題及對策》,載《中國青年社會科學》2015年第1期。筆者便持此觀點,本觀點由大量的調研和訪談得出,其中也不乏涉及懲罰與保護的價值衡平的實例。如,其他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只要不屬于義務教育階段,案發后要想在原來所在的學校繼續學習,原學校對其情況知悉后很難做到對其他同學和家長保密,其他學生家長和校方很難配合社區矯正機構使其繼續在原校求學,大部分矯正對象會被校方勸退。此時,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受教育權與其他公民的知情權發生了沖突,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中蘊含的懲罰與保護、規制與教育理念的衡平問題在這一組權益沖突中顯現出來,如何平衡雙方利益、實現這些價值理念的相互關照,正是對司法實踐智慧的考驗。此時糾結的不再是要不要對其隱私權予以保護的問題,而是怎么保護、怎么進行利益和價值衡平的問題。這也正好回歸了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理念初衷,即懲罰與保護兼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實現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兩大核心任務。

(二)隱私權保護與國家公共利益保護并非對立關系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保護的宗旨是實現對其幫扶教育的初衷,幫助未成年犯罪人再社會化。對其解釋最有力的理論是“標簽理論”,一方面防止社區因其“犯罪人”的標簽而態度格外嚴厲,另一方面防止社區對其嚴厲態度產生持久的、毀滅性的影響。但是,對此要有更理性和客觀中立的評價。

首先,隱私權并不禁止公開涉及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的事項。(30)[美]路易斯·D.布蘭代斯等:《隱私權》,宦盛奎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頁。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性刑罰執行措施,本身就是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種保護,體現了國家層面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中對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保護的接軌。除此之外,國家立法層面特別規定的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保密制度、審判不公開制度、前科記錄限制與消滅制度都是對未成年犯罪人隱私權保護的制度體現。這一方面體現了與國家層面公共利益保護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當未成年犯罪人的隱私牽涉到國家重大利益或者被認為會危及其他公民時,《刑事訴訟法》專設第五編“特別程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專設第五章“對重新犯罪的預防”,《社區矯正法》專設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中都留有“但書”或“除外”規定,即“但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或“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外”,這其實就說明我國規定并非是一刀切的,而是依據具體情況而論且留有余地,這也說明我國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與國家公共利益保護并非對立關系,而是互有融合,以達到相互平衡的最優組合狀態。

其次,從語詞修辭來看,國家公共利益保護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并非對立關系。從現有的話語建構來看,未成年人是“國家的花朵”或是“祖國的未來”這一表述一直在強化和深入,說明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國家利益在頂層設計層面是高度一致和自洽的,并非對立而是統一的。另外,從現實表現來看,社區矯正注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回歸社會的效果,注重對其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矯正與重塑,這是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權利的最大保障,也是對整個社會和諧安寧的最大保障,從這個角度而言,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是對其權利保護的一部分,它與國家公共利益保護是一致且融合的。

最后,不可否認,標簽理論作為西方少年犯罪理論中有很強說服力的一組理論,以該理論為基礎提出的正當程序、非機構化等政策建議應當得到采納并落實。(31)吳宗憲:《西方少年犯罪理論》,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433-436頁??梢?在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中,從其理論淵源來看,是有相應的政策建議能夠落實的基礎,如社區矯正機構對其非監禁化就是非機構化的體現,在社區矯正中遵循相應的正當程序也是防止其隱私不當泄露的合理制度。最終,這些政策建議的落實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并通過相應制度予以落實,從這一層面而言,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與國家公共利益保護又是相互融合,并非對立的。

(三)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保護契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兒童權益的“最大利益原則”最早于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中提出,隨后《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兒童權利公約》都肯定和回應了這一根本原則。當前學界對于最大利益原則的概念界定雖然較為模糊,但衡量該原則的一些標準,如優先性、特殊性和本位性標準已經得到學界的廣泛認同。

作為刑事訴訟執行措施之一的社區矯正,其執行過程中對涉罪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充分體現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尊重。同時,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信息保密制度也擴展了未成年犯罪人隱私權保護的范圍,這是《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規定的未成年人特別、優先保護原則的體現,也是一種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角度的考慮。(32)參見姚建龍:《論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之法律禁止》,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6期。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注重對涉罪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保護,其具體落實不僅需要社區矯正機構的發力和主動作為,還需要社區其他主體對某些權利的讓渡。所以,“祖國的花朵”“明天的太陽”這些話語建構是需要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和介入的,這不單是國家司法矯正機關的責任和義務,亦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最終,在社會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實現未成年人利益保護的最大化。

