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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江戶時期的中國法輸入與研究
——“鎖國”時代的中日法律文化交流*

2023-03-03 09:47
關鍵詞:律學律例江戶

陳 煜

(中國政法大學 法律史學研究院, 北京 100080)

江戶時期(1603-1867),日本自1639年之后,即開始全面鎖國,所以特別是江戶時代前中期,可稱為“鎖國時代”;而中國在康熙時期(1662-1722)之后,也厲行海禁,閉關鎖國。這段時期,除有限的貿易交往外,中日雙方并無正式的邦交。且此時期,兩國政治體制和治理形式不同。中國延續著“大一統”的中央集權,日本雖然由將軍掌握實權,且集權程度達到了武家政治的最高峰,但是政權構成依舊是“幕藩體制”,全國除將軍外,還有二百六七十個大大小小的藩,這些藩的藩主(大名)在領地內享有很大的自治權,兩國的立法體制迥異。故而這段時間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也是一種間接的交流。間接表現在雙方并無法律人士的往來,而是法律文本的交流,且只有中國法對日本的輸出,而無日本法對中國的輸入。至江戶后期,隨著幕藩體制的松動,部分具有實力的藩,開始在一定程度上模仿明清律例乃至以此為范本,制定僅適用于各藩的“藩法”。但在幕府層面,則始終維持其武家法傳統。故,在幕府控制力較強的江戶前中期,在立法層面上,中國法對日本的影響始終有限。這一時期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主要體現在中華法律文本及律學作品在日本的傳播,以及日本相關人士特別是儒學家對中國法的研究上。本文主要考察此時期中國法在日本的傳播和日本對中國法的研究,以深化對中日法文化交流的理解。

一 中國法律書籍的輸入

雖然日本鎖國之后,只有長崎一口通商,但這并不意味著中日之間貿易往來間斷,相反,每年開進長崎港的中國船只絡繹不絕,帶去大量的中國貨物,(1)關于每年開進長崎港的中國船只量,參見木宮泰彥的統計表“來日清朝船只一覽表”,載 [日]木宮泰彥:《日中文化交流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版,第639-647頁。其中,中國書籍就是貨物之大宗,備受日本重視。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日本幕府偃武修文的治理趨勢和儒學重光的刺激之下,整個社會對各類書籍特別是儒學方面的書籍需求量大幅度增加。誠如大庭修先生所云:“幕府實行文治政策,獎勵學術,從而使嗜好讀書的大名和市民文人與日俱增,書籍的需要量亦隨著時代的推移而與日俱增?!盵1]110而在這數量巨大的漢籍中,很大一部分是中國法律方面的書籍,包括各類法典和律學作品。在日本對中華法律文化研究最具濃厚興趣的德川吉宗(1716—1745年在位,退位后依然操縱幕府,直到1751年去世為止)時代,卷帙浩繁的中國法律書籍已經出現在幕府將軍、大名及眾多儒士的眼前。以輸入的時間排序,至寶歷三年(1750),中國傳播到日本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書籍如下(2)參見[日]大庭修著,戚印平、王勇、王寶平譯:《江戶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杭州: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日]《有德院殿御實紀》,載《續國史大系》(第十三卷),東京:經濟雜志社1904年版;等等。:

1.元祿七年(1694)之前

《大明令》《皇明祖訓》《教民榜文》《諸司執掌》《吏計職掌》《大明集禮》《大明會典》《吾學編》《皇明泳化編》《律條疏義》《讀律瑣言》《大明律律附》《律解辯疑》《大明律讀法》《大明律管見》《大明律集解》《大明律會覽》《大明律全解》《詳刑冰鑒》《大明律正宗》《刑書據會》《大明律注解》《直引釋義》《吏學指南》《吏文輯覽》《類書纂要》《無冤錄》《六言雜志》《蕭曹遺筆》。

元祿七年(1694),紀州藩儒士榊原玄輔(篁洲)作《大明律諺解》,就參考了上述諸書,可見這些書必在此年之前已輸入日本。

2.寶永七年(1710)

《大明律讀法》《大明律管見》《大明律會解》《大明律直引》《大明律詳注分解大全》《讀律瑣言》《讀律私箋》《律解辨疑》《職源》。

以上諸種,除《職源》為宋人王益之所作以外,其余均為明律注釋書。

3.正德元年(1711)

《大明律附例》《大學衍義補》。

以上前者為當時的法典,后者則為明代著名學者邱濬的名作,對江戶律學家產生過深刻的影響。

4.正德二年(1712)

《大明律釋義》《大明律例添釋旁注》《大明律例附解》《大例附解》《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

以上諸書中的《大清律》,應為順治律;《大明律例添釋旁注》為明人舒化所作。

5.正德三年(1713)

《大明律箋釋》《大明律私箋》。

6.享保五年(1720)

《大清會典》《定例成案》。

7.享保六年(1721)

《六諭衍義》。

原書由明末清初時期的學者范鋐所作,1721年被琉球使臣程順則自福州帶回琉球,并由松平薩摩守吉貞獻給幕府,后成為幕府用來教化普通民眾的重要教科書。

8.享保七年(1722)

《大清會典》《定例成案合鐫續編》《大清律輯注》。

《大清律例輯注》為康熙年間的沈之奇撰,為清早期著名律學作品。該書1723年被收入江戶幕府紅葉山文庫。

9.享保八年(1723)

《江南賦役全書》《福建賦役全書》《山西賦役全書》《本朝則例類編》《本朝續則例類編》《續增處分則例》《六部考成現行則例》《御批處分則例》《大清品級考》。

10.享保十年(1725)

《樂書》。

此書乃清人朱佩章獻,德川吉宗命荻生徂徠訓譯。

11.享保十二年(1727)

《新例三臺明律招判正宗》。

12.寶歷三年(1750)

《成案匯編》。

此書由清人周學健編輯,選雍正元年(1723)至乾隆十一年(1746)之成案,又加康熙年成案編輯而成。

以上所列中國法律書籍輸入日本的時間和書目,主要是根據大庭修先生的統計和相關史籍得出??梢?這段時期輸入日本的中國法律書籍,必定存在著散佚情形,且大量的書目無法考證出確切的輸入時間??梢酝浦?至吉宗時代為止,輸入日本的中國法律書籍必定比上述所示還要多。不過,即便是從這種掛一漏萬式的舉隅,我們也能看出一些端倪:

