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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刪除”規則中錯誤通知的認定研究

2023-02-07 18:59趙麗莉劉毅然
電子知識產權 2023年12期
關鍵詞:必要措施服務提供者證明

文/趙麗莉 劉毅然

一、引言

“通知-刪除”規則起源于美國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中的“通知與移除”規則,最初用于規制互聯網領域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巴ㄖ?刪除”規則是指接收到權利人通知之后,網絡服務提供商以通知為依據,判斷是否需要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若其按照通知的要求采取了相應措施,且沒有證據證明有其他侵權行為,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其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必要措施,則需就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通知-刪除”規則主要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95 條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通知-必要措施”條款、《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 條2.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的“通知-刪除”條款、《電子商務法》第42 條第1 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及其司法解釋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指導意見》)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能夠實現準確定位的被訴侵權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等。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中?!巴ㄖ?刪除”規則旨在盡力達到權利人利益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網絡用戶利益之間的平衡。5. 參見王遷、聞天吉:《中國網絡版權保護20年》,載《中國出版》2020年第23 期,第52-57 頁。但在互聯網技術發展的新時代,網絡環境的復雜性導致網絡侵權行為頻發,信息的快速傳播給權利人的權利保障帶來了難度,這給“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帶來了嚴峻的挑戰。一方面,“通知-刪除”規則要求網絡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承擔更多的責任。在發現平臺上的侵權內容之后,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其對涉嫌侵權內容采取相應措施。另一方面,當權利人不當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時,也要保障被投訴人及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不因錯誤通知而受非法侵害。

二、“通知-刪除”規則中錯誤通知損害及成因

(一)錯誤通知行為的損害分析

錯誤通知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本規則促進糾紛解決、實現利益平衡的價值目標。

1.錯誤通知損害被投訴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

由于錯誤通知涉及到要對涉嫌侵權的內容采取必要措施,因此錯誤通知最直接的損害對象就是被投訴涉嫌侵權內容所屬的網絡用戶,也就是“被投訴人”。這里的“被投訴人”可能是電子商務平臺內的經營者,也可能是在自媒體傳播平臺參與信息傳播交流的用戶。本規則的適用要求符合利益平衡的價值目標,在適用本規則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被投訴人都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6. 參見仲余年:《落實平臺經營者責任規范電子商務市場秩序》,載《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19年第1 期,第36-38 頁。然而,在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中,并非所有權利人對侵權行為的指控都是真實客觀的,其中可能存在錯誤甚至惡意的指控。雖然在權利人發出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就必須要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但是,也不能不給被指控者申辯機會,而完全聽信權利人所謂的“侵權指控”。

錯誤通知損害被投訴人合法權益的案例在實踐中屢見不鮮?!盎⒀涝V華納案”7. 參見廣州互聯網法院(2021)粵0192 民初21482 號民事裁定書。就是典型的濫用通知權利造成錯誤通知的司法案例。在這起案件中,作為音樂作品版權人的華納公司曾多次向AppStore 投訴,要求AppStore 將含有侵權內容的虎牙直播App 撤下?;⒀拦緦⒍桃曨l刪除,但華納公司依舊不停止投訴,要求將該App 下架。法庭裁決認定,華納公司構成權利濫用,對虎牙公司造成了損害,屬于錯誤通知。由于華納公司濫用通知權利,向AppStore重復投訴虎牙直播App,被投訴人虎牙直播App 可能遭到在AppStore 下架的后果,帶來用戶損失、合法內容傳播受限、商譽和行業地位降低等負面影響。除權利人超出合理范圍發出大量重復通知損害被投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外,實踐中也有其他不合理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發出錯誤通知損害被投訴人合法權益的案例。在“舒心科技公司訴德薩商貿公司不正當競爭案”8. 參見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5)杭余知初字第173 號民事判決書。中,德薩公司在其涉案專利尚處于有效狀態時,投訴舒心公司侵犯其專利權并不違反規定,但在涉案專利被專利復審宣告無效后,怠于撤回投訴,被判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除此案外,在“拜耳公司與李某、淘寶公司不正當競爭案”9. 參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7)浙0110 民初18627 號民事判決書。中,李某惡意搶注商標,之后便在淘寶平臺上多次投訴拜耳公司銷售確美同防曬霜侵犯其享有的商標權,導致該產品大量下架。此外,在“億能仕公司與捷客斯公司、淘寶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10. 參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 民終1083 號民事判決書。中,捷客斯公司在未經調查核實,沒有充足證據的情形下進行投訴,直接導致億能仕的涉案商品被下架,使其合法利益遭受了無法挽回的損失。以上案例的相通之處在于法院判決被告不當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通過認定投訴人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方式肯定了其通知屬于錯誤通知的屬性。