四、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法律保護方式及路徑選擇

《歐洲社區制裁與措施規則》第23條規定:“社區矯正和措施的執行活動的內容和辦法,不應危害犯罪人及其家庭的隱私或者尊嚴,也不應導致對他們的騷擾。不應損害自尊、家庭關系、與社區的聯系和在社會上生活的能力。應采取措施保護犯罪人免受侮辱、不適當的好奇心的干擾或者宣傳?!?33)參見劉強主編:《各國(地區)社區矯正法規選編及評價》,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56-757頁。通過考察域外國家相關情況發現,他們通常都嘗試設置了一套獨立于成年犯罪人的隱私權保護體系。這些探索的可貴之處在于契合了國際社會司法準則中關于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有關規定和精神,更加關注未成年人的群體特征和社會效果,真正體現區別對待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作為未成年犯罪人中客觀危險性和主觀惡性較小的群體,更應貫徹社區矯正對其教育幫扶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和目的,所以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應值得尊重。在平衡公眾知情權與未成年犯罪人隱私權的過程中,除了進一步完善不公開審理制度、公開宣判制度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加深對刑事司法活動中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理解,推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發展,還要有頂層設計的思維,而不能拘泥于對熱點事件疲于回應式的零敲碎補。(34)參見姚建龍:《法學的童真:孩子的法律視界》,上海三聯書店2015年版,第4頁。針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除了這些一般性的刑事司法活動的制度保護,還需要有特別的頂層設計思維加持,以法律形式確立剛性的制度對其予以保護。

(一)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法律保護方式

通過考察借鑒國內外未成年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模式,將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法律保護模式分為單行式的獨立保護模式和分散式的附屬保護模式。

1.單行式的獨立保護模式。在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上,美國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伊利諾伊州還于1899年制定了《安置生活不能自理、被遺棄和違法兒童條例》以及《少年法院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開啟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35)參見[美]瑪格麗特·K.羅森海姆等編:《少年司法的一個世紀》,高維儉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143頁。美國治理少年犯罪的實踐中采用調解會議、少年法庭等恢復性司法措施,降低了罪錯少年的再犯率及犯罪程度。這種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對于未成年犯罪人隱私權的保護可以視作一種獨立的單行式保護模式。針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我國學界亦有不少學者主張采取系統性的單行式獨立保護模式。如有學者認為,為便于當前訴訟資源的有效整合,應當擴大現有未成年人矯正體系的矯正范圍,建立起違法—犯罪行為一體化的未成年人矯正體系。(36)參見蘇明月、金日鑫:《構建“少年社區矯正”的獨立話語權——以整合現有資源角度為出發點》,載《中國青年研究》2016年第3期。該觀點的本質是建構一套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和觸法行為實施專門的矯正和矯治。針對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將個人信息與隱私進行區分,能夠更好地界定哪些個人信息為隱私權保護的范疇。有觀點認為,我國《民法典》側重對個人信息權益被侵害后的保護與救濟,將個人信息分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側重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全方位規范,既有事后救濟,也有事前預防,將個人信息劃分為敏感的個人信息與非敏感的個人信息。(37)參見程嘯:《論〈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關系》,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而現行《民法典》關于私密信息的法條競合模式未能厘清二者的本質及功能差異,應該強調個人信息的特別法屬性及優先適用地位,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限定為身份識別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并通過法解釋技術來實現符合立法目的的司法適用。(38)參見石佳友:《隱私權與個人信息關系的再思考》,載《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21年第5期。而這種通過法解釋技術對私密信息、身份信息進行劃分的方法終歸不能很好地厘清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客體,真正的單行式獨立保護模式應當是如美國一樣建立起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還如日本,設立了主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如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檢察廳、家庭法院以及少年所,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各項權利,形成了完善的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體系。從立案開始到執行終結,主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全程都對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進行了專門保護。司法實踐中,這些針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系統保護模式值得我們學習,而如何從條文法走向實踐法,還需要在國際層面與本土層面找到最佳平衡點。

2.分散式的附屬保護模式。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關系到其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曼德拉曾說過:“一個社會對待孩子的態度最能折射出這個社會的核心價值追求”,所以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必須受到法律上的尊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特殊,不論是從未成年人角度,還是從犯罪人角度,其身心發展都亟待社會的引導幫扶和教育,對其隱私權的保護彰顯了一個社會的最大善意和智慧。我國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是典型的分散式附屬保護模式,體現為以一般性條文規定于《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各省市的保護和預防條例,以及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還有《社區矯正法》和《民法典》之中。這些分散式的規定附屬于特定法之中,缺乏系統性的相關規定,散見于三個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之中:一是帶有社會法性質的專門立法,如兩部未成年人法律;二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關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在總結相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專門司法解釋。(39)參見高維儉:《少年法學》,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154頁。還有些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保護分散規定在《社區矯正法》中,多從刑事司法制度的分案處理制度、不公開審理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前科消滅制度等方面著手,尚未擺脫傳統刑事司法的束縛?!睹穹ǖ洹芬彩腔\統地提及了隱私權保護,并未專門針對未成年人,更未對涉罪未成年人予以專門性規定。那么實踐中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很難從民事法的角度對相關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進行保密義務的具體設置,這可能會出現實踐中因為欠缺這種責任義務意識而無意識地泄露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最終造成一種客觀上“惡”的后果,這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而言危害甚大,最終可能影響社區矯正的教育幫扶與懲罰雙重目的的有效實現。相較之,在分散式的附屬保護模式中,構建以憲法為基礎、民法為核心、刑罰為輔助、國家賠償為保障的法律保護模式其實是更為權宜的,更能促進實現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主教育、輕懲罰”的目的。