其一,輸入日本的中國法律書籍品類相當齊全。就法律規范而言,有國家大典,如《大明律》《大清律集解附例》等;有皇帝諭旨或詔敕,如《皇明祖訓》《教民榜文》等;有部院則例,如《本朝則例類編》《大清品級考》等;有各地省例,如《江南賦役全書》《福建賦役全書》等。就律學作品而言,有律例注釋考證類,如《大明律讀法》《大明律私箋》等;有案例匯編類,如《定例成案》《成案匯編》等;有司法心得類,如《詳刑冰鑒》《新例三臺明律招判正宗》等;還有法醫學著作,如《無冤錄》等。其他與明清律例相關的書,尚有官箴類書,如《吏文輯覽》《吏學指南》等,甚至還有訟師秘本,如《蕭曹遺筆》等。除了未見圖表類、歌訣類律學作品外,主要的明清法典和律學作品幾乎都在日本得以流傳。

其二,對于較為經典的法律規范和律學作品,日本會一而再地輸入。明清律例和會典自不必說,它們作為研究對象,自然是最為重要的中國法律書籍,且坊肆易得,故各種版本都被一再輸入。除此之外,明清著名律學家的律學作品,也是一傳入日本即受到重視,需求量也隨之提高,所以得以一再輸入,如楊簡的《律解辯疑》,雷夢麟的《讀律瑣言》,應槚的《大明律釋義》,王樵、王肯堂父子的《讀律私箋》,等等。這些律學作品后來無疑成為日本律學家解讀和研究中國法律的津梁。

其三,中國法律書籍輸入日本,基本上延續了其在中國內部傳播態勢。一般而言,書籍的出口會滯后于在國內的銷售,自不能同步,尤其在資訊和交通不夠發達的古代,但是傳播到日本的中國法律書籍,基本上保持了一個“新潮”的情形。明律自不待言,清朝的立法成果和律學作品也很快就被傳播到日本,以《大清會典》的傳入最為明顯。享保七年(1722)傳入的《大清會典》,只可能是康熙朝的,因為雍正朝的《大清會典》,要到雍正十年(1732)才編纂完成,而康熙朝的《大清會典》,完成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可見不過30年時間,該書即已傳入日本??紤]到康熙《大清會典》有一百六十二卷的巨帙且最初僅在官府中輾轉,其后才得以流入坊肆,再加上刊刻不易,則該書傳入日本已屬非常迅速,同樣的情形還有各部院的則例。整體上看,日本從中國輸入法律書籍,是既全面又迅速的。

日本之所以如此積極輸入各類中國法律書籍,除了其能體現儒學思想(“一準乎禮”),引入這些書籍有裨于弘揚儒道、推行儒學之外,另一個更為現實也更為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川幕府較之于鐮倉、室町兩幕府,更加注重以法制治理天下。誠如日本法學家鳩山和夫、阪本三郎所云:“家康以不世出之英才,識見頗高,謂統制天下之道,莫如賴法律之便?!?3)[日]鳩山和夫、阪本三郎:“法制一斑”,載[日]大隈重信撰:《日本開國五十年史》(上冊),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頁。第一代幕府將軍德川家康在開幕江戶之初,即多方刊刻古籍,鼓勵諸大名獻書。慶長七年(1602),在江戶建立國家圖書館(紅葉山文庫,又稱楓山文庫,位于江戶富士見町),來收儲各類典籍。(4)《東照宮御實紀附錄》卷廿二,載《續國史大系》第九卷,東京:經濟雜志社1902年版,第331頁。這些典籍中,就有從中國舶來的《大明律》和《大明會典》等書,家康也借鑒了《大明律》和《大明會典》中的某些制度,來實行幕府統治。[2]52-53而幕府將軍中,最熱心于法律之學者,莫過于八代將軍吉宗,史載:

對于本邦往昔古書,(吉宗)下令搜求。一遇唐商攜來,必先遍覽書目,就中擇有用之書購之。詩詞歌賦文人文集之類,無意強求,而有輔政道,可備治具之書,則廣尋博收。唐土府州縣志之類不可計數,是以御庫藏書陡然倍增。(5)《有德院殿御實紀附錄》卷十,載《續國史大系》第十四卷,東京:經濟雜志社1903年版,第294頁。

由此看來,中國法律書籍顯然屬于“有輔政道,可備治具之書”,所以吉宗會孜孜以求。吉宗時代,也是中國法律書籍傳入日本的一個高峰時期。典章制度之書,對幕府而言是治國理政的思想資源,所以吉宗在充實文庫藏書時,給予特別重視。如享保七年(1722)正月,他下令收集古書,除經史之外,還特別強調政書法令類典籍,如《律集解》《令抄》《弘仁式》《法曹類林》《為政錄》《本朝月令》《律令集解》《類聚三代格》《式目追加三十三條》《建武式目》,以及《貞觀式》(該法為日本貞觀年間所定之式,非中國唐朝之式)等等。(6)見《有德院殿御實紀》卷十四,載《續國史大系》第十三卷,東京:經濟雜志社1904年版,第721頁;另見《有德院殿御實紀附錄》卷十,載《續國史大系》第十四卷,東京:經濟雜志社1903年版,第292頁。這些都是在日本歷史上比較有名的法文化書籍。吉宗在幕府行政和立法方面,就多方參考了古代日本典章制度和從中華傳來的明清法制書籍。

二 江戶時代的中國法律研究

江戶時代的中國法律研究,至享保時期達到最高峰,二十年間,律家輩出,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也因而得以深化,繼而為此后的日本法制借鑒吸收中國法律特別是明清律例,創造了必要的條件。我們且將江戶時代關于中國法律研究的學問,簡稱為江戶律學。日本律學家通過對中國法律的研究,極大地促進了中國法律在日本的傳播。因此,這也是一個中華法系在日本進一步發展的關鍵時期。

