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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的現實困境與應對路徑
——以安徽省為例

2023-04-19 10:59蔣帛婷
銅陵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知識產權數字體系

蔣帛婷 郭 瑞

(1.銅陵學院法學院,安徽 銅陵 244061;2.銅陵學院工商管理學院,安徽 銅陵 244061;3.韓國又松大學一般大學院,大田 廣域 34500)

2023 年11 月27 日, 北京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著作權問題的案件進行判決,法院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只要能體現出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就應該被認定為作品, 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詳見(2023)京0491 民初11279 號)。 該案是我國首個涉及AIGC 權益糾紛的法律案件。知識產權是一種針對創意、 思想和創新等精神成果所設立的法律權利,由于知識產權不具備物質形態,從生成到保護的整個過程,都需要依靠制度予以保障。

數字時代,虛擬經濟、智慧產業加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保護范圍日益擴大, 知識產權糾紛呈現多發、復雜等特征,完善知識產權開發、保障及治理體系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然而,目前關于知識產權治理的研究多聚焦法治領域, 未能超越以法律法規政策為主的知識產權治理格局, 較難實現知識產權的有效開發和市場化運營。 面對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隱蔽性強、速度快等新現象,應正視知識產權治理存在的現實困境,踐行系統化、國際化和法典化的治理理念,以期化解當前知識產權治理困境。

本文通過對安徽省知識產權的治理現狀梳理,進而剖析當前數字時代知識產權的治理面臨著的困境,并結合知識產權治理觀提出相關建議。

一、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的客觀現狀

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無形資產,逐漸從單一關注數量向數量與質量并重升級。 我國需要通過持續提升知識產權治理能力, 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 構建相對全面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有力促進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及應用,助力數字經濟實現健康與良性發展。

(一)知識產權治理能力持續提升

作為國內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的重要省份之一,安徽省在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進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并且實施了智慧化審判模式,提高了治理能力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安徽省先后通過出臺《安徽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 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等方案、保護舉措和獎補措施,有力推動了知識產權工作開展。 2022 年4月, 安徽省召開全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在2022 年全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評估中,安徽省以90.99 分位居全國第6 位。

(二)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完善

安徽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通過融入數字時代環境,打造了數字化的“安徽省知識產權服務平臺”, 該平臺不僅為用戶提供知識產權科普、政策解讀、案例展示、知識產權培訓和公共服務等一體化服務項目,還提供了專利申請、專利托管、專利交易等一站式管理服務,實現了知識產權開發、利用及保護的全流程優化。 2023 年11 月,安徽省知識產權局印發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工程實施方案(2023—2025 年)》,其中提出到2025 年,全省市級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覆蓋率達100%,建立一批縣(市、區)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

(三)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基本形成

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是助力安徽產業創新的關鍵,亦是及時轉化科技成果,壯大產業經濟的核心要素。 數字時代,安徽省大力發展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群,形成了以芯片、機器人、人工智能與制造業融合的“芯屏器合”現代化產業體系。 為助力安徽新興產業實現高度集群發展, 安徽以知識產權的市場化開發和應用為基礎,通過使用法律治理、市場治理、行政治理、技術治理和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初步形成了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營造了相對科學、完善的知識產權服務生態,有效提升了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和服務能力,全面激發了安徽數字經濟的發展活力。

二、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的現實困境

在數字化時代, 有效的知識產權治理成為一項緊迫而復雜的任務, 需要通過健全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強化執法能力來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傳統上以法律法規政策為主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中, 知識產權保護與開發的現實需求難以被滿足, 從而誘發了知識產權治理所面臨的困境。

(一)治理內容更加復雜,增加治理難度

數字時代, 知識產權的專業性更強, 綜合性更高,其中衍生出的涉及專利、版權、商業秘密的新知識產權問題也更多, 傳統單一的法治手段和滯后的治理思維,難以有效解決知識產權的復雜侵權問題[1]。一是知識產權侵權涉及領域較多, 侵權的產業界限更加模糊,侵權行為更加隱蔽、復雜。 以跨境電商貿易為例, 雖然我國針對跨境電商貿易出臺了大量知識產權政策,但在具體維權和執行過程中,由于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認定難度較大,加上知識產權監管、侵權處理機制相對不足,因此單一法治手段難以有效處理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 二是知識產權治理思維相對滯后, 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侵權的新現象、新問題層出不窮。 數字時代,以數據為基礎的產業形態大量涌現,不僅產生了數據權益、軟件著作權等新的知識產權問題,也增加了治理的復雜性。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是否為版權作品,能否被版權保護;元宇宙買賣的“虛擬產品”是商品還是藝術品等, 這些問題只依靠傳統的法治思維很難有效解決其知識產權侵權問題。

