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路徑探析

2023-03-22 21:39楊春秀
哈爾濱學院學報 2023年1期
關鍵詞:量刑檢察官協商

楊春秀

(天津大學 法學院,天津 300072)

面對日益增長的輕微刑事案件,以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為目的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運而生。其在相關案件中著重加強了檢察機關的權力配置,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提出對案件的審判結果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精準化改革的背景下,量刑建議更是發生了由幅度刑向確定刑量刑建議的轉變。但實踐中,由于采用確定刑量刑建議未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預留一定的審判空間,有侵犯審判權之嫌,因而量刑建議的具體形式仍存在分歧。由此,如何正確認識量刑建議精準化的改革實質,協調權力間的關系值得我們不斷思考。

一、確定刑與幅度刑之爭議

量刑建議,作為現代刑事司法理念中維護案件實體公正的重要手段,是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的,關于被追訴人所應適用的刑罰種類、刑罰幅度、執行方式等相關處理措施的指導建議。根據建議具體形式的差異,可以細分為確定刑量刑建議與幅度刑量刑建議。量刑建議精準化就是要求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書中對刑種、刑期、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確定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和第201條從立法上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不斷強調檢察機關要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發揮主導作用,將量刑建議視作其發揮作用的制度依托。2019年10月24日“兩高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重構了檢察院的量刑設計,要求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書中提出確定的而非以往幅度化的量刑建議??梢钥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權力被檢察機關寄予厚望。尤其是在檢察院進行機構改革,權力范圍已然縮小的背景下,精準化的改革方向更是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賦予更多期待。然而,雖然檢察機關“急切”提高自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訴訟地位,以彌補自身權力的缺失,但審判機關并不會簡單讓渡其勢力范圍,由此便引發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與審判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沖突。

關于量刑建議的具體形式,理論界有學者主張,基于認罪認罰案件的合意性質、法定刑本身的幅度樣態、防止不必要的上訴等因素,確定刑量刑建議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精神相符。[1]也有學者認為,與法官豐富的量刑經驗相比,檢察官難以在短時間內具備提出確定量刑的能力,故支持以“幅度刑為主、確定刑為輔”的模式。[2]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多支持確定的量刑建議,認為明確的量刑建議能夠契合認罪認罰案件的特點和速審要求,有利于訴訟程序的穩定性與裁判結果的安定性。[3]審判機關則與之相反,認為幅度化的量刑建議有助于維護法院在案件審判中獨立的主體地位,還能夠對被追訴人因審前階段的弱勢地位所造成的隱性權利侵害進行及時補救。[4]對此,厘清精準化改革背后所面臨的現實困境,對于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言意義非凡。

二、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之困境

(一)公訴方與審判方的權力沖突

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制度改革涉及公訴方與審判方之間司法權力的配置,由此引發了權力的沖突。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在定罪量刑中地位的提升為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偵查中心主義問題帶來了新的契機。但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檢察權主導案件審判的現象日益凸顯,尤其是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審判機關應如何采納的問題目前尚無定論,引發司法實踐中的權力沖突。產生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對《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的“一般應當”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并形成了“實質審查說”和“審判權減讓說”。[5]審判機關普遍認為“一般應當”屬于柔性條款,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本身缺乏實質的決定權或者拘束效力,審判機關仍然要通過自由裁量權,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及協商過程進行嚴格審查。檢察機關則認為,“一般應當”屬于剛性條款,除非存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否則審判機關應當尊重代表控辯雙方合意的量刑建議并予以采納。其次,對《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2款規定的“量刑明顯不當”也存在不同理解。例如,對于可能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檢察官認為確定刑量刑建議與法官預期判決之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偏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明顯不當”,而法官則認為1個月左右的偏差才較為合適。[6]最后,確定刑量刑建議擠壓了審判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隨著刑事訴訟活動的推進,法官可能會發現新的證據或量刑情節,其量刑具有不確定性,而確定刑量刑建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量刑活動,從而容易引發新的不公。