對于被投訴人而言,錯誤通知行為極有可能導致其遭受經濟和商譽的雙重損失,或直接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或被拖入長期的訴訟程序,付出巨大代價。

2.錯誤通知損害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

通知行為是由投訴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對其信息儲存空間內涉嫌侵權內容采取相應必要措施的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錯誤通知不僅會給被投訴人帶來不利后果,還會牽連網絡服務提供者,給其帶來不利影響。

一方面,利用“通知-刪除”規則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錯誤通知會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消耗相當多時間和成本去處理相關事宜,加重其生產經營負擔。谷歌2022年透明度報告顯示,谷歌收到要求刪除的網址數量已經達到57億。11. Google:《Google透明度報告》,https://transparencyreport.google.com/copyright/overview?hl=zh_CN,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5 月25 日。國內網絡平臺亦是如此,《阿里巴巴2021平臺經營環境報告》披露,2020年阿里巴巴營商保主動識別并保護了近1.8 億筆“惡意索賠”“職業敲詐”等多類型的風險訂單,可以看出有問題的通知數量龐大。12. 中國經濟網:《〈阿里巴巴2021年平臺經營環境報告〉:持續降低商家經營成本 建設健康的平臺環境》,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105/19/t20210519_36572964.s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5 月29 日。另一方面,在收到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對通知內容進行審查。然而由于自身專業水平的限制,網絡服務提供者對通知內容的審查能力有限,往往會全盤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對網絡用戶采取相應必要措施。投訴人或許會因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及時按照通知內容采取措施而選擇司法維權,從而迫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未進行準確查明的情形下采取必要措施,增加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不合理必要措施的風險性。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了不當的必要措施,網絡用戶未來可能不再與之合作,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流量和收入的減少。

3.錯誤通知損害社會公平競爭秩序

區別于司法途徑等糾紛解決方式,運用“通知-刪除”規則最主要的優點在于其成本低且效率高,通知行為原本作為正當維權行為,既可以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打擊競爭對手和被控侵權主體,一定程度上增加自己的競爭優勢。然而,部分競爭者超出規則允許的界限行使自己的通知權利,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濫用通知權利的行為,打破該規則設立之初追求利益平衡的價值目標,損害競爭者參與社會公平競爭的權利,對公平競爭秩序帶來負面影響,應予嚴厲懲治。進入新技術變革時代,上述矛盾尤為突出,如何減少錯誤通知,更有效規制錯誤通知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錯誤通知行為成因分析

導致錯誤通知頻繁發生的原因主要可歸于以下三個方面。

1.網絡服務提供者難以實質審查判斷侵權行為真實性

從部分案例中可以看出,即便是一些實力雄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都存在因錯誤通知而采取不合理必要措施的情況,與這些大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擁有相對完善的審查機構相比,大多數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審查機制、審查人員存在不足,可能不足以完成對通知的實質審查。

與此同時,這些網絡服務提供者大多主營文化傳媒或電子商務,即便內部存在相關審查機構,鑒于其并不是審判機關或專業審查機構,未必有能力判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從邏輯上講,與從正面直接證明投訴行為的正確性與合法性相比,網絡服務提供者從反面通過判斷投訴行為是否屬于錯誤通知更為容易。但實踐中錯誤通知認定標準仍不明晰,網絡服務提供者缺乏相對固定的標準判斷行為是否真實合法。