(二)治理法規相對滯后,無法滿足治理需求

從立法視角看, 知識產權治理的法規政策滯后于實際應用需求。 其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缺乏完整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相對滯后。 傳統立法為確保法律法規的穩定性和立法過程的民主性, 其立法周期較長,且由于傳統立法對新技術、新業態缺少及時、精準響應,無法為所有的知識產權成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在軟件著作權、數據權益等領域,仍然存在較為突出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 其二,不斷流動的數字技術與數據資源存在較大的權屬認定難題,不僅極易產生侵權行為,也增加了維權的周期和成本。 目前數據產權和數據知識產權尚處于探索階段,在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建設、登記實踐以及交易利用等領域均存在不足,容易引發數據權屬、數據安全等法律糾紛。

(三)審查能力相對薄弱,影響執法成效

從執法視角看, 目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能力及水平相對較低。 由于缺少專業的司法人員和專利審查員,知識產權的審查能力、執法能力不強,各類執法主體之間缺少有機協調, 難以達到理想的執法效果[2]。 首先, 知識產權行政處罰及裁決力量不足。 目前知識產權治理的核心仍然是“保護”,知識產權侵權的懲治水平較低,刑罰與賠償等控制方式缺少充分應用,無法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其次,知識產權行業的從業人員相對匱乏。由于專利行業發展相對滯緩,專利代理師和知識產權專員等就業崗位較為稀缺。最后,由于審判程序相對復雜,審判輔助人員需要處理較為復雜的程序性和事務性工作,導致了司法效能的低下。加之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案多人少”現狀,部分地區缺少專業型、復合型的知識產權審判人才,難以高效處理不斷增加的知識產權糾紛。

(四)舉證難度較大,維權動力不足

從司法層面看, 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強,權利認定難度大;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舉證難度大、追責成本高和訴訟“周期長”等現實問題。 其一,知識產權維權成本較高。 數字時代,信息傳播速度快,傳播渠道廣泛,優質創意和創新行為很容易被抄襲,且侵權行為隱蔽性強,侵權成本較低。 知識產權維權取證繁瑣,追責難度較大,嚴重削弱權利人的維護自我權益的動力。 其二,知識產權維權賠償數額計算較低。 根據現有的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知識產權的訴訟賠償標準較低, 容易出現重復侵權和惡意侵權的現象。 其三,知識產權舉證難度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侵權與損害并不全部對應,這使得知識產權訴訟存在相對普遍的“舉證難”問題。 由于司法資源相對有限, 知識產權一審的案件類型過多, 弱化了知識產權法院技術類和專業類案件審理的專業性、權威性。 尤其是部分專業性極強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僅較難被發現, 而且固定證據并舉證的難度都較大,從而影響了訴訟周期。

三、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的觀念解讀

數字時代,電商新業態、數字新技術和跨技術融合對知識產權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此,應采用法治、行政治理、市場治理和行業自治等多元手段,通過踐行系統化、國際化和法典化的知識產權治理觀,構建以政府為主體,包含數字平臺、大眾和權利人等多元主體的治理體系,共同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一)踐行系統化的知識產權治理觀

知識產權治理是一項系統而持續的過程, 其中涉及產業眾多,覆蓋面廣泛。 傳統知識產權治理多采用片段、單一的治理方式,僅關注知識產權治理的某一環節或步驟,不僅影響了知識產權的治理成效,也難以適應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數量增長迅猛、 侵權行為隱蔽等客觀現實。 為此,應以知識產權協同治理為基礎,構建全鏈條、系統化覆蓋的治理體系,合理、高效配置知識產權治理資源。 其一,構建與數字時代相適應、相匹配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要從司法治理、行政輔助向多元主體協同治理升級, 通過明確法律制度在知識產權治理中的保障地位,引入行業自治、市場化治理等多種手段, 發揮政府在知識產權治理中的職能作用。 建立完整的知識產權創建、保護和運用機制,促進知識產權治理全方位提升。 其二,以“全鏈條”思維為核心,以知識產權保護與開發利用并重為導向,綜合使用法律、市場化、行政治理、技術治理和社會治理等手段,對知識產權治理體系進行重構,為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及利用提供全方位支持。