江戶時期,日本關于中國法研究的律學成就斐然,尤其是明律研究名家迭出,蔚為風潮。一般認為江戶的明律研究起自榊原玄輔(篁洲),史載:

篁洲歲過不惑,好讀《文獻通考》《(唐)六典》《通典》等書,專研討歷朝之沿革制度,故如明律,尤其所精究,嘗奉侯命,撰《明律諺解》三十一卷。自是而后,若高瀨學山,物徂徠之輩,講明律者往往有矣,其講明律學、政書,起自篁洲云。[3]23

榊原玄輔興趣廣泛、學問淵博,《明律諺解》可視為其典章制度研究的代表作。此書是他奉紀州藩第二代藩主德川光貞之命所作,1690年底開始動筆,至1694年6月書稿初成。該書由目錄一卷和本文三十卷組成,為江戶時代最早的明律注釋書。該書首先將明律例原文用日本假名進行訓點,使之符合日本人閱讀的習慣,然后將文中需要解釋的地方專門框出來,進行注釋。在注釋時,玄輔廣泛參考了各種漢籍,在旁征博引之后,參以己意,確定文義,再用通俗易懂的俚諺形式表達出來。

玄輔歿后八年的1713年(正德三年),對明律素有興趣且有研究、時為紀州藩主的德川吉宗,命篁洲之子榊原霞洲(武卿,1691-1748)及一二通明律者來對玄輔的《明律諺解》重行參訂。此事見于《〈大明律例諺解〉序》一文中,內云:

法律之詳,莫若《大明律》矣!只因律文少解,條例無注,而讀者往往不能通曉焉。頃歲榊原玄輔為之注說,凡三十一卷,其書以俚語解,教人易曉,名之曰“諺解”,然而尚未脫稿也。今茲之夏,其子武卿,及一二通律者,相與參訂,聊成其業。惟恐引證或爽、解意不當,故尚未敢繕寫,以俟后之考正焉。夫本朝擬刑,原有成憲,然罪之可疑,議之難決者,參之此書,則或得其情矣。此諺解之所作業。于時正德三年冬十一月。(7)“《大明律例諺解》序”,轉引自[日]松下忠:《紀州の藩學》,東京:鳳出版株式會社1974年版,第128頁。

上文“一二通明律者”,乃高瀨忠敦(又名喜樸,號學山,1668-1749)和鳥井春澤(1668-1742)二人(8)參見[日]松下忠:《紀州の藩學》,東京:鳳出版株式會社1974年版,第128-129頁;[日]高鹽博:《日本享保時期對明律的研究及所受的影響》,載劉俊文、[日]池田溫主編:《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頁。,鳥井春澤為同藩大儒李一陽(1636-1700)的弟子(9)李一陽為李梅溪的養子,而李梅溪則是朝鮮歸化人李一恕之子。李一恕于豐臣秀吉征伐朝鮮的文祿之役時,被時為紀州藩主的淺野幸長俘虜,后帶回紀州,因其為朝鮮大儒,后世代仕紀州藩為儒官。,亦精于明律,而霞洲則繼承了玄輔之學。是以霞洲在忠敦與春澤的協助下,共同參訂玄輔遺稿。所謂參訂,主要是校正原典與引用文獻,也改正和增補所作的解釋,共改正大小謬誤187處,書名由原《明律諺解》修訂為《大明律例諺解》。據高鹽博先生考證,改定的187處單獨被訂成一冊,名曰“訂正一卷”。此“訂正一卷”上呈吉宗后,吉宗仍不滿意,于1815年命年紀稍長的高瀨忠敦主持,霞洲輔助,繼續對“訂正一卷”進行修訂,此次修訂為“考正”,再將這次考正后確認無誤的內容列入玄輔原書中。最終形成了后世所看到的《大明律例諺解》三十一卷。(10)[日]高鹽博:《日本享保時期對明律的研究及所受的影響》,載劉俊文、[日]池田溫主編:《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141頁。

雖然玄輔的研究存在缺憾,但是其開日本研究明律風氣之先,于中國法在日本的傳播及之后滲入立法和行政領域,有篳路藍縷之功,其《大明律例諺解》亦當之無愧地成為江戶時代日本研究中國法最早之名著,此后的律學家皆受益于此書。

繼玄輔之后,第二代明律研究者開始走出紀州,圍繞在八代將軍吉宗周圍展開研究,從而在江戶形成一個律學家群體,并達到了日本明律研究的巔峰。成就最著者為高瀨忠敦、荻生徂徠和徂徠之弟荻生觀三人。

高瀨忠敦是繼篁洲之后,紀州藩中明律研究最著名者,著述豐贍,尤以《大明律例譯義》聞名于世。如上所述,此書是吉宗因篁洲的《大明律例諺解》不夠清晰,乃命忠敦重譯而成。忠敦于1720年初受命之后,即開始譯注,至當年底告竣。

《大明律例譯義》分卷首和正文十二卷,共十三卷。卷首列有“律大意”“譯義凡例”“目錄”,卷一至卷十二,為“名例律”至“工律”的譯義。忠敦此書較有特色的地方在于正文前專門列有“律大意”,此為其他諸家注律所無?!奥纱笠狻惫卜?9條,其并非忠敦自撰,而是從8種漢籍中摘錄出來并直接譯成日文的,按照摘錄條數多寡,分別為《律例箋釋》(明王樵、王肯堂父子撰)15條,《大學衍義補》(明丘濬撰)10條,《漢書》(原文寫成《前漢書》)5條,《新唐書》(原文寫成《唐書》)3條,《尚書》2條,《孟子》2條,《周禮》1條,《論語》1條。就所引典籍來看,其中前二者為律學著作,后二者為史籍,后四者為儒家經典。就所引用的內容來看,其主要涉及明律的制定始末與明太祖的立法思想,漢文帝、唐太宗、宋孝宗等皇帝與法律相關的嘉言懿行,中國傳統重視人命、慎重用刑的思想和實踐,重視證據、理性審判的觀念,監獄管理與刑罰執行應該注意的要點,等等,集中突出了德主刑輔、先教后刑、明德慎罰、哀矜折獄等法律觀念。(11)參見[日]高瀨忠敦:《大明律例譯義》“首卷·律大意”部分,寫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