2.被投訴人救濟有效措施實施有限

盡管“反通知制度”是被投訴人面對錯誤通知用來維護自己權益的途徑之一,13.《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六條: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后,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但在反通知產生效果之前,被投訴人仍然承受著刪除、屏蔽、下架等必要措施造成的損失。此外,被投訴人大多為小型個體,即便其具有維權意識,但其實力單薄,舉證難度大且費用較高,況且可能還面臨著權利人的訴訟威脅,諸多風險增加了被投訴人維權的不確定性。由于錯誤通知認定標準不夠明晰,被投訴人也無法尋找有效途徑證明投訴人通知的不當性。在這些原因面前,被投訴人往往會放棄維權,從而被動地接受必要措施。14. 參見董篤篤:《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權利警告的規制》,載《知識產權》2016年第4 期,第71-77 頁。確定統一、明晰的錯誤通知認定標準后,當發生錯誤通知時,可以降低被投訴人的維權難度和成本,為被投訴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供有力支撐。

3.網絡新業態導致侵權風險增加

網絡時代的快速發展促進了互聯網信息的快速傳播,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網絡侵權行為發生的風險。一方面,線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更容易實施,更為隱蔽復雜,影響范圍更廣泛,收集證據較困難,侵權行為人選擇網絡進行知識產權侵權的概率較大。近年來知識產權網絡侵權案件發生逐步增多,知識產權錯誤通知案件發生的風險也隨之增加。另一方面,網絡新業態的出現和發展使得實踐中相關情況變得更為復雜,同時也增加了對通知的審查難度,為錯誤通知的出現提供了可乘之機。伴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等一系列新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算法技術應用場景不斷拓展豐富。算法技術深入應用于人類生產、生活等各個方面,我們正逐漸步入算法時代,并且正在形成以算法為主導的智能社會的法律秩序。15. 參見張文顯:《構建智能社會的法律秩序》,載《東方法學》2020年第5 期,第4-19 頁。權利人開始尋求一種以算法技術為核心的自動化系統來替代其監測涉嫌侵權的內容,并利用算法技術發送通知。盡管自動化的通知模式提高了權利人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效率,但在算法通知大量激增的同時,其通知質量卻沒有得到保證,產生了大量的錯誤通知。因此對錯誤通知認定標準進行明晰極為必要且緊迫。

三、“通知-刪除”規則中錯誤通知認定困境

錯誤通知認定標準不明晰是造成錯誤通知的重要原因,要認定一個通知是否構成錯誤通知,客觀方面需要分別考量通知主體、通知內容、通知客體三個方面是否有錯誤。在客觀方面有錯誤的基礎上,還需要考量通知主體的主觀錯誤。由此需要從通知主體、通知內容、通知客體、主觀要件四個方面結合實際案例具體分析錯誤通知認定的困境。

(一)通知主體的權利狀態瑕疵

進入新技術變革時代,自動化侵權監測系統的出現為通知的發出帶來了便利,許多權利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利用算法技術發送通知。只有在通知主體是權利人或權利人委托的第三方主體時,其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才具有正當性。若通知主體的權利狀態存在瑕疵,則不是正當的通知主體,其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就屬于錯誤通知。由于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權利人的權利證明形式要求不同,加之新技術變革下新情況的出現,司法實踐中對通知主體權利狀態的認定出現了一些爭議。實踐中,通知主體的權利狀態瑕疵主要存在兩種情形:權利不真實和權利不穩定。

1.通知主體權利不真實

通知主體在進行通知時應如何證明自身權利的真實性?在著作權領域,由于作品的創作方式、傳播方式及侵權方式呈現多樣化發展態勢,法院在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提高了權屬證據的證明要求,現行法律法規16.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七條: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的權利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規定可以作為著作權權屬證明的幾種證據類型,不一定可以單獨證明著作權的權利歸屬,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可能無法準確判斷通知人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在專利權領域,專利證書是指專利通過審核后,由專利局向專利申請者授予的一種法定憑證。但專利證書的證明力存在一定不足,實踐中可能會發生通知主體偽造其專利證書或授權委托書,或者在其專利無效之后依舊以專利證書主張權利的情況。當通知主體作為專利權人發出通知時,若僅提供了真實且記載通知人姓名的專利證書,未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其是否屬于正當的通知主體?在進行通知時,作為專利權人提供的權屬證明需要達到何種標準才符合真實性?這些都是爭議。在商標權領域,部分通知主體使用偽造的或已失效的授權證明,或利用制度漏洞惡意搶注他人商標。17. 參見杜穎:《網絡交易平臺上的知識產權惡意投訴及其應對》,載《知識產權》2017年第9 期,第37-43 頁。為盡可能保證通知主體權利狀態的真實性,商標權人在通知時需要提供何種證明材料應根據具體情形進行探討。

