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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社”協同視角下中小學心理輔導倫理困境應對

2023-04-18 22:36安芹
心理學通訊 2023年3期
關鍵詞:監護人保密輔導

安芹

1 引言

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50%的心理健康問題出現在14 歲之前(WHO, 2020)。我國學生群體抑郁、焦慮、睡眠問題和自我傷害行為檢出率偏高,整體心理健康狀況堪憂(俞國良, 2022)。研究者采用meta 分析方法綜合評價我國中小學生抑郁癥狀檢出率分別為28.4%(劉福榮 等, 2020)和17.1%(劉福榮 等, 2021)。張至賢等(2022)運用多階段整群抽樣方法,在北京市、河南省鄭州市和廣東省陽江市3 個城市分別抽取農村初中、高中及城市初中、高中各2 所,對其中16 853 名中學生調查發現,自殺意念、自殺計劃和自殺未遂檢出率分別為31.3%、16.3%和7.5%,非自殺性自傷檢出率為28.9%。中小學生日漸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給學校帶來了嚴峻挑戰,帶病上學的學生比例明顯增加,校園危機時有發生,如果處置不當不僅危及學生生命還可能導致不良社會影響。不同于學科知識教育、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是專業性很強的助人教育活動。除普適性的心理健康輔導工作外,針對特需學生的具體工作中還會涉及一些倫理相關的實踐性難題。比如,如何界定學生隱私權與家長監護權、知情權的界限,特別是遇到危機學生時學校層面如何為學生及家庭提供幫助等。

社會轉型影響著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社會生態系統,但其并非總是風險因素,提升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也依賴于各子系統間的相互作用(俞國良 等,2018)。國家層面從宏觀政策到專項行動一直在積極推進學校心理健康工作,教育部陸續出臺的多份文件也為新時期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清晰的思路(王宋芳 等, 2018)。自2012 年頒布《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以來,各地中小學在制度、課程、師資隊伍和心理輔導室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俞國良, 2019)。2023 年教育部等十七部門聯合印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生心理健康工作專項行動計劃(2023-2025年)》,切實把心理健康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貫穿學校、家庭、社會各方面,明確提出加強心理健康教育、規范心理健康監測及完善心理預警干預等工作任務。如何做好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如何為學生提供適合其發展需要的心理健康教育,成為橫亙在研究者和教育者面前的兩個難題(俞國良, 邵蕾, 2022)。

龍立榮和江光榮(1994)在中小學生心理輔導與教育理論問題討論中辨析了學校心理輔導與教育的區別,認為心理輔導是不同于教育的自下而上的服務,心理輔導注重學生內在需求的滿足和內在潛能的展現,關注每個學生的具體問題,重視個別差異和個別化對待。學校心理輔導具有心理健康教育功能,但不是教育性的而是心理性的,既關心學生當前的福祉也考慮學生的將來,不僅包括面向全體學生的發展性輔導,還有為部分學生而設的個別化補救性服務以及對極少數特殊需要學生的轉介工作(林孟平, 2022)。國際學校心理學協會在1996 年提出學校心理學家的定義,指受過心理學與教育專業訓練,在學校、家庭以及其它可能發生影響的環境中為兒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學服務的專業人員。美國等心理健康教育發展較早國家都已實行學校咨詢師專業化和資格認證標準化(方雙虎, 陳志強, 2011; Bobby, 2013),專門有學校咨詢協會制定倫理標準(ASCA, 2010)。我國目前尚未在國家層面形成明確的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員資格認證要求(葉子青, 葉一舵, 2020),也沒有專業組織提出相關工作的倫理規范。專業倫理是助人專業人員的具體行為規范,在倫理上社會服務專業人員有守法的責任,必須考慮相關法律的規定(牛格正,王智弘, 2018)。本文梳理了中小學心理輔導常見的倫理困境,并基于我國學校心理輔導發展現狀以及社會文化特點提出倫理對策,希望為中小學心理輔導實踐提供參考依據。

2 中小學心理輔導常見的倫理困境

學校心理輔導通常包括主動來詢和被動求助兩大類,前者指學生有自主需求,后者主要是班主任發現問題建議學生找心理教師聊聊,也有家長無力與孩子溝通向心理教師求助的情況。無論學生、班主任還是家長向心理教師求助更多是基于其專業身份,心理教師在提供幫助時應注意遵守專業倫理規范。

