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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關于通知義務的有關問題

2023-03-21 23:47張振安編輯韓英彤
中國外匯 2023年22期
關鍵詞:買賣雙方交貨賣方

文/張振安 編輯/韓英彤

通過對Incoterms?2020的逐條解讀,我們應深入理解各貿易術語下通知義務的細微變化及其對實際貿易操作的影響,完善銷售合同通知條款的約定,以保證合同的順利開展。

為了便于當事人協商國際貿易合同的有關條款,降低誤解和減少風險,明確各方責任,國際商會制定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主要明確以下內容: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貨物的交付地點、貨物風險轉移、費用的分擔方式。

自1936年國際商會出臺第一版的國際貿易術語,再到《2020年國際貿易屬于解釋通則》(以下簡稱“Incoterms?2020”)生效,《國際貿易屬于解釋通則》經過了8次修訂,其中有些術語由于很少使用而刪除,有些術語的縮寫形式有了變化,有些術語的規定出現了調整等,以適應國際貿易和國際運輸發展的需要,不過各版本的《國際貿易屬于解釋通則》均有效,當事人可以選擇相應的適用版本。

整體而言,Incoterms?2020延續了Incoterms?2010的體系和框架,即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將11種貿易術語分為適用水上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和可適用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兩類。適用水上(海運及內河)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有4種,主要為船邊交貨(FAS)、船上交貨(FOB)、成本加運費(CFR)、成本、保險加運費(CIF);適用任意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則有7種,分別系工廠交貨(EXW)、貨交承運人(FCA)、運費付至(CPT)、運費和保險費付至(CIP)、目的地交貨(DAP)、目的地卸貨后交貨(DPU)、完稅后交貨(DDP)。Incoterms?2020在Incoterms?2010的基礎上進行了適當調整,主要修改內容:刪除了DAT,增加了DPU;明確了CIP術語保險險別;補充了FCA術語情況下買方背書賣方取得有裝船提單以及相應的費用承擔;賣方自行運輸方式;運輸的安保要求等主要內容。

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買賣雙方相互之間的及時以及充分通知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溝通不暢可能會由于沒有通知或者未及時通知導致另一方造成不必要麻煩或者損失。因此,筆者旨在結合Incoterms?2020對買賣雙方通知義務的規定,總結和分析國際貿易中較容易被忽視的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Incoterms?新增安保責任對于通知義務的影響

在以往的實踐中,安全措施往往是交易各方的隱性議程,但如今,這些措施被載入術語正文,要求提供更高程度的透明度和責任感。Incoterms?2010僅在各規則的A2/B2及A10/B10中簡單提及了安保要求。Incoterms?2020將與之相關的安保要求明確規定在了各個術語的A4“運輸合同”及A7“出口清關”中,因安保要求增加的成本,也在A9/B9費用劃分條款中作了更明確的規定。在運輸安全方面,對集裝箱進行強制性檢查等要求越來越普遍,這類要求增加了運輸成本。在2020年的版本中,特別是在FCA條款下,對如何遵守運輸安全和安保要求提出了更明確的指導。根據A4和B4條款的規定,賣方和買方需要確保他們遵守所有適用運輸相關的安全要求,并且在交貨過程中,提供任何與運輸相關安全要求的信息。買方在通知賣方時,除了提供承運人的名字、交貨時間和地點外,還必須達到包括運輸模式和任何相關的安全要求。這確保了所有相關的安全措施都得到了妥善處理,減少了交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

Incoterms? 2020術語對買賣雙方通知義務的規定和區別

Incoterms?2020術語對買賣雙方通知義務的規定

EXW、DAP、DPU、DDP四個術語均規定: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為買方提取貨物所需的任何通知;買方無論何時根據約定,當買方有權決定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提貨點時,買方必須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CPT、CIP、CFR和CIF這四個術語均規定: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已按照A2完成交貨的通知,必須向買方發出任何所需通知以便買方收取貨物;無論何時根據約定,當買方有權決定發貨時間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收貨點時,買方必須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FCA、FAS、FOB這三個術語就賣方的通知義務均規定:賣方必須就其已按照A2完成交貨或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貨的情況給予買方充分通知。這三個術語就賣方的通知義務規定略有不同,FAS和FOB的規定相同,而FCA買方的通知義務規定比較多,具體如下:FCA買方必須通知賣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名稱,該通知應留出充分時間,以便賣方能按照A2完成交貨;在約定交貨期限內所選擇的由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收取貨物的時間(如有);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使用的運輸方式,包括任何與運輸有關的安全要求以及在指定交貨地的收貨點。

FAS和FOB術語規定,買方必須就任何運輸相關的安全要求、船舶名稱、裝貨點以及約定期限內所選擇的交貨時間(如有)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Incoterms?2020規則關于術語的通知義務的主要區別

EXW、DAP、DPU、DDP和CPT、CIP、CFR和CIF均規定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為買方便于提貨所需的任何通知,當買方有權決定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提貨點時,買方必須給予賣方充分通知,強調通知應當充分,一次買賣雙方規定的通知義務的要求不完全一樣,也就是應明確賣方的通知義務和買方的充分通知義務。

