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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早期法哲學思想的“守”與“破”
——以《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為文本

2023-04-19 10:59蔡佳鈺趙悅悅
銅陵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哲學思想黑格爾林木

蔡佳鈺 趙悅悅

(1.淮南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安徽 淮南 232000;2.安徽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安徽 蕪湖 241000)

《萊茵報》時期,普魯士政府專制腐敗,德國城邦林立,國家四分五裂。 當時德國的資本主義發展不充分,等級分化嚴重,貴族階級腐敗貪婪。 古典哲學集大成者黑格爾意圖塑造的“理性國家”與實際的現實狀況形成了極具沖擊力的反差。 受到黑格爾法哲學思想影響的馬克思面對“理性國家”為何淪為維護私人利益工具、 貴族的特殊習慣為何能成為國家認可的習慣法、 貧民的習慣法為何不能成為國家認可的普遍法等問題,發出了質疑的聲音。 《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是馬克思《萊茵報》后期的重要著作,也是馬克思法學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文章里充滿了關于自由主義、民主平等、公平正義等重要的法哲學思想,也是馬克思第一次對“物質利益”發表看法,這被看作是馬克思思想轉變的重要轉折點, 為馬克思后面法學思想的轉變奠定了重要基礎。 對《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法哲學思想的再梳理和分析,我們可以從整體上把握馬克思早期法學思想的演變過程:馬克思既有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繼承, 也有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突破。

一、國內研究情況

馬克思的早期法哲學思想是馬克思法學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學者們從80 年代開始就對馬克思早期法哲學思想展開了豐富的研究。 第一,對馬克思與黑格爾的關系的相關研究:俞吾金通過普列漢諾夫、列寧等人對馬克思與黑格爾關系的研究, 認為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對馬克思影響重大[1];劉俊祥認為馬克思政治思想起源于對黑格爾政治哲學思想的繼承與批判, 并詳細闡述了馬克思關于政治國家的思想[2]。 此類研究大多關注馬克思從黑格爾那繼承了什么、批判了什么為主、內容多樣,且不僅僅局限于法哲學思想。 第二,從刑法學角度對馬克思早期法哲學思想的研究:李?;鄣葘W者從對《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的文本考察,分析了文本中蘊含的刑事立法、犯罪客體與犯罪構成、刑罰的基本問題等思想[3];章輝對馬克思法學思想中蘊含的刑法學思想進行了分析, 并認為可以從本質上認識剝削階級刑法的反動性[4]。 此類研究探討了法哲學思想中的刑法思想,但未對馬克思與黑格爾刑法思想的繼承性和突破性進行研究。 第三,對馬克思法哲學中某一具體思想的分析:龔廷泰、呂波對馬克思的新理性自由法思想進行了研究, 分析了新理性自由法思想產生的原因、發展軌跡和主要內容等問題[5];林進平則收集整理了馬克思的博士論文及其在萊茵報時期的文章,并對馬克思早期正義思想進行了探究[6]。 此類研究雖內容具體且解讀清晰, 但是其思想內容較窄,不能全方面展現馬克思的法哲學思想。 第四,對馬克思法哲學思想的發展歷程和主要內容的研究:陳學明梳理了馬克思進入大學到完成《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法哲學思想發展歷程,并對其早期法哲學思想中人民主權、理性法、自由法等思想進行了研究和探討[7];馬東景對馬克思的法哲學思想的理論背景、歷史演進、思想主旨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和分析[8]。 此類研究重點分析了馬克思的法哲學思想的形成過程,但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繼承和突破并沒有進行分類總結。

綜上所述,以上學者們運用不同理論,從不同角度對馬克思的早期法哲學思想、 馬克思與黑格爾思想的繼承與延續等問題進行了研究, 形成了豐碩的理論成果。 本文以《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為文本,具體考察并詳細論述馬克思在文本中的法哲學思想,通過重點分析和分類,討論并總結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繼承與突破, 為讀者清晰展現馬克思法哲學思想轉變的發展脈絡。

