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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情理與法律的良性互動

2023-04-17 13:24翁明旻貴州貴陽550025
邊緣法學論壇 2023年2期
關鍵詞:情理公序良司法公正

翁明旻 (貴州 貴陽 550025)

[內容提要]

法律與情理在司法實踐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古至今,司法實踐中都可見情理的身影,所以情理是古代司法的內核與基礎。在現代社會,情理與法律同樣是不可忽視的一對關系,情理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可以保證案件結果合法且合理,從而提高人民對法律的信賴程度。在法治改革中,認真對待情理,推進情理與法律的良性互動,對于司法公正至關重要。

情理司法 情法關系 司法公正

法律與情理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法律是情理的表現形式,情理是法律的內在精神。無論是古代法律還是現代法律,情理在司法實踐中都有一席之地。當前我國的法制改革,應該從我國傳統法律中汲取營養,使情理更好地融入法律實踐。同時,注意平衡情理與司法的關系,使情理與司法實現良性互動,實現司法公正。

一、情理司法的定位

法律中體現人情、裁判中展現情理是法律由法條轉化為司法實踐的最佳途徑。無論是古代社會,或是現代社會,情理與法律之間都存在特殊的關聯。在對當前的法律、規則進行評價時,都需要以情理為衡量標準。要認識情理在司法中的重要性,就必須先明確情理的定位。

情理是法官在以案釋法過程中,以法律為前提、以情理為指導,最終得到公眾的認可。這就是常說的合法合理,從中可以窺見法律與情理的緊密關系。

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法官需要嚴格按照三段論來得出案件的處理結果。大前提是法律規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實,最后嚴格按照法律得出審判結果。這一過程可能合法,卻不能達到合理的價值追求。裁判過程必須考慮常理認知,裁判結果必須滿足社會預期。所以,情理在案件裁判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在我國現實社會中,情理是解決糾紛中不得不考慮的重要方面。它與案件事實緊密相連,要求法官在個案中去發現,通過共情、換位思考,來滿足公眾預期的正義尋求。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除了以法條形式呈現的“實體法”外,還要符合公眾認知的常理常情。案件處理必須以實體法為大前提,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個案中的情理,才能使司法實現實質正義,更好地捍衛司法公正。

二、情理司法的運用

從古代的一些判例中,我們可以發現情理在司法審理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不僅古代司法實踐中體現清理,現代的司法實例中也體現“情理”,可見司法中運用情理審案存在普遍性。

(一)古代司法中的情理表達

在古代,情理與司法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周禮“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西漢盛行“春秋決獄”,唐朝禮法合流,可見司法倫理化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案件審理還是案件執行,都可以看見情理的運用。就如滋賀秀三所說,當時人們處理司法案件,通常把‘情’、‘法’、‘理’三者相提并論,就其具體含義而言,即‘人情’、‘國法’、‘天理’。情理已經融入古代司法判例中,成為處理糾紛必須考慮的因素。

古代司法活動重視考量情理,體現在司法實踐的各個流程中。

1、選擇律例時運用情理。古代的審判者通常先尋找解決案件的律例,在有明確的律例時,可能會面臨依照“正條”、“專條”還是比附其他律例的矛盾,也可能面臨在適用正條的基礎上是否需要加減量刑的矛盾,還可能面臨適用“正條”亦或是援引“成案”的矛盾。對于這些矛盾的解決,歸根到底還是要考慮情理。古代司法審判者只有通過情理考量,才能做出符合情理的裁判結果。

2、探尋案件事實時適用情理。古代社會不如現代司法技術發達,因此,在案件調查取證時不能通過科學技術手段進行,只能采取“情理取證”的方法,再通過當事人表情變化的判斷、以及當事人的特定行為來發現案件事實,以便做出符合情理的法律證據認定。

3、調處息爭時運用情理。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對峙公堂是一件極其不光彩的事,所以古代糾紛的解決通常都于公堂之外,即通過司法官員的情理勸說來化解矛盾,實現息訟的價值追求。如明代設有申明亭來斷事,在司法官員勸解中情理的作用便得以凸顯了。

情理在古代司法實踐中起著關鍵作用,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從古代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古代司法把“情法兩平”作為終極的價值追求,研究古代法律活動的情理表達,對于當代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公正目標尤為重要。

(二)當代司法實踐中的情理運用

社會在不斷地發展,但不變的是司法中對于情理的考量。在現代社會,情理在許多案件中依舊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彭宇案中,法官基于情理的考量,認為彭宇做法與情理相悖,推斷出原告是由彭宇所傷的結論。該判決一經做出便引發了社會極大的反響。大眾認為法官在沒有證據事實的支撐下,僅憑借情理就推斷彭宇的過錯,與大眾熟知的常理背道而馳。彭宇案件遭受大眾一致的反對,因此裁判一旦不合情理,即使合法也不能得到公眾的認同。