至于正文,高瀨忠敦主要是對明律律文和例文進行直譯,而不列中文原文,譯文簡潔流暢。比如《戶律》之“戶役·收養孤老”條,明律原文:

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4]51

忠敦首先對“收養孤老”這一律目進行解釋:

對幼而無父、老而無子及因個人生理原因等難以自存者,由官府負責收留養育。(12)[日]高瀨忠敦:《大明律例譯義》“卷四·收養孤老”條,寫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

這就將該律的中心精神做了一個交代。接著,忠敦開始解釋律文,他對于某些字詞,是通過在律文中做小注的方式來解釋的,與明清律例中夾注小注的方式庶幾相似。我們來看其對該條律文的注釋:

凡鰥(老而無妻者)寡(老而無夫者)孤(老而無子者)獨(幼而無父者)及篤疾(患病如槁木乃至生活無法自理者)之人,且貧窮又無親友可以投靠,無法自存者,其所屬官府應于養濟院收養存恤,其有不收養者,杖六十。若已收養而應給衣服食物而官吏克扣者,并贓以監守自盜不分首從處理。(13)[日]高瀨忠敦:《大明律例譯義》“卷四·收養孤老”條,寫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

對比明律原文,忠敦的譯文十分忠實于原文,對特定的語詞進行了釋義,如上文括號中內容即是。并且,在原文未交代或者語義模糊之處,如收養在何處,忠敦專門標列出是在“養濟院”。這一釋義顯然受到了明律注釋書《明律箋釋》的影響,如果我們細繹忠敦此書,會看到他在很多地方都引用了《明律箋釋》的內容,此書亦是江戶律學家最常援引的作品之一。

除了此類簡潔的字詞注釋之外,忠敦也會假設某種情境,將抽象的條款用生動的語言表達出來,如對《刑律》之“斗毆”條,在按原意譯完“因斗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之后,忠敦假設了一個情境來加以說明:

設如平太、彌太二人互毆,彌太首壞平太一目,平太繼還彌太二目。則彌太因壞平太一目故,按律當杖一百、徒三年。平太則因壞彌太二目故,杖一百、流三千里,且付財產之一半予彌太。(14)[日]高瀨忠敦:《大明律例譯義》“卷十·斗毆”條,寫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

此處忠敦將日本人名代入明律條款中,設想互毆的情境并提示處罰結果,這樣的譯法應該很容易讓日本讀者產生代入感,對于日本讀者理解明律顯然是大有裨益的。

繼忠敦之后,最杰出的明律研究者已然從紀州轉向江戶,其中又以荻生兄弟為代表。尤其是荻生徂徠(1666-1728,以下簡稱徂徠),又稱物茂卿,名雙松,小字總右衛門,號徂徠,又號蘐園,為江戶時代著名的儒學流派“古文辭學派”的創立者,因號蘐園,故其學派亦稱為“蘐園學派”。徂徠在中國法研究方面,最為重要的作品就是《明律國字解》。關于《明律國字解》成書的確切年代已不可考。目前,日本的天理圖書館中藏有徂徠該書手稿,不過是一個未定稿。但據徂徠的高足——同樣為江戶時代著名的儒學家太宰純(春臺,1680-1747)的記載,至晚到1724年5月,《明律國字解》已經完成。[5]124該書寫作有一個背景:1722年10月,幕府的儒官、徂徠的胞弟荻生觀(號北溪)在吉宗的授意下,完成了《大明律》的和文訓點工作,翌年8月,此書在京都、江戶等地的書肆上即已刊行,之后幾度重版,傳播很廣。因為這是幕府認定的權威版本,故出版時定名為《官準刊行明律》。幕府在推出這部作品之余,趁熱打鐵成立了一個半官方性質的“明律研究會”,發起人即為荻生觀。參加者皆為幕府高官或著名儒者,除荻生觀外,徂徠的高足太宰純等皆參與這個明律研究會。徂徠是否正式入會不得而知,但是其《國字解》的寫作,極有可能與該研究會的需要有關。有兩點似乎可以證實此點,其一,研究會的盟約名為《徂徠先生條約》,可見徂徠必為研究會宗旨進行過一番設計;其二,就在1724年,荻生觀推出了其明律研究的作品《明律譯》三十卷,而同樣在當年的5月,徂徠的《國字解》完成,弟兄幾乎同時對《官準刊行明律》進行注釋,且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分工,弟弟忠實地將明律譯成和文,而哥哥則用和文對明律條款進行解釋,這不都是為研究會同仁研究明律提供便利么?

因此,高鹽博先生亦推測,徂徠可能也參與了弟弟《明律譯》的翻譯工作,且是在將軍直接授意下寫作《國字解》的。[5]124再結合《國字解》并非對明律條款逐字逐句的翻譯和解釋的情形來看,我們有理由相信,《國字解》是對《明律譯》的補充,為避免重復,《明律譯》中介紹過的《明律國字解》就省略了,這也是徂徠之書思想內容上的一個特色。整體而言,徂徠該書的特色在于:側重于名物制度的訓詁;注意對律文的歷史及制度源流進行梳理;強調在特定的語境下解釋字詞,并且注釋詳略得當,帶有強烈的比較法色彩;注意以官制為脈絡來解讀律例?!秶纸狻纷氤芍?因其語言通俗平實,且對于明律做了最適合日本人閱讀的“本土化”解釋,再借助徂徠儒學的影響力,所以一經付梓,風靡一時。這自然大大促進了中國法律在日本的傳播。而且,因為徂徠本身就是蘐園學派的創立者,他的研究也帶動了其門人弟子的中國法律研究,如荻生觀(可視為廣義的蘐園門人)的《明律譯》,三浦竹溪的《律學正宗國字解》《詳說明律釋義》《明律口傳》,荻生金谷(本為徂徠兄徂徠春竹之子,1720年被過繼給徂徠為養子)的《明律譯義》等。這些作品既是受徂徠中國法律研究推動所致,又是徂徠學本身結出的碩果。此外,荻生徂徠的《明律國字解》,還作為門人弟子學習中國語言和文化的教材在使用,如松下忠先生所論:“明律研究可能是日本人獲取中文知識的不二法門,對于想了解中國整體情形者,尤為必要。在最強調中文修養的儒學流派——‘蘐園學派’中,更是將明律作為學習中文知識的經典教材?!盵6]142關于荻生徂徠明律研究的成就和特色,筆者另有專文詳論,在此不贅。[7]