(二)踐行國際化的知識產權治理觀

知識產權治理是一項面向世界、 遵守國際準則的治理活動,要通過借鑒國際知識產權的治理經驗、治理規則,完善與世界知識產權機構的交流機制,踐行開放、國際化的知識產權治理觀,不斷提升我國知識產權的治理成效[3]。 一是將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能力作為主要目標,構建既對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原則的知識產權治理機制。 通過聚焦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新趨勢,關注國外知識產權的司法審判狀況、立法新動向, 借鑒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治理與立法的優秀經驗,建立主動保護的、系統治理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比如,2022 年歐盟發布的《數據法案》草案,可為我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及治理提供參考: 針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司法管轄權”研究,通過設置積極管轄權制度,規避國際平行訴訟的被動問題,減少無效抗辯。 二是加強國際知識產權執法合作體系的完善, 積極融入國際普遍使用的知識產權治理方針。 通過整合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資源,搭建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及預警的在線平臺,制定完整的援助與保護手冊, 不斷增強海外知識產權的保護及糾紛應對能力。 結合國際知識產權的制度規則,針對知識產權糾紛和熱點問題的具體類型,提出應對策略、援助服務和調解建議。

(三)踐行法典化的知識產權治理觀

民法典積極回應知識經濟時代的制度需求,強調了保護信息時代的個人權利, 構建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經濟產權制度, 實現了知識產權法律屬性與制度功能的有機融合[4]。 踐行法典化的知識產權治理觀既是適應數字時代知識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也是實現法律價值目標的制度需求。 為此,在推進知識產權治理實踐中,要以《民法典》為指引,充分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特殊性, 不斷完善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法規,提升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效能。 一方面,要圍繞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新形勢, 結合國際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實踐經驗, 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進行優化,更好發揮法治對知識產權的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要加快知識產權新業態、新領域的立法工作,不斷完善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專門條例, 以維護知識產權權益的合法性和社會公正。

四、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困境的應對路徑

重構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是數字時代知識產權建設的關鍵所在。 針對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所面臨的復雜挑戰和新變化,建議從健全知識產權法治框架、完善知識產權運營、優化行政治理機制和營造協同治理保護格局等多個方面來化解治理困境。

(一)完善法治框架,構建從“完善法律”到“有效善治”的法治體系

要以完善、 高效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基礎,對數字時代各類知識產權糾紛的侵權現象、問題爭議和治理經驗進行分類整理,通過優化知識產權的程序規則、實體權利,持續完善知識產權的立法、司法及執法體系, 確保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現有法可依。 其一,要融入數字時代語境,完善知識產權法治框架。 通過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新現象、新變化進行研究,對現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主體制度、權利內容和保護期限等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縮短立“良法”周期,確保知識產權法律、 制度及政策能夠得到有效履行,助力知識產權實現高效轉化及利用。 其二,要充分認識到法治在知識產權治理過程中的獨特價值,通過完善頂層制度設計,完善開源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持續修訂、優化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覆蓋數字算法、電商新模式和人工智能產出物等多元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通過構建包含權利確定、保護及實現的知識產權法治體系, 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更好發揮法治在知識產權治理中的規范及引領作用。 其三,繼續推進以“知識產權法院”建設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 通過建設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法庭,提高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專業性,推進知識產權領域的行政、刑事及民事案件實現“三審合一”。 通過合理應用技術調查官制度,提高知識產權案件事實的查明能力,構建全鏈條覆蓋的長效機制。 要持續完善知識產權案例指導體系,通過做好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解釋及案例指導工作,發揮先例判決指導審判工作制度的應用優勢,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提供合理借鑒。

(二)完善知識產權運營,構建“重歸市場”的治理體系

為提升知識產權的轉化及運用效能,需要以“知識產權重歸市場”為目標,細化知識產權的權屬及利益分配制度,建設包含平臺、機構和資本、產業的知識產權運營體系, 通過優化知識產權的商業轉化機制,加快專利成果的市場轉化[5]。 首先,建立多類型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及運營中心, 為知識產權運營管理提供在制度規范、工作保障、專業機構和資金上的支持,通過持續優化服務平臺、構建與產業發展相融合的運營體系, 借助市場治理的方式推動知識產權規范運營。 其次,完善知識產權的市場轉化運營體系。 要完善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政策,明確知識產權交易行為的定價方式和交易模式, 通過優化知識產權的質押融資服務, 為知識產權的轉化運營提供證券、科技保險和金融產品等多種支持。 最后,培育知識產權社會化運營機制。 通過完善知識產權交易、轉讓流程,營造透明、公開的知識產權交易環境,為知識產權的開發、使用和授權提供有力保障。 要根據知識產權開發、授權及運營的市場狀況,針對侵權的新現象和新特點, 及時調整和優化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與政策制度, 集中整治違法違規的知識產權代理行為,為知識產權服務行業提供規范有序的發展。