FCA、FAS、FOB規定買雙方的通知義務均為充分通知,并且約定了FAS和FOB術語情況下,賣方就其完成交貨或未完成交貨(承運人未提貨)的充分通知義務。FCA術語則應當通知承運人(或其他人)的名稱、收取貨物的時間(如有)、運輸方式(包括安全要求)以及收貨點的充分通知義務。

買方未發出通知導致貨物風險轉移的變化及額外費用的承擔問題

在EXW術語和D組術語下,賣方通過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履行交貨義務,并且風險轉移給了買方。

同樣在C組術語下,賣方可以在沒有買方參與的情況下通過將貨物交給賣方自己指定的承運人或裝上船履行交貨義務,并且風險轉移給了買方。

但是,F組術語賣方需要買方的適當配合,也就是買方必須就任何運輸相關的安全要求、船舶名稱(FCA術語時承運人或者第三人)、裝貨點以及約定期限內所選擇的交貨時間(如有)給予賣方充分通知。只有這樣賣方才能履行交貨義務,并且風險才能轉移給買方。

因此,所有術語均規定,如果買方有責任確定在規定期限內交付貨物的時間或具體的交付或收貨地點時,買方就有了充分通知的義務,同時F組術語由于買方負責租船,因此該組術語補充規定買方還應當履行買方所租船舶名稱(FCA術語時承運人或者第三人)以及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等充分通知義務,如果買方未按B10的要求發出通知,賣方就無法交付合同項下的貨物。因此,買方不履行該通知義務將可能導致風險提前轉移,也就是買方未按照B10通知將導致風險“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交貨期限屆滿時”轉移給買方,而不是從交貨時轉移給買方,術語特別強調的是風險的轉移以相應的貨物特定化為合同項下的貨物為前提條件。所謂貨物的特定化,也就是將貨物由種類物變成特定物,通常是指在貨物的包裝上刷噴頭,打上標識,與其他同類貨物能清楚地分開,向買方發出通知該批貨物屬于合同項下貨物。因此,如果貨物仍為種類物時,在特定化之前,貨物風險不能在交貨之前轉移買方。

與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轉移情況一樣,所有術語均規定賣方和買方之間的費用劃分發生在交貨點(EXW術語和D組術語實際交貨給買方,F組術語和C組術語裝上船或者交給承運人),賣方承擔交貨義務之前發生的所有費用,買方承擔后續的任何費用,同時B9條款規定,如果貨物已經明確“特定化”為合同項下的貨物時,如果買方未提貨或未向賣方發出充分通知而產生了額外費用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賣方產生的額外費用。

國際貿易合同需要明確買賣雙方的通知事項及不通知的不利后果

盡管Incoterms?2020要求買賣雙方及時履行通知或者充分通知的義務,但是并沒有規定未發出此類通知的后果,如果買賣雙方沒有根據合同約定的術語履行通知義務時,除了規定了風險轉移的變化以及額外費用的承擔問題,當事人還需要考慮未通知一方可能構成違約甚至根本性違約,因此可能需要根據銷售合同適用的準據法對這種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所有術語并沒有規定“充分通知”的內涵,由于通知的內容因合同的不同約定有所不同,因此,就需要買賣雙方基于約定的術語完善合同有關通知條款,例如,發出通知的時間以及未(未及時)通知導致的不利后果等,明確雙方的通知義務,避免由于約定不清或者約定不明,導致雙方對由于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根據約定的術語進行解釋時存在爭議產生糾紛。

例如,在FOB術語情況下,買方負責備貨,賣方負責租船,由于合同簽訂之后貨物市場價格的上漲,賣方不履行交貨義務,在買方訴賣方由于未交貨構成根本性違約而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案件中,被告答辯認為被告已經備好貨,但由于買方沒有租船或者訂艙導致被告無法履行交貨義務,盡管FOB術語均規定了買方和賣方的“充分通知”義務,但由于原告和被告均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導致買方應該勝訴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由于未履行租船訂艙的通知義務,導致到底是買方違約還是賣方違約的認定存在不確定性,最終原告由于其履行合同也存在可能的違約情形導致最終和解以解決雙方的糾紛。因此,在FOB術語情況下,就要約定買方的備貨時間以及通知貨物備妥的預計時間以及賣方的租船訂艙時間以及船舶預計到達港口的裝貨時間,并明確通知時間以及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另一方可以延期履行相應義務的權利以及相應的解除合同的后果等。

同樣可能出現未通知導致另一方損失的情況下,在CFR或者CPT術語情況下,如果合同未約定賣方有關裝船的通知義務,包括裝船時間、船名、船旗國等內容,賣方未及時發出通知,可能會在買方投保之前船舶已經由于海上風險導致貨損貨差,甚至發生沉船事故,導致買方未及時辦理保險手續或者無法辦理保險手續產生爭議或者糾紛等問題。

綜上,Incoterms?2020規定了買賣雙方通知義務,無論是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還是在當下數字化和全球化的商業環境中,通知義務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通知作為貿易雙方合作的橋梁,是風險管理和成本控制環節的關鍵抓手。通過對Incoterms?2020的逐條解讀,我們得以深入理解各貿易術語下通知義務的細微變化及其對實際貿易操作的影響,同時應完善銷售合同通知條款的約定,就發出通知的時間、通知的內容、未通知的不利后果等進行明確約定,以便于雙方明確各自的義務及未履行的不利后果,履行各自合同項下的義務,保證合同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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