二、《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文本分析

19 世紀初, 萊茵省在普魯士專制的統治下,廣大人民生活極端艱苦,不得不依靠拾撿枯枝、采摘野果維持生計。 但是貧苦農民的這種謀生手段卻被認為違反了法律。 僅1836 這一年,因擅自砍伐和盜竊林木的案件就高達15 萬件。 面對這種情況,“萊茵省議會經多年沉寂后于1841 年5 月23 日至7月25 日在杜塞爾多夫舉行, 會間就包括新聞出版自由和林木盜竊案在內的多項法案進行了辯論”[9]。馬克思就是在此背景下創作出了《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 在文中,馬克思探討了國家和法的本質,分析了關于貴族利益與貧民利益的關系。 他用辛辣尖諷的語言抨擊萊茵省省議會的行政官員,指責官員們利用國家作為工具為林木占有者謀取利益,使國家淪為謀取私人利益的工具。 此時,馬克思對國家和法的探討雖遵循了黑格爾理性國家的思想,但卻也能站在人民群眾立場為貧苦大眾發聲,對普魯士特權階級進行抨擊。 文章閃耀著馬克思人道主義的光芒,且在對于物質和聯系的看法中彰顯了其唯物主義思想,這顯然是對黑格爾理性法哲學思想的突破與發展。

(一)基于國家和法的本質探究

第一,質疑林木盜竊法立法存在的問題。 馬克思強調立法權基于國家制度產生,是國家權力的體現,而省議會卻越權,竟“以第二立法者的資格與國家立法者并肩行事”[10]。在馬克思看來,立法權是國家最根本的權力,省議會只是政府機關,沒有任何權力取代國家行使立法權。 馬克思直接提出司法程序不公正使得私人利益踐踏法律程序、破壞司法公正。 馬克思此時質疑:難道國家不應該是“絕對精神”,代表普遍利益以及最高自由的表達嗎?

第二,質疑盜竊罪的認定問題。 針對貧民撿枯枝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森林法這一問題, 貴族沒有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來討論拾撿枯枝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貴族代表認為,如果不把拾撿枯枝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的話, 那么拾撿枯枝的行為就會經常發生。 顯然,貴族階級為了追求特權、保護自己利益而置貧民利益于不顧。 馬克思諷刺道“這種為了幼樹的權利而犧牲人的權利的做法……必然會把許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從活生生的道德之樹上砍下來”[10]。在文中,馬克思對“拾撿枯枝”和“盜竊林木”行為作了具體區分。 馬克思認為,林木是活的機體,砍倒林木就是要把林木暴力砍斷、使林木分解,這樣盜竊林木才是傷害了林木所有者權益的行為。 然而,撿枯枝同盜竊林木在本質上存在不同, 由于枯枝已經從林木機體上脫離,已不屬于林木本身,此時林木占有者也就不再占有從林木上落下的樹枝。 法要合乎事物的本質規律,違背事物本質規律的法就是“不法”。 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質不應該去遷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應該去適應事物的法的本質[10]。

第三,討論“貴族的習慣法”和“貧民的習慣法”問題。 黑格爾理性法學強調國家是特殊利益和普遍的利益的統一,國家制定法律,是要給權利活動以肯定的范圍,而不是限制權利的范圍。 “各種最自由的立法在處理私權方面, 只限于把已有的權利固定起來并把它們提升為某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東西。 而在沒有這些權利的地方,它們也不去制定這些權利”[10]。貧民拾撿枯枝、采集野果,是自然對他們的饋贈,已成為他們維持生計和生活的一部分。 貴族們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損害貧民的習慣,就像動物世界里的野獸利用弱肉強食去欺壓弱小,這就是動物的獸性。