(三)引入智能手段,構建智能驅動的技術治理體系

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侵權類型復雜, 侵權問題頻現, 傳統人工治理手段已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一方面,要利用智慧技術精準研判、預見知識產權的治理需求,梳理知識產權治理的現有缺陷,通過提高法規政策與知識產權開發應用的匹配度, 提升知識產權治理措施的適用性。 另一方面,應充分發揮技術治理的輔助優勢, 增加知識產權信息的數據集成和開發力度,通過采用數據融合、關聯和分析等智能手段對知識產權的侵權現象、 開發行為進行持續追蹤、收集,構建智慧、主動的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以實現知識產權精確且高效保護的理想效果。 阿里開發了“知產保護科技大腦”、AI 模特“塔璣”、AI 商標機器人“造芒”、打假無疆系統,積極應用區塊鏈技術,構建了完整覆蓋的知識產權治理技術體系, 不僅提高了維權效率,也形成了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生態。騰訊、京東等其他互聯網公司也充分利用智能技術,完善監督場景覆蓋,構建了符合平臺特征、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四)合理配置資源,構建健全、完善的行政治理體系

政府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是推進知識產權行政治理的關鍵主體。 政府通過制定完整、統一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深入推進高層次知識產權戰略,合理配置知識產權的治理資源,構建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應用、管理、保護及服務的完整框架,全面推進知識產權治理改革[6]。 第一,完善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及審查體系。 通過完善知識產權審查與授權機制, 提升相關行政部門的知識產權審查能力; 采取內部審查監督與外部反饋相結合的審查制度來健全專利審查質量保障體系。 第二,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體系。 通過強化政府知識產權治理的服務功能,將維權援助、仲裁調解等機制納入知識產權糾紛非訴解決體系,為相關主體提供快速確權、維權、援助和調解的知識產權維權保障服務。 第三,創新行政執法體系。 通過完善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的認定機制,優化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 將知識產權領域的行政執法統一納入市場監管執法體系, 壯大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制,實現知識產權業務的統一管理。

(五)注重共贏共享,構建多元協同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面對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更加復雜的、 隱蔽的客觀現狀,應在發揮行政機構、司法力量和市場主體等治理優勢的同時,將行業力量、社會公眾共同納入治理體系,構建多元協同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7]。一是完善行業及企業自治。 行業協會應以行業經營實際、 內部管理及規范要求為基礎,細化行業內部知識產權治理原則、治理規范,完善行業內部侵權線索監測體系,通過建設行業內部的侵權信息共享機制,增強行業自治自律意識,著力防范、化解知識產權的侵權風險。二是構建便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 采用“正面清單”的形式,為社會大眾提供規范且標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內容,加快知識產權基礎信息的開放進程;通過建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和服務網點,培養專利代理師和知識產權專員等從業者, 為用戶提供便捷的知識產權查詢及維權服務,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提高知識產權信息的公共服務效能。 三是傳播知識產權文化,構建知識產權“大宣傳”格局。要將知識產權法律文化與社會道德評價相融合, 通過增強公民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以公民積極遵守、自覺服從為重點的知識產權法治氛圍。 創作創意突出、內容優質的知識產權宣傳作品,利用新媒體渠道來傳播知識產權政策和相關故事與案例, 使大眾在掌握知識產權知識的同時,感悟知識產權涉及的契約精神與市場意識,凝聚社會大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同感。

五、結語

數字時代面臨著顛覆性技術的全面與突破性應用,大量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這對傳統知識產權治理體系提出了變革的新要求。 為更好發揮知識產權對產業創新的應用優勢, 助力數字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需要以知識產權的保護、 開發利用為導向,通過圍繞數字時代的全新變化,踐行系統化、法典化和國際化的知識產權治理觀念,構建法律保障、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知識產權共治體系,持續優化知識產權的治理、保護及其開發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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