(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保護的路徑選擇

國外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實踐證明,為了增強社區預防效果和矯正犯罪能力,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在矯正過程中對未成年犯罪人給予切實的關懷與幫助。以美國為例,其有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和專門化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項目,還擁有完備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配套機制,通過專門的少年司法機構、專業的少年司法人員、廣泛的專業社會力量參與使得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兼具專門性和多元性。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出社區矯正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幫扶和懲罰的目的,有助于其不被打上“罪犯”的標簽,更好地回歸社會,防止再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身上兼具“應懲罰”和“可寬恕”的因素,所以他們應被視為“特殊弱勢群體”。(40)參見郭建安、鄭霞澤:《社區矯正通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7-338頁。畢竟,未成年人犯罪有些是家庭境遇與社會結構的問題,不能簡單、完全歸咎于未成年人,要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治好“社會病”。同時,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兼具“未成年犯罪人”和“社區矯正對象”雙重身份,其既是犯罪人,同時又是不需要施以監禁刑的未成年犯罪人,要加強對其可塑性再造,在對其社區矯正的過程中,要注重保障其合法權益,把握教育幫扶為主的價值理念,實現懲罰與教育間的衡平。因此,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不但能有助于實現社區矯正的目的,實現國家執法權和公共利益,也有助于貫徹落實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隱私信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界限或者說范圍則是對隱私權的限制,這種限制來自公共利益、執法權和社會參與。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內涵是對隱私權客體的支配權、利用限制權、以及其應受保護的權利,具體包括參與社會活動的自由限度、對隱私信息具體內容的支配與受保護、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使用限制三個方面內容。關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的保護路徑,筆者認為應該走單行式的獨立保護模式。

首先,從對隱私權保護的一般意義來說,散見于多個部門法之中容易導致實踐中出現銜接與競合難題。通過考察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關系以及我國對這兩大權利的保護實踐與立法嘗試,有學者認為,我國立法實踐中將隱私權保護歸屬于私法領域,個人信息權的保護則因其危害性更大因而被置于公法領域,這樣就形成了將公民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分置于《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平行保護適用體系。(41)參見周漢華:《平行還是交叉: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的關系》,載《中外法學》2021年第5期。同時,相較于民法和行政法對隱私權由間接到直接的保護趨勢,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還是依托其他客體對其進行間接保護,這樣容易導致部門法之間的銜接斷層,因而有必要在刑法領域對隱私權的獨立客體地位予以明確并新設直接保護條款(如非法獲取、披露公民隱私罪)。(42)參見柳佳煒:《專門保護趨勢下隱私權的刑法保護》,載《上海法學研究》2021年第2卷。因隱私帶有私權屬性,所以有學者認為隱私無法被定義,只能被描述,通過法律規定隱私的內涵也只能搭建起一個框架,內容待現實和法官根據個案予以裁量加以補充。(43)參見朱慶育:《權利的非倫理化:客觀權利理論及其在中國的命運》,載《比較法研究》2001年第3期。既然如此,加上立法實踐中銜接難,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亦是難題,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更是難上加難。當前,應當以隱私權入憲的宏觀構建,確立系統、精密的立法思路來消解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條款分布零散所帶來的法律條款沖突或是銜接斷層等問題,讓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具有實操性的法律依據。同時,有了系統的頂層設計,就能依據和遵循在專門的少年法中設置專章對隱私權分層級進行系統性、程序性的保護建構。

其次,從現行相關法律對于涉罪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來看,不作獨立性保護很難將其落到實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如《社區矯正法》第54條規定了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應享受被保密權;第55條規定了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分級預防中的義務教育問題也做了更為細致的規定。(44)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條規定:“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專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第53條規定,對于被拘留、逮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接受社區矯正且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相互配合,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但在實踐中,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屬于被判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相關案件信息很難在所就讀的學校完全保密。其執行刑罰期間,原所在學校應保證其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得自行開除,但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條、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專門學校主要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而不是需要施以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罪人。這樣,就會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如果該未成年人還處于義務教育階段,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主體不能送到專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應繼續在原所在學校學習,但因涉嫌犯罪其原所在學校老師和同學對其相關信息肯定難以做到保密,其沒有隱私權可言,且其他同學和家長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也很難從心理上接受其繼續留在該校學習,實踐中要找到其他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接收該未成年人是很有難度的;二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犯罪人,其中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所觸犯的都是輕罪,從邏輯上推演不可能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故其超過了義務教育的年齡階段,此時可以由原所在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其學籍。后續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但是如果是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犯罪人,其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的年齡則有多種可能,也可能是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此時所面臨的難題則是既不能將其送至專門學校學習,也不能取消學籍留待服刑期滿后復學,還很難繼續留在原來學校接受義務教育。那么,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將成為難題,其隱私權保護和受教育權也將面臨諸多挑戰。