第四,闡述了人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 黑格爾把國家認定為一個活的有機整體,人民是國家有機整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強調“國家應該把森林條例違反者看做一個人, 一個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體,……而最主要的是應該把他看做國家的一個公民”[10]。 此處可以看出,馬克思是認可黑格爾的。 人民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每個人都與國家息息相關。 然而,在現實的利益沖突中,省議會的代表只看到了私人利益,看不到貧困農民的利益, 這使黑格爾在理念中構筑的理性國家受到極大的沖擊。

(二)基于利益關系問題的討論

盡管貧民已經窮困潦倒, 可是萊茵省議會的各階層還是極力偏袒林木占有者的利益, 對貧民利益視而不見。 馬克思此時已經看到利益關系對國家和法的影響,他提出“在問題涉及森林條例違反者的利益時,它抹殺這些行為之間的差別,認為這些差別并不決定行為的性質。 但是當問題一旦涉及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時,省議會就承認這些差別了”[10]。

第一, 面對省議會提出的對盜竊林木行為的處罰,馬克思提出應依據事物價值來判斷懲罰的標準。馬克思認為“犯法的一定內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而衡量這一內容的尺度也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對于財產來說,這樣的尺度就是它的價值”[10]。事物的本質能夠為判斷提供客觀的標準, 對犯罪行為定罪處罰也要有客觀的標準。 在給盜竊林木的違法者以處罰時,應以事物的價值作為一種衡量標準。 然而,省議會代表態度“輕率”,還提出了“特殊補償”。 對“價值”問題置若罔聞,對他們有利的就是合法的,對他們不利的就是有害的,只有“利益”是他們的衡量標準。

第二,針對林木看守者的監督,馬克思認為這是對林木占有者利益的維護,對貧民利益的損害。 貴族代表認為“監督”可以使林木看守人忠誠,使林木看守人可得到林木占有者的信任。馬克思卻認為給予林木看守人以監督,實際上就是讓林木看守人更加堅定地站在林木占有者的立場,維護林木占有者利益??墒?,誰來維護貧民的利益?連代表正義的法和理性國家都是利益的工具,成為貴族階級的奴仆?!笆箛业臋嗤兂闪帜菊加姓叩呐汀磺袊覚C關都應成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聽、覬覦、估價、守護、逮捕和奔波”[10]。

第三,針對林木占有者提出的“特別補償”,馬克思給予嚴厲的抨擊和諷刺。 委員會首先提出,要傳訊看守人就得讓貧困的農民另外再支付一筆額外的費用,這實際上是剝奪了貧民與看守人對質的機會。 貴族代表提議,除了罰款外,還應給林木占有者以補償,那么林木占有者得到的可能“就是4 倍、6 倍以至8 倍的罰款, 最后是損失的特別補償”[10],這就是林木占有者獲得的“額外價值”。 林木盜竊者變成了林木占有者獲得收益的渠道,“罪行變成了彩票”成為林木占有者的純利潤,罰款沒有歸于國庫卻落入私人的腰包。

此時, 馬克思雖還不具有政治經濟學的理論自覺,也沒有認識到經濟關系對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但當時正值青年的他在思想上已經有了重大轉變。

三、馬克思“新理性批判主義”法學思想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守”

雖然《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是馬克思《萊茵報》期間后期作品,然而整個《萊茵報》工作時期,馬克思在國家和法理論上都是贊同黑格爾國家理論和理性法思想的。 也正是因為遵循著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 馬克思才會對現實的利益問題產生苦惱和困惑,督促著他自己繼續深入研究。

