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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親子關系雙軌制的構建

2023-03-07 22:52黃靈霞
關鍵詞:生父母收養人權利義務

李 飛,黃靈霞

(華僑大學 法學院,福建 泉州 362000)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對于親子關系認定實行單軌制,即法律上認可的父母往往是唯一的。這意味著,一方面事實親子關系難以得到法律的承認;另一方面,當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成為被收養人法律上的父母,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這種單一的親子關系認定模式不能滿足部分親子關系的實際認定需要,也有悖于我國傳統的親情人倫。例如,近年見諸報端的類似“錯換人生28年”等產房抱錯嬰兒事件中[1],“養父母”與“養子女”在數十年的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親子關系”,實際上既非自然血親關系亦非法定擬制血親關系。在單軌制親子關系模式下,該子女與生父母的自然血親親子關系排除了其與“養父母”因長期共同生活而成立親子關系的可能性,“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所形成的事實親子關系無法為當下法律所承認與保護。再如,部分兒童走失后,或在拐賣被解救出來后,因客觀原因長期未能找到親生父母而被合法收養,后得以與親生父母相認,此時,由于我國實行單一的完全收養制,此前合法有效的收養意味該兒童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已消除。而現實中,上述事件中的親生父母往往經歷了多年骨肉分離的痛苦,也從未放棄過尋找親生兒女,若最終結果是與兒女在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已完全消除且沒有救濟的可能,這對當事人而言無疑是一種終身的遺憾。對此,有學者認為,失去親生兒女的父母顯然值得同情,但作為親生父母的權利應當讓位于兒童福利與社會秩序[2]。該觀點是在我國親子關系單軌制下無奈的取舍之言。

上述社會現象反映出在我國親子關系單軌制的立法下,基于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實親子關系須讓渡于法定的自然血親親子關系,從而無法獲得法律的承認;自然血親親子關系則須完全讓渡于因收養等而形成的法律擬制親子關系。在雙重親子關系無法兼容的部分情形中,多方的情感與利益難以平衡,也不能真正有利于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因此,有必要對現行單軌制親子關系認定機制進行反思,進而考慮引入親子關系雙軌制的可能性。

二、親子關系雙軌制的理論基礎

(一)親子關系雙軌制概述

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包括自然親子關系和法定親子關系。自然親子關系包括基于自然血親形成的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關系,以及雙方雖不具有生物學意義上的血緣關系,但基于長期的撫養教育的事實而形成的事實親子關系,如前述“錯換人生”類似事件中“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形成的即為事實上的親子關系。法定親子關系則指法律對自然親子關系進行調整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機制下,前者僅包括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后者指不具備自然血親關系,但基于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關系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3]。

親子關系雙軌制是指,當部分自然親子關系無法為法定親子關系所涵蓋時,或者當部分法定親子關系與自然親子關系存在沖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自然親子關系與法定親子關系并行共存的制度。一方面,親子關系雙軌制體現為承認部分事實親子關系的法律效力,如前述“錯換人生”類似事件,法律可對當事人保留的基于長期共同生活以及自然血親而形成的雙重親子關系予以承認和保護;另一方面,在收養關系成立時,通過設立不同的收養效力機制,允許當事人選擇是否同時保留被收養人與親生父母的親子關系。

在比較法上,大多數國家在親子關系認定上采取雙軌制,僅少數國家采取單軌制,如我國、泰國等。一方面,對于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事實親子關系,不少國家通過親子身份占有制度予以規制,即雙方以親子的名義共同生活,為公眾所熟知的,盡管不具備自然血親關系或不具備擬制親子關系所要求的登記要件,當持續一定時間,可推定為取得親子關系[4]。另一方面則體現在收養領域,多數國家根據被收養人在收養成立后是否與生父母保留親子關系,分別規定完全收養與不完全收養(或簡單收養)制度,其中完全收養中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的權利義務消滅,不完全(簡單)收養中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親子關系仍繼續保留。相關身份主體可以通過共同協議選擇收養模式,亦即,如果決定采用不完全(簡單)收養,則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同時保留親子關系。