再來看徂徠之弟荻生觀(北溪,又名物觀,1669-1754)的明律研究成就。從《德川實紀》等史籍的記載來看,他的研究成果亦頗豐,除律學外,最為重要且為中國所知者,乃是其對紀州藩儒臣山井鼎所撰的《七經孟子考文》進行了補遺,后來此書于1730年(日本享保十四年)進呈給吉宗,得到允許后1732年于東都書林刊刻出版。此書很快即傳入中國,共計199卷,計《周易》十卷、《尚書》二十卷(附《古文考》一卷)、《毛詩》二十卷、《左傳》六十卷、《禮記》六十三卷、《論語》十卷、《孝經》一卷、《孟子》十四卷。這部??睂W上的巨著,乃是《十三經注疏》??笔飞系拈_山之作,也是乾隆時期修四庫全書時唯一收錄的日本學者的著作。(15)參見 [日]山井鼎撰 , 物觀補遺:《七經孟子考文補遺》,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即此一點即可看出荻生觀的學力之深厚。

荻生觀在明律的成就主要有二:一是為《大明律》加注訓點,撰成訓點本三十卷,這項工作在1722年完成,當年即在江戶以《官準刊行明律》之名出版,次年又在京都刊行;二是于1724年完成了《明律譯》三十卷。后者是在前人的基礎上,參考中國律學注釋本而作,是以比較正式的文字來翻譯明律,旨在疏通句義,僅有寫本存世,未刊行。而前者則是為了給世人提供一個便于利用的明律版本,荻生觀用適合日本讀者閱讀習慣的方式,將明律系統地點校一遍,又加上了日本訓點和假名。因點校精良,荻生觀這一版本,此后就成為日本通行的明律標準版本,江戶諸多明律研究成果,亦以此訓點版本流傳最廣。

從荻生觀為《七經孟子考文》進行補遺獲得中國學者阮元等的贊譽,以及另外受命校訂《唐律疏議》和會同訓點《大清會典》等事跡來看,荻生觀有很強的古文獻學功底,長于??敝畬W。所以,其明律研究最大的成績就在于??庇桙c明律,從而使得明律能為江戶一般儒者所用,這對于推動明律在日本的傳播和研究同樣至關重要。

第三代明律研究者,除前述紀州藩的榊原霞洲之外,以荻生徂徠“蘐園學派”門人弟子最為杰出,其中尤以三浦竹溪(平義質,1689-1756)和荻生道濟(金谷,1703-1776)為代表。這里僅對三浦竹溪的《明律口傳》作一考察。三浦竹溪有吏才,先后出仕甲斐(在今山梨縣)和吉田(在今愛知縣),史載:

竹溪尤留志經濟,精于律學。享保中執政濱松侯信祝(筆者案:即松平信祝,原為伊豆守,后移封吉田藩,時任幕府老中)厚聘之,不肯起,物金谷(筆者案:即荻生道濟)強之而后可……竹溪有吏才,尤通知執政參政之所事、諸官之所職,以其所掌皆政府之要務,留意先朝之舊典、歷朝之沿革。故自六經諸子及傳記小說,亦其所務,專在經國之業也。其練達時事,如視諸掌……[8]25-26

由此可見竹溪的學問傾向,《明律口傳》為竹溪出仕吉田藩時,應該由藩武士奧村保之(又名源保之)所請而口授再由后者繕寫潤色而成,書成于1752年,保之在該書“序”中提到:

吾前君列相之日,吾亦掌相府之事,常時鞅掌不遑,然偷閑方卒明律之業……而欲刑期于無刑至刑措不用,若能如此,則夫禮樂在其中,然則何可言唯一學法律哉!是以學之竹溪先生之門……于是即以先生之口傳之言及物子之訓誡之語,具列于左,并記其所由,以備忽忘焉爾。(16)[日] 奧村保之“《明律口傳》序”,載[日]三浦竹溪口述,奧村保之筆錄《明律口傳》(不分卷),寫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

因此,可見奧村保之為裨益藩政治理之故,向三浦竹溪學習明律,竹溪即口授于他。為了回應何以要學異邦之法而不用禮樂之道治世,保之除了用“刑期無刑”之說來辯護之外,還特別抄錄了“徂徠先生條約”(主旨是中國法律為異邦之法,學習當慎重,不可輕易傳授奸佞之徒,不可隨便應用),可見其學律的慎重。

《明律口傳》不分卷,是對當時通行于世的荻生觀訓點的《官準刊行明律》的解釋。從其內容來看,主要可以分成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解釋洪武皇帝“御制序”、劉惟謙“進大明律表”以及“名例”諸條,這一部分解釋得相對詳細,將明律制定的始末、基本精神及罪刑要點都做了闡釋,內容占到了全書的一半。第二部分則是解釋自“吏律”至“工律”六篇諸條以及部分條例,相對簡潔。整體《明律口傳》并不是逐字逐句解釋明律內容,而是挑選重點詞句進行解釋,有的則根本忽略。這一做法符合“口傳”的特點。筆者推測,極有可能是奧村保之持著訓點本明律,就疑難字句向三浦竹溪發問,而其已經理解者則略過不談。是以該作品整體上并不連貫,更像一部中文詞匯或個別句子的注釋書,頗有點“漢和法律詞典”的味道。比如“戶律”的 “婚姻·逐婿嫁女”條原文: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4]61

作者在每條律目前用“○”這個符號來引出律文,而對于要解釋的詞句,則用“△”表示。對于該“逐婿嫁女”條,作者在“招婿”“斷付前夫”“男家”“出居完聚”四個詞前加了“△”,意在表明解釋了這四個關鍵的詞,整個律文的含義就明白了。(17)[日]三浦竹溪口述,奧村保之筆錄《明律口傳》(不分卷)“嫁娶逐婿”條,寫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趥骶褪峭ㄟ^這樣的方式來疏通律意的。