(一)理性是國家和法的本質

首先, 馬克思對國家和法的定義與黑格爾是一致的。 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從法的本體論出發,認為意志是法的起源,他指出“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 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11]。同樣,馬克思在《評普魯士的書報檢查令》和《關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級會議記錄的辯論》中都有過“法是理性自由”的表達。 他還主張,出版物是人類精神的特權,贊揚書報出版法是真正的善法,抨擊書報檢查令是對意志自由的懲罰。 他強調“出版自由本身就是思想的體現、自由的體現、就是肯定的善”[10]。因此, 馬克思認為, 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本質和天性,是人與其他物種最根本的不同。 法起源于人的主觀意志,國家沒有權力剝奪人的自由,不論是活動自由還是精神自由。 出版法是精神自由的外化表現,因此對出版物的限制就是對精神自由的剝奪, 就是對法的否定。

黑格爾認為國家是 “倫理理念的現實”“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實體”[11]。 他指出“現代國家的本質在于, 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結合的”[11]。 因此,黑格爾構建的理性國家,是在理念中自為地發展的國家,具有自由、獨立和永恒存在的特性,具有與神一般的光芒色彩。 馬克思堅守著這種國家理念, 堅定地站在理性的立場審視現實問題。 所以,當他面對普魯士政府對出版自由的限制、對貧民利益的無視、對貴族利益的維護的現實狀況下,馬克思曾堅守的理性從哲學的高度降為現實斗爭的武器并為其所用。 隨后,馬克思對書報檢查制度的批判,以及維護自由報刊的思想取向也都脫胎于此[12]。

其次,國家和法遵循的普遍性原則是一致的。 黑格爾強調國家是作為一個有機體存在的, 是建立在普遍性原則之上,并認為“政治制度是國家組織和國家內部關系的有機生命過程”[11]。 馬克思也同樣認為國家是一個龐大的有機機構, 個體和有差別的等級具有特殊性,不能代表普遍利益,只有代表普遍利益的國家才具有理性。 所以,馬克思強調“國家不但有把事情辦得符合于自己的理性、 普遍性和尊嚴的手段, ……國家義不容辭的職責就是擁有這些手段并加以運用”[10]。 林木占有者的私有財產以及國家對等級特權的維護,均代表著特殊性。 而這正是私有利益對國家普遍性的否定,是對理性國家權力的損害。 因此, 馬克思將個人貪欲與國家之間的斗爭看作是特殊性與普遍性之間的矛盾[13]。

(二)自由是理性國家的現實表現

首先,自由思想一直貫穿馬克思法學思想的始終。黑格爾認為,自由存在于意志當中,自由首先是精神的自由。 他認為“說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樣,因為自由的東西就是意志。 意志而沒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話”[11]。 馬克思早期法哲學思想中洋溢著關于自由主義的法學思想。 馬克思認為,每個人都有權利寫作和閱讀,出版物是個人精神最本質的存在方式,“書報檢查制度”是對人類精神自由的限制和剝奪。 在《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中,馬克思雖未用具體的語言涉及自由問題, 但是他內在的驅動力——自由主義思想, 驅使他審視這個現實世界,讓他認識到現實的世界與理念構筑的世界截然相反。 馬克思讓自由思想反觀現實,通過考察農民貧困的生活,認為農民貧困并不是因自然等其他因素造成,而是由于政府一味維護貴族階級利益的腐敗等原因造成。

其次,在《摩塞爾記者的辯護》中,馬克思進一步意識到“客觀關系”對國家和法的影響。 他認為“在研究國家生活現象時,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略各種關系的客觀本性,而用當事人的意志來解釋一切”[10]。因此,當他發現普魯士政府不論是面對“拾撿枯枝的貧民”還是“窮苦的葡萄酒釀造者”,普魯士政府都成為了“近視患者”,選擇對人民的貧困視而不見。 立足于法的本體論,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是抽象的、脫離于現實的自由。 當馬克思依據黑格爾的國家理論,將抽象的自由與現實的自由統一起來去思考現實問題時,他認為,既然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國家是絕對理性、倫理理念的化身,那么國家就應該化身理性和正義, 擔負起實現單個人的特殊利益和民眾的普遍利益的職責, 這顯然是馬克思對黑格爾自由思想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