(二)親子關系雙軌制的域外考察

1. 親子身份占有制度

在各國有關親子身份占有制度的規定中,《法國民法典》最具代表性?!斗▏穹ǖ洹?11-1條規定,“一個人與其所自稱所屬家庭之間有親子關系和親屬關系事實上的充分聯系”可證明身份的占有,主要包括以下事實:(1)人們認為雙方具有親子關系,且雙方分別以父母/子女的身份相待;(2)被認為是父母的一方負擔該子女的教育、撫養與居住安置義務;(3)社會上、家庭里均承認雙方的親子關系;(4)公共機關亦承認二者的親子關系;(5)該人一直使用被認為是其父或其母的姓氏[5]。除法國外,加拿大魁北克地區、埃塞俄比亞、阿根廷、秘魯、智利、菲律賓、馬耳他、我國澳門地區同樣規定了親子身份占有制度[6-14]。上述國家和地區對親子身份占有構成要件的規定與《法國民法典》有相似之處,大多規定該段親子關系中雙方須以親子身份共同生活并承擔彼此的權利義務,且該親子身份為社會、家族認可;對于該親子身份占有的時效,僅有菲律賓、智利規定了具體的時間限度為5年,其余國家則是較為模糊地規定為“長期”“較長的一段時間”。在效力認定上,上述國家和地區多認定滿足親子身份占有要件即可取得推定或證明親子關系存在的效力,其中《馬耳他民法典》同時規定了出生證書具有優于身份占有的效力,《最新阿根廷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物學上的相反證據可推翻身份占有的效力。

親子身份占有制度的設置,使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實親子關系獲得法律推定的效力,從而得以與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在法律上并存。

2.完全收養與不完全收養制度

在羅馬法中,優士丁尼曾將收養區分為“完全收養”(adoptio plena)和“不完全收養”(minus plena)[15]。當生父將家子出養給家外人(即彼此不通過家父權發生聯系的人)的情況下,生父的支配權毫不解除且不轉移任何權利給養父,養子也并不處于養父的權力之下,且養子享有養父在無遺囑情況下的繼承權[16]。即在不完全收養中,被收養人享有雙重繼承權[17]。

這種區分為不少現代國家所繼受,比如法國、葡萄牙、意大利、阿根廷等。如《法國民法典》第356條規定,完全收養即賦予子女一種替代原始親子關系的父母子女關系,被收養人不再屬于其生父母家庭,但保留禁止結婚的規定;第364條規定了在簡單收養中被收養人留在原家庭并保留全部權利,尤其是繼承權;第365條規定收養人享有唯一的親權。此外,盡管部分國家未明確區分完全收養與不完全收養,但在完全收養制度中規定了例外情形。如《西班牙民法典》規定被收養人為繼父母,或在僅有一位雙親的身份依法確定時,收養人、年齡超過十二歲的被收養人和法律關系應當維持的親子雙方都申請維持該法律關系時,被收養人仍然與生父母家庭保持法律關系[18];又如《奧地利民法典》規定若收養人為一人且為養父,則與親生父親的關系消滅,若為養母,則與親生母親的關系消滅[19],即在該類情形之下,被收養人得以與一方親生父母保持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瑞士民法典》和《韓國民法典》則規定,收養繼子女的情形下,被收養人與親生父母的關系不消滅[20-21]。此外,《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第559條規定了被收養兒童保持與其原家庭的親屬關系,并且前款規定適用于被收養人的配偶以及卑親屬,當有必要在原家庭與收養家庭間作出選擇時,收養家庭具有優先地位[22]??梢?,多國在收養上允許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保留親屬權利義務關系,在親子關系上給予收養當事人選擇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親子關系的認定上,多數國家在堅持要式主義的前提下采用雙軌制,即通過身份占有、完全收養與不完全收養等制度賦予自然親子關系與法定親子關系在法律上共存的效力。

(三)親子關系雙軌制的困境及突破

親子關系雙軌制的實行,可以兼顧自然親子關系與法定親子關系,更有利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實現,也更加符合我國當今社會的發展現狀。然而親子關系雙軌制也有其弊端,主要涉及兩方父母與同一子女相對復雜的權利義務分配問題,包括撫養、贍養和繼承等方面。對于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構建以下應對規則。

第一,確立約定優先原則,給予親子關系主體充分的意思自治自由。首先,無論是事實親子關系在法律上的準正,還是不完全收養模式的選擇,都必須建立在當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基礎上,允許相關主體通過協議選擇是否發生親子關系雙軌制的法律效果。其次,對于選擇保留雙重親子關系的情形,也應賦予相關主體自主協商分配相關親子關系權利義務的自由,而法律僅提供權利義務分配的基本原則,即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

第二,相關主體無法就是否保留雙重親子關系達成一致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法院可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遵循事實撫養一方優先保留親子關系的原則處理。該處理規則有利于實現子女最佳利益,因為往往與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一方,更容易取得該子女心理上所認可的父母地位,應當優先允許該子女與事實撫養一方父母繼續保持親子關系,打破這種生活環境可能給兒童造成感情上的傷害。