總的來說,量刑建議原本對法官不具有強制的拘束力,但隨著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改革,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擴張對審判階段產生了潛在的“主導”之效,目前量刑建議的高采納率也恰好印證了這一點。因此有學者提出,檢察官量刑建議主導司法裁判成為常態,其所承擔的職責從“預先審判”變為“正式審判”,[7]超出了法官對量刑建議制度的預期定位,難免會使其產生排斥心理。

(二)控辯協商難以發揮實質作用

隨著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控辯合意程序中的主導地位愈加明顯,控辯雙方地位逐漸失衡,且存在檢察官濫用司法權力的潛在風險。實踐中,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多異化為見證人,法律援助淪為形式,控辯合意程序多由檢察機關主導,被追訴方無法與控方進行“討價還價”的協商。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1.控辯雙方掌握的量刑信息明顯不對稱

量刑作為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刑事法律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以及判處何種刑罰進行確定的一種刑事司法活動,其所涉及的信息較為復雜,除了與案件事實或者定罪相關的信息外,還包括諸多可能影響被告人行為的個人信息。被追訴人作為程序主體,有權根據案件相關信息作出明智合理的訴訟選擇。然而,現行法律文件中只規定司法機關具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權利的法定規定,而未對檢察官設定將其掌握的證據信息全面告知被追訴人的義務。在此種背景下,檢察官與被追訴人的交涉是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進行的,無法保證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

2.法律援助功能異化

協商性司法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源于雙方的有效交涉,被追訴人在此過程中更需辯護人的支持,由此催生了值班律師制度。該制度設計的初衷旨在通過值班律師的司法介入,幫助被追訴人對抗強大的公權力,平衡被追訴人與檢察機關之間懸殊的實力差距,使得在充分保障被追訴人自愿性與明智性的基礎上,選擇認罪認罰程序,獲得較為寬大的處理,同時解決法官辦案壓力。但根據實踐反饋,一方面,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多淪為見證者的身份,其多在檢察官與被追訴人完成量刑協商后才被通知到場,見證具結過程;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聽取律師意見時,往往也不就量刑建議的具體內容與律師進行有效協商,使得律師無法為被追訴人提供有效辯護,嚴重影響了控辯合意程序的正當性基礎。在嫌疑人沒有參與協商的能力、值班律師又無法實質性地參與量刑協商的情況下,所謂的“控辯協商”經常轉變成檢察機關強迫、誘使嫌疑人接受某一量刑方案的過程,“認罪認罰制度在某些案件中已經不具備協商性司法的應有特性,異變為壓制性司法”。[8]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確定刑量刑建議記載的處罰內容主要反映檢察機關的觀點,較少甚至沒有體現被追訴人的意志,法院自然難以接受量刑建議的約束,更不會以確定刑量刑建議作為裁判前提。

(三)檢察官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經驗不足

在最高檢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的推動下,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基礎性地位得以確立。尤其是在《指導意見》出臺后,不少地方的檢察機關開始將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提出比例納入檢察官的考評范圍,實踐中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比例也有了大幅上升。但改革也對檢察機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檢察官在辦案中需要付出更多的決策成本,承受更多的錯誤風險和可能的同行差評,[9]給檢察官帶來了繁重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確定刑量刑建議沒有為法官留出自由裁判的空間,不利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作用發揮。除此之外,檢察官量刑建議的提出較之法官而言仍有差距,畸輕畸重的現象時有發生,很難為被追訴方與審判機關所接受,不利于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的推進。產生此種現象的原因在于較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量刑能力仍相對較弱。對此檢察機關應盡快彌補其在量刑方面的短板,逐漸提升辦案人員的整體素質。