如此,以榊原玄輔、高瀨忠敦、鳥井春澤、榊原霞洲四人為代表,形成明律研究的“紀州學派”,與以荻生徂徠和荻生觀兩兄弟代表的“蘐園學派”,成為江戶律學成就最高的兩大學派,松下忠先生形象地將之比擬為明律學“兩橫綱”(18)橫綱(Yokozuna)是日本相撲運動員(日本稱為力士)資格的最高級,見[日]松下忠:《紀州の藩學》,東京:鳳出版株式會社1974年版,第128頁。。

明律研究自然是江戶律學研究的重點和亮點,除此之外,其他中國法典,也受到日本學者的重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大清會典》和《唐律疏議》。吉宗在藩邸時,即愛好法令典章之學,就任八代將軍之后,又廣泛收集各類典制書籍。他不僅收集,還命儒臣校訂、訓點、翻譯各類日本古代以及明清時期舶來的典制之書。這樣做的目的顯然不能以統治者個人愛好所解釋,觀其將軍任內所進行的“享保改革”諸種舉措,可以認為,他是在為改革尋找理論依據、思想資源和歷史經驗。當然,他之所以重視《大清會典》,還有一層深意,就是希望能像康熙皇帝那樣,興利除弊,成就一代治世。

據大庭修先生的考證,吉宗應該很早就接觸過162卷的煌煌巨著《大清會典》(《康熙會典》)?!洞笄鍟洹窡o疑是清代各項典章制度的大全,涉及各部官職政事,此尤吉宗感興趣者,是以他曾下令于1720年、1722年兩次加價購進此書。雖然有書,但作為異國之制,素稱難讀。于是在購得書之后翌年,吉宗即命手下儒臣深見有鄰翻譯此書。[1]221-117《德川實紀》載:

深見新右衛門玄岱,其子新兵衛有鄰(此時稱久大夫),奉命翻譯《大清會典》。(19)《有德院殿御實紀附錄》卷十,載《續國史大系》第十四卷,東京:經濟雜志社1903年版,第295頁。

翻譯大清會典,深見有鄰,即久大夫(1691-1773)經歷了一個艱難的過程:1721年赴長崎,至1727年回江戶復命,前后經歷了6年。他并非一個人在戰斗,至少在1722年至1724年間,荻生觀在江戶同樣從事此項事業。荻生觀在1722年完成明律的訓點之后,配合當時吉宗的需求也開始翻譯并注釋會典部分內容。

經過深見有鄰、荻生觀長期辛苦的工作,至1727年左右,《大清會典》基本上被譯為日文。深見有鄰在這個過程中,除了疏通字句之外,還進行了一定的考證,完成了《明清會典考》《滿漢品級考拔書》等作品。此外,自1722年開始,在江戶幕府短期任“天文御用”的長崎著名儒者、天文學家盧草拙元敏(1671-1729),即開始訓點《大清會典》,至1727年訓點完畢并受到幕府獎勵。[9]175

再來看《唐律疏議》的???其同樣是荻生觀受吉宗之命校正而成。荻生觀于1725年底即校訂完畢,為此還受獎銀15錠。(20)見《有德院殿御實紀》卷廿一,載《續國史大系》第十三卷,東京:經濟雜志社1904年版,第852頁。荻生觀為此版《唐律疏議》,改正了誤字3142字,補漏脫字496字,刪除衍字171字,改寫顛倒字序79處。在??边^程中,荻生觀參考了《唐六典》《大明律》等中國典制以及《養老律》遺文等本國律令共計11種,??焙筮€請赴日的清人沈燮庵復行校閱, 最終成就了一個精良的版本。此版本后又傳到中國,為中國士人所重?!洞笄鍟洹放c《唐律疏議》的訓點、翻譯和???是江戶律學在明律研究之外,所結出的又一碩果。

江戶律學中,除了以上對中國律例的研究之外,另有一卓異之作值得我們注意,即仙臺藩儒官蘆東山(蘆野德林,1695-1775)苦心孤詣耗時20余年始完成之《無冤錄》一書,該書借鑒并模仿明代大儒丘濬(1420-1495)的《大學衍義補》“慎刑憲”一篇的體例和內容,總結匯輯儒家關于法律的論述和思想,以發揚光大儒學及為藩政改革之鑒。日本法律界對此書評價甚高,明治維新之后,參與明治初期法典編纂的原昌平坂學問所儒學教授,后來成為法官的水本成美即認為:“東山此書采收博而精,密而精,密而不冗,而各條案語,亦能貫穿和漢古今,折衷至當……”(21)[日] 水本成美:“《無冤錄》序”,轉引自楊鴻烈著:《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05頁。

此外,還有一類作品,研究的既非中國律例,又非中國法制歷史或法律思想,但是其中貫穿了中國法律的事例及對之的看法,我們暫且也將之作為廣義的律學作品涵蓋進來,如室鳩巢(名直清,通稱新助,1658-1734)的《文公家禮通考》和太宰純的《經濟錄》等。前者是對明清比較流行的《文公家禮》進行禮儀制度上的梳理,考證了祠堂、廟制、正寢、龕等制式及應用之道(22)參見[日]室鳩巢著:《文公家禮通考》,[日]板倉勝明輯:《甘雨亭叢書》(第一集)1844年雕版,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其論述方法與律學考證之法庶幾相通。而后者則是太宰純最負盛名的著作,體現了作者“通經致用”的儒家經世情懷,共分十卷,分別為“經濟總論”“禮樂”“官職”“天文·地理·律例”“食貨”“祭祀·學政”“章服·儀仗·武備”“法令·刑罰”“制度”“無為·易道”。尤其是第八卷“法令·刑罰”中,太宰純梳理了中國法制的變遷,強調了法貴簡潔、法尚公平、不得朝令夕改等法律思想,并且提到圣人治國,以德禮為本,需明德慎罰,哀矜折獄等,這些都是典型的中華儒家法思想。(23)參見[日]太宰純著:《經濟錄》,載《日本經濟叢書》(卷六),東京:日本經濟叢書刊行會1915年版,第211—241頁。太宰純在論述這些思想觀念時,舉了中國古人嘉言懿行的正面事例和壞法敗德的反面事例來論證,其同樣可以視為廣義中國法思想的闡發。這類作品在此僅舉這兩例,意在表明江戶儒者中,關注中國法律者甚多,儒者與律家無截然之界限。