2.通知主體權利不穩定

通知主體權利狀態不穩定時發出的通知是否構成錯誤通知,以及在何種情形下構成錯誤通知,均有待商榷。在“舒心科技公司和德薩公司案”中,專利權經復審歸于無效,專利權人明知其專利權利狀態已歸于無效,仍怠于撤回對涉案專利所屬商品的投訴,法院認定其行為具有過錯,構成不正當競爭。從錯誤通知的角度來看,當通知主體權利狀態不穩定時,其發出的通知是否構成錯誤通知,需不需要考慮主觀狀態等其他因素,在錯誤通知認定中是不明晰的。因此,有必要對通知主體權利狀態不穩定時的錯誤通知的認定標準予以明晰。

(二)通知內容的標準模糊

通知內容是通知主體要求采取的必要措施。在通知主體權利狀態真實穩定的情形下,通知內容錯誤也會引發錯誤通知。由于通知內容錯誤認定標準模糊不清,實踐中有因為通知內容不規范不完整,導致錯誤通知發生的案例。

1.通知內容不規范

通知內容不規范包括通知內容不真實、通知內容超合理范圍等情形。在權利狀態無瑕疵的情況下,通知主體虛假陳述也會引發錯誤通知。諸如在“謝裕城與優利德科技案”18. 參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1 民終9457 號民事判決書。中通知主體向淘寶平臺發出不真實的通知,致使相關用戶的經濟收入和商業信譽均遭到嚴重打擊。通知內容超出合理的限度,也可能導致錯誤的通知發生。在“虎牙訴華納案”中,由于通知主體的訴求超出了處理涉嫌侵權作品所需的限度,最終法院判定其構成錯誤通知。除此之外,算法技術改變了通知的發送方式,算法自動通知不具有人工通知的利益衡量考慮,靈活性較低,因此發出錯誤通知的概率較高,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對通知內容的規范性標準進行界定。

2.通知內容不完整

通知內容不完整也可能導致錯誤通知的發生。研究通知內容的完整性需要確定通知內容包括的具體事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知內容應該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權利人信息;二是涉嫌侵權對象的信息;三是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四是真實性和善意的書面保證。盡管相關條款規定了通知應包含的具體要素,但某些要素需要達到何種標準并無明確答案,在司法適用中可能引發爭議。

通知內容中存在模糊性的要素主要是涉嫌侵權對象的具體信息和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首先,涉嫌侵權對象的信息需要包含哪些具體信息、達到何種標準,在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一方面,要求通知內容中具有涉嫌的侵權內容,其目的是通過相關信息成功定位到相應位置,并對其采取必要措施,但具備何種信息才能保證準確識別到涉嫌的侵權內容,在法條中未有規定。另一方面,網絡新業態的發展提高了識別涉嫌侵權內容的難度。某些互聯網服務商所處的信息存儲空間中可能存在大量涉嫌侵權對象,若通知內容沒有涵蓋涉嫌侵權的全部信息,這是否構成錯誤通知,存在疑問。其次,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決定是否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基礎,若無此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大概率會無條件地按照通知主體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從而降低通知的門檻,極易導致錯誤通知的發生。因此,要求通知主體在通知內容中提供涉嫌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極有必要。然而,何為初步證據,該證據需要達到何種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常會引發爭議。相較而言,涉專利權侵權案件在該方面產生的爭議較大。有判決認為,由于需要對比指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點與其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技術特點是否一致,因此專利投訴人在通知時應提供相關產品或作品涉嫌侵犯他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初步證明資料。19. 參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民終1345 號民事判決書。但也有法院認為,專利侵權需要以專業技術角度進行具體操作分析,而大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進行專業判定,此時通知內容中只需包含專利及被投訴對象的基本信息即可。20. 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知終字186 號民事判決書。為防止類似爭議的發生,需要進一步明晰通知內容中構成侵權初步證據的具體認定標準。