三、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之完善

(一)尋求公訴權與審判權之間的平衡

由于司法資源在不同訴訟環節的投入有別,因此案件的處理也必然會呈現出不同的程序重心。認罪認罰案件實際上是形成了以審查起訴為中心的新的程序格局。[10]以審查起訴為重心意味著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官占據主導地位,通過與被追訴方進行協商的方式處理刑事案件。而在公訴權擴張趨勢愈加明顯的情況下,公訴權與審判權的沖突勢必會對精準化改革產生潛在的掣肘效應,因此需要尋求公訴權與審判權之間的平衡,化解兩方的沖突。目前,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主導格局已然形成,以審判為中心也并不意味著所有案件都以實質化的庭審方式處理。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審判中心原則相對于檢察主導作用而言,體現出一種備而不用的象征性意義。[11]同時,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具有控辯雙方協商合意的性質,對法院的量刑權能產生一定的約束力,有助于制約法院的自由裁判權。

應當明確,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中公訴權并沒有對審判權造成威脅。雖然認罪認罰案件的程序重心前移至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發揮了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作用,但這并不代表檢察官能夠真正決定庭審走向,也并非意味著法院庭審便完全淪落為一種可有可無的審查活動。無論在何種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仍然要接受法官的審核,只有審判機關才擁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也不例外。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需要“高度尊重”的只有事實和法律,如果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存在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違反司法公正的情況,法官應當拒不采納。法官必須全面、細致地就量刑建議進行實質審查,避免審判流于形式,從而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當然,為尋求雙方沖突的消弭之道,一方面法院應當尊重檢察機關在量刑協商中的主導地位,肯定公訴權在量刑建議中的擴張;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應當尊重法院的審判權不僭越行事,這樣方能保持雙方權力平衡,避免實踐中的沖突。

(二)保障量刑協商中控辯雙方的平等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如何保障檢察機關與被追訴人之間有效的控辯協商是制度設計的關鍵所在,而保證控辯有效協商的前提是雙方地位的平等,但實踐中還存在司法機關與被追訴人地位不平等的現象。如何破解司法實踐中控辯協商難以發揮實質作用的窘境,對順利推進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1.探索證據開示制度

在現有“強閱卷弱開示”證據信息交換機制下,由于閱卷權利、動力與能力的多種不足,認罪認罰案件中被追訴方的證據知悉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嚴重影響其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從而促生在該類案件中探索證據開示制度的必要。[12]對此,檢察機關應當遵循證據全面開示原則,開示的內容應當包括檢察機關收集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證據,其中既包括有罪證據也包括無罪證據,從而充分保障被追訴方認罪認罰程序選擇的自愿性、真實性。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證據開示應為雙向開示,從而最大程度上確??剞q雙方證據獲知的全面性。

2.完善值班律師制度

由于控辯雙方協商籌碼的嚴重失衡,值班律師制度應運而生,其被賦予彌補控辯雙方實力懸殊的重要舉措。但實踐中基于主客觀因素的存在,值班律師被異化為見證人,無法發揮其應有作用。鑒于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的權利,使其向“準辯護人”的方向邁進。首先,調整值班律師的介入時間。認罪認罰案件是以審查起訴為重心,故值班律師的司法介入階段也應前移至起訴階段。其次,保證值班律師能夠實質性參與到量刑協商之中。既然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從協商中產生,律師就應參與到這一程序中來,否則僅有作為法律外行人士的被追訴人參與,協商只能淪為一場不平等的徒具形式的游戲。[13]最后,提升值班律師待遇保障。要改變實踐中“干多干少一個樣”的不合理現象,建立與值班律師工作量、工作強度相匹配的律師保障體系,對表現突出的值班律師給予表彰,不斷提高值班律師的積極性。

受制于“信息不對稱”與“地位不對等”的制度語境,檢察官在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具結書的過程中掌握著絕對的話語權,因而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在“認罪認罰從寬”名義下基于屈從型自愿而達成的認罪具結。[14]可以通過證據開示制度以及值班律師制度為切入點,為保障量刑協商中的控辯平衡提供制度支持,使得被追訴人能夠在深思熟慮后選擇認罪認罰。

