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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偵查權擴張的合理限制

2023-04-17 13:24郭恩澤泰國曼谷10200
邊緣法學論壇 2023年2期
關鍵詞:偵查權公安機關個人信息

郭恩澤 (泰國 曼谷 10200)

[內容提要]

隨著時代的變革,人工智能犯罪給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與此同時偵查機關偵查權明顯擴張趨勢也逐漸顯現。面對人工智能偵查權擴張需要理性看待,確保合理約束偵查權與打擊犯罪的雙管齊下,避免立法與司法之間的沖突。

人工智能犯罪 偵查權擴張 合理限制

隨著社會的法治進步,人工智能也不可避免出現犯罪現象。有效打擊犯罪離不開偵查權的介入,人工智能偵查的使用,對法治建設提出了全新挑戰。面對新型犯罪的出現,人工智能偵查的擴張有其合理性。因此有必要探尋人工智能偵查背后的法治問題,更好地幫助實務部門偵辦案件。

大數據時代,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高發態勢,傳統的偵查手段已經不能適應犯罪的花樣翻新,對法治發展產生了消極影響。為有效打擊新型犯罪,將偵查技術運用與人工智能之中,有助于應對高科技犯罪。同時,如何對偵查權擴張進行適度而必要的限縮,成為學界與實務界深度思考的實踐難題。

一、人工智能偵查權擴張的趨勢

人工智能偵查權的擴張,是基于國家偵查機關維穩處突和打擊犯罪的需要,國家立法機關默認了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現實。

(一)人工智能偵查權的顯性擴張

在大數據系統形成初期,廣東警方在全面打擊“兩搶一盜”的同時,充分利用“天網工程”數據偵破案件名噪一時??梢姰敃r的天網系統建設的發達程度已經領先全球警察部門。依托大數據的信息平臺,對搜集的信息進行系統的分門別類整合,天網系統通過公安機關在全市的各主要交通要道、人口密集的購物區以及城鄉結合等關鍵部位實行24小時的實時監控,監控所拍攝到的實時畫面,經過光纖等迅速上傳到指揮中心,做到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在第一時間及時處理。天網系統可以實現預防和打擊為一體的有效監控,同時在追捕陌生嫌疑人時通過大數據人臉識別系統能夠實現與公安內網戶籍人口的信息快速比對,在偵查機關開展偵查、跟蹤和抓捕中較為實用。隨著天網系統的成功運用,有越來越多的人工智能被廣泛運用于偵查當中。

除大家較為熟悉的“天網工程”外,還有鮮為人知的“雪亮”“金盾”工程等,這些重大的國家工程體現出人工智能偵查權的顯性擴張。

(二)人工智能偵查權的隱性擴張

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偵查權的適用存在著提前介入的隱性擴張。在人工智能還未完全普及之前,不少的民間借貸等經濟糾紛尋求公安機關幫助,在人口信息中尋找“債務人”并起訴至人民法院。本質是一種變相的利用偵查權插手民間借貸的典型隱性擴張的適用。如今人工智能偵查權發展迅速,只要輕輕點擊鼠標,就可以實現對自己掌控的“內網”進行查詢。其實這已經是對技術偵查的變相適用,是對人工智能偵查權的隱性擴張,更是對傳統偵查權的突破。這就導致了偵查權的提早適用,立案這一程序被架空。社會上電信、稅務等部門由于工作需要都會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方位的搜集,而且也實現了與公安網的互通、互聯、共享。另外在居民辦理身份證、駕駛證或者護照等個人證件時,都會被現場要求采集個人信息,強制的大數據信息采集成為現實,由公安機關直接介入并掌管。對于由公安機關掌管的網絡數據,則可以不需要義務者同意,自己完全可以直接調取。這就對偵查機關隨意使用偵查權埋下了隱患。這些信息收集,在公安機關行使治安行政職權時,出于對社會治理的需要,就可能運用人工智能偵查手段。特別是在例行治安巡查過程中發現有打擊犯罪需要時,就必須及時動用公安機關的偵查權,直接構成了對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侵犯。

二、人工智能偵查權擴張下的法治困境

偵查機關隱性行使偵查權的行為,在程序上導致一些混亂和隨意,造成對公民個人信息侵犯的事實。

(一)模糊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界限

出于對社會治理的需要,公安機關的網警會主動開展網上巡查,相當于地面的巡邏警察在網絡執法中的升級。在2002 年8 月18 日發生在陜西延安的夫妻“黃碟案”轟動一時,最終當地公安機關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9 多元而告終結。在大數據互聯網時代,公民在網絡中沒有絕對的隱私權,都會被后臺執行網絡巡查的網警盡收眼底,如果主動介入并以此處罰觀看的網民,那么這樣的巡查就已經嚴重干擾了公民個人隱私和跨越了巡查界限。