(三)刑罰是對法的恢復

首先,馬克思堅持罪行應與刑罰相均衡。 上面已經分析過, 馬克思否定那些不加區分的將 “拾撿枯枝”的行為與林木盜竊罪混為一談,這是對罪與非罪的界定,并且提出“衡量罪行的尺度”是財產的價值判斷,也即對刑罰尺度的界定。 黑格爾的“刑罰報復主義”認為“犯罪的揚棄是報復”,“犯罪具有質和量上的一定范圍”[11]。 可見, 馬克思此時是遵循黑格爾“刑罰報復主義”思想。 在質的方面,要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客觀要件;在量的方面,對于罪行的處罰,要與犯罪行為相均衡,這個判斷標準就是物的“價值”。 此處的“價值”,并不具有政治經濟學里的“一般等價物”的抽象概念,只具有衡量財物的尺度意義。

其次,馬克思強調刑罰權屬于國家司法權,是國家運用法律對犯罪的懲罰,專屬于國家。 國家作為倫理理念的現實,司法權是國家行政權中的一部分,國家具有獨立審判權。 國家權力高于個人,私人無法染指國家司法權力。 馬克思用“公眾懲罰”來確定國家權力,強調國家權力不能轉讓給私人。 “國家對犯人的任何權利,同時也就是犯人對國家的權利。 任何中間環節的插入都不能將犯人對國家的關系變成對私人的關系, 懲罰卻由公眾的懲罰變成對私人的金錢賠償了”[10]。 文中的“公眾懲罰”旨在強調國家的理性和普遍性,以國家身份懲罰犯罪。

再次,馬克思提出“懲罰本身作為法的恢復”與黑格爾認為刑罰是對不法的否定的思想是一致的。按照黑格爾的刑罰理念邏輯, 刑罰是對法的否定之否定,也即“恢復法的原狀”。 因此,黑格爾認為“刑罰是自在自為的正義”,是以恢復法的原狀來實現理性和正義。 然而,省議會官員卻讓懲罰變成了罪行,把沒有罪行的地方變成了有罪行。 人民看到的是懲罰,看不到自己的罪行,這就是把法變成了“不法”。 如果法成為不法,那么刑罰如何讓法恢復原狀,又如何代表正義和理性。 因此,普魯士專制政府恣意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而制定的“惡法”,不僅僅會使懲罰毫無效果,……同時也就消滅了法本身[3]。

由此可見, 馬克思關于犯罪與懲罰的思想同樣是遵循黑格爾的罪與非罪要有界限、 罪行與刑罰相均衡以及國家專屬司法權的思想。 雖然馬克思對“國家為何維護私人利益”沒有較為成熟的思考,但文中的質疑和尖銳的抨擊卻為馬克思發現國家和法的本質奠定了基礎。

四、馬克思“新理性批判主義”法學思想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破”

(一)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

黑格爾所在的國家觀雖然承認人民之于國家的重要性,但是他又貶低人民,認為人民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 將人民與國家對立起來。 因此,黑格爾的國家觀極具矛盾性,這種矛盾性使他無法看到人民的利益高于國家, 無法形成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思想。 馬克思在考察現實社會時,體會到了農民的疾苦,突破了黑格爾的國家思想,認為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高于國家。 在《關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級會議記錄的辯論》 中, 馬克思提出“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10];在《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中強調刑罰應是“公眾懲罰”;在《論離婚法草案》中,他強調優秀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10]。 馬克思始終站在人民的立場,認為人民是國家的基礎,人民的意志才能代表國家的普遍意志。 “馬克思把法的合理性與人民性統一起來則正是為了論證人民的國家和人民的法的合理性和歷史必然性”[7]。 可見,馬克思在此時已初露人民主權的思想,不再局限于“德國庸人”的俗氣。