(三)逐步提升檢察官量刑建議的提出能力

一直以來,檢察官的角色定位都是國家公訴人,主要工作是提起公訴,而量刑則被認為是法院的職責。因而相較于法官,檢察官并不熟悉量刑工作,缺乏相關實踐經驗,存在能力上的短板。加之量刑問題的復雜性,更決定了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對于檢察機關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對此筆者認為,首先,制定科學的量刑建議規范指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化和擴張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權,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檢察官濫用權力的風險,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檢察院單方面提出量刑建議的現象便是明證。[15]為了適應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的需要,制定適用于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規范指南不失為一種好的辦法。其能壓縮檢察官在量刑建議中的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其次,注重對檢察官的業務培訓。盡管檢察機關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已經過了十余年,但實踐中存在檢察官對量刑建議重視程度不夠,對法院量刑的規律研究不夠,對量刑的方法掌握不夠等問題。因而,要采取理論培訓、實踐鍛煉等多種措施,提高檢察官隊伍業務水平。除此之外,要將量刑建議質量納入檢察官辦案質量考評體系之中,注重培養檢察官的量刑建議釋法說理能力,在檢察官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時,應當闡明提出該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最后,強化檢察院與法院的溝通協調,統一兩者對量刑建議的認識。檢察機關需要轉變角色,充分認識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同于過去的對抗性司法模式,不應過分強調對認罪認罰案件的主導,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提出量刑建議前,適時邀請法官介入到控辯雙方的量刑協商中來,就罪名、精準量刑建議等聽取法官的意見。[16]

(四)劃定確定刑量刑建議的合理范圍

最高檢察院提出的“精準量刑”改革思路,雖有合理性,但不宜全面推開。由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不存在范圍限制,因此在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的初期,應劃定確定刑量刑建議的合理范圍。因為,相較于輕罪案件,重罪案件情節更為復雜,刑種多樣,刑期跨度大,在量刑建議精準化方面存在較大的客觀難度。對于某些特定的案件類型,由于案情簡單、情節輕微,可采用確定刑量刑建議,如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則通常只采用幅度刑量刑建議。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幅度刑量刑建議存在范圍之分,但并非是毫無限制?,F代信息社會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產業,可以使得絕大部分案件的量刑幅度都能被限制在一個較小的合理區間內。此外,不應將所謂的“確定刑量刑建議采納率”作為對檢察官和檢察機關的定性考核指標。畢竟在法院審理之前,檢察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于案件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的把握都不能做到絕對全面。不應倡導檢察官一味追求量刑建議的精準化,而應允許檢察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選擇量刑建議的具體形式。[16]比較合理的做法是,采取確定刑量刑建議和幅度刑量刑建議相結合的起訴方式,只有在檢察機關有把握并且不存在爭議的情形下,才可以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未來,在檢察官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達到一定水平并能保證控辯雙方地位平等后,可逐步擴大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提出范圍。

四、結語

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斷完善的重要推手,但在控辯協商制度尚未發育成熟、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能力仍有欠缺的情況下,全面推進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賦予檢察機關定罪量刑的決定權限未免操之過急。對此應貫徹循序漸進的改革思路,不斷加強控辯雙方的協商,保證雙方地位的平等,使量刑建議真正反映被追訴方的意思表示。同時,還要尊重認罪認罰案件中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逐步擴大量刑建議精準化的覆蓋范圍,進而保證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的順利推進。

猜你喜歡
量刑檢察官協商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規范化研究
“檢察官讓我重獲自由”
論協商實效與協商倫理、協商能力
Rheological Properties and Microstructure of Printed Circuit Boards Modifed Asphalt
雙十一,單身檢察官是怎樣煉成的
以政協參與立法深化協商民主
論自首在量刑中的適用
潛逃歸案疑犯的量刑規范
協商民主與偏好轉變
論配偶暴力中受虐婦女殺夫案的量刑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