從現代司法實踐來看,情理與司法雖然可能出現對立的情況,但大多數情況下,情理與司法是相互依存的關系,司法適用不能缺少情理的參與。在現代司法案件中,依據公序良俗原則作出判決,將社會道德標準、大眾公理與民事法律規范緊密相連,成為民法與體系外溝通的橋梁。讓民法借助審判者的判決從體系外獲得更多的價值,滿足了公眾的情理預期??梢娗槔硭痉ǎㄈ绻蛄妓自瓌t)在民商法等私法體系中占重要地位。法官以情理為引導作出最終判決,使裁判更有說服力,也容易贏得當事人的認可。

情理司法在古代法律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當代社會法律活動中仍然發揮著光亮。在當代司法實踐中,情理可作為基本原則(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等)來補充實定法,與實定法互補共榮,共同發展。認清情理在當代司法中的運用,對于研究情理司法的正當性也有重要意義。

三、情理司法的正當性

古往今來,情理是法官斷案必須需要考量的因素,也是司法公正的內在含義。那么,在司法中融入情理的正當依據是什么?筆者將在該部分展開論述。

(一)情理彌補法律的局限

如今,我國已經建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并處在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認識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與情理對司法的補充作用對于司法改革意義重大。

在面臨糾紛時,人們往往通過訴諸法院解決矛盾,但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它只是糾紛解決機制的組成部分,社會中的道德、習慣、風俗等情理規則對于糾紛解決亦十分重要。由于法條是生硬刻板的,但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必然會存在隔閡,這是法律無法彌補的局限。

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法官若單純適用法律便會出現背離公眾認知的情況,引發巨大的社會輿論。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以法律為依據,并考慮個案中的情理,作出的判決便能實現個案正義。法律時效性存在一定滯后性,但情理恰好能彌補法律的這一局限。道德、習慣、風俗等情理規則符合大眾的認知,其內核隨著社會變遷不斷發生演變。所以依據情理處理案件需要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法律的穩定雖滿足公眾預期,但不能適應靈活多變的社會發展,情理內涵隨著社會變化的特征正好彌補了法律的不足。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以法律為前提,并充分考慮個案中的情理,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現實,實現司法公正。

(二)情理保證法律的權威

盧梭說“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從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知道法律的權威并不在于其表現形式,而在于能否得到公眾的認可。

法官對案件處理是否得當,并不僅僅看其是否嚴格按照法律、遵守法定程序,更應當從公眾對案件結果的反應來評判。若公眾接受案件的裁判,說明該案符合情理;若公眾一致反對判決結果,說明案件雖然合法但不合理。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情理的論證可以提高公眾對于裁判的接受程度。司法裁判強調入情敘理,使當事人服從判決、被公眾認可。只有公眾認可才能捍衛司法權威,展現法律匡扶正義、維護公正的正面形象。

四、情理法的交融互動

雖然中國傳統的中華法系解體覆滅,但以情理融入司法的傳統得以保存。在現代司法實踐中情理與法律相互依存。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推動情理與法律相互協調,是中國法律改革的發展方向。情理與司法良性互動,有利于情理與法律更好地交融,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保證法律改革的本土化

中國法律現代化,必須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從本土社會汲取營養,重視中國傳統文化的吸收。在立法活動中融入情理的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借鑒傳統司法的智慧。

西方法律具有悠久的歷史底蘊,制訂了一系列流傳千古的法典規則,但不同地域生成不同的法律。忽略本土社會中的傳統與情理,移植來的法律必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出現法律與情理相互矛盾。法律若想取得良好的實效,必須從實踐生活中挖掘有益資源,使我國法律具有中國特色,才能增加公眾對于法律的認同感。

在中國法律改革中,保證法律從本土中探尋資源,可以減少法律與情理的對立情況,促進情理與法律相生相伴、良性互動。

(二)發揮陪審員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平衡“理性”與情理的作用。人民陪審員從公民中選舉出來,在與審判員一起審理案件時,基于社會普遍認知對案件事實發表意見、參與表決。陪審員將社會大眾的情理、樸素的道德觀念融入司法裁判中,對法官的司法實務經驗進行補充,能夠讓案件判決為大眾接受,讓法律和情理得到更好地交融。

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積極作用,明確人民陪審員的合意規則、規范陪審員選任規則對于司法公正意義重大。在當下,人民陪審員制度呈現一種“陪而不審”的現實狀態,并未對案件最終走向發揮重要的影響。這一現象極大的制約了人民陪審員的作用,不能使情理與法律較好相容,值得國家法律界重視。

(三)情理司法的適用控制

我們應該認識到,法律不是萬能的,而司法實踐中運用情理也應注意一定的限度。中國傳統社會,依據情理進行裁判,極易造成司法的任意性。

在民法體系中,沒有具體規定的法律原則,只有在不違背公序良俗時才能使用。公序良俗原則可以彌補法律的漏洞,使法律具有靈活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影響甚廣的“瀘州二奶案”,雖然法官根據公序良俗(情理)進行說理,但民眾卻不能準確根據法條預斷案件結果。情理可以彌補法律法律漏洞,讓法律具有人情色彩,但也帶來法律的不穩定。在促進情理與司法交融時,適當控制情理司法的適用限度,才能推動法制社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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