總之,江戶律學以明律學為中心,旁及多門,取得了輝煌的成就,我們現在將有代表性的名家名作總結如下(24)參考[日]《有德院殿御實紀》,載《續國史大系》(第十三卷),東京:經濟雜志社1904年版等;[日]原善著:《先哲叢談》,東京:江戶同盟書屋1879年版;[日]東條耕著:《先哲叢談后編》,東京:江戶書林三家合刊,1830年版;日本所藏中文古籍數據庫“Kanseki Database”;[日]松下忠著:《紀州の藩學》,東京:鳳出版株式會社1974年版;[日]大庭修著,戚印平、王勇、王寶平譯:《江戶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杭州: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等等。:

1.榊原玄輔

玄輔撰《明律諺解》三十一卷,1694年初成(寫本)。玄輔為江戶大儒木下順庵弟子,紀州藩儒官,《明律諺解》系應紀州藩主德川光貞所請而撰,江戶時期的中國法研究由此興盛。

2.新井白石(君美)(1657-1725)

白石對明清律例有廣泛研究,將明律相關制度應用于幕府實際施政措施中;作《田制考》《職官考》《車輿考》《冠服考》等,內容廣涉中國法。他同樣為大儒木下順庵弟子,六代將軍德川家宣、七代將軍家繼的幕府儒臣,主導推行“正德新政”。

3.室鳩巢

他與荻生徂徠一同撰《〈六諭衍義〉大意》(1721),并作《文公家禮通考》等。他同樣為大儒木下順庵弟子,1710年入仕幕府,后成為八代將軍吉宗智囊,在吉宗時期最受尊奉,系地位最高的幕府儒官,畢生奉朱子學為正統。

4.鳥井春澤

他和榊原霞洲對榊原玄輔的《明律諺解》進行參訂,最終于1713年完成,現在我們看到的《明律諺解》,即他二人的修訂本。春澤為江戶大儒李一陽的弟子,也是紀州藩儒官。

5.榊原霞洲

他和鳥井春澤對榊原玄輔的《明律諺解》進行參訂。他是榊原玄輔之子,嗣玄輔之職。

6.高瀨忠敦

忠敦撰《大明律例譯義》十三卷,1720年撰成;《大明律例詳解》三十一卷,1744年撰成;此外尚有《明律決義》十四卷,《明律私考》十七卷,《明令考》一卷,《唐律解》九卷,《唐律諺解》十六卷等。他是江戶大學頭林鳳岡的弟子,其父高瀨松意為紀州藩儒醫,忠敦襲職,后為紀州藩儒官,忠敦的律學著作多以寫本形式流傳。

7.荻生徂徠

徂徠與室鳩巢一同撰《〈六諭衍義〉大意》(1721),撰《明律國字解》(1724年完成),系江戶儒者,他的《明律國字解》大概系為其弟荻生觀所訓點《官準刊行明律》一書所作之解釋,為江戶時代最為著名的明律注釋書之一。

8.荻生觀

荻生觀為《大明律》加注訓點,撰成《官準刊行明律》三十卷(1722年完成);撰《明律譯》三十卷(1724年完成);校訂《唐律疏議》(1725年受命,1730年左右最終完成),同時與深見有鄰共同研究和翻譯康熙朝的《大清會典》,系荻生徂徠之弟,八代將軍德川吉宗之幕府儒官,《官準刊行明律》為其唯一公開的著作。

9.盧草拙

盧草拙訓點《大清會典》(1722年訓點,1727年完成)。此人為長崎儒者,1709年任長崎圣堂(孔廟)學頭,1716年任長崎書物改役,1718年奉調江戶改役,1718年奉調江戶任“天文御用”,晚年回長崎圣堂講學。

10.太宰純

太宰純撰《經濟錄》等,其內容廣泛涉及中國法。他是荻生徂徠的弟子,主張通經致用、捍衛古學,以經學名世。

11.三浦竹溪(平義質)(1689-1756)

竹溪撰《律學正宗國字解》《詳說明律釋義》《明律口傳》(1752年完成)。他也是荻生徂徠的弟子,先后為甲斐、吉田藩儒官,《明律口傳》為三浦口傳,由吉田藩武士奧村(源)保之紀錄并潤色繕寫成書。

12.成島道筑(信遍,又名錦江)(1689-1760)

道筑為八代將軍侍講《禮記》等儒家典籍,并作有《明律講讀》,他是八代將軍德川吉宗之幕府儒官。

13.鷹見爽鳩(字正長)(1690-1735)

爽鳩精研法律刑名政書儀制之學,錯綜和漢,無不宏通。他為荻生徂徠弟子,后仕田原藩,藩內功令多出其手。

14.深見有鄰

有鄰與荻生北溪一同翻譯康熙朝《大清會典》(1721-1727),此外撰《明清會典考》《滿漢品級考拔書》等。他是大儒深見玄岱(高玄岱)之長子,八代將軍德川吉宗之幕府儒官,主管幕府紅葉山文庫。

15.岡白駒(字千里,號龍洲)(1692-1767)

白駒撰成《明律譯注》九卷,他是活躍在京都地區的一代大儒。

16.蘆東山

東山撰成《無刑錄》十八卷(1755年完成),其中受邱濬的《大學衍義補》影響尤大。他是仙臺藩儒者,仕本藩為儒官。

17.青木昆陽(字厚甫,通稱文藏)(1698-1769)

昆陽撰成《刑法國字譯》十二卷,《官職略記》十三卷。他是江戶儒者,曾仕肥后秋山藩,亦為日本蘭學(荷蘭學)先驅人物。

18.荻生道濟

道濟撰成《明律譯義》。他是荻生徂徠兄荻生春竹之子,1720年繼徂徠嗣,系江戶儒者。

19.澀井太室(字子章)(1720-1788)