第三,相關主體就保留雙重親子關系達成一致、但就三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分配未達成一致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同樣可以依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來分配其各自的權利義務。例如,對于子女一方履行較多撫養義務的父母,在該子女的贍養和遺產分配上可獲得更高的份額。

總而言之,親子關系雙軌制有其自身的弊端,因而應當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較為妥適的處理方案是,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和撫養一方優先原則為輔進行個案處理,進而突破親子關系雙軌制下的困境,真正實現揚長避短,為解決現實中的雙重親子關系提供制度支撐。

三、親子關系雙軌制構建的現實基礎

(一)回應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之需

“親屬”關系本身的關系特殊性與國家理性的普遍性難免存在齟齬,導致親屬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立法的排斥。在立法上具體表現為親屬關系不再被特殊化看待,有關親屬倫理也為國家倫理所排擠,導致被淡化的親屬法立法風格與我國親屬群體龐大、親屬體系網發達、重視親情人倫傳統的社會現實產生背反[23]。

我國現行單一的親子認定機制也存在相似問題。第一,前文所述“錯換人生”等事件中的事實親子關系認定問題亟待解決;且由于相認而“突然出現”的自然血親父母,是否必然享有對該親生子女的親權,以及是否具有對該親生子女的遺產繼承權等問題,同樣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若生父母的出現得以優先于甚至全盤否定該事實親子關系,可能會損壞當事人現有的家庭模式以及現實生活利益,危害婚姻家庭安定。第二,國家立法理性下設置的單一的完全收養模式,忽略了社會現實中部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保留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觀意愿與客觀必要性。盡管立法初衷在于盡量減少甚至切斷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聯系,幫助收養人穩定收養關系,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盡快建立親密和睦的家庭關系;但現實中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情感聯系往往難以徹底切斷,從法律上看,強行切斷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能更好地幫助孩子融入收養家庭的觀點也十分存疑,因為確實存在部分被收養人同時在被收養家庭與親生父母家庭等多方滋養中長大的情形?,F實生活中不乏被送養人一直與生父母家庭保持著基本甚至較為密切的來往,雙方繼續在不同程度上相互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情況(參見(2022)京01民終6555號民事判決書)。此時,法律繼續一刀切式地否認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親子關系,與社會現實不符。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各地曾多次提出應允許親屬間的收養以及繼父母收養子女的情形下建立不完全收養模式,允許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繼續保留親子關系[24]。

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單一或多元與特定的社會分層數量成正比例的關系,即社會分層越多,對于婚姻家庭法規范需求的差異性就越大,立法的價值取向就越需要多元化[25]?,F代社會中的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化,親子關系單軌制難以平衡各方主體的人倫情感與權利義務關系,親子關系雙軌制的建立可回應上述情形中身份關系主體對于維持雙重親子關系的情感與利益需求。

(二)尊重傳統人倫親情的必然要求

血緣人倫既是人生物性的自然,也是人的社會性、倫理性的自然,家庭血緣的人倫關系屬于元人倫關系,且由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倫理在社會倫理中占據基礎地位[26],而家庭倫理以及親屬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則為實現和諧幸福[27]。盡管親子關系單軌制的設置旨在保障該子女得以在新的家庭中獲得高度蓋然性的和諧幸福,但在部分特殊情形下,單軌制的親子立法一律排除另一方父母與之建立親子關系的可能性,未免顯得過分理性,忽略了現實中真實的人倫親情。一方面,在事實親子關系情形中,法定親子關系的認定過度強化血緣真實或血緣獲知,容易破壞事實親子關系雙方業已形成的穩定人倫秩序,可能會危及婚姻家庭的安定性甚至成為親子法上的隱患,畢竟“僅有血緣關系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在法律上有權和對方建立一種密切的生活關系,如果有一方父母已經和子女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那么應該優先維護這種關系”[28],至少立法應當給予處于雙重親子關系中的主體同時兼顧多方親情利益的可能性,而不僅是立法理性上的二選一。另一方面,在收養關系中,單軌制的親子認定意味著生父母一方與該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律消滅,全然不顧相關主體的真實意愿以及客觀情形,然而當養父母主觀或客觀上不能繼續收養該子女時,撫養義務又回歸至生父母處,現實中極具世俗性與倫理性的親子關系在法律上似乎已被設定為“可隨意切割和轉移之物”,缺少了親情溫暖。