(三)通知客體的選擇錯誤

通知主體只有找到正確的通知客體才能發出有效的必要措施?!巴ㄖ?刪除”規則中的通知客體指的是通知所指向涉嫌侵權內容所在的信息存儲空間,也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

特別是在案件情況復雜或算法自動發出通知時,通知客體錯誤的可能性將會大大提高。在“虎牙訴華納案”中,通知主體華納公司因虎牙直播App 里存儲涉嫌侵權的視頻而向AppStore 發出通知,要求其下架虎牙直播App,虎牙直播App 認為其通知客體錯誤,應向虎牙直播App 而不是AppStore 發出通知。然而在其他案例中,侵權主體創設某App 的目的純粹是為了傳播侵權內容,App 中沒有除侵權內容之外的其他內容,法院判定此時若通知主體要求對涉嫌侵權內容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客體應是AppStore。隨著新技術變革和網絡新業態的進一步發展,類似情況可能會越來越多,如何認定通知客體錯誤,通知客體錯誤是否一定被認定為錯誤通知,這些問題尚需進一步明確。

(四)歸責原則的不統一

若上述三個客觀方面的要素之一被認定為錯誤,則說明通知行為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性。由于錯誤通知是客觀和主觀要素的有機統一,僅考量其客觀上的法益侵害性并不完整。錯誤通知究竟基于何種主觀歸責要件進行認定,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尚無定論。目前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過錯責任原則。21. 參見王文敏:《電子商務平臺中知識產權錯誤通知的法律規制研究》,載《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1 期,第177-191+208 頁。有學者認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22. 參見程嘯:《論我國〈民法典〉網絡侵權責任中的通知規則》,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第137-149 頁。即無論通知主體在實施錯誤通知行為時的主觀態度如何,只要在客觀上認定為錯誤通知,那么就必須對錯誤通知承擔責任。也有學者支持過錯推定原則23. 參見沈一萍:《錯誤通知的認定及其賠償責任研究—以〈電子商務法〉草案送審稿第54 條第1 款為中心》,載《電子知識產權》2017年第3 期,第44-52 頁。,即原則上認定通知主體主觀有過錯,除非其可以證明自己主觀不存在過錯,否則就要承擔錯誤通知的相應責任。24. 參見呂姝潔、文莉:《網絡侵權中權利人錯誤通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載《天津法學》2021年第4 期,第64-73頁。支持過錯責任原則觀點的學者較多,如楊立新25. 參見楊立新:《〈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絡侵權責任的理解與解釋》,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年第2 期,第3-10 頁。、周友軍26. 參見周友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守成與創新》,載《當代法學》2021年第1 期,第15-25 頁。等學者都認同此觀點。如果適用該原則,那么只有通知主體主觀有過錯才需承擔錯誤通知的責任。

司法實踐對該問題也尚未形成一致意見。在“謝裕城與優利德公司案”中,被投訴方提供了證據材料反駁投訴方的主張,而投訴方無法推翻被投訴方的證據,法院判定投訴方因其錯誤通知而對被投訴方造成的損失負責。在該案中,法院未考慮投訴人的主觀態度,僅以結果為標準判定被告構成錯誤通知,支持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司法裁判中認同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例較多,在“曼波魚與康貝廠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案”27. 分別參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566 號民事判決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知終字第196 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康貝廠未履行合理謹慎的審查義務并發出錯誤通知,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本案法院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由此可見,由于錯誤通知主觀認定標準尚不明晰,無法按照既定標準進行判案,易使案件當事人產生質疑,對司法權威性造成一定影響。

四、“通知-刪除”規則中錯誤通知認定考量因素

鑒于錯誤通知認定的困境,應從通知主體、通知內容、通知客體、主觀要件四個方面細化認定考量因素,具體而言:

(一)通知主體:考量是否是權利主體

在因通知主體錯誤導致錯誤通知的情形中,存在如何確定通知主體權利有瑕疵的問題。

一方面,在權利的真實性上,法律對于應提交多少數量、何種形式的權屬證明并沒有統一的要求,為更好判斷主體權利的真實性,需提高通知主體的權屬證明標準。通知主體提交權屬證明時,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盡量提交多種有證明力的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由于我國采取著作權自愿登記模式,28.《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足以單獨作為充分的權屬證據。對于一般的自然人作者,其可以提交創作底稿、合法出版物、公證書等文件來對作品的權屬及完成時間進行證明。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專利證書的證明力存在一定不足,實踐中可能會發生偽造專利證書或授權委托書,或在其專利無效之后依舊以專利證書主張權利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29.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專利登記簿登記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專利登記薄副本可以用來記錄專利權法律狀態及有關事項,此時專利登記薄副本可以發揮其證明作用。除此之外,根據法律規定,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違反規定未繳納年費的,其不再享有專利權。30. 《專利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因此在證明自己專利權人的身份時,不僅需要提供專利證書,還需要提供專利簿副本和繳納年費的發票,以證明現在權利歸屬和專利權利證書記載的主體一致。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由于商標注冊證難以排除惡意搶注商標這類主體權利狀態的不真實,因此當商標權人作為通知主體時,有必要要求其提交真實性和善意的書面保證,通過書面證明推定其權利歸屬的真實性。除此之外,若權利人委托第三方主體利用算法自動化系統發出通知,除上述權屬證據之外,還需提供委托合同等證明材料。

在權利的穩定性上,若發出通知時權利有效,在通知的過程中權利狀態變為無效,則需要根據通知主體主觀狀態來認定其是否構成錯誤通知。如通知主體明知自己已非權利人,仍怠于撤回已發出的通知,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構成錯誤通知;若主觀上沒有認識到已不是權利人,則不構成錯誤通知。

(二)通知內容:考量各個權利類別通知內容是否規范完整

認定通知內容是否錯誤需要考量通知內容是否規范、完整。由于大多案件情況較為復雜,判斷通知內容是否真實的難度較大,因此在認定時主要可根據通知中關于真實性的善意書面證明以及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綜合判斷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與否。利益平衡是“通知-刪除”規則的價值目標之一,既要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也要防止其濫用權利。比例原則是衡量通知是否超過合理限度的標準,比例原則要求通知內容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要求,因此關于通知內容是否超過合理限度,需要結合是否有利于目的的實現,且應是對相關主體干涉較小的必要措施進行判斷,同時要求在通知內容所欲達成的目的和對他人的限制之間達到一種平衡。

判定通知內容是否完整,需要考察涉嫌侵權內容的具體信息和構成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是否滿足要求。對于涉嫌侵權內容的具體信息,首先需要確定涉嫌侵權對象的具體信息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為了準確識別到涉嫌侵權內容,該項內容不僅需要包括涉嫌侵權內容本身的信息,如名稱、對侵權內容的描述、關鍵詞等,還需要包括能準確定位的位置信息。信息儲存空間中存儲著大量的信息,若不提供準確的位置信息,不能準確定位,難以達到“通知-刪除”規則所要追求的效果。對于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首先應當明確該證據需達到的證明標準,根據“通知-刪除”規則的設立宗旨,初步證據的證明標準不宜過高,達到足以引起作為一般理性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巴ㄖ?刪除”規則作為權利人保護自身權益的便捷途徑,若設定較高的證明標準,將增加權利人的維權難度,不符合規則設立之初所追求的效率價值。因此,在通知時需要根據權利的具體類型提供所需的不同證據,按照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具體要求,對他人的侵權表現等侵權事實進行合理充分的闡述。

(三)通知客體:考量對侵權內容是否有直接控制能力

在通知主體權利無瑕疵、通知內容完整規范的前提下,通知客體是否錯誤,主要考量其對涉嫌侵權內容是否有直接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在蘋果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系列案中31. 分別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 民終3214 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95 號民事裁定書。,蘋果公司作為應用商店的實際運營者,對AppStore 中的所有App 具有控制和管理能力,因此法院判定通知主體通知AppStore 對涉及侵權應用進行下架是合理的。而在“虎牙訴華納案”中,對涉嫌侵權視頻的具有直接控制和管理能力的是虎牙直播App,且涉嫌侵權視頻所屬的直接信息儲存空間并不是AppStore,所以權利人要求將虎牙直播App 從AppStore“下架”是不合理的。

