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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與司法裁判結合的困境及破解之道

2023-04-17 13:24張新璐江西南昌330200
邊緣法學論壇 2023年2期
關鍵詞:裁判審判正義

張新璐 (江西 南昌 330200)

[內容提要]

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可以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提高案件檢索的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的壓力。但是,人工智能在適用司法領域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阻礙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進一步發展。為此,有必要采取措施,盡可能消除人工智能與司法結合的障礙。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消除障礙

伴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人工智能與司法領域結合已是必然趨勢。在我國,人工智能在類案推動、量刑輔助、同案不同判預警、裁判文書自動生成、虛假訴訟識別等領域給司法現代化帶來全新可能。很多司法智能系統問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206”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類案智能推送系統”,都對法律活動產生了積極作用。

但是,在人工智能適用司法領域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對司法正義的侵犯,難以進行價值判斷,審判責任歸責不明等問題也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急需構建以法官裁判為主,人工智能為輔的格局,預防和減少人工智能對司法領域的危害,以促進人工智能與司法裁判的良性結合。

一、人工智能與司法裁判結合現狀

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領域的應用主要有信息檢索系統、法律專家系統兩種。信息檢索系統提高了檢索的效率和精確度,改變了過去面對浩如煙海卷宗的復雜情況。法律專家系統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海量多元的案件數據庫,二可以歸納成算法的審判知識。然而法律專家系統應用到司法裁判領域遇到了一些困境。本文要討論的主要是法律專家系統。

對司法裁判性質的認定,有司法形式正義和司法實質正義兩種學說。在司法過程中,司法形式正義是機械地適用三段論推理,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則規定裁判案件。而司法實質正義是除了根據法律條文之外,還應當根據法官的經驗、直覺、習慣及社會輿論來做出判斷。

用人工智能進行司法裁判要符合司法形式正義,就需要技術人員協同法律學者將先前案件事實、判決等匯編成算法,再輸入新發生的案件,得出一個判決。然而,就出現了兩個問題。首先,人工智能無法自動更新數據庫,新出現的司法案例,需要工作人員不斷地進行案例輸入;其次,法律專業人士的審判經驗,大部分憑直覺做出的價值判斷無法轉換成代碼,造成了數據庫中數據的不完整,在審判時難以做出合適的判決。由此可見,人工智能適用于司法裁判領域遇到了困難。

二、人工智能進入司法裁判領域的困境

可以肯定,人工智能技術在促進司法便民、推動審判管理精準化、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科學技術應用到司法領域必然會有沖突,需要我們理性謹慎的態度來看待這些沖突。

(一)無法保障司法正義

司法正義分為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程序正義要求法官對待雙方當事人一視同仁,同等的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然而,有些司法數據采集機構,利用先前判例,計算出法官面對某一類案件時大概會做出什么判決,由此來選擇對類似案件有利的法官。另一方面,法官為了年終績效考核等因素,滿足當事人的愿望,會做出符合當事人期待的判決。這樣做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審判平等權利,動搖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因此,在人工智能適用到司法裁判過程中程序正義受到侵害。

實質正義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當出現一個新的案件時,人工智能根據曾經判決的相似案例,做出判決。這樣做看似同案同判,但忽略了每個案件都會有其獨特影響判決的因素。人工智能將復雜問題簡單化,忽略其關鍵的案件事實特征對裁判的實質性影響,進而影響當事人的利益。法官斷案通常要考慮每個案件的特殊情況,根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社會輿論的影響,才能做出一份公平公正的判決。因此,人工智能形式上的同案同判并不利于保障實質正義。

(二)難以進行價值判斷

司法裁判涉及案件評價,這是法律人眾所周知的事實。法官按照價值判斷,依照法律原則,努力獲得最合理的結果。并在裁判文書中對適用的價值判斷進行解釋:其一,法官對價值判斷進行說理,不僅符合形式合理性,也回應社會關切,對社會價值觀進行引導。其二,法官的理由說明具有辯證性,通過正反論證,增加說服力;其三,法官在說明理由中,不僅邏輯推理,還有舉例論證,使說理更通俗易懂,對宣傳正確的價值觀具有積極作用。

然而,人工智能在面對價值沖突時,無法根據其意志、同理心對各種價值進行比較,無法得到真正解決價值沖突的方案,更無法像法官一樣做出價值判斷的說明。這是因為:第一,人工智能在應用司法領域時,不能回應司法領域對人工智能技術的獨特要求,現有的人工智能裁判系統是將復雜社會問題簡單化,按照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的算法邏輯,作出一份既有規則適用于案件事實的唯一判決結果,其無法適應司法領域的專業化和技術化要求。第二,輸入到人工智能裁判系統的裁判文書具有表象性,并不能夠反應法院、法官在決策時真實的價值判斷,形式內容無法代替實質內容,其裁判數據只能得出與社會價值相背離的結果。因此,人工智能難以處理司法裁判中的價值判斷問題,其做出的判斷違背社會所公認的價值觀。