“我們所必須學會理解的是,人類文明有其自身的生命,我們所有欲圖完善社會的努力都必須在我們并不可能完全控制的自行運作的整體中展開,而且對于其間各種力量的運作,我們只能希望在理解它們的前提下去促進和協助它們?!盵29]37我們應當警惕哈耶克所批判的“人能經過審慎思考的理性而重構文明”的唯理性主義。立法首先要切實立足于世俗社會的人倫親情傳統,同時也應當保持一定的謙卑,承認現實中存在立法者所無法預見到的偶然情形,并給予特殊的親子關系認定機制,以最大程度地尊重當中的人倫親情。畢竟“文明的發展甚至維系,都取決于我們是否能為未知之事象(或偶然之事象)的發展提供最多的機會”[29]29。

(三)堅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應然選擇

自近代以來,我國親屬法由原始的家族利益優先演變為父母利益優先,再演變至現在的子女利益優先[30]?!白优孀畲蠡瓌t”首見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后陸續成為各國親子法的指導原則之一。在我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具體可歸結為尊重人格尊嚴、聽取意見、特殊優先保護、適應健康成長規律、保護與教育相結合五個方面[31]。子女是一個家庭乃至社會的希望和未來,在上述各類自然親子關系與法定親子關系無法兼容的情形下,未成年子女情感與利益應當是我們首先要衡量和保護的因素。

在雙重自然親子關系情形中,單軌制的認定意味著在親子關系上必須作出唯一的抉擇,事實親子關系中事實父母與該子女往往已經形成了較深的聯結,此時若強求將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作為唯一的法定親子關系,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不予承認,必然會加劇該子女對兩方家庭的不適應性,也增加了該子女遭遇心理創傷或問題的風險。此外,在收養中部分送養人與被收養人在前期也可能已經建立了親密聯系,雙方全身心毫無保留的投入和歷時性的付出更是決定了撫養權對于父母的重要意義以及親子關系的不可替代性,因而在雙重親子關系主體尤其是子女一方有強烈意愿保留雙重親子關系的情形下,法律應當承認和保護雙重親子關系,真正實現子女利益最大化。

四、親子關系雙軌制的制度構建

(一)在《民法典》中構建親子關系雙軌制的可行性

親子關系雙軌制在我國的實行,需要審慎思考其能否與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相兼容的問題,方能發揮良好的立法效果。

1.符合我國親屬法的傳統倫理價值

自古以來,血緣與親情乃人類的本性,為人類這一生物體在社會活動中的物質基礎和情感紐帶。早在漢宣帝時期,就頒布了“親親得相首匿”的詔書,可見在重刑罰的古代,人們就認識到了倫理親情作為人的最基本的情感歸屬,應當作為法律維護的基本價值。家庭文化以及由家庭文化而延伸出的親情倫理與道德精神的意義系統,既是中國傳統人生哲學的基礎,也是當下中國人精神世界的基石。自然親子關系與法定親子關系包含著親子關系主體間出于人類本能的愛,以及基于道德的倫理追求,當中的親情與情感往往難以割舍。親子關系雙軌制的構建可賦予親子關系主體間選擇保留雙重親子關系的自由,從而在法律上保護各方情感需要及利益,這對于實現個體幸福與家庭和諧發揮著巨大作用,符合我國傳統的倫理價值追求。

2.補正身份關系嚴格要式主義的瑕疵

我國在身份關系上對于親子關系實行的是嚴格的登記主義,導致現實中基于產房抱錯、走失、拾養等事件而形成的事實親子關系一直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現有涉事實親子關系的裁判也體現出立法與社會現實間存在齟齬。我國對不具備法定形式要件的事實親子關系一律不予認可,但司法實踐中直接或間接支持事實親子關系效力的裁判并不少見。換言之,裁判者從司法的角度認可事實親子關系可以轉化為法定親子關系。如在某案中,被告A由于產房抱錯行為而由事實上的養父母撫養長大并承擔了養父母晚年的生養死葬義務,在養父母去世后,養父的兄弟姐妹以A與事實上的養父母“既非自然血親關系,又不屬于法律擬制的收養關系”主張A并無繼承權,最終法院支持了事實親子關系的效力,認定A具有繼承權[32]。此外,現行裁判中多數法官也傾向于支持1999年4月1日后所形成的事實收養關系,如(2021)蘇0214民初2684號民事判決書、(2022)云09民終513號民事判決書等。較為典型的判決如(2009)廈民終字第3052號判決書,該案的二審主審法官就案涉的事實收養關系效力認定問題撰文,主張《收養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最終目的為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因而司法應發揮一定的能動性,對具備收養外觀的社會關系進行甄別,從而有條件地承認部分不具備形式要件的收養關系的效力[33]。此外,2006年江蘇省民政廳發布的《關于解決我省公民事實收養問題的意見》,規定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的,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養人具有撫養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承擔撫養責任公證。這是身份占有制度在規制事實收養關系上的應用,體現出地方立法對社會中的事實收養關系作出讓步式的認可和回應。