最后,如何構建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單行式獨立保護模式,這涉及一個遠景目標的問題。如何實現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區矯正目標,在與成年犯罪人分開社區矯正的前提下,如何實現對其社區矯正的專門化和多元化,這需要一個遠景規劃和系統性設計。遠景規劃就是要有單行的少年法典、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專業化的未成年社區矯正項目、完備的未成年社區矯正配套機制;系統性設計則是在單行的少年法典中整合對未成年人保護、犯罪預防、犯罪矯治等問題,形成獨立的《少年法典》,其中應設有獨立的《少年司法法》篇章,因為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既涉及福利問題,也涉及犯罪預防與犯罪矯治中的權益保護問題,彼此存在很多交叉性的規定,故具體設計仍需要進一步論證。如隱私權保護問題究竟是放在未成年人保護篇章中還是其他各篇章都有涉及,或者是按程序進行有順序的閉環設計,以及如何進行前后銜接,這都是需要專門論證和設計的。對此,本文不做系統性的深入探討,僅從宏觀和觀念層面做路徑分析。同時,本文要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過程中的一些細節或具體問題做如下說明:一是要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體制?,F有立法已經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要與成年人社區矯正分開進行,但對其專門化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筆者建議可以借鑒美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體系,探索專門的社區矯正項目,完善專門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程序,入矯前通過專業的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后按評估結論進行分類矯正,社區矯正執行完畢后進行動態評估,加強其就業、復學與升學方面的銜接,引導和促進其回歸社會。二是要完善社區矯正過程中的保密措施,并應當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隱私權保護的范圍有所側重。筆者認為,在社區矯正中,應當側重防止泄露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記錄,對于涉及所判罪名、所適用刑期等與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有關的判決內容應設置專門保密措施予以必要保護,這就需要在少年法典中的犯罪矯治篇章中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相銜接。三是完善相應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配套機制。一方面,應整合現有資源,優化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運行機制。如有學者指出,應整合已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庭前社會調查、禁止令等制度的作用,以解決一部分對社區矯正制度教育、感化、保護、懲罰等的應然期待與實踐制度供給不足的矛盾。(45)參見崔會如:《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運行機制優化研究》,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19年第1期。另一方面,應建立起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隱私權特殊保護制度。由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具有社會性特征,要對社會參與力量和知情者做相應的保密要求,應以立法的形式對保密的內容、范圍、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結 語

法治中國,既要有宏大的敘事,也要有細節的雕琢。未成年人犯罪作為全球三大社會問題之一,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最智慧的做法應該就是建立起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更進一步說是要建立起獨立的少年司法法,這樣以少年司法專業化的疏導方式而不是以堵截的方式治理和規制未成年人越軌行為,既能實現國家公共利益,也能體現國家法治建設中的溫度和廣度。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問題雖是一個小眾話題,但如果能夠重視起來,一定能夠讓我國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也能讓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問題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實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護原則??陀^而言,要想打破現有的立法體系和模式,改變其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隱私權保護方式,是有很大難度的。但是,本文所倡導的專門的“少年司法法”對其作專章獨立式規定,仍舊可期。就如同我國刑法對死刑的態度一樣,雖不能一蹴而就地直接予以廢除,但至少在走一條“少殺慎殺”之路,待將來某一天時機成熟之際終將予以實現?!吧倌晁痉ǚā钡莫毩⑵路ǖ某雠_將標志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和青少年犯罪治理的文明和理性程度到達一定高度,這同樣值得期待。當然,能將少年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頒布單行的“少年法典”,對當前我國零散的少年法規定進行學科化、法典化和機制化改革,于最大程度全方位保護青少年而言則是終極理想和目標。(46)對此,高維儉教授著有《少年法學》,并草擬“少年法典草案”,主張將少年法學獨立成為一門部門法學學科。參見高維儉:《少年法學》,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5-6頁。少年法學勢必將從獨立的法學學科研究方向轉向一門獨立的學科,它將犯罪學、教育學、心理學、管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研究成果和方法融合起來,逐步發展成為一門以學科交叉、法學交叉為顯著特征的綜合性新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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