當案件客觀情況復雜,主觀判斷難度較高時,通知主體向對涉嫌侵權內容沒有直接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盡管通知客體錯誤,但不必然被認定為錯誤通知?!盎⒀涝V華納案”的裁判法院考慮到網絡業務模式復雜、信息更新速度較快,通知主體主觀上可能難以準確辨別涉嫌侵權對象的直接控制管理者,因此并沒有因通知客體錯誤而判定華納公司構成錯誤通知。

(四)主觀要件:考量通知主體主觀是否有過錯

在對上述三個客觀方面考量因素認定標準進行界定的基礎上,有必要對通知主體構成錯誤通知的主觀歸責因素的認定予以考量。以無過錯或過錯推定作為錯誤通知的主觀歸責原則均有一定的問題,應選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主觀歸責原則。

其原因如下:該規則設立的目的就是在不牽扯外部力量的前提下,為權利人提供一條可以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若適用無過錯原則,僅以客觀行為和結果為標準判定通知人對錯誤通知行為承擔責任,違背了該規則設立的初衷。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有利于維護雙方權益的平等,不僅保護了權利人在維護權利上的通知自由,保證其在無過錯狀態下不承擔責任,也保護被投訴人和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32. 參見徐偉:《網絡侵權中錯誤通知人的歸責原則——兼論〈民法典〉第1195 條第3 款的適用》,載《法學》2022年第6 期,第114-127 頁。另外,錯誤通知行為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F有法律法規也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提供了理論支撐,《電子商務法》規定了在電子商務領域權利人惡意的狀態下,錯誤通知要承擔懲罰性加倍賠償責任。33.《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盡管《電子商務法》的適用領域具有特殊性,但從這一規定明顯可以看出,現有法律對錯誤通知的責任承擔后果以權利人的主觀狀態作為區分標準,如果通知主體主觀惡意,需承擔加重責任。

若錯誤通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將主觀過錯區分為“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又可以稱為“明知”的狀態,是通知主體明知被投訴人的相關內容沒有侵犯自己的權利,依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對危害結果持積極追求的態度,比如通知主體明知提交的初步證據無真實性卻仍然發出通知。除此之外,也可能是權利人明知自己現在已無權通知,仍怠于撤回通知,放任損害結果發生,這也屬于“明知”的范疇。司法解釋對于何為權利人明知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且積極追求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做出了列舉式規定,3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六條: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所稱“惡意”,可以考量如下因素:1.權利人提交偽造、變造的權利證明;2.權利人提交虛假侵權對比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3.權利人明知權利狀態不穩定仍發出通知;4.權利人明知通知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5.權利人反復提交錯誤通知。對于錯誤通知主觀要件的認定標準具有參考價值?!斑^失”也可以稱為“應知”,即通知主體雖未預見通知錯誤,但其本能預見或應當預見,在此情況下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責任。被投訴人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若能舉證證明通知主體沒有盡到應履行的注意義務,則可以證明權利人屬于“應知”的主觀狀態。

五、結語

“通知-刪除”規則是網絡侵權認定的重要規則,適用廣泛、應用價值高。由于錯誤通知認定標準的不統一、不明晰,錯誤通知頻繁發生。確立錯誤通知的認定標準對有效規制錯誤通知具有積極意義,符合“通知-刪除”規則的立法本意。結合案例,進一步厘清挖掘錯誤通知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困境,從通知主體、通知內容、通知客體、主觀要件四個方面提出了錯誤通知認定考量因素,以明晰錯誤通知的認定標準。錯誤通知認定問題較為復雜,新技術的變革和網絡新業態的發展均使錯誤通知認定標準在未來存在調整空間,需根據司法適用情況不斷完善。這也是新業態下網絡侵權規制相關規則不斷健全和完善的方向,對維護網絡環境的安全穩定至關重要,亟待從理論到實踐展開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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