可見我國在身份關系上的單一的嚴格要式主義立法,難以回應法律對親屬調整的規范表達與生活實踐的沖突,導致裁判者不得不發揮司法能動性以平衡當中的法理與人倫情感,填補我國在事實親子關系上的立法空白,最后作出認可事實親子關系效力的裁判。然而實際上所作出的裁判結果雖與人倫民情相符,但與法律規定相悖,折射出我國親子關系單一制無法適應社會現實需要的問題。為維護我國立法的權威性以及司法的統一性,有必要在嚴格的要式主義下,設置親子關系雙軌制補充規制,以彌補我國民法在事實親子關系上的立法空白。

3.完善現行收養制度的不足

20世紀末,國際社會在完全收養制度設置上出現趨同化趨勢,主要原因在于多數國家認為完全收養比簡單收養更有利于保護兒童的最大利益[34],既可以減輕養子女的負擔,保護養子女利益,還可以保護收養人的利益,防止養子女原生家庭的干擾,同時也能避免收養人的財產經過養子女的繼承而流入原生家庭。我國立法者也認同這一觀點并繼續采用單一的完全收養制[35]。

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單一完全收養制度的社會背景已發生較大轉變,學者們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對單一完全制度進行了研究,揭示出其存在的一些不足。第一,在部分收養中,單一的完全收養未必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利益。21世紀初,綜合了社會學、心理學和醫學等研究成果的附屬理論(theory of attachment)開始主張收養從排他、封閉收養轉向支持收養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家庭接觸、交往的開放模式。該理論認為,兒童幼年關鍵時期與某位成年照料者所形成的親密關系會影響該兒童心理和人格的發展,若兒童因為某種原因須輾轉于短期的照料安排,容易錯過前述的成長機會,其心理發展容易因此而陷入停滯和危機中,因而該理論主張保全兒童與其昔日成長環境中有著緊密聯結、對其有重大影響的主體的聯系[36]。如在繼父母子女收養繼子女的情形中,當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繼父母不愿意再繼續履行教育撫養義務,除非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否則被收養人只能繼續被動地留在繼父母身邊,而與另一方生父母的親子關系亦無法恢復,這實際上不利于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與情感。同理,對于送養人僅出于暫時的撫養困難而進行送養的情形,建立不完全收養制,承認雙重親子關系,允許被收養人能同時與生父母保持聯系,將更有利于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發展[37]。第二,隨著再婚家庭的增加以及社會生育率的總體降低,獨生子女家庭與無子女家庭數量呈上升趨勢,除收養孤兒和棄嬰之外,要實現完全收養一名孩子已變得越發難以實現。因而改革現行的單一收養模式,建立允許自然親子關系與法定親子關系共存的親子關系雙軌制,似乎已勢所必然。

(二)親子關系雙軌制與《民法典》的銜接

親子關系雙軌制在我國的構建主要涉及身份占有制度與不完全收養制度的增設,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以下法律條文的增設或變動。

1.親子身份占有制度的增設

親子身份占有制度在《民法典》的增設主要涉及以下四個關鍵問題。第一,親子身份占有的實質要件問題。其應包括公開性、和平性與長期性等構成要件,即雙方應以父母子女的名義公開生活,相互履行撫養、贍養等親子義務,為雙方所生活的周圍民眾所承認。對于以暴力、脅迫、拐賣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親子身份占有,以及暫時性的慈善救助行為,均應當排除對于親子身份占有的適用。第二,具體時效設置問題。有學者提議五年的經過足以證明事實親子身份關系的雙方已經形成長期及穩定的教育和撫養關系,以及建立較強的情感認同[38],且也可以遵循事實產生權利原則[39]。本文認為親子關系的效力不應僅由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來一刀切地界定。一方面,由于親情倫理無法從理性的角度準確計算孰輕孰重;另一方面,以五年為界線去區分能否構成親子身份占有,容易重蹈覆轍,再次一刀切式地否定部分事實親子身份的效力。筆者認為,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可借鑒域外多數成文法國家的規定,不將具體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作為取得身份占有的必要構成要件,而只將其作為判定是否取得身份占有的一個考量因素。第三,親子身份占有的效力問題。滿足親子身份占有全部要件的事實親子關系,可彌補登記要件的缺失,取得推定親子關系存在的效力,可參照適用我國《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第四,親子身份占有的認定問題。由于事實親子關系缺乏自然血親的生物聯系,也缺乏擬制血親關系的要式登記要件,加之個案中具體情形復雜多樣,其效力難以認定,因而由當事人提交申請,并由法院通過裁判對是否構成親子身份占有進行認定更具備可行性,對于涉事實親子關系的糾紛,法院也應先就該事實親子關系的效力作出認定。