2.1 心理教師雙重角色的沖突

我國學校心理輔導基本定位尚不明確,心理輔導與德育教育的界限模糊,心理教師兼具教師與咨詢師雙重身份導致其在價值中立與價值參與之間徘徊(全莉娟 等, 2013)。中小學生正處于價值觀形成和發展階段,身為教師是否對學生有價值塑造的責任尚有爭議,心理教師頻繁的價值參與容易和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工作相混淆,以致心理教師質疑自身工作的專業性。學校心理輔導的保密及保密例外更加復雜,學生、家長與學校對保密及保密例外的認知都不一樣,除了關乎自殺危機的態度相似以外,對其他不太危急的情況態度差異較大(Rodriguez 等, 2011)。例如在心理輔導中獲知學生有自傷、早戀、偷竊、考試作弊等行為,經評估不一定需要即刻突破保密,但家長或者學校通常會認為其需要知情。

2.2 學生自主權利的限制

青少年心理咨詢與成人心理咨詢最大的不同是未成年人咨詢時牽涉到監護人的知情權和監護權(王智弘, 1996)。在工作中不乏有學生希望求助、但家長提出心理教師不要介入,或學生求助的主要原因是家庭關系不良,其愿意接受幫助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對家長保密的情況發生。但一般認為學生處理問題的判斷能力和決策能力尚不成熟,家長有權利和義務了解孩子的問題,幫助孩子做出更好的決定(林潔贏, 錢銘怡, 2012)。Lehrer 等(2007)研究發現,青少年問題行為或抑郁程度越嚴重、對與父母溝通方式越不滿意,其在心理咨詢時越注重保密原則,這也提示家長的知情權可能使問題較嚴重的青少年放棄心理咨詢。學校心理輔導除了涉及家長的監護權和知情權,還涉及學校及其教師的要求,若班主任建議學生找心理教師談話,一般情況下學生都會服從。

2.3 家長的監護權利與責任

學校心理輔導既要保護學生的福祉,又要尊重監護人的權利,但家長與學生的需要、動機、價值觀有時是不同的。心理教師有責任為接受心理輔導的學生保密,與監護人的知情權和監護權存在沖突,有些家長以“有權知道”為由要求了解學生在心理輔導中講述的所有信息(朱蓉蓉 等, 2018; Barnett& Molzon,2014)。還有一些家長是因為孩子與自己不溝通、不接受自己的想法,希望心理教師促使孩子改變。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九部門發布的《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顯示,學校在發現相關問題準備上報時既有被家長拒絕的情況,也有家長與學生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

2.4 學校的教育與管理責任

學校承擔學生的教育責任,心理教師常常面對專業保密與學校行政管理的沖突(鄧林園 等, 2018)。例如主管部門要求上報心理輔導學生名單,或者學校領導要求查閱心理輔導工作記錄等。另一方面,有些家長發現孩子有心理問題接受專業機構咨詢或到精神科就診,出于對污名化的擔心或為避免孩子被歧視而不告知學校,一旦學生在校園突發狀況,學校難以快速有效處理。

3 中小學心理輔導倫理困境的對策

探討學校心理輔導的倫理困境及對策,有利于推動學校心理輔導的發展和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全面實施(姚本先, 劉志遠, 2012)。學校心理輔導極其復雜,與學生的心智化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其主要取決于學生的年齡、認知發展水平、情緒成熟程度以及當地社會文化因素,相對而言學生的年齡越小其監護人的權利越大。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責任,心理教師作為教師對學校有職業責任,作為專業人員對學生有專業責任和倫理責任,同時也要尊重家長的知情權和監護權。

3.1 學校思政教育框架下區別于德育教育的心理輔導

3.1.1 價值引導責任

心理教師有咨詢師和教師雙重角色,專業人員的價值中立與德育教育的先定立場不一樣,其專業要求與德育教育責任有所沖突(安芹, 2022)。學生受限于所掌握的知識、信息以及認知水平可能難以做出適宜的、理性的決定,無論在當下還是遠期不一定能夠承擔相應后果,心理輔導要做的是幫助學生分析和厘清具體情況,列出可能的價值選擇,發展并提升學生決策的能力?!吨袊睦韺W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中國心理學會, 2018)條款1.5 規定,須尊重來訪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教師應警覺個人的預設和偏見,在心理輔導中充分覺察自己的價值觀及其可能的影響,避免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學生。