(二)“法”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評普魯士的書報檢查令》和《關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級會議記錄的辯論》中,馬克思高度贊揚出版法對思想自由的肯定, 反對書報檢查法對思想的禁錮和限制;在《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中,他痛斥普魯士政府“毫無心肝”,對私人利益極力偏袒;他肯定“貧民的習慣法”,認為貧民是代表人民的普遍意志,否定“貴族的習慣法”,認為貴族是代表少數人的特殊利益; 他認定國家和罪犯的關系不能因私人的身份而改變,這是國家的責任和精神;在《摩塞爾記者的辯護》中,他站在窮苦葡萄酒釀造者的立場,諷刺普魯士政府對人民的貧困 “保持懷疑” 并推卸責任。 他句句諷刺,尖銳批判,發起對貴族和貧民等級嚴重分化的抗議。

什么是公平正義? 在黑格爾所設計的立法權里,有三個等級包括貴族地主等級、 普遍等級以及私人等級。 這些等級包含貴族地主、行政官員、工商業代表,卻唯獨沒有工農勞動群眾。 相反,馬克思始終站在人民大眾立場,深刻地批判現實社會,無情地揭露普魯士政府的腐敗。 馬克思要求國家能夠平等對待每一位公民,取消貴族階級和平民階級的劃分;要求國家能夠維護人民的普遍利益, 處理國家問題時能夠一視同仁, 體現人民的普遍意志; 要求法合乎理性,司法機關能夠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判案,審判結果公正廉潔。 也正是由于馬克思看到了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局限性和矛盾, 才有了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批判。

(三)物質利益制約國家和法

馬克思一直恪守著理性國家的思想, 認為國家是維護人民利益的有機整體。 然而,基于對現實問題的考量讓馬克思看到了普魯士政府的腐敗與無能。馬克思發現,法不是絕對自由意志,而是受制于客觀的現實關系。 馬克思在看到普魯士政府極力維護林木占有者利益時, 這些利益的問題不斷沖擊著他所堅持的理性法思想。 “黑格爾式的‘國家和法’同物質利益關系的理論應然與資本主義世俗世界中 ‘國家和法’同物質利益關系的實然之間的分裂,引起了馬克思對物質利益問題的理論求索”[14]。此刻,馬克思并不清楚這種客觀現實關系就是經濟關系。 由于沒有對政治經濟學的深入研究, 他還沒有看到國家和法背后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但是物質利益已經讓國家和法淪為了私人利益的奴隸。 “政府當局本身存在的以及政府當局同特權等級勾結謀利的制度性腐朽關系”[12], 這使馬克思堅守的國家理論和理性法思想逐漸向意識與現實相統一的唯物主義法學思想轉變,并促使他更進一步探究社會存在的各種關系對國家和法的意義。

五、《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 在馬克思法學思想史發展中的地位和價值

《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是馬克思法學思想史上最具有轉折意義的作品, 文中的經典論斷至今還閃爍著智慧的光芒。 雖然文中關于國家和法的本質、利益關系對國家和法的決定作用、罪與罰相適應、刑罰是對法的恢復等問題的討論, 還存在唯心主義法哲學思想的局限性, 但這些討論卻給讀者清晰地展現了馬克思早期法哲學思想本質和特征。

馬克思在面對黑格爾理性國家觀與現實之間的矛盾以及紛繁復雜的“物質利益”關系時,他始終沒有回避,而是直面問題本質。 通過對現實問題本身的考察和批判,他自覺地接受了自己堅守的“理性國家觀”的缺陷,并對黑格爾的理性國家觀發出了直接抨擊和挑戰。 也正是由于遇到“物質利益”的難題,引發了馬克思對國家和法進一步思考, 并清晰地意識到客觀關系對法的本質、法的內容的決定作用。 總而言之,《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 是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進行政治經濟學研究的開端。 正因如此,馬克思“退回書房”,在克羅茨納赫寫下了《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為馬克思從革命民主主義向共產主義轉變奠定了深厚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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