綜上,我國涉親子身份占有制度的具體條文可設計如下。首先,在“婚姻家庭編”的第一章“一般規定”的最后,增加有關事實親子關系的效力性規定:“發生糾紛時,雙方已經以親子的名義長期共同生活,互相占有親子身份的,當事人可參照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提起確認之訴,經法院認定后可以彌補法定登記形式的缺失,取得推定親子關系存在的效力?!逼浯?,需借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明晰親子身份占有的實質構成要件,以統一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標準。最后,需要通過司法解釋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有關親子關系的確認、否認之訴的規定作出擴張解釋,將事實中的父母納入提起確認之訴的訴訟主體地位。該做法并不會對未成年人的既有家庭產生實質損害,反而可以避免“一味追求血緣真實,忽略當事人在共同生活中所形成親情”的消極裁判效果。

2.完全收養模式之例外情形的增設

我國《民法典》頒布實施不久,體系早已成型,短期內不適宜分化設立完全與不完全收養制度的相關章節,但可借鑒域外法中在完全收養制度下增設例外情形的模式。如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第二款后加入但書條款:“但生父母與收養人雙方約定繼續保持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法律權利義務等情形的除外?!痹摾馇樾蔚脑鲈O可在保持我國《民法典》收養關系體系不變的前提下,給予收養關系主體選擇保留雙重親子關系的自由。

同時,不完全收養情形下親子關系的權利義務較為復雜,因而仍需通過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對相關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晰??傮w而言,在不完全收養模式下,權利義務在三方的分配應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當雙重親子關系產生競合時,收養的擬制血親關系應當優先于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生父母與養父母的撫養義務。由于現實中選擇不完全收養模式的具體情形不同,因而可規定原則上生父母僅在養父母無法承擔撫養義務時履行兜底的撫養義務,但生父母和養父母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子女的贍養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子女對生父母和養父母均負贍養義務。若該子女僅具備贍養一方父母的能力,無論不完全收養的成立是為了向該子女提供幫助或是為了實現養父母的養老目的,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以及為保障收養目的實現,均應當給予養父母相對優先的贍養權。第三,親子間的繼承權。一方面,該子女享有對生父母與養父母的雙重繼承權;另一方面,生父母和養父母平等地享有對該養子女的繼承權。親子間在繼承時,各方的行為應當遵守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的各項規定,當一方有撫養能力而不盡撫養義務時,其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綜上,對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增設的不完全收養情形,可通過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補充規定以下兩條:第一,“自不完全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享有對養子女全部的親權,且養子女對養父母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贍養義務與繼承權;生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依然存在,但生父母的撫養義務僅在養父母不能承擔撫養義務時發生;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繼承權保持不變?!钡诙?,“不完全收養情形下,權利義務在三方的分配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當雙重親子關系產生競合時,收養擬制血親關系優先于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p>

婚姻家庭法系統化運動的最終目的是為實現法律與實踐的良性互動,從而更好地回應社會現實的需要?,F存單軌制的親子關系認定難以兼顧雙重親子關系中的各方情感與權利義務,可借鑒域外經驗,在增設親子身份占有制度與不完全收養制度的基礎上構建親子關系雙軌制,從而最大程度地尊重當事人的倫理情感以及意思自治,這也更加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40]。親子關系雙軌制下的權利義務分配困境,可通過設置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和撫養一方優先原則為輔的處理規則加以解決。親子關系雙軌制的構建符合我國傳統倫理價值追求,一定程度上可與現行身份關系的嚴格要式主義互補,為部分不具備要式登記要件的事實親子關系提供瑕疵補正路徑,進一步形成以完全收養模式為主、不完全收養模式為輔的收養制度體系。構建親子關系雙軌制契合社會現實需要,能與《民法典》現行框架相適應并發揮補充作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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