3.1.2 專業保密責任

個別輔導是針對學生的需要提供相對深度的個別化會談,一般情況下對心理教師的專業要求是保密。有所矛盾的是學校通常期待公開交流學生的情況,例如班主任希望了解心理輔導的學生的情況以便跟進,當心理教師以保密為由拒絕時往往不被理解。心理教師要向領導和同事說明心理輔導的專業要求,除了危機情況確需突破保密外,在披露學生信息時要謹慎,避免對學生造成傷害。

團體輔導是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形式。組織團體輔導時應明確心理健康教育定位,聚焦于團體討論的主題,避免變成心理咨詢團體(Welfel, 2010)。如果在團體輔導中牽涉學生及其家庭比較隱私的話題,招募團體成員時應征得監護人同意。心理教師要對學生的保密能力保持敏感,不僅應在篩選成員時評估他們保密的能力,在正式活動前團體成員應一起討論保密等規則,還要教導成員如何拒絕同伴壓力以維護其他成員的隱私。

3.2 尊重學生的權利并最大化學生的福祉

3.2.1 同意接受輔導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吨袊睦韺W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中國心理學會, 2018)條款1.1 規定,應公正對待來訪者,不得因年齡等因素歧視對方。心理輔導是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一部分,通常情況下屬于學生的自主行為而非強制行為,心理教師要尊重學生自我決定的權利,有責任以學生理解的方式幫助其了解心理輔導的原理、工作方式、保密原則及限制,盡最大努力獲得學生知情基礎上的同意,同時,學生有權利參與決策和目標設定等。隨著學生認知成熟度的提高,其對接受輔導的同意逐漸接近監護人的知情同意,當發生沖突時最終的優先權是未成年人的最大福祉(Welfel, 2010)。對于陷入成長危機而又拒絕接受心理輔導的學生,心理教師保持足夠敏感并對其進行持續評估非常重要。

元四家之首黃公望五十之后始畫山水。而賴非更晚,退休之后開始習古畫。有學生時代畫陶罐的底子,有古董真跡的半生相伴,更有40年蒼茫山林的行走、一生不曾低頭名利的學術修為,他的淡墨山水頗有倪黃氣象。他的習畫不是消遣,依然是他學術生涯的延續。他計劃在描摹1000幅古畫之后,即開始創作《云峰刻石長卷》,把38塊主要的云峰刻石都繪到畫卷上。也許,將來再也沒有可能請這位老先生陪伴各路學者書家跋山涉水求經問道,但這幅長卷可以盡量全息再現石刻作品在特定的自然、歷史、文化中的整體風貌,讓更多人知道我們石刻曾經美到極點,我們的文化曾經如何燦爛。

3.2.2 了解突破保密原則的權利

心理教師在心理輔導前要明確告知學生保密原則的限制,即什么情況下必須打破保密原則。如果清楚自己講述的哪些信息可能被告知家長或學校,學生就可以自主選擇透露的內容,雖然透露的信息有可能減少,但體現了對學生自主權和隱私權的尊重(林潔贏,錢銘怡, 2012)。當然,心理教師如果發現學生因此而遲疑時要予以關注,向學生解釋保密突破的目的,討論他們的擔憂,具體說明需要告知家長或學校的內容及程度,在與學生共情基礎上,使學生明白家長、學校作為支持性資源的重要性,以保障學生福祉的最大化。

3.3 尊重監護人的權利并促進家校共育

3.3.1 監護人的知情同意

學校對學生有教育責任,監護人對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有知情權,學??梢岳眯@開放日、家長溝通會等機會向家長介紹涵蓋心理輔導在內的各項活動,告知家長學校有心理輔導老師,學生有心理方面的需求可以主動找老師尋求幫助,這是以學校為主體讓監護人知情同意(安芹, 2022)。在此基礎上,心理教師應在學校心理健康教育范疇內為學生提供促進學生適應及個人成長的一般性心理輔導,例如針對學業壓力、人際關系、生涯探索等問題提供有限次數的心理輔導。

如果經評估發現學生有嚴重心理問題傾向,結合考慮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定位及心理教師的專業勝任力水平,心理教師通常是與家長會商,征得家長知情同意做出轉介建議,由家長帶學生到心理咨詢專業機構或精神科尋求專業服務。如果根據學校定位及其學校心理輔導崗位要求,出于學生的需要為其在學校提供深度心理輔導,最好請家長單獨簽署《知情同意書》。

