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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開制度的理論迷思
——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研究》

2023-02-10 04:22陳思靜
關鍵詞:損害賠償行政理論

陳思靜

(中共山西省委黨校 政治與法律教研部,山西 太原 030006)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自然和生態環境”。近年來,黨中央不斷加強規則體系建設,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其中,針對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頻發的現狀,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訴訟制度建設,于2019 年出臺了《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為行政機關追究環境危害行為人的生態修復與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了制度基礎。湖南大學法學院彭中遙副教授作為我國專門研究生態損害法律救濟議題的學者,自2017 年起從法理學、訴訟法、環境法等多個視角對該議題進行了細致研究,并取得了較為豐碩的成果。2022 年5 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了其良工苦心的學術專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研究》,填補了我國在相關領域中的研究空白。

作為一項試點不久的訴訟制度,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在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爭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原本應當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環境危害行為人支付相應的生態修復與損害賠償費用,此時極易出現行政救濟讓位于司法救濟之情形。故而,當前學界圍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存廢、法律性質、訴權基礎以及同其他環境訴訟之間的關系,存在較大的理論爭議。從實踐視角來看,盡管我國對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的探索和試點剛剛起步,但已逐漸暴露出訴訟適用條件“模糊”與“泛化”、司法救濟與環境執法“重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制范疇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相重疊等挑戰。在此背景下,進一步明確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的法律定位、健全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已迫在眉睫。作為我國目前唯一一部聚焦“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的法學專著,本書在細致梳理我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演變進程的基礎上,認真檢視了我國的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實踐,深入探討了生態損害賠償制度背后的理論爭議,就我國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出了思路與建議,深刻揭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背后的歷史邏輯、實踐邏輯、理論邏輯,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為我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的研究做出了獨特的學術貢獻。

本書的學術價值主要體現在:

其一,闡明了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訴權法理基礎。由于行政機關作為環境訴訟中的原告存在諸多理論爭議,為了闡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的正當性,環境法學界提出了多種學說,包括“國益訴訟說”“私益訴訟說”“混合訴訟說”“公益訴訟說”等。作者在對上述學說進行學理評析的基礎上,指出這些學說都存在一定缺陷,難以充分契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維護環境公益的目標,有可能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適用范圍被限縮,因而基于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訴訟的公法性質,作者提出應將該項新型訴訟定性為行政機關“履行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新方式”,從而有效銜接行政部門的執法職能與司法部門的裁判職能,此乃訴權理論的一大創新。

其二,豐富了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交叉研究成果。環境法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在具體研究中不能閉門造車,人為割裂環境法同訴訟法、行政法及行政管理等學科之間的聯系。本書作者在分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之異同的基礎上,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界定為“政府環境行政管制不能之兜底行為”,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定性與邊界,豐富了各部門法之間及法學與行政管理等相關學科的交叉研究。

其三,拓展了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域外研究視野?!八街?,可以攻玉”,其他國家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運行經驗,一定程度上可以為我國未來的試點和改革提供相應的經驗借鑒。本書作者認真梳理了歐盟、法國、美國等組織和國家試點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的情況和相關的域外研究成果,認為各國的立法理論基礎、制度演進過程及司法實踐具有較高的借鑒價值,但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傳統的行政執法體系及特殊的法律文化,不能生搬硬套,應在夯實理論基礎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具體的制度設計,最終實現域外經驗與中國國情的有機統一。

本書的實踐價值主要體現在:

其一,厘清了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缺陷的緣由。盡管我國試點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只有短短7年時間,但實踐中已逐漸暴露出一系列的問題,由于各地的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功能、適用條件存在不同的認知,導致實踐中各類偏差與錯誤的狀況頻出。作者提出,立法規定的缺失與基礎理論的模糊是導致這些狀況的原因,必須明確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的功能、進一步提升制度設計的法律層級、明確各類環境訴訟之間的銜接機制,從而為破解司法實踐當中的種種困局提供了總體思路。

其二,辨析了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模式的選項?;谖覈膫鹘y法律文化特質,在諸多完善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制度工具當中,立法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谖覈牧⒎ń涷?,作者對完善《民法典》、修訂《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修改環境單行法、制定專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等立法模式進行了逐項分析,提出這些模式在立法成本、立法技術、立法能效等方面都面臨挑戰,應當加強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相關法律制度的體系化建設,兼顧生態損害賠償的原則性與程序制度要求,可謂立法模式設計當中的創新之舉。

其三,提出了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完善的舉措。與傳統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類似,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同樣涉及管轄、訴訟參加人、舉證質證、執行等核心制度設計,但目前這些重要內容仍未明確。作者在充分考慮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資格及具體救濟方式的前提下,對上述制度設計進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了一些具體設想,特別是執行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判決的強制措施與權利救濟措施予以區分,提出兩類措施分別由人民法院及生態環境部門執行,這一觀點對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實現環境司法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應當認識到,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在我國的探索仍處于起步階段,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推進,也將催生出更多的訴訟制度運行議題,因而著眼于現階段的司法理性開展學術研究,很難全面預測和解答生態損害綜合預防和救濟機制的所有議題。不過,本書對該項新型環境司法制度的溯源、實踐的評析及理論的探討,使其仍不失為一部學術佳作,值得環境法、訴訟法學者及相關實務工作者收藏品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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