(三)對司法權威造成沖擊

法學專業知識維系著司法領域內的權威。在傳統的司法實踐中,法官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的過程,自由裁量權是司法權的必然組成部分。法官對案件的裁判具有創造性。然而,人工智能進入司法裁判領域會對傳統法學知識造成沖擊,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造成削弱。在傳統司法裁判中,法官作為司法裁判的主體,在莊嚴的法庭之上,進行法庭調查、取證質證、法庭宣判等活動,可以使當事人相信法官可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法官是司法權威的代表,莊嚴的法庭也營造了肅穆的氣氛,這些都有利于司法權威的塑造。相反,由人工智能來裁判,人的事情由機器來裁決對人的尊嚴就會造成損害,當事人不僅不會對人工智能尊重,還會對人工智能做出的判決產生質疑,誰能接受一臺機器按照普通人難以理解的算法做出的裁決呢?此外,人工智能將審判資料數據化、公開化,讓大眾對法官進行審查,會對法官造成負面影響。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人工智能進行司法裁判的過程不透明,也就很難產生公信力和說服力,從而導致司法權威下降。

(四)審判責任歸責難確定

審判責任是法官行使其審判職權過程中,故意實施違背法律法規的不當行為,或因重大過失實施了違背法律法規的不當行為,以致其行使審判職權的公眾性受到嚴重懷疑,或使司法權威嚴重損害的,按規定承擔的責任。強調審判責任,有利于督促法官公平公正的審理案件,依法裁判,提高案件的審理質量。

然而,人工智能進入司法裁判領域使審判責任的歸責問題有了阻礙。人工智能審判系統是法官與技術人員合作共同開發的,裁判結果出現問題,到底由誰來負責,是人工智能還是人工智能研發者或者承辦案件法官?歸責人工智能,則涉及到人工智能能否成為法律主體的問題以及承擔何種責任,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亦或是行政責任?歸責于人工智能研發者,會不會打消研發者研究算法的積極性?若歸責于法官,根據歸責原則的主客觀標準,法官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法官對人工智能的算法不了解,一刀切地由法官承擔責任是否過于嚴格?此外,在確定法官的責任時,世界各國基本遵循以豁免為原則、以問責為破例的司法規律。因此,需要找到一條人工智能與司法裁判結合時,承擔司法責任的可行路徑。

三、人工智能進入司法裁判領域出現困境的破解之道

人工智能進入司法裁判領域有諸多困難,對原有的司法生態造成沖擊。但是,我們不能因此阻止人工智能與司法裁判的結合,畢竟人工智能裁判在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和緩解案多人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發揮人工智能的最大優勢,預防對司法秩序造成的危害,下文將提出四種對策。

(一)人工智能輔助法官裁判

人工智能做出的決策,只能具有參考價值,最終的決定權還屬于法官。原因有二:其一,司法裁判是社會要求考量的結果。它是不止是法律規則的適用,還需要語義分析、法律推理、辯證思維,要考慮公眾的道德情感。其二,司法裁判應保障司法的權威。人工智能的裁判僅作參考,或者人工智能做出裁判后由法官進行解釋,對數據的監護進行確證,可以增強當事人對判決的接受度,強化對司法的信任,從而保障司法的權威。其三,訴訟是開放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有真有假,呈現的案件事實并不完整,需要法官進行辨識并通過殘缺的案件事實進行判斷。因此,在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作為輔助裁判的工具,最終還是依靠法官的智慧。

哪些類型的案件,可以由人工智能做出輔助裁判?首先,案件事實確實清楚、簡單的案件可以由人工智能輔助做出裁判,而一些復雜疑難、熱點案件則完全需要由法官裁判。當然,在簡單案件的審判中,并不是全部由人工智能裁判,調查取證、詢問質證等環節需要法官參與才能完成。其次,民商事案件可由人工智能輔助裁判,刑事案件不得由人工智能輔助裁判。民商事案件例如所有權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債權糾紛、遺產繼承糾紛,此類案件雙方當事人確定、案件事實清楚,可由人工智能輔助裁判。但是,刑事案件例如殺人、強奸、職務犯罪等,案情重大復雜,產生的影響重大,則不能由人工智能輔助裁判。

人工智能輔助裁判系統的輔助有什么益處?人工智能可以適當改變”決策-論證“直覺主義傾向。因此,以人工智能做出的判決作為參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法官判案的誤差。