(二)偵查權擴張導致立案被架空

偵查機關網絡“初查”是不需要經過線下負責人審批的,在線上對證據進行固定后,在線下進一步刻錄并保存。這樣以初查之名,行使偵查之實的權力濫用,是程序法中的立法缺失所導致。人工智能偵查權的擴張已經超越了刑訴法中技術偵查的范圍。由于人工智能是依托大數據所逐步建立起的新型偵查,其所掌握的信息范圍、數量以及職權的擴張等,都超越了傳統的偵查權。這種人工智能偵查權的無限擴張,目前還有待于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與合理規制。

(三)人工智能偵查權獲取的證據在訴訟中證明有難度

目前最高司法機關正在打造智慧審判和智慧檢察系統,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大數據所搜集到的案例指導被智慧系統所收錄之后,司法工作人員輸入相關的案由等案件信息,就可以實現智能化的自動給出裁判結果。但是,偵查機關所搜集到的數據,在訴訟中如何成為一種法定證據,對司法實踐而言卻是一個難題。因為大數據下獲取的證據更多的是相關線索的提供,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對大數據下獲取的證據予以專門認定。偵查機關自身所獲取的大數據證據,會在主觀上作有利于自身的有罪推定。與偵查實踐改革以自我為中心的主觀認定標準逐漸向審判的法庭證明靠攏精神相悖。人工智能偵查權的擴張極易造成對訴訟證據證明標準的沖擊。

三、人工智能偵查權擴張下的規制路徑

人工智能犯罪離不開偵查權的擴張運用,這是國家社會治理的內在要求。

(一)合理認知與理性看待

人工智能偵查權的出現,人們日常生活“沒有絕對隱私”。偵查機關出于社會治理需要,公開廣泛的采集公民個人信息。但是需要妥善保護,以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1、犯罪主體。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當中,應注意公民個人信息在被國家機關依法掌握情況下的合理區分,避免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履職過程當中充當“內鬼”角色,對自身掌握的大量公民個人信息進行販賣,這也為特殊的犯罪主體提供了犯罪的條件。

2、犯罪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在大數據和互聯網當中無疑成為最好的傳播載體。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當中,通過網絡渠道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領域主要集中在服務行業和考試類信息當中,而這樣的行業當中稍不留神就會泄露自己的個人信息。

3、犯罪時空。犯罪時空是犯罪時長和跨度問題。要正確看待犯罪時空與犯罪空間之間的關系,由于更多的犯罪發生在網絡空間,而在這樣的虛擬傳播空間當中,對犯罪行為的發生與犯罪結果的發生,應當區別看待,以便更好運用偵查手段來打擊犯罪。

4、犯罪手段。對犯罪手段的認知應當結合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犯罪綜合而定,要結合犯罪的手段以多元化眼光來看待。就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而言,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手段,不僅有主動竊取,同時還有“內鬼”的里應外合。

5、社會危害性。在人工智能時代下,新型犯罪的頻發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阻力。大數據與人工智能這樣的新型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拓寬了公安機關偵查權的行使,同時針對這樣的不法行為,也使得偵查權的擴張應用合法有據。

(二)具體合法路徑的選擇

1、大數據的收集與使用主體分離。改變以公安機關為主的采集與使用為一體的偵查權限無限擴張的傳統弊端,避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有違程序公正之實。依托第三方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合法公開的采集,并建立專門的大數據信息數據庫,只在偵查機關因案件需要時經過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出具相關手續之后可以進行查詢。

2、積極納入下一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內容。盡管目前已經經過三次大的修訂,但是對人工智能偵查依托大數據下的偵查手段,未能將其歸入到法定的偵查種類當中??梢詤⒄铡缎淌略V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規定作詳細區分,以保證其在最終作為證據使用中的合法性。

3、對部門法作配套司法解釋。由于剛施行不久的《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涉及公民個人信息隱私的規定較為籠統,還需要進一步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說明。對于因采集公民個人信息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應當對公民個人的申訴、抗辯等權利也要做好相應保障工作,使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與公民個人的私權利之間達到一種平衡狀態。

4、積極借鑒和學習域外經驗。在歐美發達國家,都對偵查機關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的大數據偵查手段作專門的立法限制。我國臺灣地區設立了《通訊保障法》,日本也出臺的《通信監聽法》等,這些都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權作了專門的立法規制,不僅可以更好的防止人工智能偵查權的進一步擴張,還可以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國可以參照此,及時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規章加以約束。

5、對濫用偵查權行為的從重處罰。由于我國現在還沒有對人工智能偵查權有明確立法規定,因此常常會發生一些以辦理案件之名,濫用偵查權的違法行為發生。特別是司法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行為,《刑法》都對此作出了嚴格的處罰規定。應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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