3.3.2 學生要求保密與監護人權利的平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為子女提供福祉的法律責任,有權獲取與子女福祉相關的教育、醫療等信息。但研究發現,一方面,如果咨詢師將咨詢內容告訴家長,青少年來訪者可能因此感到受傷害或對咨詢師不再信任,而且告訴家長的后果未必比堅持保密好,原因是青少年害怕父母知曉后責罵自己,有時結果適得其反(Sanci et al.,2005)。另一方面,咨詢師如果為青少年保密,家長也有可能減少對問題行為的注意和干預,可能導致該問題日益嚴重(Lyren et al., 2006)。當家長急于了解青少年的內心想法時,咨詢師通常在鼓勵家長直接與青少年溝通的同時,也應提升青少年與父母溝通的意愿和能力。雖然兒童在倫理上享有保密權利,但是在法律上家長的權利仍然超越子女的權利(林家興,2018)。

3.4 學校會商責任并搭建“家-校-社”協同

3.4.1 會商和轉介責任

與家長就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會商是學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學校和教師應當與監護人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學校及心理教師應有家校合作的主動意識,與家長建立合作關系。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家長也有責任配合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基于目前我國心理教師現況以及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定位,當學生的心理問題超出教育范疇,心理教師應通過評估描述學生身心健康情況并分析成因,向家長給出轉介建議。學校通過心理服務轉介使學生得到心理咨詢師或精神科醫生更專業的服務,是有效解決學生心理問題的重要措施,也是危機干預處理辦法(吳俊琳, 2019)。學校了解學生校外就醫情況有利于關照學生和校園管理,但學校要尊重學生的隱私,只有基于“教育上必須知道”原則才可獲得學生的咨詢信息(王智弘, 1996)。當學校要求學生提供校外心理咨詢信息或心理測驗結果時,要獲得監護人的同意,同時應以符合倫理的方式對待獲知的信息以避免擴散,也不得因此影響學生的利益。

3.4.2 危機個案管理責任

對于危機學生,心理教師的首要工作是評估危險性。若情況危險應立刻向學校主管通報,針對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打破保密原則,若暫時沒有危險則應先進行會談以了解學生的意愿、評估家庭功能,同時了解通報后的處理流程并預估通報對學生的利弊影響,與督導討論處理方式(洪莉竹, 2008)。當發現學生情況嚴重且有自傷、自殺或傷害他人等較高風險行為時,須啟動危機干預機制,通常包括五個方面:其一,開始心理輔導前,與學生進行知情同意討論并說明保密例外原則;其二,經評估判斷確需突破保密時,先讓學生知曉突破保密事宜,可以與學生協商突破保密的方式,或循序漸進地透露,以緩解抗拒情緒;其三,突破保密時執行有限披露原則,只透露有利于幫助學生應對危機的必要信息;其四,若情況緊急應以保護學生生命安全為優先原則,爭取機會及時做好解釋,注意與學生建立信任關系以利于后續提供心理輔導;其五,必要時指導家長如何為孩子提供支持。

危機干預需要團隊合作,包括心理教師、班主任、年級主任、德育副校長和家長多方進行會商,心理教師承擔個案管理者角色。心理教師不要成為唯一知曉學生危機的人,不僅要告知家長而且要確保家長足夠重視且積極行動,必要時可協助家長聯系正規醫院就診。心理教師應通過協調、連接及整合專業資源幫助學生擺脫困境,并持續追蹤隨訪,做好記錄。

3.4.3 校園欺凌、校園危機和強制報告責任

校園欺凌已成為學校管理中的主要威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不僅應當立即制止欺凌行為,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學生的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還要對相關學生給予心理輔導。對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學校有責任遵守相關法律,公正地保護各方權益。在緊急危機狀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先由學校將受傷學生送至醫院再及時通知其家長,在保護身體前提下保護心理,體現了政府、學校、家庭各自的責任和聯系,在三方通力合作下使心理危機干預體系發揮最大效能。

《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明確指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學校有強制報告的責任。心理教師慣常做法是首先與監護人取得聯系,視情況給予必要的協助,情況特別嚴重時學校有強制報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等情形時,民政部門應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梢?,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工作需要社會各級部門的協同保障。

4 結論

學校心理健康教育轉向心理健康服務是心理健康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俞國良, 2018)。加強家庭、學校及社會協同是中小學心理輔導的關鍵,學校心理輔導迫切需要專業組織出臺針對性的倫理規范。心理教師要加強專業身份認同,增強倫理敏感性和倫理辨識能力,既要保障學生的自主性還要尊重監護人的權利和責任,評估相關各方利益及潛在風險,經過理性權衡和判斷做出倫理決策以保障學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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