(二)加強司法數據庫建設

數據庫能夠促進人工智能裁判的連續圖式。因此需要加強司法裁判數據庫建設的具體措施。

首先,司法數據庫建設應由政府主導。因為司法判例都是由政府機關掌握,民間組織很難獲取,也難以將數據進行歸納總結。因此,基于政治體制架構考慮,目前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或者由中央政法委牽頭組建這個數據庫比較恰當:一方面這兩個機構都有某種程度上的協調、監督職責,另一方面,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法委領頭可以保障組建經費投入到位。

其次,要件提取標準化和標注科學化。目前各地要素式審判發展各行其是,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同一類型案件要素的理解存在個體差別,這些都不利于推進司法數據庫建設。因此,要出臺統一的法律法規,對要素的標準化進行規范。包括憑證標準、證據引導庫、承辦案件要素(六類八個案由)、立案審查主要因素、訴狀庫、辯護庫、實例庫等12 項大數據庫,為人工智能進行司法裁判提供訊息支持和保障。

最后,擴大數據庫所包含對象的數量,打破地區、行業、機構之間的信息壁壘,不斷增加司法數據庫總量,提高司法數據庫建設的質量。司法數據庫建設初期應考慮簡易類型為主,復雜案件為輔。選擇法律關系相對單一、事實較為明析的類型化案件。最好選擇窄而深的領域,方便日后由簡易案件到復雜案件擴充。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

人工智能對司法公正具有促進作用,但同時人工智能參與司法裁判會對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帶來危害。為了消減人工智能決策帶來的弊端,提出以下三個措施來保障司法公正。第一,要求司法數據機構對算法進行解釋,保障算法的透明。通過司法數據機構對算法運行機制進行解釋,能夠使雙方當事人理解,使算法透明化,以避免司法正義被人為操控的風險。第二,建立算法審查制度。算法會智能化給訴訟參與人貼標簽,會根據訴訟記錄、社會地位、征信狀況等分析當事人的訴訟經驗、裁判可接受度、證據可信度,對于有犯罪前科的主體來說會在算法定罪量刑時處于不利地位。因此,需要對可能存在的性別、民族、地域、年齡歧視進行審查,構建一個多元審查主體、多樣審查方式、多種審查渠道的算法審查格局。在審查主體方面,可以在法院內部設立算法運行的審查部門,也可以委托外部的第三方專業科研機構。

審查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事后審查人工智能做出的裁判是否中立、公正,一種是事前審查科學實驗模擬案件,提前預防對司法公正的危害。審查渠道有三種,第一種法院專業團隊審查,第二種編寫算法的機構自查,第三種當事人申請查詢,當事人若覺得裁判不公,可以向法院申請對算法運行機制進行審查。第三,提高算法的準確性和精確性。目前上傳的法律文書不全,樣本案例并不充分,大大影響了算法的準確性和精確性。裁判文書上網,不僅需要法院技術部門的參與,更需要法律專家對案件進行整理歸納,將事實知識的陳述轉化為審判要素,提高信息化描述的基本能力??茖W技術人員應積極回應司法裁判的特殊需求,大力發展神經網絡學習系統,提高算法的準確性和精確性。

此外,為了保障司法正義。首先,創建雙向監控機制,來消減對于司法的干涉。智能系統識別的辦案時間和方式,也可以參考“雙向監控”方法,在其智能網址上設置審案人員的閱讀記錄。引入雙向監控的瀏覽記錄之后,司法數據采集機構的行為將會有所約束,程序公正可適當得到保障。其次,制定相應政策,限制司法數據采集機構的行為。若司法數據采集機構進行不正當的行為,侵害了當事人的審判平等權利和法官的獨立審判地位,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明確審判責任的劃分

人工智能進入司法領域,在司法裁判中出現了三類裁判主體,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研發者、法官。人工智能不具有主體意識、行為能力,因而人工智能不具有主體資格。因此承擔審判責任的主體有兩類,人工智能研發者和法官。

人工智能研發者只是為司法裁判提供了特定的算法,盡到了算法解釋義務,不需要對司法裁判承擔責任。人工智能進入司法裁判領域,法官可能過度依賴人工智能,甚至將審判責任推脫給人工智能。因此,應該設立賦權問責型制度。賦予法官人工智能裁判系統的選擇權,法官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智能裁判系統輔助功能。若法官認為人工智能做出的判決影響自己的價值判斷,那么可以在做出判斷之后使用,避免人工智能裁判系統的影響。法官選擇使用人工智能裁判系統,就對輸出的判決承擔審查義務,就應當對后果負責。當然,裁判系統研發者需要對算法進行解釋,如果確實是因為算法而導致判決錯誤,那么可以使法官免去審判責任,這也是審判責任劃分的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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