太室撰成《明律詳義》。他從昌平坂學問所大學頭林榴岡問學,后仕為佐倉藩儒官。

以上只是江戶時期較為著名的中國法律研究者,有的雖無系統著作流傳,如新井白石、室鳩巢、成島道筑、鷹見爽鳩等人,但因從其事實際幕政或藩政工作,故而研究中國法,主要在事功而不在立言,在他們的文集中,可以見到關于中國法的零星論述。當然這個統計依然存在著遺憾,如由荻生徂徠主持訂立“明律研究會”的“條約”中,參與訂約署名的人就有“物觀,服南郭,藤東野,平義質,劉世馬,岡正敏,增勝凈,葛西正對,丹玄,松貞吉,嚴容,落敬,崎嚴,盛遂質,室偉丈,江機,祝隋延,森公綏,田尚足,小西切尚綺,三谷逵”(25)見[日]佚名著:《蘐園雜話》,寫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另見[日]三浦竹溪口述,奧村保之筆錄《明律口傳》篇首,寫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二十一人。其中除了二三人有中國法律研究專書流傳下來,其余的都沒有留下律學作品。而未署名但參與研究會活動者,必定也不乏其人。故可想見,在這段時期之內,中國法特別是明律的研究是十分繁榮的。而自德川吉宗薨逝之后,從歷史記載中來看,日本的中國法研究逐漸退潮,但即便如此,到19世紀,依然有人賡續此項事業且有作品問世,如名儒羽倉簡堂(1790-1862)、菅野白華(1820-1870)等,菅野還留下了《明律匯纂》一書,可算是繼享保年間日本律學的流風余韻了。

不過,與同時代注重為司法適用而注釋法律的明清律學同行相比,江戶律學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與明清律學迥然不同。一方面,江戶律學本質上是一種“書生事業”,是儒學研究的一環。小早川欣吾先生認為,伴隨著儒學在日本的傳播和興盛,來自中國的法典也受到了部分學者的注意并被作為儒學研究的對象,事實上,傳統的律令學本來就是儒學中特別的一支,所以將律令作為儒學文本來研究也就自然而然了。(26)參見[日]小早川欣吾:《明律令對我國近世法制的影響》,載《東亞人文學報》第四卷第二號,“京都帝國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45年3月,第394頁。故而江戶律學在整體上還是一種理論探討,如大庭修先生提到的那樣:“實際上,在江戶時代,對明律的研究,除去兩三個藩法部分地采取了明律之外,主要都是為研究而研究,是理論上的研究,或者是不出作為參考性的用于法律解釋的范圍?!?27)[日]大庭修:“江戶時代的中日典籍交流”,載王勇、[日]大庭修主編:《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典籍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頁。

另一方面,江戶律學基本上是一種“命題作文”,主要滿足幕藩領主的需要。作為儒學知識,中國法集中體現了儒家的道德禮教,對于雅好儒術并意欲倡導儒家倫理的領主而言,中國法尤其是明律,是再好不過的載體。而對于治理幕藩,中國法和日本歷史上的法制一起,可以給現實提供寶貴的思想資源。故而從德川家康起,諸幕藩領主就有要求儒臣研究中國法之舉。至吉宗,更是動員學者研究明律和日本古代法,除上文提及的榊原玄輔、高瀨忠敦、荻生觀等人的明律研究作品外,尚有人見美在、林信如、人見浩訓點的日本古典法律典籍《令義解》《令集解》,成島道筑的《明律講讀》等作品,這些無一例外都是在幕藩領主命令下完成的。

所以,江戶律學作品,對于律學家本人而言,主要是作為儒學的一種而進行研究,且這項研究,大多是幕藩統治者指派的“命題作文”,故而極少被用于具體的司法活動中。這就意味著,作為儒學研究的一環,它還是相對封閉的學問,沒有如一般儒學那樣,飛入尋常百姓家。

三 結 論

以上對“鎖國時代”的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做了一番鳥瞰。在兩國都閉關鎖國的狀態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表面上并不熱烈。中國甚至都感覺不到日本對中國法的反應,但是在日本,的確出現過傳播、學習并研究中國法的熱潮。故而這段時期這樣的法律文化交流,就體現為中國法在日本的傳播與日本對中國法的研究這兩大維度上,主要是通過書籍這種載體而實現的。這類書籍以明清律例文本和注釋律學作品為主,在江戶前期,隨著日本近世儒學研究熱潮的萌發,從中國輸入日本。其除了作為法律書籍之外,更作為廣義上的“漢籍”乃至儒學作品,而為日本士庶所接受。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促進了日本儒學和律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為幕末幕府和各藩的立法創造了條件,其影響在明治維新之后愈發凸顯。

因為中國法律書籍在日本的廣為流傳,加上儒學研究的深化和幕藩治理的實際需要等原因,日本逐漸開始對這樣的中國法律(主要是明律)進行相應研究。但這樣的研究,并不是主要服務于司法適用,因為當時日本有自己的幕藩法制,與明律迥然不同,明律作為“外國法”,當然也不可能成為司法使用中的法律淵源。明律作為儒家精神的典型體現和中國法典的代表,對于治國理政和推行儒家禮教方面,有著顯然的優勢,這令幕藩統治者心向往之,雖然其不能直接服務于司法適用,但是不妨礙其作為立法和行政改革的參考。所以江戶幕府方面有意識地組織儒學者翻譯、注釋、研究中國法,這也促進了江戶律學的繁榮。

雖然日本對中國法律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研究的成果,除部分流傳于世,并作為漢語教學的素材廣泛流通外,絕大多數則留于“秘府”,供幕府命題者服務,相當于重要的“內參資料”。不過江戶律學作為溝通中國法律和日本法律的“冰人”,終究是不甘寂寞的。到幕府末年和明治初年,若干強藩和明治政府,曾經仿照明清律例制定藩法和全國性的法,雖然未必全是由江戶律學推動,但未始不可看作江戶時代中國法律在日本的傳播和研究所結下的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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